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用顾客手机刷好评、电动车亏电只换不修……】
株洲晚报 记者/廖智勇 王晖
2月18日,株洲晚报报道了“普锐斯健身房关门跑路”的新闻,在社会上引发热议。昨日,记者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了解到,近两年,热线接到关于商业机构跑路的投诉陡增。在接线系统检索发现,自去年1月1日以来,接线系统记录的相关投诉多达188条,根据投诉人反馈的信息,会员卡剩余金额少则200元,最多的竟高达4万多元。
案例一
网吧关门,会员卡金额还剩好几千
市民龙先生在神农城从事餐饮工作,去网吧玩电脑游戏是他的业余爱好,去年年初,他在华人街优加网咖充值2000元,办理了会员。
“非会员是8元每小时,参加充值活动的话,充2000元送5000元,相当于每小时只要2块多钱。”龙先生说,之所以选择充值,一是因为优惠力度确实大,二是因为每小时8元的非会员价格太贵了。
今年正月初七,龙先生本想下班后去优加网咖玩游戏,却发现网吧没有开门。2月17日下午,他再次来到优加网咖门口,发现网吧依旧没有开门,透过玻璃门看到,店铺里的电脑和游戏设备几乎全部消失,只剩下桌椅。
“我会员卡里还剩5000多元,就这么打水漂了。”龙先生推测,优加网咖经营者十有八九已经跑路。
2月18日下午,记者前往优加网咖了解情况,店内情况与龙先生的描述一致,网吧的大门口也没有留下停业原因和联系方式。记者将情况反映到了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山市场监管所,监管所工作人员随即与优加网咖经营者取得了联系,经沟通,对方承认,的确计划终止经营网吧业务。目前,泰山市场监管所已经介入协调。
案例二
人去楼空,结余课程总价值高达20多万元
寒假结束,培训学校陆续开学。可市民唐小姐至今没收到DASH机器人培训机构(达奇学校)的开学通知。近日,她来到达奇学校,才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昨日,唐小姐终于联系上了学校负责人张威,得到的答复却是:学校经营不善,无力继续维持教学,已对接好其他机器人培训机构,学员们可以去指定学校完成剩余课时。
记者电话联系了张威,据他介绍,达奇学校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有4位股东,他是企业法人。截至去年6月,公司账户已经无余额,几位股东共同筹措了7万元用于场地租金,受疫情影响,达奇学校持续亏损,股东们不愿意继续投入。今年1月份,他自己也无法筹措到资金维持运转。为了尽量降低家长们的损失,他已经与株洲市爱创科技培训学校等几家同行进行协调,将学员分流。
根据家长们的统计,40多位学员的结余课程总价值高达20多万元。对于张威的说法,部分家长不愿意相信,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权,而另外一部分家长则倾向于接受张威的善后安排。“现在公司账上已经没钱,即便胜诉,能否拿到钱也是未知数。”一名家长无奈地表示。
面对VIP诱惑,消费者进退两难
近日,记者走访了市区内一些服务类机构,许多机构的服务项目中,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可谓天差地别。例如,位于珠江北路的一家头疗馆,“姜汁洗头”项目的非会员价为每次98元,而会员价仅48元;同样的例子也发生在神农城附近一家美容机构,普通的洗吹剪服务,VIP会员价仅相当于非会员价的三分之二。
有些服务行业虽然没有明确区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却采取充值赠送的形式进行打折优惠。在全市网娱行业,会员充值赠送网费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许多在网吧充值几千元的会员除了知晓网吧的经营地址外,连经营者的联系方式也没有。
“单次消费价格太高了,不充会员根本划不来。”在神农城某健身房,消费者刘女士说。
记者通过随机采访市民了解到,面对商家虚高的单次消费价格和诱人的会员折扣,“不充值消费不起,充值又要承担商家失联的风险”是许多消费者共同的心声。
办卡、买券、充值满减……各行各业的商家都在不断拓展预付式消费的应用场景,个别商业机构在明知已经出现重大风险且难以恢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宣传、疯狂发展会员,收取高额费用,一旦经营不善跑路,损失只能由消费者来承担。
面对预付款乱象,相关职能部门该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自己又该如何来规避风险呢?
