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妹把酸辣粉给了我 璐璐今天一直找我聊天 室友这几天也在默默照顾我 昨天没让我去买饭 今天帮我带早饭 晚饭把没漏油的那份放我桌上 其实到现在想到分手已经哭不出来了 但一想到我仍然被一些朋友主动关心着 一想到这个世界依然存在着那么多的善意 眼泪就会止不住地往下掉 这个世界多好啊 有着爱我的朋友 有着四年甚至是十年的感情 都是比爱情更为深沉和治愈的感情啊
#法王如意宝[超话]#
法王如意宝少年时期从家乡色达步行五百多公里到石渠江玛佛学院拜见托嘎如意宝、沿途靠乞食维生,翻山越岭,不知克服了多少困难。之后在上师座下全面听受显密教法,年纪虽小,却也能和其他大人一样忍受千辛万苦而丝毫不动摇精进学法的决心。那时,法王如意宝父母双亡,没有人供养他在外求学所需的衣食,他便常年靠江玛佛学院定期配给僧众的少量酸奶维生。他住的草坯房狭小简陋,四壁透风。每当秋冬来临,没有足够御寒的衣服,便在屋里挖一个坑,里面填满干草,每天便坐在坑里看书,以此取暖晚上总是彻夜用功,累了就靠在坑壁上休息一会儿。
法王如意宝常常用无垢光尊者依止上师革玛燃匝的故事来鼓励自己。无垢光尊者在最贫困的时候,曾经靠区区三藏升糌粑粉维持了两个月的生活每当下雪就钻进一个牛毛口袋里取暖。这个口袋既做盖被又当褥垫。尽管生活艰难,无垢光尊者仍然坚持在上师面前恭听了诸多法要。后来尊者也被们称为“住在牛毛口袋里的全知者”。
我想,无始以来我们流转轮回,必定都吃过很多苦,然而那些苦想来多是白受的。今生为求正法受苦却是不同,这一回,苦不会白受的,我们在菩提路上每一分辛苦、每一分付出都是成佛的资粮,就像祖师大德们示现的那样。
——希阿荣博堪布《前行笔记》
法王如意宝少年时期从家乡色达步行五百多公里到石渠江玛佛学院拜见托嘎如意宝、沿途靠乞食维生,翻山越岭,不知克服了多少困难。之后在上师座下全面听受显密教法,年纪虽小,却也能和其他大人一样忍受千辛万苦而丝毫不动摇精进学法的决心。那时,法王如意宝父母双亡,没有人供养他在外求学所需的衣食,他便常年靠江玛佛学院定期配给僧众的少量酸奶维生。他住的草坯房狭小简陋,四壁透风。每当秋冬来临,没有足够御寒的衣服,便在屋里挖一个坑,里面填满干草,每天便坐在坑里看书,以此取暖晚上总是彻夜用功,累了就靠在坑壁上休息一会儿。
法王如意宝常常用无垢光尊者依止上师革玛燃匝的故事来鼓励自己。无垢光尊者在最贫困的时候,曾经靠区区三藏升糌粑粉维持了两个月的生活每当下雪就钻进一个牛毛口袋里取暖。这个口袋既做盖被又当褥垫。尽管生活艰难,无垢光尊者仍然坚持在上师面前恭听了诸多法要。后来尊者也被们称为“住在牛毛口袋里的全知者”。
我想,无始以来我们流转轮回,必定都吃过很多苦,然而那些苦想来多是白受的。今生为求正法受苦却是不同,这一回,苦不会白受的,我们在菩提路上每一分辛苦、每一分付出都是成佛的资粮,就像祖师大德们示现的那样。
——希阿荣博堪布《前行笔记》
“离婚之后只要你不找男友,我就每月补偿你500元。”上海浦东,蔡某在与妻子小莉离婚多年后,被小莉告上了法院,要求蔡某向其支付离婚补偿金89500元。蔡某一时有些懵,这都离了多少年了,咋现在又起诉索要补偿金呢?我们具体来看事情的原委。(来源: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蔡某与小莉原本是一对夫妻。后来因蔡某怀疑小莉有出轨的行为,实在无法接受,便急于与小莉离婚。经过协商,二人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
同时二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还有这样的约定:
“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伍佰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时止”。
意思其实挺明白的,小莉如果在离婚后找了男朋友,蔡某就无需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找男朋友,蔡某便向其按月支付500元的补偿金。(怎么看,都感觉跟赌气似的)
不过二人协议离婚后,蔡某并未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因为蔡某认定了小莉婚内出轨的事实,肯定是外面有人的。而小莉,也没有要求蔡某支付补偿金。
但让蔡某没想到的是,2021年的1月份,小莉在二人离婚十几年之后,却突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蔡某支付多年来应付的补偿金。
小莉的理由也很简单,既然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蔡某应当向自己支付补偿金,而且自己也并未婚内出轨,离婚多年,至今也无男朋友,那么蔡某就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一直至2021年2月止,共计179个月,合计金额89500元。
蔡某则答辩称,当时约定支付补偿金是有前提的,如果小莉有男朋友了,就不支付补偿金。二人就是因为小莉婚内出轨才离婚的,而且离婚之后小莉也一直有男朋友,因此并不该支付补偿金。
蔡某还说,当时之所以提出这一约定,主要是为了表达对小莉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而且小莉在协议离婚时要求蔡某给她一笔钱,这才约定了这么一条内容,其实自己并非真心想要给小莉补偿金。而且自己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那么小莉的主张是否有道理呢?关键在于,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蔡某与小莉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自愿签署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蔡某虽然提出,当时约定补偿金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以及对小莉婚内出轨行为的羞辱,但蔡某并无证据证明小莉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而且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订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也是蔡某主动提出作此约定,应认定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那么蔡某就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
其次,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协议约定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该协议约定,如果小莉交往了男朋友,则蔡某停止支付补偿金,该约定内容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蔡某应当向小莉按月支付补偿金,但附有一个解除条件,即“小莉找到了男朋友”。在所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时,蔡某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虽然蔡某辩称,小莉在签订离婚协议前,以及二人离婚后长期有男友,解除条件早已经达成了。但小莉对此予以否认,而蔡某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该补偿金的支付约定仍然有效,蔡某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故小莉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判令蔡某应当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共计89500元。
其实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约定,蔡某在2006年4月就应当支付补偿金了,但直到小莉起诉前,这都十几年过去了,应该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了吧!
