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事关疫情防控,三门峡发布通告!】
三门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4号)
目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证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近期疫情防控政策通告如下:
一、严格报备登记
1.在外人员非必要不返回,确需返回的,要提前3天向返回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登记报备,详细告知返程行程、返程方式、健康状况、14天内旅居史、从事职业等信息,返程时,请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重点人员管理
1. 在入境地完成集中隔离的境外返回人员和其他陆地口岸经第三地进入本市人员,要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2.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3.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隔离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4. 非上述情形的省外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5. 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市中,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即进行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非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6. 上述人员入市后,须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在原地等候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未出前,非必要不离开,之后分类实施管控措施。
三、严格重点公共场所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行程码、场所码,查验市域外来(返)市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督促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
3. 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 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
四、严控人员流动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非必要不跨县域流动,尤其不要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以及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市。确需跨市流动的,要向社区(村)、单位报备。
五、严格人员聚集管理
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能线上不线下。必须线下的,要严格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农村地区集市限流,减少人员非必要聚集活动。
六、严格物品管理
市民接触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商品、邮件、快递、食品时要了解货物来源,做好防护,控制风险,确保安全。对不能确定无风险的物品,严格做好自身防护,接触时对内外包装及内置物品进行消毒。
七、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八、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 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十、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 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 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 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 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 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 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 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 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 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 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2022年3月22日
三门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4号)
目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证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近期疫情防控政策通告如下:
一、严格报备登记
1.在外人员非必要不返回,确需返回的,要提前3天向返回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登记报备,详细告知返程行程、返程方式、健康状况、14天内旅居史、从事职业等信息,返程时,请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重点人员管理
1. 在入境地完成集中隔离的境外返回人员和其他陆地口岸经第三地进入本市人员,要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2.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3.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隔离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4. 非上述情形的省外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5. 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市中,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即进行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非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6. 上述人员入市后,须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在原地等候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未出前,非必要不离开,之后分类实施管控措施。
三、严格重点公共场所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行程码、场所码,查验市域外来(返)市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督促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
3. 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 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
四、严控人员流动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非必要不跨县域流动,尤其不要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以及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市。确需跨市流动的,要向社区(村)、单位报备。
五、严格人员聚集管理
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能线上不线下。必须线下的,要严格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农村地区集市限流,减少人员非必要聚集活动。
