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2)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已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2)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父母出资买房
婚前:
出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婚后:
出资人
房屋登记
法律规定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图片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已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2)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父母出资买房
婚前:
出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婚后:
出资人
房屋登记
法律规定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图片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进一步查处网络圈群造谣行为的公告】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守护人民生命健康、守护城市安全运行已经到了重要关头。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日来接到许多市民反映,在社交媒体特别是微信圈群中,有人大肆制造、发布、传播有关我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谣言和不实信息,希望管理部门严肃处理。为此,公告如下: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对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国家网信办也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此提醒社交媒体群组的群主、群组成员,在网络上的任何行为都应遵纪守法,当前形势下尤其要防止传播各类谣言和不实信息、散布恐慌情绪,更不得编造谣言、惹是生非、哗众取宠。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应是谣言散布的温床。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继续根据群众举报和网络巡查,及时对各类谣言进行辟谣澄清,并联合公安等部门对谣言制造者、蓄意传播谣言者一追到底、依法惩处。同时,对于一些恶意传播谣言的群组也将依法作出处理。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呼吁:请广大市民从我做起,增强辨别网络谣言能力,主动拒绝传播谣言,共同维护健康有序清朗的网络空间。同时,再次正告极少数谣言制造者,“手指动一动,圈群造谣言”的行为违法违规,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和社会谴责。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守护人民生命健康、守护城市安全运行已经到了重要关头。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日来接到许多市民反映,在社交媒体特别是微信圈群中,有人大肆制造、发布、传播有关我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谣言和不实信息,希望管理部门严肃处理。为此,公告如下: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对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国家网信办也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此提醒社交媒体群组的群主、群组成员,在网络上的任何行为都应遵纪守法,当前形势下尤其要防止传播各类谣言和不实信息、散布恐慌情绪,更不得编造谣言、惹是生非、哗众取宠。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应是谣言散布的温床。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继续根据群众举报和网络巡查,及时对各类谣言进行辟谣澄清,并联合公安等部门对谣言制造者、蓄意传播谣言者一追到底、依法惩处。同时,对于一些恶意传播谣言的群组也将依法作出处理。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呼吁:请广大市民从我做起,增强辨别网络谣言能力,主动拒绝传播谣言,共同维护健康有序清朗的网络空间。同时,再次正告极少数谣言制造者,“手指动一动,圈群造谣言”的行为违法违规,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和社会谴责。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1036动新闻#【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新华社)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