这里需要做个说明,那就是诉讼时效属于被告方的抗辩权,但时效抗辩,有赖于被告的提出,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即便发现了该案可能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但如果被告没有提出此抗辩,法院也是不能主动援用的。
本案其实就是这样,因蔡某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法院对此也无法主动审查。
一审判决后,蔡某也没有提出上诉。或许也是考虑着胜算不大吧。
个人倒是觉得,蔡某也不必觉得冤枉。既然白纸黑字约定着呢,那就该严格履行。不过话说回来,约定这样的解除条件,也确实比较难证明。
如果真的如小莉所说的那样,自己并没有婚内出轨,而且离婚后也没有交男友,那蔡某会不会当初冤枉了小莉呢?人家小莉为了自证清白,十几年来保持单身,蔡某或许该考虑考虑复婚的事吧!
不知大家看完这个案例之后,有何想法?欢迎留言讨论、交流!(善下而成海)
蔡某与小莉原本是一对夫妻。后来因蔡某怀疑小莉有出轨的行为,实在无法接受,便急于与小莉离婚。经过协商,二人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
同时二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还有这样的约定:
“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伍佰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时止”。
意思其实挺明白的,小莉如果在离婚后找了男朋友,蔡某就无需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找男朋友,蔡某便向其按月支付500元的补偿金。(怎么看,都感觉跟赌气似的)
不过二人协议离婚后,蔡某并未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因为蔡某认定了小莉婚内出轨的事实,肯定是外面有人的。而小莉,也没有要求蔡某支付补偿金。
但让蔡某没想到的是,2021年的1月份,小莉在二人离婚十几年之后,却突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蔡某支付多年来应付的补偿金。
小莉的理由也很简单,既然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蔡某应当向自己支付补偿金,而且自己也并未婚内出轨,离婚多年,至今也无男朋友,那么蔡某就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一直至2021年2月止,共计179个月,合计金额89500元。
蔡某则答辩称,当时约定支付补偿金是有前提的,如果小莉有男朋友了,就不支付补偿金。二人就是因为小莉婚内出轨才离婚的,而且离婚之后小莉也一直有男朋友,因此并不该支付补偿金。
蔡某还说,当时之所以提出这一约定,主要是为了表达对小莉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而且小莉在协议离婚时要求蔡某给她一笔钱,这才约定了这么一条内容,其实自己并非真心想要给小莉补偿金。而且自己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那么小莉的主张是否有道理呢?关键在于,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蔡某与小莉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自愿签署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蔡某虽然提出,当时约定补偿金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以及对小莉婚内出轨行为的羞辱,但蔡某并无证据证明小莉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而且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订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也是蔡某主动提出作此约定,应认定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那么蔡某就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
其次,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协议约定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该协议约定,如果小莉交往了男朋友,则蔡某停止支付补偿金,该约定内容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蔡某应当向小莉按月支付补偿金,但附有一个解除条件,即“小莉找到了男朋友”。在所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时,蔡某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虽然蔡某辩称,小莉在签订离婚协议前,以及二人离婚后长期有男友,解除条件早已经达成了。但小莉对此予以否认,而蔡某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该补偿金的支付约定仍然有效,蔡某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故小莉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判令蔡某应当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共计89500元。
其实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约定,蔡某在2006年4月就应当支付补偿金了,但直到小莉起诉前,这都十几年过去了,应该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了吧!
这里需要做个说明,那就是诉讼时效属于被告方的抗辩权,但时效抗辩,有赖于被告的提出,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即便发现了该案可能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但如果被告没有提出此抗辩,法院也是不能主动援用的。
本案其实就是这样,因蔡某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法院对此也无法主动审查。
一审判决后,蔡某也没有提出上诉。或许也是考虑着胜算不大吧。
个人倒是觉得,蔡某也不必觉得冤枉。既然白纸黑字约定着呢,那就该严格履行。不过话说回来,约定这样的解除条件,也确实比较难证明。
如果真的如小莉所说的那样,自己并没有婚内出轨,而且离婚后也没有交男友,那蔡某会不会当初冤枉了小莉呢?人家小莉为了自证清白,十几年来保持单身,蔡某或许该考虑考虑复婚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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