六、严格物品管理
市民接触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商品、邮件、快递、食品时要了解货物来源,做好防护,控制风险,确保安全。对不能确定无风险的物品,严格做好自身防护,接触时对内外包装及内置物品进行消毒。
七、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八、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 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十、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 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 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 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 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 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 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 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 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 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 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2022年3月22日
腾龙智能设备的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主要用于航空、航天、船舶、兵器、电工、电子、 汽车、摩托车、通讯等行业确定电工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或其它设备在运输、储 存、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试验。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
2.1 综合环境试验箱:
2.1.1 内箱容积: 1225m³(分 A,B 舱; A 舱 735m³+B 舱 490m³)
* 2.1.2 内箱尺寸: W25.0mm×H7.0m×D7.0m
内箱通过中间隔断可分为 A、B 两个独立的试验空间:
A 舱内尺寸: W15.0m×H7.0 m×D7.0m
B 舱内尺寸: W10.0m×H7.0 m×D7.0m6 个舱连通后宽度为 W14.4 m。
* 2.1.3 性能: 适用于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也适用于 A 舱和 B 舱独立使用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时,负载为 A 舱和 B 舱之和;
2.1.3.2 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85%RH
冷却水温≤28℃
试验箱内无试样(另有说明除外)
*2.1.3.3 测试方法: GB/T 5170.2-2017 温度试验设备
GB/T 5170.5-2016 湿热试验设备
*2.1.3.4 温度范围: -60℃~+85℃
*2.1.3.5 温度波动度: 1.0℃(如按 GB/T 5170.2-1996 表示,则为±0.5℃) 。
*2.1.3.6 温度偏差: ±3.0℃
±2.0℃(离地面 1.0 m,离墙壁 0.5 m 平面区域)
*2.1.3.7 温度均匀度: 3.0℃。
*2.1.3.8 最大速率: 升温速率+25℃→+85℃: ≥0.5℃/min(标准负载,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降温速率温+25℃→-55℃: ≥0.5℃/min(标准负载下,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标准负载A 舱+ B 舱合并时: 35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A 舱: 23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B 舱: 12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2.1.3.9 湿度范围: (25~95) %RH(参照温湿度可控制范围图,无有源湿、热
负载) 。
2.1.3.10 相对湿度偏差: ±3.0%RH(湿度>75%RH 时) ,
±5.0%RH(湿度≤75%RH 时) 。
*2.1.3.11 工作噪音: ≤70dB (A)
*2.1.3.12 汽车怠速运转试验: -40℃恒定试验时,450kW 功率的发动机的汽车
冷启动并保持怠速运行 30 分钟,可以保持温度基本稳定(汽车尾气 通过密封管道排到室外)
▲2.1.3.16 满足试验方法:
GB/T 2423.1-2008 (IEC60068-2-1:2007) 试验 Ab: 低温
GB/T 2423.2-2008 (IEC60068-2-2:2007) 试验 Bb: 高温
GJB 150.3A-2009 高温试验
GJB 150.4A-2009 低温试验
GB/T 2423.3-2016 (IEC60068-2-78:2012)试验 Cab: 恒定湿热
GB/T 2423.4-2008 (IEC60068-2-30:2005)试验 Db: 交变湿热
GJB 150.9A-2009 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时每立方米负载不大于45kg/m³钢的热容量,无有源湿、热负载)2.1.4
室体的结构特征:
*2.1.4.1 保温围护结构: 喷塑镀锌彩色钢板-耐温度应力保温材料- SUS304
不锈钢板复合拼装板( 总厚度 200mm)
试验室地板承重能力: 3000kg/㎡(均匀载荷)
试验室地板总承重能力: 允许总重 40 吨的车辆出入和停驻(车辆出入试验室时,
要缓起缓停,移动速度不大于 1 米/秒,且车辆只能直进直出)
试验室内地面高度与室外相同,方便车辆出入
设备外观颜色: 室体为白色,机组、控制柜等为 GWS 标准色
2.1.4.2 空气调节通道: 风机、加热器、蒸发器(兼除湿器) 、加湿器、过热保
护器供水及排水装置、干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水槽 2.1.4.3 送 风方式: 上出风,下回风的送风方式。
2.1.4.3 A/B 舱隔断门 A、B 舱体之间,有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链门隔断门,
用于内箱间隔,可将箱内有效容积分隔成容积比约为 10:15 的两个独立空间。
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双开 3.0m+3.0m)
隔断门打开后,A、B 两个舱体可组合成 1 个试验空间按设置的温度湿度变化剖
面试验.
2.1.4.4 大门(A 舱) 电动单扇平开门,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
门框备防结露电热装置,位于正对 A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
右侧面
大门(B 舱)双开铰链门,门洞高 5.0m,门洞宽 5.0m
(2.5m +2.5m)
2.1.4.5 人员通行门A/B 舱各配 1 个单开铰链门,门洞高 1.9m,门洞宽 0.8m
分别位于正对 A/B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正面的中部.
2.1.4.6 观察窗共配 14 个透明电热膜防凝露中空钢化玻璃窗, 窗框备防结
露电热装置。每个可视范围约: W390mm×H620mm,其中:
3 个安装在 A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B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A/B 舱的隔断门上;
2 个分别安装在 A/B 舱的人员通行门上
3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2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舱体互通门: 相连的两个舱体之间,有
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铰链门。
2.1.4.7 引线孔共配 16 个直径φ200mm 引线孔(各配胶塞 1 个) :
6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10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互通门引线孔:
每个互通门上设有直径φ200mm 的引线孔 2 个,仅在互通门
关闭时,引线孔才能使用。
*2.1.4.8 顶部预留承重能力 室体顶部有承重钢架,为以后在室体顶部安装结
构件用,承重能力可达 3000 公斤(均匀分布) .
