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眉县,郑大爷把5000块钱交给某银行的代办员后,拿到存单一份。让人没想到的是,郑大爷去取钱时,代办员已携款潜逃了。银行表示,银行没有责任,郑大爷不服,将银行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案例来源:陕西眉县人民法院)
70几岁的郑大爷是某村的村民,某银行为了方便村民存取款,在村里设立了一个代办点,由该村的刘某担任代办员,还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
一个电影晚会,让全村的人都知道了代办点和代办员刘某,但刚开始没人敢把钱给刘某,直到有村民找刘某代办存取款业务后,其他人才到刘某处存取款。
郑大爷听村民说刘某那里存钱靠谱,他也拿着5000元积蓄,让刘某帮忙存利率3.0%的一年定期。刘某接过钱,清点完后,给了郑大爷银行存款单一份。
一年后,村里人传出风声,刘某跑路了,不知去向,并且说钱拿不回来了。
紧接着,郑大爷忧心忡忡地和村民一起到银行,要求取回所存款项,不出意料,银行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取款。
公安机关将刘某捉拿归案,郑大爷才知道,他和村民的存款均被刘某挪用。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了刘某5年有期徒刑。
刘某被判刑了,钱怎么办?5000块钱,是自己多年的积蓄啊!
郑大爷没有办法,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让法院判令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
郑大爷的理由是,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银行还在村里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
现在存款出了问题,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兑付存款!
法庭上,银行认为自己不应该负责,并提出3点辩解意见。
第一、郑大爷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郑大爷告错人了,理由是法院已经认定,刘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认为,自己不是适合的被告,郑大爷应该起诉刘某,让刘某还钱,而不是起诉银行。
第二、郑大爷将钱交给刘某,没有将钱交给银行,银行也没有收到郑大爷所谓的“存款”,而且郑大爷手里的存单是手写的,没有盖章。
银行说,现在银行的存单都是机打,且有签章,郑大爷的存单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刘某是业务宣传员,并不是代办员,他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
银行说,银行与刘某只是口头协商,没有对刘某进行任命,没有形成权利外观。
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呢?是否应当兑付郑大爷的5000元存款?
第一、民法典170条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银行职员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银行承担相应后果,银行不能推脱说,这是职员的职权行为系个人行为。
银行的意思是,刘某不是银行的正式职员,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能将刘某挪用钱款的行为归责于银行。
第二、民法上有个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银行又提出2项辩解意见。
1、银行没有对刘某进行任命,且早已经取消了刘某宣传员的资格,
《关于执行<储蓄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只有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委托,其他单位才能成为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
银行认为,没有什么代办点,刘某也不是银行的代办员,他从一开始就没有代理权,更不可能形成权利外观。
2、郑大爷手上的存单,不仅是手写的,还没有盖章。
银行认为,郑大爷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有重大过错,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事情发生在城市,且受害人只有一两人,银行的说法或许能成立。但本案发生在农村,有144位村民到刘某处存取款。
表见代理的核心是,有权利外观,即人们相信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可以代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
如果刘某不是银行代办员,会有这么多村民到刘某处存款吗?从生活常识来看,银行的辩解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银行形成了表见代理关系,银行应当兑付郑大爷的5000元存款。
5000块钱,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也许就一个月的工资,但对于郑大爷来讲,却是一笔巨款,他要攒很多年才能攒下来。
本案有一个小尾巴,从刘某跑路到郑大爷打赢官司,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一共过去了5年。
(案例来源:陕西眉县人民法院)
70几岁的郑大爷是某村的村民,某银行为了方便村民存取款,在村里设立了一个代办点,由该村的刘某担任代办员,还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
一个电影晚会,让全村的人都知道了代办点和代办员刘某,但刚开始没人敢把钱给刘某,直到有村民找刘某代办存取款业务后,其他人才到刘某处存取款。
郑大爷听村民说刘某那里存钱靠谱,他也拿着5000元积蓄,让刘某帮忙存利率3.0%的一年定期。刘某接过钱,清点完后,给了郑大爷银行存款单一份。
一年后,村里人传出风声,刘某跑路了,不知去向,并且说钱拿不回来了。
紧接着,郑大爷忧心忡忡地和村民一起到银行,要求取回所存款项,不出意料,银行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取款。
公安机关将刘某捉拿归案,郑大爷才知道,他和村民的存款均被刘某挪用。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了刘某5年有期徒刑。
刘某被判刑了,钱怎么办?5000块钱,是自己多年的积蓄啊!
