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健康传递# 【#运动前中后分别该怎么喝水#?】①运动前2~3小时内,摄入500~700毫升(大约1瓶)水,保证在运动前身体不缺水。②运动中,每20分钟喝一小杯,补充遗失的水分。③运动超1小时,喝点运动饮料,必须少量多次。④运动后根据体重决定,原则上体重每减轻0.5公斤,水的摄入量就要增加2~3杯,约500~7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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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糯米紫米粥≈“陈皮红豆沙”[太开心]
做珍珠圆子剩下了一些糯米,本着不浪费粮食的原则,结合剧中乐乐喜欢的陈皮红豆沙,改良创意了这道一样香甜滑糯的『红豆糯米紫米粥』
情感指数:⭐️⭐️⭐️⭐️
复刻指数:
做法非常简单(如图),我用的电高压锅,大约煮20分钟,然后加入适量冰糖,在煮10分钟即可。女孩子非常合适这道粥,补血益气又解馋
“珍珠圆子” https://t.cn/A66rJu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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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偷牛,牛也不会撞死她。”湖南湘西,一女子在田里放牛时,看到一头走失的公水牛往自己的牛群走来,便将公水牛往家赶,还给人说“发财了”,谁曾想到,她的行为激怒公水牛,被公水牛顶撞死了。
(案例来源: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院)
女子李某香家也是养牛的,事发当天,李某香在田里放牛,她的牛群里有4头黄牛,3头水牛,李某华家的公水牛走失后,看到李某香的牛,便与她家的牛待在一起。
17点左右,李某香准备赶牛回家,遂驱赶公水牛,然而,公水牛发现李某香不是自己的主人,便不听李某香的招呼,不肯跟她走,紧接着,李某香开始与公水牛对峙,并多次用物品击打公水牛的头部。
公水牛时而横着走,时而退着走,李某香与公水牛僵持了大约20分钟左右,终于将公水牛赶下田坎,与公水牛一起消失在视频中。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清晰地显示了李某香反复赶牛、打牛的过程。
公水牛走失后,与李某香家的牛待在一起时,是16点左右,当时李某香还同邻居说“发财了”。
事发后,双方在镇政府的调解下,李某华同意赔偿李某香家属5万元,谁曾想到,李某华支付了5万元后,李某香家属又将李某华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华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动物侵害纠纷,没有异议,公水牛虽然走失,但李某华并没有丧失公水牛的所有权,应当为公水牛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李某华对自己家饲养的公水牛有管理、看护的义务,没有履行管理、照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李某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李某华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香驱赶牛的行为,不属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遂判李某华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香家属死亡赔偿金281,860元,丧葬费36,650元,共计318,510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李某华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李某华提出,李某香死亡的原因是,当天她穿着一件大红衣服,又偷赶自己家的牛,并多次击打它,并提供了三段李某香赶牛、打牛的视频。
李某华表示,正是因为李某香激怒了公水牛,最终才酿成这幕惨剧,李某香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她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事发后,镇政府多次给自己做工作,当时也说了,赔偿了这5万块钱,这事就算完了,自己也去借了钱,赔偿了李某香家属5万块钱。
李某华认为,这事已经结束了,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不能再判自己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镇政府对公水牛顶撞李某香致死一案进行了调解,李某华也承诺赔偿李某香家属5万元,并已支付,但并不能证明李某香家属已经完全接受调解协议,且不再追究其责任。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华与李某香家属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香家属有权提起诉讼。
民法典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华对自己家饲养的公水牛没有尽到管理、看护的义务,导致公水牛将他人顶撞致死,应负侵权责任,但李某香多次驱赶、殴打牛,导致公水牛发怒撞人,也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酌定李某华承担70%的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5万元,李某华还应该向李某香家属支付172957元。
大家觉得,本案中的李某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如果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多少合适?
(案例来源: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院)
女子李某香家也是养牛的,事发当天,李某香在田里放牛,她的牛群里有4头黄牛,3头水牛,李某华家的公水牛走失后,看到李某香的牛,便与她家的牛待在一起。
17点左右,李某香准备赶牛回家,遂驱赶公水牛,然而,公水牛发现李某香不是自己的主人,便不听李某香的招呼,不肯跟她走,紧接着,李某香开始与公水牛对峙,并多次用物品击打公水牛的头部。
公水牛时而横着走,时而退着走,李某香与公水牛僵持了大约20分钟左右,终于将公水牛赶下田坎,与公水牛一起消失在视频中。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清晰地显示了李某香反复赶牛、打牛的过程。
公水牛走失后,与李某香家的牛待在一起时,是16点左右,当时李某香还同邻居说“发财了”。
事发后,双方在镇政府的调解下,李某华同意赔偿李某香家属5万元,谁曾想到,李某华支付了5万元后,李某香家属又将李某华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华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动物侵害纠纷,没有异议,公水牛虽然走失,但李某华并没有丧失公水牛的所有权,应当为公水牛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李某华对自己家饲养的公水牛有管理、看护的义务,没有履行管理、照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李某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李某华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香驱赶牛的行为,不属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遂判李某华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香家属死亡赔偿金281,860元,丧葬费36,650元,共计318,510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李某华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李某华提出,李某香死亡的原因是,当天她穿着一件大红衣服,又偷赶自己家的牛,并多次击打它,并提供了三段李某香赶牛、打牛的视频。
李某华表示,正是因为李某香激怒了公水牛,最终才酿成这幕惨剧,李某香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她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事发后,镇政府多次给自己做工作,当时也说了,赔偿了这5万块钱,这事就算完了,自己也去借了钱,赔偿了李某香家属5万块钱。
李某华认为,这事已经结束了,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不能再判自己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镇政府对公水牛顶撞李某香致死一案进行了调解,李某华也承诺赔偿李某香家属5万元,并已支付,但并不能证明李某香家属已经完全接受调解协议,且不再追究其责任。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华与李某香家属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香家属有权提起诉讼。
民法典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华对自己家饲养的公水牛没有尽到管理、看护的义务,导致公水牛将他人顶撞致死,应负侵权责任,但李某香多次驱赶、殴打牛,导致公水牛发怒撞人,也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酌定李某华承担70%的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5万元,李某华还应该向李某香家属支付172957元。
大家觉得,本案中的李某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如果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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