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南老师讲的《王安石和他的时代》列了几个自己觉得有意思的点,以及把自己读过的书整理整理,似乎还有几本未读完。
[星星]对宋代的评价
严复: 古人喜欢读前四史(《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是因为前四史文字漂亮,但假如我们不只是重视文字,而是去研究人心的变化、研究政治风俗的变化,那么赵宋一代的历史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中国之所以成为今日现象者,为善为恶,姑不具论,而为宋人之所造就,什八九可断言也。”站在他上个世纪的立场上回头去看当时中国的面貌,承载着非常清晰的宋代以来的政治文化烙印。
陈寅恪先生曾经从文化的角度来讲,他说华夏民族的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登峰造极的时代是在早宋。
钱穆先生从社会变化的角度来讲,他说古今社会都是有变化的,但是最重要的变化是在宋代,宋代以前可以说是一个古代的中国,宋代以后可以说是一个后代的中国,后代的中国并不意味着近代中国,而是走向近代中国。
[星星] 西方学者没有民族情结,他们看待这个问题一般都是看哪一个文明对于世界的影响更大。而宋代这个时期的一些文化成果、制度成果能够输送到世界其他地方,对于世界文明的发展构成一种牵动,所以他们认为这样的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伟大时期,这个观察的角度是不一样的。
[星星] 沈括是当时有名的科学家,也是政治舞台上很活跃的人物,他曾经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赵匡胤曾经问宰相赵普“天下什么东西最大”,赵普想来想去不知如何回答,而皇帝又不停地催问,赵普就说:“道理最大。”他也确实想不出什么实在的东西是最大的,但据说宋太祖却非常称赞这句话。所以后来宋代很多臣子在和皇帝讨论很多事情的时候,或是彼此争论什么事情的时候,都会引用这句“道理最大”。
[星星]南宋有一些记载,说宋太祖时期曾经有个约定,这个约定藏在太庙里面。约定的内容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不杀大臣、不杀言事的官员”。那么宋代皇帝是否杀过大臣呢?根据统计实际上是杀过的,但杀的大臣基本上都是同一个罪名,就是贪污罪,而没有因为言事杀过官员。这种说法在宋代被认为是祖宗留下来的法度,所以也被称之为“祖宗之法”。宋代对“祖宗之法”是非常崇尚的,因为“祖宗之法”基本上可以当作治国的原则,而“祖宗之法”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防范弊端”。正因为宋代的整体环境是比较开明的,气氛也比较宽松,所以当时的读书人还有很多官员都具有一个特性,就是“尚气节,羞势利”,而这样的一种做法也得到了后世人强烈的肯定。
[星星]当时包括像包拯这样的人物也反对派按察使。为什么呢?他认为地方上的官员都有自己的事情要处理,而按察使的到来打乱了他们的工作节奏。按察使还没来就要派人去迎接,迎接以后又尽量想让按察使看到他们在地方上所做出来的政绩。包拯认为,反而是那些善于迎合的人会在评价中得到肯定,而那些只埋头于工作的人,反而在按察中受到干扰。所以说反对声是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在这些反对声中,刚开始范仲淹还是表现出一种很坚持的态度。范仲淹曾说过一句话,他认为做官 “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
为什么说公罪不可无呢?他的意思就是说,你真要做一个好官不可能只在原来政策制度的框架内去工作,而很多事情一定会冲击到原来的制度框架。对于制度框架的冲击或是调整改进,或是对于长官的冒犯,这在当时都可能被归为公罪的范围里面。而范仲淹认为,要做一个真正的好的官员,公罪肯定是免不了的。在宋代,什么是公罪?“有过失,无私取”乃叫“公罪”。范尧夫是范仲淹的儿子,后来也做过宰相,他也说过一句话:“公事要胆大,私事要胆小。”
尽管范仲淹个人有这样的坚持,但是宋仁宗最后动摇了,当时的体制下,如果没有皇帝的支持,这个变法是做不下去的。范仲淹后来也看出来了,所以就上奏皇上说,西北军备要去慰劳,他愿意代表中央去,于是宋仁宗也就顺水推舟让他去了,结果一去就没有再回来,而“庆历新政”也就此终结了。
[星星]王安石确实是一个非常有担当的人,而且眼界也比较高远。新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王安石在那里一力推行着,就是尽他的全力在推行着新法。当然,新法只靠王安石也不行,它需要地方上各层官员的身体力行。
前面我们曾经说到,有很多元老重臣都不支持新法,所以要换上很多年轻的人,那这些年轻的人要上到这些重要的、关键的岗位上,而原来的关键岗位上是一些元老重臣,怎样才能把这样一些人替换下来呢?
