【法院发布“借条官方范本”,这么写才好使!!】
①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
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最好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②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
而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张三借款……”

③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④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⑤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⑥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相较之下,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是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在收到欠条时就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即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因此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出具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有3年。

⑧逾期利息
同⑥。

⑨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⑩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⑪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来源:律法小将

#新起点,小课堂# 想做电商的朋友,怎么选择商标类别?

现如今,入驻各大电商平台的门槛不断提高,比如某猫要求“开店公司需为35类服务类型商标的商标权人或其关联公司”。那么,电商行业注册商标,应该怎样选择类别呢?今天商标圈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小编先为大家来解释一下商标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如果把企业比喻成一个人,那么注册好商标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衣服,我们要走出门那就必须要先穿上衣服。没有穿上衣服我们也是可以出门,但没有保护好自己我们又如何走出去呢?特别是在大数据和物联网冲击下,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各行各业都已经与电子商务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线上线下、产品服务等界限似乎越来越不清晰,对企业“准”而“全”地选择商品和服务类别,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在电商时代,企业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地借助诸如网站平台、网页应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工具向消费者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身,往往被作为产品和服务提供平台和载体的互联网工具所掩盖。

电商行业,通俗点理解就是通过网络这个载体将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推广。因此首先可以想到的就是35类和42类。与电商行业密切相关的服务是物流配送,因此,如果需要涉及到这一服务的商标,还要考虑注册39类。电商行业企业通常还有可能会开发自己的App,这就要考虑9类软件相关的商标类别。除此之外,电商行业还可能开发运营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因此38类也要考虑进去。

总的来看,电商行业需要注册的商标类别主要在:

核心类别:
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

42类:工程,质量体系认证,材料测试,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

重要类别:
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子字典,手提电话,数据处理设备,光学数据媒介,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防盗装置,电线。

38类:电视广播,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邮件,远程会议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因特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

41类:由个人或团体提供的人或动物智力开发方面的服务,以及用于娱乐或消遣时的服务。

根据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内容,选定其他相关类别:
18类:皮具制品
25类:服装鞋帽
29类:食品鱼肉
30类:食品作料
31类:生鲜农产
39类:运输旅行
……

#净网2019# #览套路防诈骗# 【编造“背景” 山寨“部级单位”如何依托假网站行骗】
  两年时间里,一家名为“法治传媒网”的假网站背靠山寨组织“中央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大肆鼓吹自己的“中央背景”,并打着“宣传合作”“帮助有需要的群众解决问题”的旗号收取费用。“中心”也依托该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相互“站台”,轻易骗得1000余万元“捐款”。
  是什么让受害者对假网站、假机构深信不疑,屡屡中招?近日,记者采访了经办此案的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及法院的办案人员,案件的脉络逐渐清晰。截至目前,该团伙中除一人尚在二审中,其余四人的判决均已生效,分别被判处六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扯“虎皮”骗走了1000多万元

  2015年8月,江苏某科技公司总经理校某通过朋友结识了一名自称是 “前国家领导人的外甥”的陆某。陆某告诉他,自己正在筹建一个正部级单位“中央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负责人何俊成是“前国家领导人的秘书”。由于还在筹建中,需要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果校某能够出资,不但能实现“为国家做些事情并帮助更多人”的心愿,还能获得一个正式的国家事业编制。
  陆某红色的工作证上赫然印着党徽,通过“法治传媒网”,校某也核实了他和“中心”的真实性,很快同意捐款。随后,校某又在北京参加了“面试”,见到了“中心”负责人之一的楚志勇,他给校某的感觉“就像一名高级官员”。
  捐款500万元后不久,校某收到了“中心”任命他为“大案调研室调研员”的任命函。此后,陆某便不再联系他。2016年2月,意识到可能上当的校某要求退还捐款,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
  与他遭遇类似的还有上海一家建筑公司的总经理陈某。2015年9月,楚志勇等人以同样的方式让陈某捐出了500万元。当陈某意识到可能受骗后曾想报案。但陆某让他上“法治传媒网”查“中心”的来头,并称“如果报案会得罪中央领导,对他没有好处”。看到对方如此“背景深厚”,陈某只好作罢。
  湖北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付某则是被自称为“中心”巡视员和“中非锦程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翁应斌,以缴纳定金和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了133万元。成都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林恒告诉记者,翁应斌等人到处招摇撞骗,称手里有“内蒙古治沙”“青岛填海”等百亿元大项目,很多人信以为真。
  “中央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以及所谓的大项目纯属子虚乌有,为何骗局能屡屡得手?警方侦查发现,除了何俊成、楚志勇、翁应斌等人高超的“忽悠”技能外,正是他们假借“法治传媒网”扯起的“虎皮”助长了“公信力”。