*2.1.4.9 高空安全装置箱体顶部备有全范围的安全护栏,装备登上室体顶
部的安全固定楼梯,所有需要日常维护的部件安排在 5m 以下; 如超过 5m,则相应部位备有安全楼梯和固定式安 全栈道样品中转运送车:
2.1.4.10 照明灯 内箱顶部配 46W 卤素防潮照明灯,控制面板开关控制
约每 4 ㎡平方米天花板面积布置一个电灯在试验箱箱壁
0.5 米高度设置照明灯和防潮插座。
2.1.4.11 试验箱标准配置 气压平衡装置 平衡试验箱内外的空气压差,避免
箱体变形;
尾气排放装置 具备排烟排尾气功能(具备手动和自动启停功能,最大排气量
400 m³/h)
有害气体检测装置 配备有 2 套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可检测气体为: HC 碳氢可燃
挥发物、CO 气体,当检测到气体成分异常时, 自动发出声光报警
三色警示灯 配置紧急按钮及三色声光报警装置
2.1.4.12空气调节系统
传热方式空气循环强制对流传热
空气循环装置长轴外置电机驱动
空气加热方式 镍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
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空气冷却方式 蒸发器直接冷却
*2.1.4.13 工作方式
2.1.4.14加湿器
水冷二元复叠制冷方式
水盆加热加湿(表面蒸发) 方式
不锈钢铠装加湿热管
加湿热管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
继电器)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器
水位控制装置
*2.1.4.15 电气控制系统 A、B 舱配独立的控制系统,可以由集中控制计算机
实现群控; 控制器型号 由 2 台现场控制器 与 1 台单独控制器组 网构成集散式控制网络系统
*2.1.4.16 移动温度传感器 备有 6 支(A 舱 3 支、B 舱 3 支) 可移动温度传感器
(引线长度 20 米) ,用于监测试验室内空气温度,可在控制器 面板上显示测量温度值
2.1.4.17 能耗计量表 备有有功电度表,可采集、记录能耗数据。
*2.1.4.18 试样电源控制端子 继电器触点控制,AC240V、2A 以内(当正常运
行时,触点闭合; 当设备停机或故障时,触点断开)
2.1.4.19 总电源漏电断路器总电源输入,漏电断路及过载断路用; 额定感应
电流: 30mA 空气调节系统:
2.1.5 安全保护装置
2.1.5.1 试验室
2.1.5.2加湿系统
可调式的超温保护
试验空间温度熔断丝
空气调节通道极限超温
可从内部打开大门的安全门锁
风机电机过热
试验室大门开关检测
一氧化碳气体浓度报警、氧浓度报警(选购)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
供水异常、排水异常
2.1.5.3电气控制系统 总电源相序和缺相保护、漏电保护
过载及短路保护、总电源电压上、下限报警空气加热方式: 镍
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
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
2.1.5.4 额定功率 1200kW
2.1.5.5 循环冷却水
水温 +5℃~+30℃
水压 0.32MPa~0.45MPa
冷却水管路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应保证在额定流量下制冷机入 口的压力为
0.32MPa~0.45MPa,制冷机出口到冷却水塔的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
流量 300 m³/h.
2.1.6 随机资料: 用户手册,用户操作指南,产品合格证,产品保修证。
3 测试与验收要求
各项目的验收按照“技术要求”中所提的指标及功能进行计量,计量合格后 方可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须无条件更换。
4 安装调试要求
4.1 交货期
合同生效后 40 天内。
4.2 设备安装调试
4.2.1 设备到达用户所在地,供货方接到用户通知后,应在 1 周内安排安装 工程师到用户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直至达到验收指标。
4.2.2 仪器的安装调试应在 4 个工作周内完成。超出调试时间设备使用的水 电费由供货方支付。
4.3 技术培训
当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后,售货方的应用工程师应在用户现场对用户进行不 少于 2 天的免费基本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技能、数据处理、 维护常识等。
5 售后服务要求
5.1 保修期: 保修期从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整机免费保修 1 年,在免费保 修期内,免零配件、旅差和人工费等。
5.2 使用过程中系统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解决故障问 题,重大问题或其它一时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解决方 案。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主要用于航空、航天、船舶、兵器、电工、电子、 汽车、摩托车、通讯等行业确定电工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或其它设备在运输、储 存、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试验。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
2.1 综合环境试验箱:
2.1.1 内箱容积: 1225m³(分 A,B 舱; A 舱 735m³+B 舱 490m³)
* 2.1.2 内箱尺寸: W25.0mm×H7.0m×D7.0m
内箱通过中间隔断可分为 A、B 两个独立的试验空间:
A 舱内尺寸: W15.0m×H7.0 m×D7.0m
B 舱内尺寸: W10.0m×H7.0 m×D7.0m6 个舱连通后宽度为 W14.4 m。
