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证蛋糕卡内700元奔波四年# 】#芜湖大江[超话]# 2018年,消费者程女士拿着单位发放的某蛋糕店的储值卡去使用时,却发现原本应该是700元的储值卡,账面上却只有600元。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换这张储值卡,却遭到拒绝。商家给出的解释是因为门店换系统,程女士的储值卡无法查账,且储值卡背面明确写着“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自此,一场消费纠纷,耗费四年时间、历经多家行政单位和司法机关处理未能解决。
近日,鸠江区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通过全面审查、诉源治理,召开行政检察听证会,最终成功化解这起历时四年的涉企行政纠纷。
储值卡“不退不换”是否合法?鸠江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超市、商场、蛋糕店的储值卡上使用“不退换”“不退还”的条款是无效的,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程女士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行政执法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警告处罚。程女士不服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仍未能得到支持,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经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支持。原本只是简单的消费者投诉,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争议,2022年1月21日,程女士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
鸠江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坚持厘清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通过与申请人推心置腹交谈,了解到申请人程女士认为行政单位对涉案企业处罚不当,所以拒绝调解,才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检察官先后与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就案件的事实部分、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判,发现该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对涉案企业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涉案企业存在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经营行为。
为解开申请人的“心结”,承办检察官从法理和情理两个方面多次释法沟通。同时约谈涉案企业,在充分尊重双方调解意愿的基础之上,近日,鸠江区检察院就该案件召开了一场行政检察听证会。经过现场听证,最终企业承认错误,补偿当事人,行政机关表态将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承诺息诉罢访。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近日,鸠江区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通过全面审查、诉源治理,召开行政检察听证会,最终成功化解这起历时四年的涉企行政纠纷。
储值卡“不退不换”是否合法?鸠江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超市、商场、蛋糕店的储值卡上使用“不退换”“不退还”的条款是无效的,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程女士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行政执法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警告处罚。程女士不服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仍未能得到支持,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经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支持。原本只是简单的消费者投诉,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争议,2022年1月21日,程女士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
鸠江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坚持厘清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通过与申请人推心置腹交谈,了解到申请人程女士认为行政单位对涉案企业处罚不当,所以拒绝调解,才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检察官先后与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就案件的事实部分、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判,发现该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对涉案企业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涉案企业存在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经营行为。
为解开申请人的“心结”,承办检察官从法理和情理两个方面多次释法沟通。同时约谈涉案企业,在充分尊重双方调解意愿的基础之上,近日,鸠江区检察院就该案件召开了一场行政检察听证会。经过现场听证,最终企业承认错误,补偿当事人,行政机关表态将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承诺息诉罢访。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阜阳身边事#【颍州区解除部分区域封控区管控区】根据《新冠肺炎社区防控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1号)、《安徽省新冠病毒关切变异株感染本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修订版)》(皖疫防办〔2022〕90号)等文件精神,经综合研判,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16时起,解除以下封控区管控区的相关管控措施:
一、解除封控区名单(4个)
三塔集镇文化街南侧南西路
文峰街道碧桂园清颍苑小区46号楼
京九路街道文雀宾馆
清河街道永乐汇商务俱乐部
二、解除管控区名单(2个)
文峰街道碧桂园清颍苑小区
三塔集镇街区
封控区、管控区解除封控、管控后,要继续执行阜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2022年第6号、第8号通告要求,实施静态管理。同时,区域内的人员继续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第一时间上报村(社区)进行处置。鉴于当前区内外疫情形势严峻,请广大居民进一步压实个人责任,继续积极配合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特别是落实勤洗手、戴口罩、一米线、少聚集、不扎堆等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佩戴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马上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旅居史和接触史。
一、解除封控区名单(4个)
三塔集镇文化街南侧南西路
文峰街道碧桂园清颍苑小区46号楼
京九路街道文雀宾馆
清河街道永乐汇商务俱乐部
二、解除管控区名单(2个)
文峰街道碧桂园清颍苑小区
三塔集镇街区
封控区、管控区解除封控、管控后,要继续执行阜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2022年第6号、第8号通告要求,实施静态管理。同时,区域内的人员继续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第一时间上报村(社区)进行处置。鉴于当前区内外疫情形势严峻,请广大居民进一步压实个人责任,继续积极配合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特别是落实勤洗手、戴口罩、一米线、少聚集、不扎堆等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佩戴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马上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旅居史和接触史。
“城管违法强拆我房子,我出手是正当防卫,无罪!”。法院:即使违法强拆,你也只能先看着被拆,事后申辩!
