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互粉[超话]#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故意隐瞒民警违法犯罪行为
大家好!我叫张乔明,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西五福圩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实名举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范宽等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泰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杨鑫森、泰州中院法官刘春生枉法裁判。
一、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
2018年8月31日,因村长泄露我家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光天化日纠集9人来我家打砸报复(有全程监控视频为证)。民警范宽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被毁财物鉴定时故意压低价钱,然后通过他惯用的手段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口供笔录,于2019年3月28日,违规撤销9人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因9人毁财后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嚣张,无奈下我家对处罚结果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得知后就勾结毁财犯罪嫌疑人郭某萍对我家进行实施报复行为,范宽民警自己报警、接警受理案件说我也有违法行为。然后民警范宽伪造了三份询问笔录,两份是骗隔壁村七十几岁的两位老夫妇签字,还有一份一看就知道是伪证,案涉现场是土路,证人孙某荣说我毁坏水泥路。就这样,民警范宽伪造证据将我行政拘留7日。
二、一审法官剪辑调查视频,枉法裁判。
2019年10月10日我到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我申请法院调取靖江市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提交了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录音,证明证人不知道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签字。靖江市公安局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又未能提供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就应该判定证据无效,还我清白。
可是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却将案件中止,说法院要调查。2020年9月2日再次开庭,法官当庭播放了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视频。庭后收到法院寄的视频光盘,发现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视频生成时间与实际拍摄视频时间不相符,证明视频已经修改过。我向高新区法院的督察反映,其答复说是拍摄的设备时间不准。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设备,时间相差一两分钟是情理之中,相差一两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还不同意提供视频载体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只赋予法院可以调取证据,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帮被告补充调查新证据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向匡某英和赵某祥调查核实并制作视频资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 23 日,我委托律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我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没有水泥路,是布满杂草的田埂,证人孙某荣是做伪证。二审法院法院不接受我提供的现场照片,认为“提交的照片与案涉发生时间相隔两年多,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案发当时的情况没有证明力。”既然认定现场是水泥路,法院为什么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民警处警时的执法视音频记录或现场照片来证明?我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是想表达什么,难道说经过两年水泥路就会自然变化成土路?
二审时我的委托律师再次走访了证人赵某祥和匡某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视频提交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可法院既不接受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我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调查视频是经过修改的,可二审判决依然是“一审法院已就此向赵某祥、匡某英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视频资料,确认三证人询问笔录制作形成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我上诉书上“处罚前靖江市公安局没有对我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等”依然只字未提。