* 2.1.3 性能: 适用于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也适用于 A 舱和 B 舱独立使用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时,负载为 A 舱和 B 舱之和;
2.1.3.2 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85%RH
冷却水温≤28℃
试验箱内无试样(另有说明除外)
*2.1.3.3 测试方法: GB/T 5170.2-2017 温度试验设备
GB/T 5170.5-2016 湿热试验设备
*2.1.3.4 温度范围: -60℃~+85℃
*2.1.3.5 温度波动度: 1.0℃(如按 GB/T 5170.2-1996 表示,则为±0.5℃) 。
*2.1.3.6 温度偏差: ±3.0℃
±2.0℃(离地面 1.0 m,离墙壁 0.5 m 平面区域)
*2.1.3.7 温度均匀度: 3.0℃。
*2.1.3.8 最大速率: 升温速率+25℃→+85℃: ≥0.5℃/min(标准负载,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降温速率温+25℃→-55℃: ≥0.5℃/min(标准负载下,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标准负载A 舱+ B 舱合并时: 35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A 舱: 23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B 舱: 12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2.1.3.9 湿度范围: (25~95) %RH(参照温湿度可控制范围图,无有源湿、热
负载) 。
2.1.3.10 相对湿度偏差: ±3.0%RH(湿度>75%RH 时) ,
±5.0%RH(湿度≤75%RH 时) 。
*2.1.3.11 工作噪音: ≤70dB (A)
*2.1.3.12 汽车怠速运转试验: -40℃恒定试验时,450kW 功率的发动机的汽车
冷启动并保持怠速运行 30 分钟,可以保持温度基本稳定(汽车尾气 通过密封管道排到室外)
▲2.1.3.16 满足试验方法:
GB/T 2423.1-2008 (IEC60068-2-1:2007) 试验 Ab: 低温
GB/T 2423.2-2008 (IEC60068-2-2:2007) 试验 Bb: 高温
GJB 150.3A-2009 高温试验
GJB 150.4A-2009 低温试验
GB/T 2423.3-2016 (IEC60068-2-78:2012)试验 Cab: 恒定湿热
GB/T 2423.4-2008 (IEC60068-2-30:2005)试验 Db: 交变湿热
GJB 150.9A-2009 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时每立方米负载不大于45kg/m³钢的热容量,无有源湿、热负载)2.1.4
室体的结构特征:
*2.1.4.1 保温围护结构: 喷塑镀锌彩色钢板-耐温度应力保温材料- SUS304
不锈钢板复合拼装板( 总厚度 200mm)
试验室地板承重能力: 3000kg/㎡(均匀载荷)
试验室地板总承重能力: 允许总重 40 吨的车辆出入和停驻(车辆出入试验室时,
要缓起缓停,移动速度不大于 1 米/秒,且车辆只能直进直出)
试验室内地面高度与室外相同,方便车辆出入
设备外观颜色: 室体为白色,机组、控制柜等为 GWS 标准色
2.1.4.2 空气调节通道: 风机、加热器、蒸发器(兼除湿器) 、加湿器、过热保
护器供水及排水装置、干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水槽 2.1.4.3 送 风方式: 上出风,下回风的送风方式。
2.1.4.3 A/B 舱隔断门 A、B 舱体之间,有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链门隔断门,
用于内箱间隔,可将箱内有效容积分隔成容积比约为 10:15 的两个独立空间。
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双开 3.0m+3.0m)
隔断门打开后,A、B 两个舱体可组合成 1 个试验空间按设置的温度湿度变化剖
面试验.
2.1.4.4 大门(A 舱) 电动单扇平开门,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
门框备防结露电热装置,位于正对 A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
右侧面
大门(B 舱)双开铰链门,门洞高 5.0m,门洞宽 5.0m
(2.5m +2.5m)
2.1.4.5 人员通行门A/B 舱各配 1 个单开铰链门,门洞高 1.9m,门洞宽 0.8m
分别位于正对 A/B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正面的中部.
2.1.4.6 观察窗共配 14 个透明电热膜防凝露中空钢化玻璃窗, 窗框备防结
露电热装置。每个可视范围约: W390mm×H620mm,其中:
3 个安装在 A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B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A/B 舱的隔断门上;
2 个分别安装在 A/B 舱的人员通行门上
3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2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舱体互通门: 相连的两个舱体之间,有
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铰链门。
2.1.4.7 引线孔共配 16 个直径φ200mm 引线孔(各配胶塞 1 个) :
6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10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互通门引线孔:
每个互通门上设有直径φ200mm 的引线孔 2 个,仅在互通门
关闭时,引线孔才能使用。
*2.1.4.8 顶部预留承重能力 室体顶部有承重钢架,为以后在室体顶部安装结
构件用,承重能力可达 3000 公斤(均匀分布) .
