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人格[超话]#[doge]不知道会不会被挂啊,这边我就先说了[春游家族](不放视频,不放ID,给他留点面子啊)
军工厂,我机械修的大房,佣兵和律师同时发了监管者在我附近(我也不知道屠夫到底追的谁)我机械师发了修机信号的(正常情况下,应该没人会往机械脸上溜鬼吧[微笑])然后我大房有心跳,刚好又看到了乌鸦,我以为他来打我了,我就直接下了板子,我没想到的是佣兵刚好要过来,然后被我下了板子就吃了一刀(我本来以为这不是啥事情的)屠夫没追我,我就直接去了沙包,然后佣兵倒地,屠夫追先知,过半秒救+双倒(佣兵我都没骂他这个操作真下饭,护腕溜鬼全用完了)然后后面就是打啊打,然后赛季这个佣兵居然觉得我有大病[费解]
笑拉了还段位歧视(因为我这个赛季没打,三阶二,他四阶)[偷笑][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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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军律师详解新规:上班路上被人伤害,能认定工伤吗
在上班的路上受到伤害?到底是不是工伤呢?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工伤,因为是为了到单位上班受到的伤害,应视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上班路上并非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两类观点,争执不下,甚至人社局和法院的认定也有所不同。那么,在上班路上受到的伤害,到底是不是工伤呢?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和您谈谈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张某是广西某医院儿科医生,王某与前女友孙某于2017年7月分手,王某自认为孙某与其分手是张某造成的,而对张某心生怨恨。2017年9月30日上午,张某步行去医院上班途中,被王某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张某于当日死亡。
张某家属于2018年6月8日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某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某家属不服,向省人社厅提起复议。省人社厅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为工伤。
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认定张某为工伤。
人社局和人社厅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经过再审,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为什么本案中张某在上班途中受伤致死,不能认定为工伤呢?修军律师介绍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受伤,但并非是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公共交通工具受伤,而是因为被当作情敌误伤,因此,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修军律师指出,本案中,张某的受伤,也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因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 因此,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最后,修军律师表示,本案中张某被人误伤,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是,工伤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的标准和条件,才能被认定。当然,本案中张某的损害,可以向被告人王某主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在上班的路上受到伤害?到底是不是工伤呢?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工伤,因为是为了到单位上班受到的伤害,应视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上班路上并非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两类观点,争执不下,甚至人社局和法院的认定也有所不同。那么,在上班路上受到的伤害,到底是不是工伤呢?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和您谈谈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张某是广西某医院儿科医生,王某与前女友孙某于2017年7月分手,王某自认为孙某与其分手是张某造成的,而对张某心生怨恨。2017年9月30日上午,张某步行去医院上班途中,被王某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张某于当日死亡。
张某家属于2018年6月8日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某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某家属不服,向省人社厅提起复议。省人社厅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为工伤。
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认定张某为工伤。
人社局和人社厅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经过再审,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为什么本案中张某在上班途中受伤致死,不能认定为工伤呢?修军律师介绍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受伤,但并非是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公共交通工具受伤,而是因为被当作情敌误伤,因此,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修军律师指出,本案中,张某的受伤,也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因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 因此,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最后,修军律师表示,本案中张某被人误伤,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是,工伤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的标准和条件,才能被认定。当然,本案中张某的损害,可以向被告人王某主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修军律师以案说法; 孩子到邻居家参观,从窗边跌落受伤,法院竟然这样判决
很多交房的房间是毛坯交房,那么装修自然就是必经程序。很多装修公司果断入住小区,先行打造样板间,并邀请业主参观,为自己的施工水准和质量做宣传,这已经是常见的经营模式了。今天,修军律师和您谈谈因为参观样板间受伤导致的诉讼,和您谈谈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某装修公司为杨某新房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成后。业主杨某在业主群发布装修公司的广告并邀邻居参观。同小区业主许某夫妻带2岁儿子小许参观时,小许不慎坠落致颅脑损伤落下残疾。
许某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业主杨某承担1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许某夫妇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为什么判决业主杨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呢?修军律师介绍说,杨某应对保障安全的参观环境承担相应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对其拆除外墙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跟踪管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那么本案中,为什么受伤家庭许某夫妇还要承担责任呢?修军律师介绍说,许某夫妇将2岁孩子带入施工现场,又让孩子脱离自己有效掌控,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为什么装修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呢?修军律师认为,本案中装修公司虽然是广告宣传的受益方,但是发布广告且接待参观均是业主杨某实施,并且房屋所有权也属于杨某,杨某应履行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修军律师提示各位网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无论何时何地,应首先确保孩子的安全,否则,不仅会后悔和遗憾终身,还将自己担责。同时,修军律师也建议各位业主,高层必须安装窗户护栏,并禁止孩子接近和攀爬,以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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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装修公司为杨某新房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成后。业主杨某在业主群发布装修公司的广告并邀邻居参观。同小区业主许某夫妻带2岁儿子小许参观时,小许不慎坠落致颅脑损伤落下残疾。
许某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业主杨某承担1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许某夫妇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为什么判决业主杨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呢?修军律师介绍说,杨某应对保障安全的参观环境承担相应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对其拆除外墙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跟踪管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那么本案中,为什么受伤家庭许某夫妇还要承担责任呢?修军律师介绍说,许某夫妇将2岁孩子带入施工现场,又让孩子脱离自己有效掌控,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为什么装修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呢?修军律师认为,本案中装修公司虽然是广告宣传的受益方,但是发布广告且接待参观均是业主杨某实施,并且房屋所有权也属于杨某,杨某应履行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修军律师提示各位网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无论何时何地,应首先确保孩子的安全,否则,不仅会后悔和遗憾终身,还将自己担责。同时,修军律师也建议各位业主,高层必须安装窗户护栏,并禁止孩子接近和攀爬,以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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