王安石动用了宋代历史上一些传统的做法,一些用过的制度。关于王安石变法,一直有一种分类的方法,即把人们分成新法派、旧法派、反对新法的守旧派。作为“新法派”,王安石在主政的过程中,虽然对于反对新法的派别,在言辞上是非常严苛的,而且是毫不退让的,但是他在组织手段上没有整肃过自己的对手,没有真正打击过或是整饬过那些人。
[星星] 司马光手书给吕公著说,“介甫文章节义过人处甚多”,文章写得好,道德情操也高尚,这些地方都比我们强得多,但就是“性不晓事”,人家怎么劝他他都不听,他觉得王安石的失败就在这儿。他说现在我们刚要改变他的那套做法,不幸他正在这个时候去世了。有一些人可能会觉得幸亏他这个时候去世了,我们就可以改了,而司马光的心境是比较磊落的,他希望王安石还在世,我改的这一套要和你的那一套比一比,但是不幸这个时候王安石去世了。
于是司马光跟吕公著说,我认为“朝廷特宜优加厚礼”,应该给王安石最高的肯定,虽然我们现在是把他的那一套推翻了,但是对于王安石本人,要给他最高的肯定,“以振起浮薄之风”。“浮薄之风”是什么?王安石在台上时,通通都跟着他跑,都说他那一套是对的,现在我们上台了,这些人都通通转过来,都说我们说的是对的,这个就是他心目中的浮薄之风,没有原则。他说不知道你以为如何,并说你不用给我回信,你要到皇帝面前去主张这个事情,“全仗晦叔”,“晦叔”就是吕公著。他嘱咐吕公著,在王安石去世的时候,要在朝廷里给王安石争取最高的评价和最好的待遇,“以振起浮薄之风”。
想听讲座的搜:邓小南+王安石和他的时代,浅显又隽永,非常值得一字不漏反复听。
[星星]对宋代的评价
严复: 古人喜欢读前四史(《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是因为前四史文字漂亮,但假如我们不只是重视文字,而是去研究人心的变化、研究政治风俗的变化,那么赵宋一代的历史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中国之所以成为今日现象者,为善为恶,姑不具论,而为宋人之所造就,什八九可断言也。”站在他上个世纪的立场上回头去看当时中国的面貌,承载着非常清晰的宋代以来的政治文化烙印。
陈寅恪先生曾经从文化的角度来讲,他说华夏民族的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登峰造极的时代是在早宋。
钱穆先生从社会变化的角度来讲,他说古今社会都是有变化的,但是最重要的变化是在宋代,宋代以前可以说是一个古代的中国,宋代以后可以说是一个后代的中国,后代的中国并不意味着近代中国,而是走向近代中国。
[星星] 西方学者没有民族情结,他们看待这个问题一般都是看哪一个文明对于世界的影响更大。而宋代这个时期的一些文化成果、制度成果能够输送到世界其他地方,对于世界文明的发展构成一种牵动,所以他们认为这样的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伟大时期,这个观察的角度是不一样的。