我向江苏政法教育整顿小组投诉,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教育整顿小组回复时仍然按照二审判决书依葫芦画瓢读给我听,我问他既然你们已经调查清楚,案发现场到底是水泥路还是土路,可是仍然回答不出来。
公安民警利用公权力伪造证据,陷害百姓,普通百姓手无寸权,无力对抗。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理应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可一审法官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竟然剪辑视频、修改证据,枉法裁判;二审法官依葫芦画样,再次枉法裁判,导致平民百姓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公权力成为欺压百姓的工具,损害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恳求中央派人彻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毒瘤,还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大家好!我叫张乔明,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西五福圩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实名举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范宽等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泰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杨鑫森、泰州中院法官刘春生枉法裁判。
一、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
2018年8月31日,因村长泄露我家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光天化日纠集9人来我家打砸报复(有全程监控视频为证)。民警范宽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被毁财物鉴定时故意压低价钱,然后通过他惯用的手段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口供笔录,于2019年3月28日,违规撤销9人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因9人毁财后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嚣张,无奈下我家对处罚结果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得知后就勾结毁财犯罪嫌疑人郭某萍对我家进行实施报复行为,范宽民警自己报警、接警受理案件说我也有违法行为。然后民警范宽伪造了三份询问笔录,两份是骗隔壁村七十几岁的两位老夫妇签字,还有一份一看就知道是伪证,案涉现场是土路,证人孙某荣说我毁坏水泥路。就这样,民警范宽伪造证据将我行政拘留7日。
二、一审法官剪辑调查视频,枉法裁判。
2019年10月10日我到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我申请法院调取靖江市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提交了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录音,证明证人不知道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签字。靖江市公安局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又未能提供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就应该判定证据无效,还我清白。
可是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却将案件中止,说法院要调查。2020年9月2日再次开庭,法官当庭播放了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视频。庭后收到法院寄的视频光盘,发现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视频生成时间与实际拍摄视频时间不相符,证明视频已经修改过。我向高新区法院的督察反映,其答复说是拍摄的设备时间不准。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设备,时间相差一两分钟是情理之中,相差一两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还不同意提供视频载体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只赋予法院可以调取证据,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帮被告补充调查新证据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向匡某英和赵某祥调查核实并制作视频资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 23 日,我委托律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我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没有水泥路,是布满杂草的田埂,证人孙某荣是做伪证。二审法院法院不接受我提供的现场照片,认为“提交的照片与案涉发生时间相隔两年多,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案发当时的情况没有证明力。”既然认定现场是水泥路,法院为什么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民警处警时的执法视音频记录或现场照片来证明?我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是想表达什么,难道说经过两年水泥路就会自然变化成土路?