  假网站上演“障眼法” 借“合作”“伸冤”之名敛财

  2013年12月3日,曾担任过监狱警察的邓良为在北京注册成立了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同年12月19日,未经工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以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下属的“法治传媒网”使用虚假的ICP备案号上线运行。
  成都市公安局网安民警刘畅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法治传媒网”主要内容是转载主流媒体的时政新闻以及刊登各地的法治新闻。“乍一看上去,无论是页面的设计还是刊载的内容,都像一个正规的政法类新闻网站。”
  2014年,邓良为结识了楚志勇后,提出将“法治传媒网”挂靠到“中心”的想法。
  一个是急于寻找靠山的假网站,一个是想装点门面、增加公信力的山寨组织,“中心”与“法治传媒网”一拍即合。随后,楚志勇签发了同意“中心廉政调研室(筹)”作为“法治传媒网”主办单位的函。邓良为还被任命为“中心廉政调研室网管处副处长”。
  为了增加公信力,2015年10月,邓良为在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中发布“中心”介绍,捏造了大量“中央背景”,并开通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证查询窗口”。楚志勇还给邓良为提供了捐赠函,称如拉来捐款,可给她15%至20%的“介绍费”。
  自认为拿到“尚方宝剑”的邓良为此后开始四处拓展业务。2014年至2015年,她打着“中央背景”旗号在新疆、广东、山东、湖北、海南等地大谈“合作”,收取创建分频道保证金30万元,还以签订“宣传共建协议”的方式欺骗了四川省6家政府部门。
  办案民警讯问时还发现,网站还与“涉诉、涉访、有可能涉及冤假错案的群众”签订协议,帮助解决问题,收取一到两万元的费用。相关书证显示,她还向“中心”申请创办《法治廉政调研内参》,获得何俊成及楚志勇的批准。
  案发后,警方在邓良为的住所发现了300多本私印的新闻工作证以及十多枚已经印制好的网站地方渠道印章。

  加强监管让假冒网站、账号无所遁形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作为互联网大国,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犯罪连年上升,互联网乱象频现,一度出现了大量冠以“中央”“中国”“全国”名头的网站、网络群组和账号,其中绝大部分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全国性社会团体毫无关系。这些网站发布的内容良莠不齐、真假难辨,极易混淆网民视听,部分网站和账号更是打着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旗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中央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依托“法治传媒网”假冒中央机构名义诈骗便是其中一起典型案件。
  “网络犯罪的一大特点是,犯罪人员都对特定领域及社会需求有所了解,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将几件事串在一起,并细致地研究法律法规漏洞。”该负责人表示。
  “这起案件中,有人搞过媒体,有人搞过建筑工程,有人善于拉关系攀附名人,加之信息没有渠道核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办案民警说。
  据了解,通过该起案件的侦办,公安部已摸清了当前假冒国家机关名义开办的网站总体情况,2016年以来,全国已经关停了4万多个“冒牌网站”。
  针对网站域名注册混乱、网站内容名称和实际注册域名不符等问题,有专家呼吁加大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和惩戒力度,“无论接入服务商、内容服务商、数据服务商,都要加大管理、处罚力度,督促其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让假冒网站、假冒账号无所遁形。”
(新华社成都1月14日电 题:编造“背景” 山寨“部级单位”如何依托假网站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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