[星星] 沈括是当时有名的科学家,也是政治舞台上很活跃的人物,他曾经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赵匡胤曾经问宰相赵普“天下什么东西最大”,赵普想来想去不知如何回答,而皇帝又不停地催问,赵普就说:“道理最大。”他也确实想不出什么实在的东西是最大的,但据说宋太祖却非常称赞这句话。所以后来宋代很多臣子在和皇帝讨论很多事情的时候,或是彼此争论什么事情的时候,都会引用这句“道理最大”。
[星星]南宋有一些记载,说宋太祖时期曾经有个约定,这个约定藏在太庙里面。约定的内容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不杀大臣、不杀言事的官员”。那么宋代皇帝是否杀过大臣呢?根据统计实际上是杀过的,但杀的大臣基本上都是同一个罪名,就是贪污罪,而没有因为言事杀过官员。这种说法在宋代被认为是祖宗留下来的法度,所以也被称之为“祖宗之法”。宋代对“祖宗之法”是非常崇尚的,因为“祖宗之法”基本上可以当作治国的原则,而“祖宗之法”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防范弊端”。正因为宋代的整体环境是比较开明的,气氛也比较宽松,所以当时的读书人还有很多官员都具有一个特性,就是“尚气节,羞势利”,而这样的一种做法也得到了后世人强烈的肯定。
[星星]当时包括像包拯这样的人物也反对派按察使。为什么呢?他认为地方上的官员都有自己的事情要处理,而按察使的到来打乱了他们的工作节奏。按察使还没来就要派人去迎接,迎接以后又尽量想让按察使看到他们在地方上所做出来的政绩。包拯认为,反而是那些善于迎合的人会在评价中得到肯定,而那些只埋头于工作的人,反而在按察中受到干扰。所以说反对声是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在这些反对声中,刚开始范仲淹还是表现出一种很坚持的态度。范仲淹曾说过一句话,他认为做官 “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
为什么说公罪不可无呢?他的意思就是说,你真要做一个好官不可能只在原来政策制度的框架内去工作,而很多事情一定会冲击到原来的制度框架。对于制度框架的冲击或是调整改进,或是对于长官的冒犯,这在当时都可能被归为公罪的范围里面。而范仲淹认为,要做一个真正的好的官员,公罪肯定是免不了的。在宋代,什么是公罪?“有过失,无私取”乃叫“公罪”。范尧夫是范仲淹的儿子,后来也做过宰相,他也说过一句话:“公事要胆大,私事要胆小。”
尽管范仲淹个人有这样的坚持,但是宋仁宗最后动摇了,当时的体制下,如果没有皇帝的支持,这个变法是做不下去的。范仲淹后来也看出来了,所以就上奏皇上说,西北军备要去慰劳,他愿意代表中央去,于是宋仁宗也就顺水推舟让他去了,结果一去就没有再回来,而“庆历新政”也就此终结了。
[星星]王安石确实是一个非常有担当的人,而且眼界也比较高远。新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王安石在那里一力推行着,就是尽他的全力在推行着新法。当然,新法只靠王安石也不行,它需要地方上各层官员的身体力行。
前面我们曾经说到,有很多元老重臣都不支持新法,所以要换上很多年轻的人,那这些年轻的人要上到这些重要的、关键的岗位上,而原来的关键岗位上是一些元老重臣,怎样才能把这样一些人替换下来呢?