*2.1.4.9 高空安全装置箱体顶部备有全范围的安全护栏,装备登上室体顶
部的安全固定楼梯,所有需要日常维护的部件安排在 5m 以下; 如超过 5m,则相应部位备有安全楼梯和固定式安 全栈道样品中转运送车:
2.1.4.10 照明灯 内箱顶部配 46W 卤素防潮照明灯,控制面板开关控制
约每 4 ㎡平方米天花板面积布置一个电灯在试验箱箱壁
0.5 米高度设置照明灯和防潮插座。
2.1.4.11 试验箱标准配置 气压平衡装置 平衡试验箱内外的空气压差,避免
箱体变形;
尾气排放装置 具备排烟排尾气功能(具备手动和自动启停功能,最大排气量
400 m³/h)
有害气体检测装置 配备有 2 套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可检测气体为: HC 碳氢可燃
挥发物、CO 气体,当检测到气体成分异常时, 自动发出声光报警
三色警示灯 配置紧急按钮及三色声光报警装置
2.1.4.12空气调节系统
传热方式空气循环强制对流传热
空气循环装置长轴外置电机驱动
空气加热方式 镍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
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空气冷却方式 蒸发器直接冷却
*2.1.4.13 工作方式
2.1.4.14加湿器
水冷二元复叠制冷方式
水盆加热加湿(表面蒸发) 方式
不锈钢铠装加湿热管
加湿热管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
继电器)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器
水位控制装置
*2.1.4.15 电气控制系统 A、B 舱配独立的控制系统,可以由集中控制计算机
实现群控; 控制器型号 由 2 台现场控制器 与 1 台单独控制器组 网构成集散式控制网络系统
*2.1.4.16 移动温度传感器 备有 6 支(A 舱 3 支、B 舱 3 支) 可移动温度传感器
(引线长度 20 米) ,用于监测试验室内空气温度,可在控制器 面板上显示测量温度值
2.1.4.17 能耗计量表 备有有功电度表,可采集、记录能耗数据。
*2.1.4.18 试样电源控制端子 继电器触点控制,AC240V、2A 以内(当正常运
行时,触点闭合; 当设备停机或故障时,触点断开)
2.1.4.19 总电源漏电断路器总电源输入,漏电断路及过载断路用; 额定感应
电流: 30mA 空气调节系统:
2.1.5 安全保护装置
2.1.5.1 试验室
2.1.5.2加湿系统
可调式的超温保护
试验空间温度熔断丝
空气调节通道极限超温
可从内部打开大门的安全门锁
风机电机过热
试验室大门开关检测
一氧化碳气体浓度报警、氧浓度报警(选购)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
供水异常、排水异常
2.1.5.3电气控制系统 总电源相序和缺相保护、漏电保护
过载及短路保护、总电源电压上、下限报警空气加热方式: 镍
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
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
2.1.5.4 额定功率 1200kW
2.1.5.5 循环冷却水
水温 +5℃~+30℃
水压 0.32MPa~0.45MPa
冷却水管路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应保证在额定流量下制冷机入 口的压力为
0.32MPa~0.45MPa,制冷机出口到冷却水塔的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
流量 300 m³/h.
2.1.6 随机资料: 用户手册,用户操作指南,产品合格证,产品保修证。
3 测试与验收要求
各项目的验收按照“技术要求”中所提的指标及功能进行计量,计量合格后 方可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须无条件更换。
4 安装调试要求
4.1 交货期
合同生效后 40 天内。
4.2 设备安装调试
4.2.1 设备到达用户所在地,供货方接到用户通知后,应在 1 周内安排安装 工程师到用户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直至达到验收指标。
4.2.2 仪器的安装调试应在 4 个工作周内完成。超出调试时间设备使用的水 电费由供货方支付。
4.3 技术培训
当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后,售货方的应用工程师应在用户现场对用户进行不 少于 2 天的免费基本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技能、数据处理、 维护常识等。
5 售后服务要求
5.1 保修期: 保修期从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整机免费保修 1 年,在免费保 修期内,免零配件、旅差和人工费等。
5.2 使用过程中系统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解决故障问 题,重大问题或其它一时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解决方 案。
【#汤阴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第46号)
目前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德尔塔和奥密克戎变异株叠加流行,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加大,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筑牢“外防输入”严密防线,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县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就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汤人员管理
(一)及时主动报备行程
近14天内有本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返)汤人员、与公布的阳性病例行动轨迹有集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及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主动报备(报备方法:下载安馨办APP或点击链接https://t.cn/A66M2dVe并配合做好测温扫码、核酸证明查验、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不主动报备者,不配合查验核酸证明和隔离医学观察者,健康码将直接赋码,并依据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动核酸检测
1.省外来(返)汤人员需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汤。乘坐火车、汽车等入汤,及入住宾馆未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车站或宾馆登记后推送相关辖区,健康码赋黄码,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2.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地市人员入汤后健康码即赋黄码,黄码人员允许返回居住地,未解除黄码前,除核酸检测外非必要不外出,落实72小时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按照规定完成核酸检测且结果无异常者,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3.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但有本土疫情的地级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汤,全部实行“落地查”措施,即入汤后24小时内均须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者,健康码赋黄码,并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4.上述人员中,经流行病学调查研判需要管控的高风险人员仍需遵守属地疫情防控措施。
(三)主动健康监测
1.汤阴县域外来(返)汤人员抵汤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立即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向接诊医生告知近期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广大居民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刻向本人所在地村(社区)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措施。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一)全县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全县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三)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预留隔离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一)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停举办。
(二)确需举办的活动按照“一事一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 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须提前10日按要求向县乡两级疫情防控部门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三)倡导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
(四)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缩小规模,须向属地村(社区)报备,承办宴会不超过5桌(每桌不超过10人)。
(五)麻将馆、棋牌室、农村集会、庙会及人员聚集的商业性营销、促销等活动暂停开放和举办。
(六)所有人员聚集性活动必须事前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无异常方可举办。
四、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一)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扫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时,要主动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入内。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用手触碰口、眼、鼻。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居民及时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和中高风险地区变化信息,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市、县流动;如确需出行,请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汤前主动报备。
