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有人吵架我都会劝他们不要吵 这次lxy拿椅子砸jxy 我看他跑过来很吓人 但是我还是去拉住椅子了 很吓人 我也怕 但是我更怕他真的伤到别人 后来xxn和我说她看到这种事就是旁观 很多人都是 说万一伤到自己怎么办 我不知道怎么说 还有我给别人出建议 但是他们嫌我烦 觉得我管的宽 我也会无语 哪我现在就只说给愿意听的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也知道 可能和我自己经历有关 以前被人欺负 有人帮我说话我就好感动 现在有人被欺负我就能帮就帮 做好自己吧 就不管别人怎么想 不管别人多麻木 我只做我想做的
【关于我合法维护了自己的消费者权益这件事儿】
在小区附近水果店买了一份榴莲,回去一打开尝了一口,发现味道不太对,酸了,接着尝第二块,还是酸的,好了,这下确定这个榴莲买的有问题,立马扔进垃圾箱,就没管了,自认倒霉。
接着开始做我的排骨汤,做到一半,越想越不对,因为之前碰到这样的事情,我都是自认倒霉的,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能今天去医院看病,受到退挂号费的启发,我决定去找老板退款,先去美团找商家电话,看能不能退钱,结果商家电话一直打不通,然后拨通了另外一家连锁店的电话,那家老板告诉我可以退换,然后我就去退了,结果很好,店员立马给我退款了。
事实证明,遇到商品有问题的,要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https://t.cn/RJP0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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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男子崔某开了家小超市,五名男子到店里闹事,结果其中一人被崔某砍成轻伤。事发后,一审法院认为,崔某属于防卫过当,但免予刑事处罚,崔某不服,提起上诉。
(来源:上游新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崔某是山西人,几年前,他带着全家老小搬到西安某村,并在小学对面开了一家小超市,这也是他们家的生活来源。
事发这天中午,姑父家的菜店被几名男子砸坏,崔某赶到菜店时,砸店的人早已离开,但姑父告诉他:“我们惹了人,人家不让咱开店了。”
崔某和姑父都是外地人,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没有报警,谁曾想到,几个小时后,砸姑父菜店的一行5人又来到崔某开的超市。
事发时,崔某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女儿都在超市内,崔某认出几人后,赶紧到厨房内拎出一把菜刀握在手中,让对方离开。
监控显示,5人进到超市后,敲击着玻璃柜台,并用手指指着崔某,对崔某说,你这超市的东西我全要了,你看得多少钱。
崔某知道对方是来找事的,没有回答。其中一人则拿起糖果盒,砸向崔某,崔某被激怒后,挥刀砍向对方,未果。
事后证实,双方在超市内撕扯过程中,崔某持菜刀碰伤了张某的面部。
经鉴定,张某右颧颊部皮肤裂伤,其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
从法律上讲,崔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崔某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没有异议。
但崔某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呢?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点。
如果仅仅从张某没有使用武器,崔某却持有菜刀,并将对方砍伤来看,崔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但是,实施不法侵害的张某一方,不是只有张某一个人,他们一共有5个人,而是崔某的背后,是他的父母、妻子和女儿。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也就是说,虽然张某等人没有使用凶器,但根据他们的人数、对张某的侵害来看,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张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最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崔某说,为了桌上的判决书,他努力了将近四年。
(来源:上游新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崔某是山西人,几年前,他带着全家老小搬到西安某村,并在小学对面开了一家小超市,这也是他们家的生活来源。
事发这天中午,姑父家的菜店被几名男子砸坏,崔某赶到菜店时,砸店的人早已离开,但姑父告诉他:“我们惹了人,人家不让咱开店了。”
崔某和姑父都是外地人,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没有报警,谁曾想到,几个小时后,砸姑父菜店的一行5人又来到崔某开的超市。
事发时,崔某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女儿都在超市内,崔某认出几人后,赶紧到厨房内拎出一把菜刀握在手中,让对方离开。
监控显示,5人进到超市后,敲击着玻璃柜台,并用手指指着崔某,对崔某说,你这超市的东西我全要了,你看得多少钱。
崔某知道对方是来找事的,没有回答。其中一人则拿起糖果盒,砸向崔某,崔某被激怒后,挥刀砍向对方,未果。
事后证实,双方在超市内撕扯过程中,崔某持菜刀碰伤了张某的面部。
经鉴定,张某右颧颊部皮肤裂伤,其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
从法律上讲,崔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崔某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没有异议。
但崔某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呢?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点。
如果仅仅从张某没有使用武器,崔某却持有菜刀,并将对方砍伤来看,崔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但是,实施不法侵害的张某一方,不是只有张某一个人,他们一共有5个人,而是崔某的背后,是他的父母、妻子和女儿。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也就是说,虽然张某等人没有使用凶器,但根据他们的人数、对张某的侵害来看,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张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最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崔某说,为了桌上的判决书,他努力了将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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