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 【北湖区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贯彻“内防扩散、外防输入”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科学精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民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的通告》要求,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各宾旅馆、KTV、酒吧、网吧、电影院、商超等密闭经营场所的人员,须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以及详细登记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现居住地址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上述经营场所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公安机关将视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旅馆业在经营旅馆住宿业务时,应当指定人员劝导住宿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每日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查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房间号,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它措施,将住宿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或健康码行程码异常,或有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住宿人员,应引导至本宾旅馆临时留观点,并迅速向市疾控中心和属地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报告。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旅馆业单位,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对于明知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和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从中高风险地区、红黄码或有本土病例报告但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区来(返)乡人员,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申报,故意隐瞒本人或亲属居住史、旅游史、途径史、务工史、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与有新冠可疑症状人员接触史等信息;或拒不接受体温检测、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管控、隔离等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有下列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人员,不遵守规定,未落实核酸检测、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措施,在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期间擅自脱管外出,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2.拒绝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拒不配合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拒不配合进行实名登记、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在涉疫货物调查中,不主动申报、不如实提供涉疫货物信息和接触涉疫货物人员信息的;
3.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故意拒绝接听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的电话,辱骂、侮辱流行病学调查员,隐瞒健康状况、核酸检测情况、行程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4.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未按规定落实“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擅自举办、参加聚集性活动,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疫情防控咨询服务点等防控区域,不配合检查,不服从调度指挥,驾车闯卡、绕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查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
6.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等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7.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
8.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销售(含网上销售)退烧、止咳、抗菌、抗病毒药品的;
9.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落实治安责任、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
10.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特此通告。
北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8日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贯彻“内防扩散、外防输入”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科学精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民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的通告》要求,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各宾旅馆、KTV、酒吧、网吧、电影院、商超等密闭经营场所的人员,须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以及详细登记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现居住地址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上述经营场所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公安机关将视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旅馆业在经营旅馆住宿业务时,应当指定人员劝导住宿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每日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查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房间号,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它措施,将住宿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或健康码行程码异常,或有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住宿人员,应引导至本宾旅馆临时留观点,并迅速向市疾控中心和属地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报告。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旅馆业单位,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对于明知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和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从中高风险地区、红黄码或有本土病例报告但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区来(返)乡人员,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申报,故意隐瞒本人或亲属居住史、旅游史、途径史、务工史、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与有新冠可疑症状人员接触史等信息;或拒不接受体温检测、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管控、隔离等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有下列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人员,不遵守规定,未落实核酸检测、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措施,在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期间擅自脱管外出,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2.拒绝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拒不配合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拒不配合进行实名登记、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在涉疫货物调查中,不主动申报、不如实提供涉疫货物信息和接触涉疫货物人员信息的;
3.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故意拒绝接听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的电话,辱骂、侮辱流行病学调查员,隐瞒健康状况、核酸检测情况、行程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4.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未按规定落实“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擅自举办、参加聚集性活动,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疫情防控咨询服务点等防控区域,不配合检查,不服从调度指挥,驾车闯卡、绕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查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
