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盛集团连亏五年 现金流吃紧转型能否成功?】4月14日,港股上市公司百盛集团发布2021财年年报。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现收益总额为47.39亿元,同比增长7%,归属于母公司净亏损1.76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7元。公开资料显示,从2017年至2021年,百盛集团一直处于亏损中。
与亏损相对应的是,百盛集团还不断传出关店消息,以北京为例,截至4月14日,北京只剩下百盛复兴门店仍在正常营业,其余门店已悉数关闭。
为此百盛集团开始发展新业务,试图利用物业租赁来提升业绩,百盛集团在报告中表示,集团于2021年10月份签订了北京复兴门百盛店北楼的办公楼租赁合同。在此期间,集团继续推进此办公楼的改造,并预期在2022年第一季度交付给承租方。复兴门北楼位于北京金融街,百盛集团表示,此次办公楼将为集团带来稳定的经常性租金收入。https://t.cn/A663KHPR
与亏损相对应的是,百盛集团还不断传出关店消息,以北京为例,截至4月14日,北京只剩下百盛复兴门店仍在正常营业,其余门店已悉数关闭。
为此百盛集团开始发展新业务,试图利用物业租赁来提升业绩,百盛集团在报告中表示,集团于2021年10月份签订了北京复兴门百盛店北楼的办公楼租赁合同。在此期间,集团继续推进此办公楼的改造,并预期在2022年第一季度交付给承租方。复兴门北楼位于北京金融街,百盛集团表示,此次办公楼将为集团带来稳定的经常性租金收入。https://t.cn/A663KHPR
#厉害了北体# 近日,2021年度第十一届“感动海淀”文明人物颁奖典礼在中关村展示中心隆重举行。我校2018级研究生冠军班学生、东京奥运会女子铅球冠军巩立姣荣获2021年度“感动海淀”十大文明人物,北京体育大学冬奥服务保障团队荣获2021年度“感动海淀”文明集体。校党委常委、副校长周启迪代表学校参加颁奖典礼并接受颁奖。
【 #北京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把受贿所得转到岳母账户# ,#北京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宣判# 】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胡某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对被告人胡某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北京法院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被告人胡某系北京市某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0万余元。2021年5月,被告人胡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收取贿赂款11.94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的5.5万元转移到岳母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巨大;胡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结合胡某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21万元。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以及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
洗钱罪包含了两种行为类型,其中,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为他人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他洗钱”;通过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支票、股票,或者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自洗钱”。
如今,洗钱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反洗钱也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正式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洗钱罪范畴。
今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依法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尤其要加大力度惩治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犯罪。
面对反洗钱国际新形势和国内新要求,此案主审法官杨妮表示,审理被告人胡某受贿、“自洗钱”一案过程中,合议庭认真研究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的竞合关系,依法对“受贿自洗”行为数罪并罚,在打击腐败犯罪上游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填补贪腐犯罪“自洗钱”处罚真空,对贪腐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北京日报)
被告人胡某系北京市某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0万余元。2021年5月,被告人胡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收取贿赂款11.94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的5.5万元转移到岳母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巨大;胡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结合胡某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21万元。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以及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
洗钱罪包含了两种行为类型,其中,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为他人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他洗钱”;通过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支票、股票,或者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自洗钱”。
如今,洗钱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反洗钱也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正式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洗钱罪范畴。
今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依法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尤其要加大力度惩治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犯罪。
面对反洗钱国际新形势和国内新要求,此案主审法官杨妮表示,审理被告人胡某受贿、“自洗钱”一案过程中,合议庭认真研究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的竞合关系,依法对“受贿自洗”行为数罪并罚,在打击腐败犯罪上游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填补贪腐犯罪“自洗钱”处罚真空,对贪腐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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