二审时我的委托律师再次走访了证人赵某祥和匡某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视频提交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可法院既不接受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我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调查视频是经过修改的,可二审判决依然是“一审法院已就此向赵某祥、匡某英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视频资料,确认三证人询问笔录制作形成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我上诉书上“处罚前靖江市公安局没有对我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等”依然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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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新做的棒极了,啧啧,已路转粉。
无肉不欢的欢同学,爱美食,每天乐的不行的人,与之为友,长命百岁一点儿问题没有[哇]
另:其他版本的关山酒,和邓寓君版的截然不同,戏腔部分倒是一样,说起来很有意思,什么时候,又成了男旦女生了[衰],女性唱的如此豪情万丈,男的唱的不知道那是啥,得空组织个K个局,戏腔歌曲攒了好大好大一批了,啧啧[好喜欢]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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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康县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情况的通报】截至3月24日17时,太康县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1例、无症状感染者4例。现将新增病例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病例10:自由职业,现住址:太康县财鑫路南段新天地小区东区。
3月20日之前无外省旅居史或省内有疫情发生地区旅居史。
3月20日,21时在重庆仔火锅就餐,后步行到芒果餐厅就餐,24时返回家中。
3月21日,8时驾车到财鑫路中段金梁小区施工工地,10时驾车回家。15时驾车到金梁小区施工工地,16时驾车返回家中。
3月22日,14时到太康县中医院采集核酸,14时30分步行回家,21时步行到谢安路金阳花园散步,后返回家中。
3月23日,9时步行到太康县中医院采集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后转送至集中隔离点。
病例11:系病例5同事,工作地址:周口开元新城小区,现住址: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moco新世界小区。
3月15日,23时驾车由漯河到达周口市太康县,入住金砂商务酒店。
3月16日,8时在金砂商务酒店隔壁胡辣汤店用早餐,后前往太康县各产品销售网点铺货。
3月17日至18日下午,与病例5活动轨迹一致。
3月18日,16时25分驾车回周口开元新城小区。
3月19日,7时50分返回漯河家中。
3月20日,11时30分驾车到周口开元新城小区,后与病例5等人驾车到西华县,期间行程轨迹与病例5一致。
3月21日,行程轨迹与病例5一致。
3月22日,8时与病例5等人到西华县中医院做核酸,后作为病例5的密接人员,在太康县集中隔离。
3月24日,经疾控专家组复核研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无症状感染者1:现住址:太康县宾东胡同。
3月15日至19日,每天7时送外孙女至工业小学上学,11时接回家中,期间大多在三角花园步行街两地活动。
3月20日,上午在家未外出,14时到步行街,17时返回家中。
3月21日,在家未外出。
3月22日,上午在家未外出,13时步行至三角花园,17时返回家中。
3月23日,7时步行前往三角花园对面核酸检测点采集核酸,后返回家中,9时前往支农路接二连三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
3月24日,7时许核酸检测初筛结果呈阳性,后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无症状感染者2:系病例5、病例11同事,现住址:西华县龙庭宾馆。
3月15日,与病例11一同到达太康县金砂商务酒店。
3月16日,7时外出至城郊乡、转楼镇铺货,11时到龙曲镇姐妹俩土豆粉就餐,后到王集乡铺货,17时返回太康县城,与病例11等人外出就餐,后返回金砂商务酒店。
3月17日,8时与病例11等人到马家胡辣汤就餐,后前往思成调料仓库装货。9时至14时先后到高朗乡党村超市、朱口镇一分利超市、关庄路口、青田超市、马头镇大润发超市、万家超市铺货,17时返回思成调料仓库,与病例11等人一同就餐,后返回金砂商务酒店。
3月18日,上午从金砂商务酒店去思成调料仓库装货,先后到王集乡鑫源超市、好事多干菜店、龙曲镇龙城村、刘珍庄、北谢庄、王集乡斧头岗村、城郊乡铺货,中午在龙曲镇姐妹土豆粉就餐,16时返回思成调料仓库,与病例11返回周口开元新城小区。
3月19日,7时从周口出发,前往西华县张大辉胡辣汤(逍遥路店)就餐,后在宜家超市做活动,期间与同事外出就餐,18时到宜家超市接同事返回西华县龙庭宾馆居住,19时许到拉面馆就餐,后返回龙庭宾馆。
3月20日,9时到宜家超市,后返回周口,12时在工农路南段35号就餐,13时在开元新城小区开会,19时30分前往西华县聚享来就餐,20时与病例5、病例11到永辉超市购物,后到永辉超市旁化妆品店购物,21时返回龙庭宾馆。
3月21日,7时40分到张大辉胡辣汤店(逍遥路店)就餐,9时30分下乡铺货,16时返回西华县城,与病例5、病例11会面,18时到荣悦精品酒店,随后到鱼见你火锅(逍遥路店)就餐,后返回酒店。
3月22日,8时与病例5等人到西华县中医院做核酸,后作为病例5的密接人员,在太康县集中隔离。
