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上海,有关部门与某公司协议约定,由该公司给市民发放五花肉、蹄髈等生活保障物资。万万没想到,市民收到的猪肉,存在品相不佳、多为边角料等情况,最重要的是,还有的猪肉变质、变味了!
事发后,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她本人对此事并不知情,对相关猪肉的来源和质量等情况也不清楚。王某说,事情是其朋友用她公章做的。
这件事性质太恶劣了,市民们居家隔离期间,行动不便,生活受限,但也积极配合,共同抗疫。谁曾想到,该公司竟对保障物质下手,做出发放变质、变味猪肉这等令人发指的行为,必须严惩!
至于王某说自己不知情,是其朋友用她公章做的,还说朋友是因为没有公司,做不了这个,才找她借的。
法律规定,借用他人的资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资质,借用人和使用人都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王某说的话是真是假,她都有责任!这种事情不是一句不知情能推脱的。
变质猪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异议。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
除了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对直接责任人处5-10日拘留处罚。
上述说的仅是行政责任,该公司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还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是数额犯,销售金额越多,刑期越长,本条规定,销售金额200万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把责任推到个人头上,说不关公司的事情。
最后,像本案这样,发国难财,对保障物质下手的,有一个算一个,没有其他要求,顶格处罚就行!#上海疫情#
事发后,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她本人对此事并不知情,对相关猪肉的来源和质量等情况也不清楚。王某说,事情是其朋友用她公章做的。
这件事性质太恶劣了,市民们居家隔离期间,行动不便,生活受限,但也积极配合,共同抗疫。谁曾想到,该公司竟对保障物质下手,做出发放变质、变味猪肉这等令人发指的行为,必须严惩!
至于王某说自己不知情,是其朋友用她公章做的,还说朋友是因为没有公司,做不了这个,才找她借的。
法律规定,借用他人的资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资质,借用人和使用人都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王某说的话是真是假,她都有责任!这种事情不是一句不知情能推脱的。
变质猪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异议。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
除了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对直接责任人处5-10日拘留处罚。
上述说的仅是行政责任,该公司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还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是数额犯,销售金额越多,刑期越长,本条规定,销售金额200万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把责任推到个人头上,说不关公司的事情。
最后,像本案这样,发国难财,对保障物质下手的,有一个算一个,没有其他要求,顶格处罚就行!#上海疫情#
“令人发指!”上海,有关部门与某公司协议约定,由该公司给市民发放五花肉、蹄髈等生活保障物资。万万没想到,市民收到的猪肉,存在品相不佳、多为边角料等情况,最重要的是,还有的猪肉变质、变味了!
事发后,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她本人对此事并不知情,对相关猪肉的来源和质量等情况也不清楚。王某说,事情是其朋友用她公章做的。
这件事性质太恶劣了,市民们居家隔离期间,行动不便,生活受限,但也积极配合,共同抗疫。谁曾想到,该公司竟对保障物质下手,做出发放变质、变味猪肉这等令人发指的行为,必须严惩!
至于王某说自己不知情,是其朋友用她公章做的,还说朋友是因为没有公司,做不了这个,才找她借的。
法律规定,借用他人的资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资质,借用人和使用人都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王某说的话是真是假,她都有责任!这种事情不是一句不知情能推脱的。
变质猪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异议。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
除了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对直接责任人处5-10日拘留处罚。
上述说的仅是行政责任,该公司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还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是数额犯,销售金额越多,刑期越长,本条规定,销售金额200万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把责任推到个人头上,说不关公司的事情。
最后,像本案这样,发国难财,对保障物质下手的,有一个算一个,没有其他要求,顶格处罚就行!
事发后,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她本人对此事并不知情,对相关猪肉的来源和质量等情况也不清楚。王某说,事情是其朋友用她公章做的。
这件事性质太恶劣了,市民们居家隔离期间,行动不便,生活受限,但也积极配合,共同抗疫。谁曾想到,该公司竟对保障物质下手,做出发放变质、变味猪肉这等令人发指的行为,必须严惩!
至于王某说自己不知情,是其朋友用她公章做的,还说朋友是因为没有公司,做不了这个,才找她借的。
法律规定,借用他人的资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资质,借用人和使用人都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王某说的话是真是假,她都有责任!这种事情不是一句不知情能推脱的。
变质猪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异议。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
除了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对直接责任人处5-10日拘留处罚。
上述说的仅是行政责任,该公司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还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是数额犯,销售金额越多,刑期越长,本条规定,销售金额200万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把责任推到个人头上,说不关公司的事情。
最后,像本案这样,发国难财,对保障物质下手的,有一个算一个,没有其他要求,顶格处罚就行!
“我在网上买的,这也要判刑吗?”四川泸州,男子何某刷抖音时,刷到一则动物科普视频,看到里面有一只狐狸,非常可爱,当时就动了养一只的念头。
随后何某试着去网上搜搜,看有没有卖的,万万没想到,在某平台上,真让何某找到了卖狐狸的商家。
卖家不是四川人,而在河南某地,两人谈妥后,何某支付了750元,卖家便将一只“白化赤狐”寄送给了何某。何某收到狐狸后,怕自己照顾不好它,便将其交予女朋友帮忙喂养。
然而,警方将河南的卖家查获后,发现了何某的购买狐狸的记录。紧接着,泸州警方传讯何某,何某知道自己惹上大事了,主动配合警方调查。
据悉,白化赤狐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管是出售,还是购买,都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目前,警方已对何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何某买的狐狸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自然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不能买卖,连运输也不行。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不管是出售,还是收购,亦或者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构成本罪。
本罪是情节犯,一般情节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的何某和卖家,虽然都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是两人面临的量刑是不一样的。
至于何某辩解说,狐狸是在网上买的,自己也不知道买狐狸违法,还以为可以在网上买的商品都是正规的。
何某的辩解听起来似乎有几分道理,但是仔细想想,不能买卖国家保护动物,不也是常识吗?
大家觉得,何某的理由成立吗?
随后何某试着去网上搜搜,看有没有卖的,万万没想到,在某平台上,真让何某找到了卖狐狸的商家。
卖家不是四川人,而在河南某地,两人谈妥后,何某支付了750元,卖家便将一只“白化赤狐”寄送给了何某。何某收到狐狸后,怕自己照顾不好它,便将其交予女朋友帮忙喂养。
然而,警方将河南的卖家查获后,发现了何某的购买狐狸的记录。紧接着,泸州警方传讯何某,何某知道自己惹上大事了,主动配合警方调查。
据悉,白化赤狐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管是出售,还是购买,都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目前,警方已对何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何某买的狐狸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自然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不能买卖,连运输也不行。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不管是出售,还是收购,亦或者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构成本罪。
本罪是情节犯,一般情节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的何某和卖家,虽然都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是两人面临的量刑是不一样的。
至于何某辩解说,狐狸是在网上买的,自己也不知道买狐狸违法,还以为可以在网上买的商品都是正规的。
何某的辩解听起来似乎有几分道理,但是仔细想想,不能买卖国家保护动物,不也是常识吗?
大家觉得,何某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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