王安石动用了宋代历史上一些传统的做法,一些用过的制度。关于王安石变法,一直有一种分类的方法,即把人们分成新法派、旧法派、反对新法的守旧派。作为“新法派”,王安石在主政的过程中,虽然对于反对新法的派别,在言辞上是非常严苛的,而且是毫不退让的,但是他在组织手段上没有整肃过自己的对手,没有真正打击过或是整饬过那些人。
[星星] 司马光手书给吕公著说,“介甫文章节义过人处甚多”,文章写得好,道德情操也高尚,这些地方都比我们强得多,但就是“性不晓事”,人家怎么劝他他都不听,他觉得王安石的失败就在这儿。他说现在我们刚要改变他的那套做法,不幸他正在这个时候去世了。有一些人可能会觉得幸亏他这个时候去世了,我们就可以改了,而司马光的心境是比较磊落的,他希望王安石还在世,我改的这一套要和你的那一套比一比,但是不幸这个时候王安石去世了。
于是司马光跟吕公著说,我认为“朝廷特宜优加厚礼”,应该给王安石最高的肯定,虽然我们现在是把他的那一套推翻了,但是对于王安石本人,要给他最高的肯定,“以振起浮薄之风”。“浮薄之风”是什么?王安石在台上时,通通都跟着他跑,都说他那一套是对的,现在我们上台了,这些人都通通转过来,都说我们说的是对的,这个就是他心目中的浮薄之风,没有原则。他说不知道你以为如何,并说你不用给我回信,你要到皇帝面前去主张这个事情,“全仗晦叔”,“晦叔”就是吕公著。他嘱咐吕公著,在王安石去世的时候,要在朝廷里给王安石争取最高的评价和最好的待遇,“以振起浮薄之风”。
想听讲座的搜:邓小南+王安石和他的时代,浅显又隽永,非常值得一字不漏反复听。
#中国[超话]# 偷梁换柱,徇私枉法,多人被提拔为科长、处长,两名检察长,四明庭长。88年:马涛找一伙人,将我刺成重伤致残,站前派出所办案人将马涛刑事拘留,其他凶手将我刺成重伤不追究他们责任,将他们都放了;同年新抚区检察院将马涛批捕,站前派出所办案人将已逮捕,拘押34天马涛办理取保候审;由于马涛被释放并逃跑,新抚区检察院,将此案退回新抚公安分局预审科。
89年:马涛被通缉;抚顺市新抚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徐国启,将我的看病收据和重要的物证丢失,而且虚构通缉犯马涛的年龄、住址,等人口信息,并将虚构的人口信息空挂在新抚区榆林街,而被通缉的马涛本人却在户口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居住,正常在抚顺市雕刻厂上班、结婚。由于通缉犯的人口信息是虚构的,造成公安机关七年无法抓捕通缉犯。 96年全国严打追逃:新抚区公安分局将在辽宁省天湖啤酒责任有限公司上班,替真凶顶罪的,71年马涛缉拿归案,被抓获的顶罪马涛,88年户口在永安台街,是71年1月15日出生。96年被判缓刑时,户口在榆林街,将出生日改成是71年10月25日出生。97年我发现顶罪马涛,是替真凶马涛顶罪,户口却在粮栈街,是刚从将军街迁的户口。顶罪马涛父母离异,其父;马福荣是顶罪马涛的法定监护人,户口却在永安台街,其母亲离婚后在粮栈街居住,如果顶罪马涛,是被通缉的逃犯,为什么能三次迁户口,换四个住址,89年至今在辽宁天湖啤酒责任有限公司上班、结婚,其工作单位却不知顶罪马涛是被通缉的逃犯,顶罪马涛的居住派出所,为何七年不抓通缉犯?
新抚公安分局七年不抓真凶,却认定,顶罪的71年马涛,自首,并将顶罪马涛逮捕,新抚区检察院88年已将真凶批准逮捕,为何96年再次将顶罪马涛批准逮捕?一起案件,有两次,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吗?在判决书上没有真凶马涛88年被逮捕、退侦的事实。而且被通缉马涛的年龄,与顶罪的马涛年龄不符,看询问笔录的修改的时间、年龄,此案卷应该是1990年的案卷材料,而且原籍和通缉令上马涛原籍不一样,有明显更改痕迹,此案的办案人,也不是任松峰,刘国军。事实证明办案人,徐国启偷梁换柱,漂白批捕在逃的通缉犯。