3月24日,经疾控专家组复核研判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目前已追踪到的密接和次密接人员均已落实集中医学观察,相关区域已实施封闭等管理。进一步的流调工作正在进行中,相关情况将及时对外公布。
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健康,提醒与上述人员在相同时间段、相关地点有相同活动轨迹的市民,请立即向当地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并主动扫码“太康县疫情防控居民到访涉疫重点场所报备码”登记报备,配合做好个人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相关措施。请广大居民不要恐慌,不信谣、不传谣,强化个人防护意识,配合做好扫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疫情防控措施,共筑免疫屏障建立。
太康县疫情防控健康热线:0394-6816116、6816117
太康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周口站、台)
病例10:自由职业,现住址:太康县财鑫路南段新天地小区东区。
3月20日之前无外省旅居史或省内有疫情发生地区旅居史。
3月20日,21时在重庆仔火锅就餐,后步行到芒果餐厅就餐,24时返回家中。
3月21日,8时驾车到财鑫路中段金梁小区施工工地,10时驾车回家。15时驾车到金梁小区施工工地,16时驾车返回家中。
3月22日,14时到太康县中医院采集核酸,14时30分步行回家,21时步行到谢安路金阳花园散步,后返回家中。
3月23日,9时步行到太康县中医院采集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后转送至集中隔离点。
病例11:系病例5同事,工作地址:周口开元新城小区,现住址: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moco新世界小区。
3月15日,23时驾车由漯河到达周口市太康县,入住金砂商务酒店。
3月16日,8时在金砂商务酒店隔壁胡辣汤店用早餐,后前往太康县各产品销售网点铺货。
3月17日至18日下午,与病例5活动轨迹一致。
3月18日,16时25分驾车回周口开元新城小区。
3月19日,7时50分返回漯河家中。
3月20日,11时30分驾车到周口开元新城小区,后与病例5等人驾车到西华县,期间行程轨迹与病例5一致。
3月21日,行程轨迹与病例5一致。
3月22日,8时与病例5等人到西华县中医院做核酸,后作为病例5的密接人员,在太康县集中隔离。
3月24日,经疾控专家组复核研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无症状感染者1:现住址:太康县宾东胡同。
3月15日至19日,每天7时送外孙女至工业小学上学,11时接回家中,期间大多在三角花园步行街两地活动。
3月20日,上午在家未外出,14时到步行街,17时返回家中。
3月21日,在家未外出。
3月22日,上午在家未外出,13时步行至三角花园,17时返回家中。
3月23日,7时步行前往三角花园对面核酸检测点采集核酸,后返回家中,9时前往支农路接二连三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
3月24日,7时许核酸检测初筛结果呈阳性,后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无症状感染者2:系病例5、病例11同事,现住址:西华县龙庭宾馆。
3月15日,与病例11一同到达太康县金砂商务酒店。
3月16日,7时外出至城郊乡、转楼镇铺货,11时到龙曲镇姐妹俩土豆粉就餐,后到王集乡铺货,17时返回太康县城,与病例11等人外出就餐,后返回金砂商务酒店。
3月17日,8时与病例11等人到马家胡辣汤就餐,后前往思成调料仓库装货。9时至14时先后到高朗乡党村超市、朱口镇一分利超市、关庄路口、青田超市、马头镇大润发超市、万家超市铺货,17时返回思成调料仓库,与病例11等人一同就餐,后返回金砂商务酒店。
3月18日,上午从金砂商务酒店去思成调料仓库装货,先后到王集乡鑫源超市、好事多干菜店、龙曲镇龙城村、刘珍庄、北谢庄、王集乡斧头岗村、城郊乡铺货,中午在龙曲镇姐妹土豆粉就餐,16时返回思成调料仓库,与病例11返回周口开元新城小区。
3月19日,7时从周口出发,前往西华县张大辉胡辣汤(逍遥路店)就餐,后在宜家超市做活动,期间与同事外出就餐,18时到宜家超市接同事返回西华县龙庭宾馆居住,19时许到拉面馆就餐,后返回龙庭宾馆。
3月20日,9时到宜家超市,后返回周口,12时在工农路南段35号就餐,13时在开元新城小区开会,19时30分前往西华县聚享来就餐,20时与病例5、病例11到永辉超市购物,后到永辉超市旁化妆品店购物,21时返回龙庭宾馆。
3月21日,7时40分到张大辉胡辣汤店(逍遥路店)就餐,9时30分下乡铺货,16时返回西华县城,与病例5、病例11会面,18时到荣悦精品酒店,随后到鱼见你火锅(逍遥路店)就餐,后返回酒店。
3月22日,8时与病例5等人到西华县中医院做核酸,后作为病例5的密接人员,在太康县集中隔离。
3月24日,经疾控专家组复核研判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目前已追踪到的密接和次密接人员均已落实集中医学观察,相关区域已实施封闭等管理。进一步的流调工作正在进行中,相关情况将及时对外公布。
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健康,提醒与上述人员在相同时间段、相关地点有相同活动轨迹的市民,请立即向当地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并主动扫码“太康县疫情防控居民到访涉疫重点场所报备码”登记报备,配合做好个人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相关措施。请广大居民不要恐慌,不信谣、不传谣,强化个人防护意识,配合做好扫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疫情防控措施,共筑免疫屏障建立。
太康县疫情防控健康热线:0394-6816116、6816117
太康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周口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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