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陵川司家河煤矿停产期间发生安全事故
近日接群众反映,2021年8月23日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并且是在停产期。
经走访调查得知,死者名叫赵小峰,陵川县北召村人,现年43岁,属羊,育有一女,父亲健在,母亲去世。在煤矿工作不到一周,便发生安全事故。该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而是和死者家属协商支付高额赔偿180余万元来逃避责任。
图为北召村村民讲诉事故经过
经调查,司家河煤矿减量重组,于2021年1月1日停产,9月17日恢复生产。那么该起事故正是在停产期间发生的,陵川县应急局是不知道还是故意帮企业一起隐瞒?
一位曾经在此煤矿上班的工人讲述,该煤矿是比黑煤矿还要黑,井下一点安全措施没有,所有支护都是拿木头做的,一点安全系数都没有,并且井下一直是在用三轮车出煤,实在是太不安全了,所以辞职不干了。
对此,陵川县应急局表示该煤矿不存在此次事故。
这个煤矿违规违法之处如此之多,根本无视矿工生命,对待生命如此冷漠,停产期间再发安全事故,当地应急局竟视而不见,其中的猫腻大家心知肚明。事实很清楚,官商勾结,联合隐瞒,还有什么是不能公开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按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其中有个单独的罪名叫:不报、谎报事故罪。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微博
近日接群众反映,2021年8月23日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并且是在停产期。
经走访调查得知,死者名叫赵小峰,陵川县北召村人,现年43岁,属羊,育有一女,父亲健在,母亲去世。在煤矿工作不到一周,便发生安全事故。该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而是和死者家属协商支付高额赔偿180余万元来逃避责任。
图为北召村村民讲诉事故经过
经调查,司家河煤矿减量重组,于2021年1月1日停产,9月17日恢复生产。那么该起事故正是在停产期间发生的,陵川县应急局是不知道还是故意帮企业一起隐瞒?
一位曾经在此煤矿上班的工人讲述,该煤矿是比黑煤矿还要黑,井下一点安全措施没有,所有支护都是拿木头做的,一点安全系数都没有,并且井下一直是在用三轮车出煤,实在是太不安全了,所以辞职不干了。
对此,陵川县应急局表示该煤矿不存在此次事故。
这个煤矿违规违法之处如此之多,根本无视矿工生命,对待生命如此冷漠,停产期间再发安全事故,当地应急局竟视而不见,其中的猫腻大家心知肚明。事实很清楚,官商勾结,联合隐瞒,还有什么是不能公开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按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其中有个单独的罪名叫:不报、谎报事故罪。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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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陵川司家河煤矿停产期间发生安全事故
近日接群众反映,2021年8月23日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并且是在停产期。
经走访调查得知,死者名叫赵小峰,陵川县北召村人,现年43岁,属羊,育有一女,父亲健在,母亲去世。在煤矿工作不到一周,便发生安全事故。该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而是和死者家属协商支付高额赔偿180余万元来逃避责任。
图为北召村村民讲诉事故经过
经调查,司家河煤矿减量重组,于2021年1月1日停产,9月17日恢复生产。那么该起事故正是在停产期间发生的,陵川县应急局是不知道还是故意帮企业一起隐瞒?
一位曾经在此煤矿上班的工人讲述,该煤矿是比黑煤矿还要黑,井下一点安全措施没有,所有支护都是拿木头做的,一点安全系数都没有,并且井下一直是在用三轮车出煤,实在是太不安全了,所以辞职不干了。
对此,陵川县应急局表示该煤矿不存在此次事故。
这个煤矿违规违法之处如此之多,根本无视矿工生命,对待生命如此冷漠,停产期间再发安全事故,当地应急局竟视而不见,其中的猫腻大家心知肚明。事实很清楚,官商勾结,联合隐瞒,还有什么是不能公开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按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其中有个单独的罪名叫:不报、谎报事故罪。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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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群众反映,2021年8月23日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并且是在停产期。
经走访调查得知,死者名叫赵小峰,陵川县北召村人,现年43岁,属羊,育有一女,父亲健在,母亲去世。在煤矿工作不到一周,便发生安全事故。该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而是和死者家属协商支付高额赔偿180余万元来逃避责任。
图为北召村村民讲诉事故经过
经调查,司家河煤矿减量重组,于2021年1月1日停产,9月17日恢复生产。那么该起事故正是在停产期间发生的,陵川县应急局是不知道还是故意帮企业一起隐瞒?
一位曾经在此煤矿上班的工人讲述,该煤矿是比黑煤矿还要黑,井下一点安全措施没有,所有支护都是拿木头做的,一点安全系数都没有,并且井下一直是在用三轮车出煤,实在是太不安全了,所以辞职不干了。
对此,陵川县应急局表示该煤矿不存在此次事故。
这个煤矿违规违法之处如此之多,根本无视矿工生命,对待生命如此冷漠,停产期间再发安全事故,当地应急局竟视而不见,其中的猫腻大家心知肚明。事实很清楚,官商勾结,联合隐瞒,还有什么是不能公开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按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其中有个单独的罪名叫:不报、谎报事故罪。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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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陵川司家河煤矿停产期间发生安全事故
近日接群众反映,2021年8月23日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并且是在停产期。
经走访调查得知,死者名叫赵小峰,陵川县北召村人,现年43岁,属羊,育有一女,父亲健在,母亲去世。在煤矿工作不到一周,便发生安全事故。该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而是和死者家属协商支付高额赔偿180余万元来逃避责任。
图为北召村村民讲诉事故经过
经调查,司家河煤矿减量重组,于2021年1月1日停产,9月17日恢复生产。那么该起事故正是在停产期间发生的,陵川县应急局是不知道还是故意帮企业一起隐瞒?
一位曾经在此煤矿上班的工人讲述,该煤矿是比黑煤矿还要黑,井下一点安全措施没有,所有支护都是拿木头做的,一点安全系数都没有,并且井下一直是在用三轮车出煤,实在是太不安全了,所以辞职不干了。
对此,陵川县应急局表示该煤矿不存在此次事故。
这个煤矿违规违法之处如此之多,根本无视矿工生命,对待生命如此冷漠,停产期间再发安全事故,当地应急局竟视而不见,其中的猫腻大家心知肚明。事实很清楚,官商勾结,联合隐瞒,还有什么是不能公开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按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其中有个单独的罪名叫:不报、谎报事故罪。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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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群众反映,2021年8月23日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并且是在停产期。
经走访调查得知,死者名叫赵小峰,陵川县北召村人,现年43岁,属羊,育有一女,父亲健在,母亲去世。在煤矿工作不到一周,便发生安全事故。该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而是和死者家属协商支付高额赔偿180余万元来逃避责任。
图为北召村村民讲诉事故经过
经调查,司家河煤矿减量重组,于2021年1月1日停产,9月17日恢复生产。那么该起事故正是在停产期间发生的,陵川县应急局是不知道还是故意帮企业一起隐瞒?
一位曾经在此煤矿上班的工人讲述,该煤矿是比黑煤矿还要黑,井下一点安全措施没有,所有支护都是拿木头做的,一点安全系数都没有,并且井下一直是在用三轮车出煤,实在是太不安全了,所以辞职不干了。
对此,陵川县应急局表示该煤矿不存在此次事故。
这个煤矿违规违法之处如此之多,根本无视矿工生命,对待生命如此冷漠,停产期间再发安全事故,当地应急局竟视而不见,其中的猫腻大家心知肚明。事实很清楚,官商勾结,联合隐瞒,还有什么是不能公开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按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其中有个单独的罪名叫:不报、谎报事故罪。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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