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理解如果是真的喜欢他的人现在做这种事还把资源传到公开平台的意义…
假设他有机会逐步复出,之前已经全部筹备好但没来得及发的新歌显然是准备成本最低且能快速体现市场价值的渠道和方式之一,提前偷跑涉及侵权不说,冲击的不就是他的复出途径?
昨天一晚上差不多时间冒处好几个在公开平台传的,有备而来吗?…做这事里面有傻的,但肯定有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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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著作权的保护边界问题:抄袭和借鉴的区别
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大众版权意识的提高使得著作权保护话题成为当前我国文化市场的热点话题。不论是文学小说、影视剧目,还是服装设计、文创产品,各种各样的产品都有可能被打上著作权的烙印。与此同时,涉及著作权侵权的相关争议也不断增多,其中最能引发热议的问题莫过于抄袭和借鉴如何界定的问题了。不仅是广大网民会对抄袭和借鉴的区别感到困惑,法官在认定被诉行为属于抄袭还是借鉴之时,也常常需要殚精竭虑。
抄袭和借鉴的边界划分问题在著作权法的发展史中由来已久,相关争议也层出不穷,所涉及的作品类型亦五花八门。《著作权法》并不直接使用“抄袭”一词,而是以“接触+实质性判断”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复制。因此,抛开芜杂,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的抄袭和借鉴,在著作权法领域加以区别的主要依据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曾经历过数个阶段的演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较多的判断方法是“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在“抽象”的层面,法官需要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出发,将需要比较的作品分解为不同的层次,一直抽象到作品中最普遍、一般的思想层次。而在“过滤”的层面,法官则需要将每一层次中思想和表达的元素相分离,并将属于思想的部分过滤出去。最后,在“比较”的层面,法官将留下来的表达部分的相似性进行比较,从而最终得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以曾经引起热议的“琼瑶诉于正”案为例。2015年4月,作家琼瑶起诉编剧于正,称于正编剧作品《宫锁连城》抄袭其创作的作品《梅花烙》。根据原告诉请,于正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用了原作的核心独创情节创作出剧本《宫锁连城》。由此拍摄的连续剧《宫锁连城》,几乎是对原作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的完整套用。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从“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出发对两部作品进行了比对。法官将两部作品分为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情节与情节串联等多个层次并指出当情节具体到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时,足以作为表达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在《梅花烙》中的21个情节中,9个情节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情节串联方面,《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梅花烙》高度近似。由此,法院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并非对原作的借鉴,两部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于正构成抄袭。
从该案例体现的“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看,关于借鉴和抄袭的区别需要从两个维度加以判断。首先是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出发,对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部分加以区分。对于原作品思想部分的使用并不侵害著作权,因而落入借鉴的范畴;对于原作的表达部分的使用才有可能落入抄袭的范畴。在区分思想和表达后,对于原作表达部分的使用则需要判断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从而最终为借鉴和抄袭合理划线。
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大众版权意识的提高使得著作权保护话题成为当前我国文化市场的热点话题。不论是文学小说、影视剧目,还是服装设计、文创产品,各种各样的产品都有可能被打上著作权的烙印。与此同时,涉及著作权侵权的相关争议也不断增多,其中最能引发热议的问题莫过于抄袭和借鉴如何界定的问题了。不仅是广大网民会对抄袭和借鉴的区别感到困惑,法官在认定被诉行为属于抄袭还是借鉴之时,也常常需要殚精竭虑。
抄袭和借鉴的边界划分问题在著作权法的发展史中由来已久,相关争议也层出不穷,所涉及的作品类型亦五花八门。《著作权法》并不直接使用“抄袭”一词,而是以“接触+实质性判断”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复制。因此,抛开芜杂,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的抄袭和借鉴,在著作权法领域加以区别的主要依据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曾经历过数个阶段的演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较多的判断方法是“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在“抽象”的层面,法官需要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出发,将需要比较的作品分解为不同的层次,一直抽象到作品中最普遍、一般的思想层次。而在“过滤”的层面,法官则需要将每一层次中思想和表达的元素相分离,并将属于思想的部分过滤出去。最后,在“比较”的层面,法官将留下来的表达部分的相似性进行比较,从而最终得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以曾经引起热议的“琼瑶诉于正”案为例。2015年4月,作家琼瑶起诉编剧于正,称于正编剧作品《宫锁连城》抄袭其创作的作品《梅花烙》。根据原告诉请,于正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用了原作的核心独创情节创作出剧本《宫锁连城》。由此拍摄的连续剧《宫锁连城》,几乎是对原作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的完整套用。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从“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出发对两部作品进行了比对。法官将两部作品分为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情节与情节串联等多个层次并指出当情节具体到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时,足以作为表达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在《梅花烙》中的21个情节中,9个情节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情节串联方面,《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梅花烙》高度近似。由此,法院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并非对原作的借鉴,两部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于正构成抄袭。
从该案例体现的“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看,关于借鉴和抄袭的区别需要从两个维度加以判断。首先是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出发,对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部分加以区分。对于原作品思想部分的使用并不侵害著作权,因而落入借鉴的范畴;对于原作的表达部分的使用才有可能落入抄袭的范畴。在区分思想和表达后,对于原作表达部分的使用则需要判断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从而最终为借鉴和抄袭合理划线。
#知识产权# 【附判决┃最高知产法庭:职工私自转发公司技术秘密至私人邮箱构成侵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盗窃公司技术秘密的上诉案,认定未经公司许可,职工以发送邮件到私人邮箱等方式窃取公司技术秘密的,构成盗窃技术秘密,公司与职工事先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赔的重要依据。案件详情:https://t.cn/A66u4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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