6.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等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7.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
8.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销售(含网上销售)退烧、止咳、抗菌、抗病毒药品的;
9.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落实治安责任、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
10.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特此通告。
北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8日
【我们这一年】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过去的一年,永兴检察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县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目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监督质效,三大检察工作均取得了新成绩。
民事检察更强了
2021年,民事检察共受案93件,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4件,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7件,民事支持起诉72件。
【裁判结果监督】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采纳1件,采纳率50%,位居全市第一。
例1:办理了曹某不服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监督案,经审查,针对该案中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等问题向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已采纳并决定再审。
例2:办理了安仁协作煤矿涉嫌虚假农民工工资的虚假诉讼案,经过数月排查、调查,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共受理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2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法院采纳8件,采纳率100%。
例:办理了单某某不服县人民法院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申请监督案,经审查,针对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已恢复执行。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受理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7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法院采纳7件,采纳率100%。
例:办理了冯某某不服县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审判、执行程序违法监督案,经审查,针对该案的裁判结果、审判及执行活动违法行为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冯某某瘫痪在床、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积极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充分彰显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
【民事支持起诉】受理民事支持起诉72件,支持起诉53件,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65件,采纳率122%(含上年积存),支持农民共讨薪共计50余万元,解决了农民工不少烦“薪”事。
例:办理了郴州某某石墨有限公司拖欠蒋某某等11名农民工工资案,通过支持起诉,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成功为蒋某某等农民工讨薪10余万元。
行政检察更实了
2021年行政检察共受案6件,其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件,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1件,非诉执行2件。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成功化解了曾某某不服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工龄认定的行政争议案,既获得了曾某某的高度赞扬,也减轻了行政机关的诉累。
【非诉执行】针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监督意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针对近年来发生在旅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多发状态,向县公安局发出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旅馆业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公益诉讼检察更优了
2021年,公益诉讼检察共立案90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84件,民事公益诉讼6件。涉及生态环境领域15件,资源保护领域6件,食品安全领域28件,药品安全领域4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3件,其他领域34件。通过行政公益公诉,督促行政机关追回国有财产30余万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资金600余万元。通过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促成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余元。
【生态环境领域】例1:办理了某某煤矿粉尘污染案,经调查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投入40余万元进行整改,有效抑制了污染源,既维护了企业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涉案企业合规经营。
例2:针对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共计640余万元,使被污染的环境得以有效修复。
【资源保护领域】对非法毁坏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侵占农田等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使违法行为得到了查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食品安全领域】例1:办理的督促整治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典型案例。
例2:为确保校园食品安全,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1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学校加大整改力度,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例3:办理了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诉请法院判决曹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
【药品安全领域】例:针对城区部分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眼镜店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有效规范了眼镜行业的市场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例1:针对曾某某伪造身份证件骗取养老金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追回被骗的养老金23万余元,堵住了工作漏洞,规范了养老金的管理与发放。
例2: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存在未有效开展追偿工作等问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了追偿力度,完善了工作机制,并追回救助资金近10万元。
【英烈保护领域】例1:办理了黄庭芳烈士墓维修保护不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并联合长沙军事检察院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先后投入十余万元对黄庭芳烈士墓进行了修缮,维护了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领域】例:针对农忙时节占用公路打场晒谷危害通行安全的行为,向县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了执法力度,并为农民开辟了专门的晒谷场地,切实解决了农民晒谷难题。
【其他领域】:针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福司关圣祠及纪念塔维护保护不善等危害文物保护的问题,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消除了占用文物堆放杂物、养殖鸡鸭等影响文物安全的情形,保护了文物安全。
【支持起诉】例:办理了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渔业资源支持起诉案,支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筹商,使刘某某承担了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民事责任。
过去的一年,永兴检察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县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目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监督质效,三大检察工作均取得了新成绩。
民事检察更强了
2021年,民事检察共受案93件,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4件,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7件,民事支持起诉72件。