专家声音
经贸专业人士:引入担保机制,促进买卖公平
湖南工业大学经贸学院财务管理专业教师欧阳祖友表示,预付款消费最大的问题是商家开发的预付款项目几乎没有备案,预收款资金没有存管,游离于监管之外。一旦商家动起歪念头,以预付之名,行敛财之实,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人们对消费的信心。
“规范预付款消费必须从根源上入手。”欧阳祖友认为,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要制定预付款消费项目的备案机制,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要求商家遵守预收款可退原则,并在经营场所公示退款条件、退款标准。企业如果要申请注销,要满足预收款资金“该退即退”这一原则。
“我认为,预付款消费可以引入担保机制。”欧阳祖友提出,如今,电子商务领域担保交易已经非常成熟,预付款消费如果也能引入担保机制,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但同时也要看到,实行担保交易后,由于商家无法获得现金流带来的额外收益,优惠力度也会大打折扣。”欧阳祖友表示。
律师:完善预付卡、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杨纲律师表示: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预付款消费,也被称为预收款消费,目前仅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关系层面上看,无论是购买服务或商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是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双方的交易实际上已经确立了相应的合同关系。
从合同主体上看,双方合同基本是由商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缺乏议价能力;从合同履行来看,消费款项已经完成支付,商家已占据绝对主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以“调价”或“调整经营政策”为由,单方变更合同条款。从维权成本来看,预付款消费少则几元,多则上万,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无论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成本都很高昂。
杨纲认为,针对当前市场上出现的预付款消费乱象,国家立法机关要立法提高采用预付款消费企业的门槛、实行特定行业预付款强制账户监管立法,建立并完善预付卡、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和预付卡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源头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
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树立证据意识,理性消费。
株洲晚报 记者/廖智勇 王晖
2月18日,株洲晚报报道了“普锐斯健身房关门跑路”的新闻,在社会上引发热议。昨日,记者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了解到,近两年,热线接到关于商业机构跑路的投诉陡增。在接线系统检索发现,自去年1月1日以来,接线系统记录的相关投诉多达188条,根据投诉人反馈的信息,会员卡剩余金额少则200元,最多的竟高达4万多元。
案例一
网吧关门,会员卡金额还剩好几千
市民龙先生在神农城从事餐饮工作,去网吧玩电脑游戏是他的业余爱好,去年年初,他在华人街优加网咖充值2000元,办理了会员。
“非会员是8元每小时,参加充值活动的话,充2000元送5000元,相当于每小时只要2块多钱。”龙先生说,之所以选择充值,一是因为优惠力度确实大,二是因为每小时8元的非会员价格太贵了。
今年正月初七,龙先生本想下班后去优加网咖玩游戏,却发现网吧没有开门。2月17日下午,他再次来到优加网咖门口,发现网吧依旧没有开门,透过玻璃门看到,店铺里的电脑和游戏设备几乎全部消失,只剩下桌椅。
“我会员卡里还剩5000多元,就这么打水漂了。”龙先生推测,优加网咖经营者十有八九已经跑路。
2月18日下午,记者前往优加网咖了解情况,店内情况与龙先生的描述一致,网吧的大门口也没有留下停业原因和联系方式。记者将情况反映到了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山市场监管所,监管所工作人员随即与优加网咖经营者取得了联系,经沟通,对方承认,的确计划终止经营网吧业务。目前,泰山市场监管所已经介入协调。
案例二
人去楼空,结余课程总价值高达20多万元
寒假结束,培训学校陆续开学。可市民唐小姐至今没收到DASH机器人培训机构(达奇学校)的开学通知。近日,她来到达奇学校,才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昨日,唐小姐终于联系上了学校负责人张威,得到的答复却是:学校经营不善,无力继续维持教学,已对接好其他机器人培训机构,学员们可以去指定学校完成剩余课时。
记者电话联系了张威,据他介绍,达奇学校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有4位股东,他是企业法人。截至去年6月,公司账户已经无余额,几位股东共同筹措了7万元用于场地租金,受疫情影响,达奇学校持续亏损,股东们不愿意继续投入。今年1月份,他自己也无法筹措到资金维持运转。为了尽量降低家长们的损失,他已经与株洲市爱创科技培训学校等几家同行进行协调,将学员分流。
根据家长们的统计,40多位学员的结余课程总价值高达20多万元。对于张威的说法,部分家长不愿意相信,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权,而另外一部分家长则倾向于接受张威的善后安排。“现在公司账上已经没钱,即便胜诉,能否拿到钱也是未知数。”一名家长无奈地表示。
面对VIP诱惑,消费者进退两难
近日,记者走访了市区内一些服务类机构,许多机构的服务项目中,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可谓天差地别。例如,位于珠江北路的一家头疗馆,“姜汁洗头”项目的非会员价为每次98元,而会员价仅48元;同样的例子也发生在神农城附近一家美容机构,普通的洗吹剪服务,VIP会员价仅相当于非会员价的三分之二。
有些服务行业虽然没有明确区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却采取充值赠送的形式进行打折优惠。在全市网娱行业,会员充值赠送网费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许多在网吧充值几千元的会员除了知晓网吧的经营地址外,连经营者的联系方式也没有。
“单次消费价格太高了,不充会员根本划不来。”在神农城某健身房,消费者刘女士说。
记者通过随机采访市民了解到,面对商家虚高的单次消费价格和诱人的会员折扣,“不充值消费不起,充值又要承担商家失联的风险”是许多消费者共同的心声。
办卡、买券、充值满减……各行各业的商家都在不断拓展预付式消费的应用场景,个别商业机构在明知已经出现重大风险且难以恢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宣传、疯狂发展会员,收取高额费用,一旦经营不善跑路,损失只能由消费者来承担。
面对预付款乱象,相关职能部门该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自己又该如何来规避风险呢?