五、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安全、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县各接种点疫苗充足,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受加强免疫;家中有3-11岁无接种禁忌儿童未完成两针免疫的家长朋友,尽快带领孩子完成全程免疫,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筑牢全民免疫屏障。
六、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控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八)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九)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二)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三)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四)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十六)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七)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十九)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个公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让我们齐心协力,群防群控,共同筑牢全民防疫的坚实屏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汤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6日 #河南县域发布# https://t.cn/z8A63o6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第46号)
目前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德尔塔和奥密克戎变异株叠加流行,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加大,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筑牢“外防输入”严密防线,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县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就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汤人员管理
(一)及时主动报备行程
近14天内有本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返)汤人员、与公布的阳性病例行动轨迹有集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及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主动报备(报备方法:下载安馨办APP或点击链接https://t.cn/A66M2dVe并配合做好测温扫码、核酸证明查验、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不主动报备者,不配合查验核酸证明和隔离医学观察者,健康码将直接赋码,并依据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动核酸检测
1.省外来(返)汤人员需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汤。乘坐火车、汽车等入汤,及入住宾馆未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车站或宾馆登记后推送相关辖区,健康码赋黄码,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2.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地市人员入汤后健康码即赋黄码,黄码人员允许返回居住地,未解除黄码前,除核酸检测外非必要不外出,落实72小时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按照规定完成核酸检测且结果无异常者,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3.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但有本土疫情的地级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汤,全部实行“落地查”措施,即入汤后24小时内均须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者,健康码赋黄码,并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4.上述人员中,经流行病学调查研判需要管控的高风险人员仍需遵守属地疫情防控措施。
(三)主动健康监测
1.汤阴县域外来(返)汤人员抵汤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立即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向接诊医生告知近期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广大居民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刻向本人所在地村(社区)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措施。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一)全县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全县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三)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预留隔离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一)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停举办。
(二)确需举办的活动按照“一事一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 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须提前10日按要求向县乡两级疫情防控部门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三)倡导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
(四)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缩小规模,须向属地村(社区)报备,承办宴会不超过5桌(每桌不超过10人)。
(五)麻将馆、棋牌室、农村集会、庙会及人员聚集的商业性营销、促销等活动暂停开放和举办。
(六)所有人员聚集性活动必须事前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无异常方可举办。
四、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一)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扫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时,要主动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入内。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用手触碰口、眼、鼻。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居民及时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和中高风险地区变化信息,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市、县流动;如确需出行,请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汤前主动报备。
五、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安全、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县各接种点疫苗充足,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受加强免疫;家中有3-11岁无接种禁忌儿童未完成两针免疫的家长朋友,尽快带领孩子完成全程免疫,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筑牢全民免疫屏障。
六、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控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八)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九)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二)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三)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四)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十六)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七)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十九)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个公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让我们齐心协力,群防群控,共同筑牢全民防疫的坚实屏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汤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6日 #河南县域发布# https://t.cn/z8A63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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