88年新抚区公安分局没有追究我刑事责任,8年后96年新抚区公安分局预审科警察李新给顶罪马涛做伤害鉴定,顶罪马涛有病志和看病收据,法医是依据病志做的伤害鉴定,但是顶罪马涛的病志和看病收据是有年月日的,和本案时间不一致,所以顶罪马涛不敢提供给法院,法院因此驳回顶罪马涛,让我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我的看病收据被办案人丢失,新抚区人民法院法官去抚顺市中医院调取了我的病志和看病收据,如果顶罪马涛的病志和看病收据和本案有关,为何不调取顶罪马涛的看病收据?事实证明一切。2004年抚顺市新抚区政法委开听证会,辽宁省天湖啤酒有限公司,才知顶罪马涛被判过刑,并将顶罪马涛开除。
原新抚区人民法院,法官:孔夯,违背事实,三处致残,不依法给我做伤残,鉴定不判赔偿,包庇被告,枉法判决。
一、新抚区法院不调查:新抚区公安局、新抚区检察院两次批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通缉的马涛是1970年10月25日出生,顶罪的马涛是1971年10月25日出生,明显是两个马涛,法院故意包庇真凶一伙。替人顶罪的被告:90年至今在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法院却认定被告是无业。
二、新抚公安分局将案犯取保候审,七年不抓真凶通缉犯,法院连顶罪马涛身份都没有查清,却违反刑法第67条:违法认定自首。
三、被告同伙拿刀刺我右肩胛4刀右肺部3刀,我昏倒在地,顶罪马涛只承认拿刀刺我腰部数刀,而且是在背后将我刺成重伤致残,法院却违反刑法第20条:违法认定被告防卫过当。
四、违反刑法第26条:团伙作案却判一人。
五、违反民法通则第119条:我多次向法官孔夯、提出做伤残鉴定,孔夯、法官不同意给我做伤残鉴定,三处致残不判被告赔偿。
六、违反刑法第234条:重伤致残却判二年缓期二年,枉法判决。
七:抚顺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殷健,不依法给我做伤残鉴定,不依法判伤残赔偿,而且先将被告取保候审,两个月后维持一审判决。八:1999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做伤残鉴定,抚顺市中级法院收取伤残鉴定费,并给我做了伤残鉴定。审监庭办案法官,景淑芳不给我伤残鉴定书,非法剥夺我的合法诉求。我向景淑芳控告,71年马涛是替真凶顶罪,景淑芳也调查了,并说查无此人,故意包庇真凶一伙.充当黑恶势利保护伞。
89年:马涛被通缉;抚顺市新抚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徐国启,将我的看病收据和重要的物证丢失,而且虚构通缉犯马涛的年龄、住址,等人口信息,并将虚构的人口信息空挂在新抚区榆林街,而被通缉的马涛本人却在户口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居住,正常在抚顺市雕刻厂上班、结婚。由于通缉犯的人口信息是虚构的,造成公安机关七年无法抓捕通缉犯。 96年全国严打追逃:新抚区公安分局将在辽宁省天湖啤酒责任有限公司上班,替真凶顶罪的,71年马涛缉拿归案,被抓获的顶罪马涛,88年户口在永安台街,是71年1月15日出生。96年被判缓刑时,户口在榆林街,将出生日改成是71年10月25日出生。97年我发现顶罪马涛,是替真凶马涛顶罪,户口却在粮栈街,是刚从将军街迁的户口。顶罪马涛父母离异,其父;马福荣是顶罪马涛的法定监护人,户口却在永安台街,其母亲离婚后在粮栈街居住,如果顶罪马涛,是被通缉的逃犯,为什么能三次迁户口,换四个住址,89年至今在辽宁天湖啤酒责任有限公司上班、结婚,其工作单位却不知顶罪马涛是被通缉的逃犯,顶罪马涛的居住派出所,为何七年不抓通缉犯?