郑大爷没有办法,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让法院判令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
郑大爷的理由是,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银行还在村里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
现在存款出了问题,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兑付存款!
法庭上,银行认为自己不应该负责,并提出3点辩解意见。
第一、郑大爷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郑大爷告错人了,理由是法院已经认定,刘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认为,自己不是适合的被告,郑大爷应该起诉刘某,让刘某还钱,而不是起诉银行。
第二、郑大爷将钱交给刘某,没有将钱交给银行,银行也没有收到郑大爷所谓的“存款”,而且郑大爷手里的存单是手写的,没有盖章。
银行说,现在银行的存单都是机打,且有签章,郑大爷的存单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刘某是业务宣传员,并不是代办员,他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
银行说,银行与刘某只是口头协商,没有对刘某进行任命,没有形成权利外观。
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呢?是否应当兑付郑大爷的5000元存款?
第一、民法典170条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银行职员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银行承担相应后果,银行不能推脱说,这是职员的职权行为系个人行为。
银行的意思是,刘某不是银行的正式职员,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能将刘某挪用钱款的行为归责于银行。
第二、民法上有个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银行又提出2项辩解意见。
1、银行没有对刘某进行任命,且早已经取消了刘某宣传员的资格,
《关于执行<储蓄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只有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委托,其他单位才能成为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
银行认为,没有什么代办点,刘某也不是银行的代办员,他从一开始就没有代理权,更不可能形成权利外观。
2、郑大爷手上的存单,不仅是手写的,还没有盖章。
银行认为,郑大爷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有重大过错,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事情发生在城市,且受害人只有一两人,银行的说法或许能成立。但本案发生在农村,有144位村民到刘某处存取款。
表见代理的核心是,有权利外观,即人们相信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可以代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
如果刘某不是银行代办员,会有这么多村民到刘某处存款吗?从生活常识来看,银行的辩解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银行形成了表见代理关系,银行应当兑付郑大爷的5000元存款。
5000块钱,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也许就一个月的工资,但对于郑大爷来讲,却是一笔巨款,他要攒很多年才能攒下来。
本案有一个小尾巴,从刘某跑路到郑大爷打赢官司,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一共过去了5年。
陕西眉县,郑大爷把5000块钱交给某银行的代办员后,拿到存单一份。让人没想到的是,郑大爷去取钱时,代办员已携款潜逃了。银行表示,银行没有责任,郑大爷不服,将银行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案例来源:陕西眉县人民法院)
70几岁的郑大爷是某村的村民,某银行为了方便村民存取款,在村里设立了一个代办点,由该村的刘某担任代办员,还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
一个电影晚会,让全村的人都知道了代办点和代办员刘某,但刚开始没人敢把钱给刘某,直到有村民找刘某代办存取款业务后,其他人才到刘某处存取款。
郑大爷听村民说刘某那里存钱靠谱,他也拿着5000元积蓄,让刘某帮忙存利率3.0%的一年定期。刘某接过钱,清点完后,给了郑大爷银行存款单一份。
一年后,村里人传出风声,刘某跑路了,不知去向,并且说钱拿不回来了。
紧接着,郑大爷忧心忡忡地和村民一起到银行,要求取回所存款项,不出意料,银行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取款。
公安机关将刘某捉拿归案,郑大爷才知道,他和村民的存款均被刘某挪用。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了刘某5年有期徒刑。
刘某被判刑了,钱怎么办?5000块钱,是自己多年的积蓄啊!
郑大爷没有办法,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让法院判令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
郑大爷的理由是,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银行还在村里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
现在存款出了问题,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兑付存款!
法庭上,银行认为自己不应该负责,并提出3点辩解意见。
第一、郑大爷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郑大爷告错人了,理由是法院已经认定,刘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认为,自己不是适合的被告,郑大爷应该起诉刘某,让刘某还钱,而不是起诉银行。
第二、郑大爷将钱交给刘某,没有将钱交给银行,银行也没有收到郑大爷所谓的“存款”,而且郑大爷手里的存单是手写的,没有盖章。
银行说,现在银行的存单都是机打,且有签章,郑大爷的存单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刘某是业务宣传员,并不是代办员,他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
银行说,银行与刘某只是口头协商,没有对刘某进行任命,没有形成权利外观。
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呢?是否应当兑付郑大爷的5000元存款?