专家声音
经贸专业人士:引入担保机制,促进买卖公平
湖南工业大学经贸学院财务管理专业教师欧阳祖友表示,预付款消费最大的问题是商家开发的预付款项目几乎没有备案,预收款资金没有存管,游离于监管之外。一旦商家动起歪念头,以预付之名,行敛财之实,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人们对消费的信心。
“规范预付款消费必须从根源上入手。”欧阳祖友认为,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要制定预付款消费项目的备案机制,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要求商家遵守预收款可退原则,并在经营场所公示退款条件、退款标准。企业如果要申请注销,要满足预收款资金“该退即退”这一原则。
“我认为,预付款消费可以引入担保机制。”欧阳祖友提出,如今,电子商务领域担保交易已经非常成熟,预付款消费如果也能引入担保机制,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但同时也要看到,实行担保交易后,由于商家无法获得现金流带来的额外收益,优惠力度也会大打折扣。”欧阳祖友表示。
律师:完善预付卡、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杨纲律师表示: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预付款消费,也被称为预收款消费,目前仅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关系层面上看,无论是购买服务或商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是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双方的交易实际上已经确立了相应的合同关系。
从合同主体上看,双方合同基本是由商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缺乏议价能力;从合同履行来看,消费款项已经完成支付,商家已占据绝对主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以“调价”或“调整经营政策”为由,单方变更合同条款。从维权成本来看,预付款消费少则几元,多则上万,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无论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成本都很高昂。
杨纲认为,针对当前市场上出现的预付款消费乱象,国家立法机关要立法提高采用预付款消费企业的门槛、实行特定行业预付款强制账户监管立法,建立并完善预付卡、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和预付卡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源头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
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树立证据意识,理性消费。
【专家谈丨张卫平:#汇聚金融力量助力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创新驱动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科技自立自强成为我国发展的战略支撑。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抓住了科技创新,便抓住了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局的“牛鼻子”。为了实现2035年的远景目标,为金融支持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牢固的树立金融支持科技和产业创新,就是谋未来、谋发展的理念
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产业链安全重要性急剧上升的历史背景下,金融支持科技、产业发展这个“老题目”才有了“新使命”。陕西金融业要不断地促进,从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到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再到加快推进人才发展体制和政策创新。
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顶层设计,努力破除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坚持创新发展,形成了从发展理念到发展战略,再到行动落实的完整链条。中国经济的庞大体量和阶段特征,决定了实现高质量发展既要依靠前沿创新领域的发展,更需要将创新扩散在整个经济体系、各个行业发展中。“十三五”时期,我国研发投入强度从2.06%增长到2.23%,基础研究经费增长近一倍,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从第29位升至第14位,重大创新成果竞相涌现,创新型国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增强创新动力。为此,必须坚持创新在陕西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构建新发展格局、塑造发展新优势,这样才能在危机中孕育先机、在变局中开新局。
(二)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向科技创新要方法
相比于英国、日本、以色列等国的成功,在科技创新方面,美国模式相对较多原创,我国直接融资体系是借鉴美国经验发展而来,也是支持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当前推动创新驱动背景下,健全支持科创的直接和间接融资体系迫在眉睫。近年来,随着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力度不断加大,科技企业金融可获得性明显提升,信用贷款推广和资本市场改革有效降低企业融资、上市门槛,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战略方向主动寻求科研院校合作,进一步增强竞争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但科技金融是一个系统性工作,涉及产业、科技、金融、财税多个领域,也涉及金融各个子行业,须要各方进一步共建良好市场制度和生态环境。
“核心技术靠化缘是要不来的”。“十三五”时期,国产航母、国产大飞机、长征五号运载火箭等一批国之重器相继诞生,5G通信、超级计算等产业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突破,正是坚持自力更生、创新攻关结出的硕果。要把握好历史大变局的趋势和机遇,找准发展领域、发展重点、发展路径、发展方法,向科技创新要方法、要答案,历来是重要而关键的选择。据了解,全国169个高新区生产总值达12万亿元,经济总量占全国的十分之一以上;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多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全面启动;数十万名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1.15万家企业,新增18家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等。当前,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科技创新已成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就要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创新体系。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下,我国仍存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关键领域被“卡脖子”的风险。因此,在“十四五”时期,就需要更加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更好地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把创新和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三)要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