新抚公安分局七年不抓真凶,却认定,顶罪的71年马涛,自首,并将顶罪马涛逮捕,新抚区检察院88年已将真凶批准逮捕,为何96年再次将顶罪马涛批准逮捕?一起案件,有两次,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吗?在判决书上没有真凶马涛88年被逮捕、退侦的事实。而且被通缉马涛的年龄,与顶罪的马涛年龄不符,看询问笔录的修改的时间、年龄,此案卷应该是1990年的案卷材料,而且原籍和通缉令上马涛原籍不一样,有明显更改痕迹,此案的办案人,也不是任松峰,刘国军。事实证明办案人,徐国启偷梁换柱,漂白批捕在逃的通缉犯。88年新抚区公安分局没有追究我刑事责任,8年后96年新抚区公安分局预审科警察李新给顶罪马涛做伤害鉴定,顶罪马涛有病志和看病收据,法医是依据病志做的伤害鉴定,但是顶罪马涛的病志和看病收据是有年月日的,和本案时间不一致,所以顶罪马涛不敢提供给法院,法院因此驳回顶罪马涛,让我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我的看病收据被办案人丢失,新抚区人民法院法官去抚顺市中医院调取了我的病志和看病收据,如果顶罪马涛的病志和看病收据和本案有关,为何不调取顶罪马涛的看病收据?事实证明一切。2004年抚顺市新抚区政法委开听证会,辽宁省天湖啤酒有限公司,才知顶罪马涛被判过刑,并将顶罪马涛开除。
原新抚区人民法院,法官:孔夯,违背事实,三处致残,不依法给我做伤残,鉴定不判赔偿,包庇被告,枉法判决。
一、新抚区法院不调查:新抚区公安局、新抚区检察院两次批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通缉的马涛是1970年10月25日出生,顶罪的马涛是1971年10月25日出生,明显是两个马涛,法院故意包庇真凶一伙。替人顶罪的被告:90年至今在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法院却认定被告是无业。
二、新抚公安分局将案犯取保候审,七年不抓真凶通缉犯,法院连顶罪马涛身份都没有查清,却违反刑法第67条:违法认定自首。
三、被告同伙拿刀刺我右肩胛4刀右肺部3刀,我昏倒在地,顶罪马涛只承认拿刀刺我腰部数刀,而且是在背后将我刺成重伤致残,法院却违反刑法第20条:违法认定被告防卫过当。
四、违反刑法第26条:团伙作案却判一人。
五、违反民法通则第119条:我多次向法官孔夯、提出做伤残鉴定,孔夯、法官不同意给我做伤残鉴定,三处致残不判被告赔偿。
六、违反刑法第234条:重伤致残却判二年缓期二年,枉法判决。
七:抚顺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殷健,不依法给我做伤残鉴定,不依法判伤残赔偿,而且先将被告取保候审,两个月后维持一审判决。八:1999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做伤残鉴定,抚顺市中级法院收取伤残鉴定费,并给我做了伤残鉴定。审监庭办案法官,景淑芳不给我伤残鉴定书,非法剥夺我的合法诉求。我向景淑芳控告,71年马涛是替真凶顶罪,景淑芳也调查了,并说查无此人,故意包庇真凶一伙.充当黑恶势利保护伞。
#韩红[超话]# 偷梁换柱,徇私枉法,多人被提拔为科长、处长,两名检察长,四明庭长。88年:马涛找一伙人,将我刺成重伤致残,站前派出所办案人将马涛刑事拘留,其他凶手将我刺成重伤不追究他们责任,将他们都放了;同年新抚区检察院将马涛批捕,站前派出所办案人将已逮捕,拘押34天马涛办理取保候审;由于马涛被释放并逃跑,新抚区检察院,将此案退回新抚公安分局预审科。
89年:马涛被通缉;抚顺市新抚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徐国启,将我的看病收据和重要的物证丢失,而且虚构通缉犯马涛的年龄、住址,等人口信息,并将虚构的人口信息空挂在新抚区榆林街,而被通缉的马涛本人却在户口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居住,正常在抚顺市雕刻厂上班、结婚。由于通缉犯的人口信息是虚构的,造成公安机关七年无法抓捕通缉犯。 96年全国严打追逃:新抚区公安分局将在辽宁省天湖啤酒责任有限公司上班,替真凶顶罪的,71年马涛缉拿归案,被抓获的顶罪马涛,88年户口在永安台街,是71年1月15日出生。96年被判缓刑时,户口在榆林街,将出生日改成是71年10月25日出生。97年我发现顶罪马涛,是替真凶马涛顶罪,户口却在粮栈街,是刚从将军街迁的户口。顶罪马涛父母离异,其父;马福荣是顶罪马涛的法定监护人,户口却在永安台街,其母亲离婚后在粮栈街居住,如果顶罪马涛,是被通缉的逃犯,为什么能三次迁户口,换四个住址,89年至今在辽宁天湖啤酒责任有限公司上班、结婚,其工作单位却不知顶罪马涛是被通缉的逃犯,顶罪马涛的居住派出所,为何七年不抓通缉犯?