第一、民法典170条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银行职员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银行承担相应后果,银行不能推脱说,这是职员的职权行为系个人行为。
银行的意思是,刘某不是银行的正式职员,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能将刘某挪用钱款的行为归责于银行。
第二、民法上有个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银行又提出2项辩解意见。
1、银行没有对刘某进行任命,且早已经取消了刘某宣传员的资格,
《关于执行<储蓄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只有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委托,其他单位才能成为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
银行认为,没有什么代办点,刘某也不是银行的代办员,他从一开始就没有代理权,更不可能形成权利外观。
2、郑大爷手上的存单,不仅是手写的,还没有盖章。
银行认为,郑大爷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有重大过错,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事情发生在城市,且受害人只有一两人,银行的说法或许能成立。但本案发生在农村,有144位村民到刘某处存取款。
表见代理的核心是,有权利外观,即人们相信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可以代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
如果刘某不是银行代办员,会有这么多村民到刘某处存款吗?从生活常识来看,银行的辩解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银行形成了表见代理关系,银行应当兑付郑大爷的5000元存款。
5000块钱,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也许就一个月的工资,但对于郑大爷来讲,却是一笔巨款,他要攒很多年才能攒下来。
本案有一个小尾巴,从刘某跑路到郑大爷打赢官司,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一共过去了5年。
(案例来源:陕西眉县人民法院)
70几岁的郑大爷是某村的村民,某银行为了方便村民存取款,在村里设立了一个代办点,由该村的刘某担任代办员,还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
一个电影晚会,让全村的人都知道了代办点和代办员刘某,但刚开始没人敢把钱给刘某,直到有村民找刘某代办存取款业务后,其他人才到刘某处存取款。
郑大爷听村民说刘某那里存钱靠谱,他也拿着5000元积蓄,让刘某帮忙存利率3.0%的一年定期。刘某接过钱,清点完后,给了郑大爷银行存款单一份。
一年后,村里人传出风声,刘某跑路了,不知去向,并且说钱拿不回来了。
紧接着,郑大爷忧心忡忡地和村民一起到银行,要求取回所存款项,不出意料,银行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取款。
公安机关将刘某捉拿归案,郑大爷才知道,他和村民的存款均被刘某挪用。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了刘某5年有期徒刑。
刘某被判刑了,钱怎么办?5000块钱,是自己多年的积蓄啊!
郑大爷没有办法,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让法院判令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
郑大爷的理由是,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银行还在村里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
现在存款出了问题,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兑付存款!
法庭上,银行认为自己不应该负责,并提出3点辩解意见。
第一、郑大爷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郑大爷告错人了,理由是法院已经认定,刘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认为,自己不是适合的被告,郑大爷应该起诉刘某,让刘某还钱,而不是起诉银行。
第二、郑大爷将钱交给刘某,没有将钱交给银行,银行也没有收到郑大爷所谓的“存款”,而且郑大爷手里的存单是手写的,没有盖章。
银行说,现在银行的存单都是机打,且有签章,郑大爷的存单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刘某是业务宣传员,并不是代办员,他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
银行说,银行与刘某只是口头协商,没有对刘某进行任命,没有形成权利外观。
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呢?是否应当兑付郑大爷的5000元存款?
第一、民法典170条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银行职员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银行承担相应后果,银行不能推脱说,这是职员的职权行为系个人行为。
银行的意思是,刘某不是银行的正式职员,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能将刘某挪用钱款的行为归责于银行。
第二、民法上有个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银行又提出2项辩解意见。
1、银行没有对刘某进行任命,且早已经取消了刘某宣传员的资格,
《关于执行<储蓄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只有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委托,其他单位才能成为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
银行认为,没有什么代办点,刘某也不是银行的代办员,他从一开始就没有代理权,更不可能形成权利外观。
2、郑大爷手上的存单,不仅是手写的,还没有盖章。
银行认为,郑大爷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有重大过错,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事情发生在城市,且受害人只有一两人,银行的说法或许能成立。但本案发生在农村,有144位村民到刘某处存取款。
表见代理的核心是,有权利外观,即人们相信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可以代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
如果刘某不是银行代办员,会有这么多村民到刘某处存款吗?从生活常识来看,银行的辩解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银行形成了表见代理关系,银行应当兑付郑大爷的5000元存款。
5000块钱,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也许就一个月的工资,但对于郑大爷来讲,却是一笔巨款,他要攒很多年才能攒下来。
本案有一个小尾巴,从刘某跑路到郑大爷打赢官司,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一共过去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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