【裁判结果监督】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采纳1件,采纳率50%,位居全市第一。
例1:办理了曹某不服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监督案,经审查,针对该案中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等问题向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已采纳并决定再审。
例2:办理了安仁协作煤矿涉嫌虚假农民工工资的虚假诉讼案,经过数月排查、调查,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共受理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2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法院采纳8件,采纳率100%。
例:办理了单某某不服县人民法院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申请监督案,经审查,针对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已恢复执行。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受理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7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法院采纳7件,采纳率100%。
例:办理了冯某某不服县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审判、执行程序违法监督案,经审查,针对该案的裁判结果、审判及执行活动违法行为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冯某某瘫痪在床、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积极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充分彰显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
【民事支持起诉】受理民事支持起诉72件,支持起诉53件,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65件,采纳率122%(含上年积存),支持农民共讨薪共计50余万元,解决了农民工不少烦“薪”事。
例:办理了郴州某某石墨有限公司拖欠蒋某某等11名农民工工资案,通过支持起诉,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成功为蒋某某等农民工讨薪10余万元。
行政检察更实了
2021年行政检察共受案6件,其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件,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1件,非诉执行2件。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成功化解了曾某某不服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工龄认定的行政争议案,既获得了曾某某的高度赞扬,也减轻了行政机关的诉累。
【非诉执行】针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监督意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针对近年来发生在旅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多发状态,向县公安局发出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旅馆业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公益诉讼检察更优了
2021年,公益诉讼检察共立案90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84件,民事公益诉讼6件。涉及生态环境领域15件,资源保护领域6件,食品安全领域28件,药品安全领域4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3件,其他领域34件。通过行政公益公诉,督促行政机关追回国有财产30余万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资金600余万元。通过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促成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余元。
【生态环境领域】例1:办理了某某煤矿粉尘污染案,经调查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投入40余万元进行整改,有效抑制了污染源,既维护了企业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涉案企业合规经营。
例2:针对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共计640余万元,使被污染的环境得以有效修复。
【资源保护领域】对非法毁坏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侵占农田等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使违法行为得到了查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食品安全领域】例1:办理的督促整治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典型案例。
例2:为确保校园食品安全,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1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学校加大整改力度,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例3:办理了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诉请法院判决曹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
【药品安全领域】例:针对城区部分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眼镜店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有效规范了眼镜行业的市场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例1:针对曾某某伪造身份证件骗取养老金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追回被骗的养老金23万余元,堵住了工作漏洞,规范了养老金的管理与发放。
例2: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存在未有效开展追偿工作等问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了追偿力度,完善了工作机制,并追回救助资金近10万元。
【英烈保护领域】例1:办理了黄庭芳烈士墓维修保护不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并联合长沙军事检察院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先后投入十余万元对黄庭芳烈士墓进行了修缮,维护了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领域】例:针对农忙时节占用公路打场晒谷危害通行安全的行为,向县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了执法力度,并为农民开辟了专门的晒谷场地,切实解决了农民晒谷难题。
【其他领域】:针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福司关圣祠及纪念塔维护保护不善等危害文物保护的问题,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消除了占用文物堆放杂物、养殖鸡鸭等影响文物安全的情形,保护了文物安全。
【支持起诉】例:办理了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渔业资源支持起诉案,支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筹商,使刘某某承担了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民事责任。
#郴州身边事#【湖南省第十届老年人运动会暨“莽江红杯”广场舞比赛在郴州举行】
3月17日,由省体育局、省老龄办、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老年人体育协会联合主办,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和郴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承办的“湘窖杯”湖南省第十届老年人运动会暨“莽江红杯”广场舞比赛在郴州市城区北湖公园盛峰文体中心开幕。
来自全省13个市州和铁路、涟钢、省水利16支代表队,300多位运动员参加本次比赛,比赛时间为17日 、18日两天。各参赛队将在为期两天的比赛中角逐出规定、自选两个套路的奖项。
承办单位在本届比赛中加入了郴州红色旅游元素,将郴州的旅游名片——“莽”——大美莽山,“江”——诗意东江(东江湖和雾漫小东江),“红”——红色沙洲,融入到了比赛的全过程,彰显了郴州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旅游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的良好形象。
开幕式当日进行的是自选套路的比赛,来自株洲代表队赞美“援鄂白衣天使”的广场舞深受好评,获得了全场最高分。(李加诺摄)
3月17日,由省体育局、省老龄办、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老年人体育协会联合主办,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和郴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承办的“湘窖杯”湖南省第十届老年人运动会暨“莽江红杯”广场舞比赛在郴州市城区北湖公园盛峰文体中心开幕。
来自全省13个市州和铁路、涟钢、省水利16支代表队,300多位运动员参加本次比赛,比赛时间为17日 、18日两天。各参赛队将在为期两天的比赛中角逐出规定、自选两个套路的奖项。
承办单位在本届比赛中加入了郴州红色旅游元素,将郴州的旅游名片——“莽”——大美莽山,“江”——诗意东江(东江湖和雾漫小东江),“红”——红色沙洲,融入到了比赛的全过程,彰显了郴州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旅游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的良好形象。
开幕式当日进行的是自选套路的比赛,来自株洲代表队赞美“援鄂白衣天使”的广场舞深受好评,获得了全场最高分。(李加诺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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