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便民信息# 【福州人注意!暂停办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目前使用的系统将于2022年4月16日至5月5日期间停机,停机期间暂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暂停期间,可在线下服务窗口(含市市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及五里亭社保中心窗口)预先提交相关业务申报材料,待停机结束恢复办理。https://t.cn/A66rYMQ4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和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切实为推动货运物流保通保畅提供有力有效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关怀和帮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便捷有效的综合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均应视情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鼓励银行机构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效率,适度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发展货物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为物流业提供风险保障。 链接: https://t.cn/A66dvIDU
河南郑州,蔡女士的孩子出生后,她就想给孩子攒一笔钱,给孩子未来增添一份保障,保险业务员刘某得知蔡女士的情况后,给她推荐了一款保险,并保证比钱存银行划算。(来源:河南都市报道)
这份保险每年的保费是一万元,只要缴满10年,保险公司就可以返还她14-15万,如果能缴到孩子60岁,则可以返还300万,涨了整整5倍。
蔡女士算了一下账,这的确比存银行的利息要高,但蔡女士担心保险不靠谱,不敢下手。刘某看出蔡女士的犹豫,向蔡女士介绍说,这款保险是有条件的,不能像银行存款那样可以随存随取。
这才对嘛,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蔡女士看刘某准备说什么。刘某告诉蔡女士,必须要缴满10年,这笔钱才能支取。
然而,蔡女士从一岁开始给孩子买这款保险,十年后,孩子已经十一岁了,蔡女士家里也因遇到困难,想把这笔钱取出来应急,谁曾想到,这笔钱竟然取不出来。
蔡女士联系业务员时,业务员告诉蔡女士,这笔钱要等到她孩子身故,或者是孩子60岁之后才能取出。
这像什么话?那时候保险公司还在不在都是问题,我到哪里去取钱?蔡女士听完后非常生气,直接找到了保险公司。
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直接对蔡女士说,合同没问题,业务员也是按照合同给蔡女士介绍的。
保险合同不同于其他,保险合同的章节条款非常多,动辄数十页的合同,别说普通的消费者,就是律师看也会觉得头疼。
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对保险合同进行了特别规定。
首先,《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正是因为保险的构成和理赔、适用条件很复杂,普通的投保人不懂,所以法律特别强调,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权利,本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中有非常重要的内容,保险人没有说明,投保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本案中,究竟是投保后10年才能取出,还是孩子身故,或者是孩子60岁之后才能取出,便是关键信息,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没有如实告知的,蔡女士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其次,《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都是保险公司统一打印的,法律称之为格式条款。
为了预防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对保险公司有利,对投保人不利的条款,保险法规定说,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但是,单做提示还不够,保险法规定,除了提示外,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保险法虽然竭力保护每个投保人,但是防人之心不可无,该注意的事情,一定要注意。
这份保险每年的保费是一万元,只要缴满10年,保险公司就可以返还她14-15万,如果能缴到孩子60岁,则可以返还300万,涨了整整5倍。
蔡女士算了一下账,这的确比存银行的利息要高,但蔡女士担心保险不靠谱,不敢下手。刘某看出蔡女士的犹豫,向蔡女士介绍说,这款保险是有条件的,不能像银行存款那样可以随存随取。
这才对嘛,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蔡女士看刘某准备说什么。刘某告诉蔡女士,必须要缴满10年,这笔钱才能支取。
然而,蔡女士从一岁开始给孩子买这款保险,十年后,孩子已经十一岁了,蔡女士家里也因遇到困难,想把这笔钱取出来应急,谁曾想到,这笔钱竟然取不出来。
蔡女士联系业务员时,业务员告诉蔡女士,这笔钱要等到她孩子身故,或者是孩子60岁之后才能取出。
这像什么话?那时候保险公司还在不在都是问题,我到哪里去取钱?蔡女士听完后非常生气,直接找到了保险公司。
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直接对蔡女士说,合同没问题,业务员也是按照合同给蔡女士介绍的。
保险合同不同于其他,保险合同的章节条款非常多,动辄数十页的合同,别说普通的消费者,就是律师看也会觉得头疼。
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对保险合同进行了特别规定。
首先,《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正是因为保险的构成和理赔、适用条件很复杂,普通的投保人不懂,所以法律特别强调,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权利,本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中有非常重要的内容,保险人没有说明,投保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本案中,究竟是投保后10年才能取出,还是孩子身故,或者是孩子60岁之后才能取出,便是关键信息,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没有如实告知的,蔡女士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其次,《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都是保险公司统一打印的,法律称之为格式条款。
为了预防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对保险公司有利,对投保人不利的条款,保险法规定说,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但是,单做提示还不够,保险法规定,除了提示外,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保险法虽然竭力保护每个投保人,但是防人之心不可无,该注意的事情,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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