张某某居住在安徽省某市。2013年,经省里批准该市要征地进行绿化带建设,张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
区政府决定在对张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由区城管局牵头,黄某某任行动组组长。
11月8日7时许,看到房子将被强拆,张在其房屋楼顶扔石头、酒瓶、放鞭炮等阻止拆迁人员靠近。
后黄带领工作人员登上楼顶准备规劝,张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在黄的身上并点燃,导致黄被烧伤。
当日,张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2014年6月,当地中院确认区政府组织实施本次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4年7月,当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提起公诉。
===
张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其辩护人亦认为是正当防卫,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违法;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理由如下:
1、区公安分局参与了本次拆迁,后又以妨害公务立案,故该公安机关和办案人员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而未予回避。
2、侦查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但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没有法律依据。
3、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并未补充任何证据,在此情况下,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4、本案从立案到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均是以妨害公务罪进行,但提起公诉的罪名却是故意伤害罪,亦没有法律依据。
===
一审法院认为:
经查:
第一,本案已至审理阶段,本院只能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回避事宜而未回避,以致影响证据效力并最终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审查在案证据并未发现上述情形,故本案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公安机关均以妨害公务罪进行侦查、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不论是逮捕还是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遵循的实质性要件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无论该犯罪事实构成何罪,都不影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条件则予以逮捕、提起公诉,而罪名只是对犯罪事实的法律评价,定罪是审判机关的职责。
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上并无违法之处。
第二,被告人张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自己签名,明显其可对指、握物,与重伤标准不符,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经查,本案共计二份伤情鉴定意见,在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均无违法之处,被害人右手功能存在障碍,有病历记载治疗经过,并经法医进行了体格检验,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故辩护人仅凭被害人黄可书写签名便认为鉴定意见和客观事实不符的意见显依据不足。
---
张预先准备汽油,并直接对黄泼洒汽油并用火机点燃,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是否正当防卫,经查,虽本次强制拆迁行为事后被确认为行政违法,但黄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并受行政机关的指派至现场后,并未紧迫、直接针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实施任何侵害行为;
同时,张事先准备汽油,意欲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正当化要素;
黄等人到达楼顶时,张立即对黄泼洒汽油并用火机点燃,此种行为显系在伤害他人故意的支配下所实施,故对辩护人这一意见不予支持。
====
一审,张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赔偿黄21万多元。
张不服提出上诉,维持原判。
其中,对于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的意见。
中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44条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不服有权提出申辩,但非经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无效之前,即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应当服从与尊重,而不能抗拒执行,甚至以暴力抗拒。
本案中,虽然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对上诉人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但张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采取暴力手段对抗,故意伤害行政执法人员,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范畴。
===
张又向省高院申诉,被驳回。
省高院认为,案涉拆迁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有权机关依法确认无效前,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不能抗拒执行或者暴力抗拒,张以暴力手段抗拒区政府强制拆除,并致黄某重伤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案源:安徽高院/配图与案情无关)
====
合法建筑遭遇违法强拆,也要服从。事后确认强拆违法,一般会赔钱!
对此你怎么看?(理趣观天下)
张某某居住在安徽省某市。2013年,经省里批准该市要征地进行绿化带建设,张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
区政府决定在对张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由区城管局牵头,黄某某任行动组组长。
11月8日7时许,看到房子将被强拆,张在其房屋楼顶扔石头、酒瓶、放鞭炮等阻止拆迁人员靠近。
后黄带领工作人员登上楼顶准备规劝,张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在黄的身上并点燃,导致黄被烧伤。
当日,张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2014年6月,当地中院确认区政府组织实施本次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4年7月,当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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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其辩护人亦认为是正当防卫,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违法;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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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1、区公安分局参与了本次拆迁,后又以妨害公务立案,故该公安机关和办案人员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而未予回避。
2、侦查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但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没有法律依据。
3、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并未补充任何证据,在此情况下,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4、本案从立案到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均是以妨害公务罪进行,但提起公诉的罪名却是故意伤害罪,亦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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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经查:
第一,本案已至审理阶段,本院只能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回避事宜而未回避,以致影响证据效力并最终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审查在案证据并未发现上述情形,故本案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公安机关均以妨害公务罪进行侦查、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不论是逮捕还是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遵循的实质性要件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无论该犯罪事实构成何罪,都不影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条件则予以逮捕、提起公诉,而罪名只是对犯罪事实的法律评价,定罪是审判机关的职责。
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上并无违法之处。
第二,被告人张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自己签名,明显其可对指、握物,与重伤标准不符,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经查,本案共计二份伤情鉴定意见,在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均无违法之处,被害人右手功能存在障碍,有病历记载治疗经过,并经法医进行了体格检验,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故辩护人仅凭被害人黄可书写签名便认为鉴定意见和客观事实不符的意见显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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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预先准备汽油,并直接对黄泼洒汽油并用火机点燃,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是否正当防卫,经查,虽本次强制拆迁行为事后被确认为行政违法,但黄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并受行政机关的指派至现场后,并未紧迫、直接针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实施任何侵害行为;
同时,张事先准备汽油,意欲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正当化要素;
黄等人到达楼顶时,张立即对黄泼洒汽油并用火机点燃,此种行为显系在伤害他人故意的支配下所实施,故对辩护人这一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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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张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赔偿黄21万多元。
张不服提出上诉,维持原判。
其中,对于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的意见。
中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44条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不服有权提出申辩,但非经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无效之前,即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应当服从与尊重,而不能抗拒执行,甚至以暴力抗拒。
本案中,虽然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对上诉人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但张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采取暴力手段对抗,故意伤害行政执法人员,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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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又向省高院申诉,被驳回。
省高院认为,案涉拆迁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有权机关依法确认无效前,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不能抗拒执行或者暴力抗拒,张以暴力手段抗拒区政府强制拆除,并致黄某重伤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案源:安徽高院/配图与案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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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筑遭遇违法强拆,也要服从。事后确认强拆违法,一般会赔钱!
对此你怎么看?(理趣观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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