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夫妻一方因伪造债务在离婚时仅被判决获得共同财产的25%,那么共同债务是否也可以由伪造债务一方多承担一些?
杭州中院二审认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2011)杭西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陈某、陶某1均有义务及时履行,陈某认为由于债权人陶志鹏和陶某1怠于处理相关债务,致使增加了债务利息,该增加部分不应由陈某承担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陈某上诉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扣除夫妻共同债务后再予以分割。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婚姻法关于伪造债务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精神,故本院对陈某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
关于分割比例问题。
因陈某伪造债务的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且杭州中院(2016)浙01民再14号民事判决根据陈某伪造债务的事实对原陈某的分割比例重新作出认定,即陶某1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5%,陈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25%,本案亦应遵循再审民事判决确定的比例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陶某1主张的分割对陶志鹏负有的共同债务问题,双方对陶志鹏所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对外双方仍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因双方现已离婚,对内双方应各承担50%的归还责任。
虽然陈某因伪造债务导致分割财产时少分,但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应负担更多的共同债务。
杭州中院二审认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2011)杭西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陈某、陶某1均有义务及时履行,陈某认为由于债权人陶志鹏和陶某1怠于处理相关债务,致使增加了债务利息,该增加部分不应由陈某承担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陈某上诉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扣除夫妻共同债务后再予以分割。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婚姻法关于伪造债务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精神,故本院对陈某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
关于分割比例问题。
因陈某伪造债务的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且杭州中院(2016)浙01民再14号民事判决根据陈某伪造债务的事实对原陈某的分割比例重新作出认定,即陶某1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5%,陈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25%,本案亦应遵循再审民事判决确定的比例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陶某1主张的分割对陶志鹏负有的共同债务问题,双方对陶志鹏所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对外双方仍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因双方现已离婚,对内双方应各承担50%的归还责任。
虽然陈某因伪造债务导致分割财产时少分,但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应负担更多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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