新抚公安分局七年不抓真凶,却认定,顶罪的71年马涛,自首,并将顶罪马涛逮捕,新抚区检察院88年已将真凶批准逮捕,为何96年再次将顶罪马涛批准逮捕?一起案件,有两次,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吗?在判决书上没有真凶马涛88年被逮捕、退侦的事实。而且被通缉马涛的年龄,与顶罪的马涛年龄不符,看询问笔录的修改的时间、年龄,此案卷应该是1990年的案卷材料,而且原籍和通缉令上马涛原籍不一样,有明显更改痕迹,此案的办案人,也不是任松峰,刘国军。事实证明办案人,徐国启偷梁换柱,漂白批捕在逃的通缉犯。88年新抚区公安分局没有追究我刑事责任,8年后96年新抚区公安分局预审科警察李新给顶罪马涛做伤害鉴定,顶罪马涛有病志和看病收据,法医是依据病志做的伤害鉴定,但是顶罪马涛的病志和看病收据是有年月日的,和本案时间不一致,所以顶罪马涛不敢提供给法院,法院因此驳回顶罪马涛,让我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我的看病收据被办案人丢失,新抚区人民法院法官去抚顺市中医院调取了我的病志和看病收据,如果顶罪马涛的病志和看病收据和本案有关,为何不调取顶罪马涛的看病收据?事实证明一切。2004年抚顺市新抚区政法委开听证会,辽宁省天湖啤酒有限公司,才知顶罪马涛被判过刑,并将顶罪马涛开除。
原新抚区人民法院,法官:孔夯,违背事实,三处致残,不依法给我做伤残,鉴定不判赔偿,包庇被告,枉法判决。
一、新抚区法院不调查:新抚区公安局、新抚区检察院两次批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通缉的马涛是1970年10月25日出生,顶罪的马涛是1971年10月25日出生,明显是两个马涛,法院故意包庇真凶一伙。替人顶罪的被告:90年至今在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法院却认定被告是无业。
二、新抚公安分局将案犯取保候审,七年不抓真凶通缉犯,法院连顶罪马涛身份都没有查清,却违反刑法第67条:违法认定自首。
三、被告同伙拿刀刺我右肩胛4刀右肺部3刀,我昏倒在地,顶罪马涛只承认拿刀刺我腰部数刀,而且是在背后将我刺成重伤致残,法院却违反刑法第20条:违法认定被告防卫过当。
四、违反刑法第26条:团伙作案却判一人。
五、违反民法通则第119条:我多次向法官孔夯、提出做伤残鉴定,孔夯、法官不同意给我做伤残鉴定,三处致残不判被告赔偿。
六、违反刑法第234条:重伤致残却判二年缓期二年,枉法判决。
七:抚顺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殷健,不依法给我做伤残鉴定,不依法判伤残赔偿,而且先将被告取保候审,两个月后维持一审判决。八:1999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做伤残鉴定,抚顺市中级法院收取伤残鉴定费,并给我做了伤残鉴定。审监庭办案法官,景淑芳不给我伤残鉴定书,非法剥夺我的合法诉求。我向景淑芳控告,71年马涛是替真凶顶罪,景淑芳也调查了,并说查无此人,故意包庇真凶一伙.充当黑恶势利保护伞。
89年:马涛被通缉;抚顺市新抚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徐国启,将我的看病收据和重要的物证丢失,而且虚构通缉犯马涛的年龄、住址,等人口信息,并将虚构的人口信息空挂在新抚区榆林街,而被通缉的马涛本人却在户口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居住,正常在抚顺市雕刻厂上班、结婚。由于通缉犯的人口信息是虚构的,造成公安机关七年无法抓捕通缉犯。 96年全国严打追逃:新抚区公安分局将在辽宁省天湖啤酒责任有限公司上班,替真凶顶罪的,71年马涛缉拿归案,被抓获的顶罪马涛,88年户口在永安台街,是71年1月15日出生。96年被判缓刑时,户口在榆林街,将出生日改成是71年10月25日出生。97年我发现顶罪马涛,是替真凶马涛顶罪,户口却在粮栈街,是刚从将军街迁的户口。顶罪马涛父母离异,其父;马福荣是顶罪马涛的法定监护人,户口却在永安台街,其母亲离婚后在粮栈街居住,如果顶罪马涛,是被通缉的逃犯,为什么能三次迁户口,换四个住址,89年至今在辽宁天湖啤酒责任有限公司上班、结婚,其工作单位却不知顶罪马涛是被通缉的逃犯,顶罪马涛的居住派出所,为何七年不抓通缉犯?
新抚公安分局七年不抓真凶,却认定,顶罪的71年马涛,自首,并将顶罪马涛逮捕,新抚区检察院88年已将真凶批准逮捕,为何96年再次将顶罪马涛批准逮捕?一起案件,有两次,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吗?在判决书上没有真凶马涛88年被逮捕、退侦的事实。而且被通缉马涛的年龄,与顶罪的马涛年龄不符,看询问笔录的修改的时间、年龄,此案卷应该是1990年的案卷材料,而且原籍和通缉令上马涛原籍不一样,有明显更改痕迹,此案的办案人,也不是任松峰,刘国军。事实证明办案人,徐国启偷梁换柱,漂白批捕在逃的通缉犯。88年新抚区公安分局没有追究我刑事责任,8年后96年新抚区公安分局预审科警察李新给顶罪马涛做伤害鉴定,顶罪马涛有病志和看病收据,法医是依据病志做的伤害鉴定,但是顶罪马涛的病志和看病收据是有年月日的,和本案时间不一致,所以顶罪马涛不敢提供给法院,法院因此驳回顶罪马涛,让我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我的看病收据被办案人丢失,新抚区人民法院法官去抚顺市中医院调取了我的病志和看病收据,如果顶罪马涛的病志和看病收据和本案有关,为何不调取顶罪马涛的看病收据?事实证明一切。2004年抚顺市新抚区政法委开听证会,辽宁省天湖啤酒有限公司,才知顶罪马涛被判过刑,并将顶罪马涛开除。
原新抚区人民法院,法官:孔夯,违背事实,三处致残,不依法给我做伤残,鉴定不判赔偿,包庇被告,枉法判决。
一、新抚区法院不调查:新抚区公安局、新抚区检察院两次批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通缉的马涛是1970年10月25日出生,顶罪的马涛是1971年10月25日出生,明显是两个马涛,法院故意包庇真凶一伙。替人顶罪的被告:90年至今在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法院却认定被告是无业。
二、新抚公安分局将案犯取保候审,七年不抓真凶通缉犯,法院连顶罪马涛身份都没有查清,却违反刑法第67条:违法认定自首。
三、被告同伙拿刀刺我右肩胛4刀右肺部3刀,我昏倒在地,顶罪马涛只承认拿刀刺我腰部数刀,而且是在背后将我刺成重伤致残,法院却违反刑法第20条:违法认定被告防卫过当。
四、违反刑法第26条:团伙作案却判一人。
五、违反民法通则第119条:我多次向法官孔夯、提出做伤残鉴定,孔夯、法官不同意给我做伤残鉴定,三处致残不判被告赔偿。
六、违反刑法第234条:重伤致残却判二年缓期二年,枉法判决。
七:抚顺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殷健,不依法给我做伤残鉴定,不依法判伤残赔偿,而且先将被告取保候审,两个月后维持一审判决。八:1999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做伤残鉴定,抚顺市中级法院收取伤残鉴定费,并给我做了伤残鉴定。审监庭办案法官,景淑芳不给我伤残鉴定书,非法剥夺我的合法诉求。我向景淑芳控告,71年马涛是替真凶顶罪,景淑芳也调查了,并说查无此人,故意包庇真凶一伙.充当黑恶势利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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