亟须构建能够广泛覆盖创新风险、产业循环风险的现代金融生态体系和创新环境,用好科技“第一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以市场机制激发创新活力,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良性循环。
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支柱。回望“十三五”,中央围绕实体经济发展作了多次重要部署,无论是强调“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夯实实体经济根基”,还是提出“坚持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始终不变的核心逻辑就是“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十三五”以来,我国制造业增加值稳居世界第一,主要产品产量居世界前列,制造业研发投入强度从2016年的1.01%稳步提升至2019年的1.45%,助推“中国制造”大步迈向中高端。正是依托于“中国制造”的转型升级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国产品牌发力创新,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过去,是注重数量,如今是关注质量和体验;曾经是贴牌代工,现在是创立品牌;以前是大订单、闷头生产,现在是柔性制造、个性定制、工厂与市场精准对接。
目前,陕西一些实体行业还处于供应链下游甚至外包位置,远离产业链核心。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坚持自立自强,构建可靠可控的强大产业链。在继续千方百计保住产业链完整性的基础上,要拉长长板、补齐短板,在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节点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国内生产供应体系。另外,还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筑牢实体经济根基。今后,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坚持创新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能继续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强劲、更可持续的动力。
(四)要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和配置,大力发展非公经济
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推动县域经济向都市化发展,促进城乡居民收入的大幅提高。要强化人力资本配置。解决劳动力短缺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加强教育、培训、健康、迁徙等人力资本形成机制建设,建立统一人力资本市场,优化各类人力资本的配置和再配置,尤其是高端技术人才和企业家的市场化配置,要突出资本配置。
改革投资和税收体制,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风险投资和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资本配置。要加强陕西数据要素的配置。充分发挥数据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使大数据成为推动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数字经济本质是商品和服务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交易。目前,企业的规模优势正在被数字化优势取代,数字化正在转变甚至颠覆传统企业的发展模式。必须瞄准数字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改革和破除制约其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推动新基础设施建设,使陕西尽快成为“一带一路”上数字经济和产业的聚集区,成为引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五)要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体系
加快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在城乡人口双向流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工商资本下乡、科技成果下乡转化、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释放经济发展的内在潜能。打破垄断,推进能源、电力、通信、金融、交通等基础领域市场化准入改革,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法治化转型。加大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基础设施投资的力度和规模。强化陕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推进“一带一路”经济带贸易、投资和金融的开放。同时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保、养老等公共消费领域的改革,扩大公共消费规模,规范公共消费行为,促进教育、医疗等领域公共服务消费的均等化和可获得性。
要构建完善科技金融体系,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良性循环,不仅能够大大加快陕西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经济实力,而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意义。科技界亟须得到金融界的支持,科学技术和经济金融交叉融合将产生巨大力量,但其分属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界别,目前相互之间沟通和了解不够,亟须加强交流对话机制,加强相互了解。二者的融合是推动产业发展,做好了事半功倍。
(六)要扩大改革开放力度,尽快建立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要最大程度上的探索国际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本自由、运输自由和人员执业自由,支持在西安设立“中国内陆自由贸易港”。统筹西安陆港、空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口岸“四大平台”建设,推进中欧班列“长安号”开展国际邮政信件和包裹运输业务,打造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支持开放要素向大西安汇集。在办好丝博会、欧亚经济论坛、杨凌农高会的基础上,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亚洲文明对话大会等活动落户西安。
推动“一带一路”国家及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等组织在西安设立领事馆及办事机构。支持西安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国际商事争端管理中心、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法律查明中心及律师学院等,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律师联盟分支机构。发挥第五航权功能,支持西安—咸阳共建临空经济示范区,开展空铁、公铁、海铁联运试点示范。加快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等人文交流基地建设。
(作者系陕西省改革发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中小企业协会专家顾问团专家、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高级审计师)https://t.cn/A6iYlKfo
(一)要牢固的树立金融支持科技和产业创新,就是谋未来、谋发展的理念
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产业链安全重要性急剧上升的历史背景下,金融支持科技、产业发展这个“老题目”才有了“新使命”。陕西金融业要不断地促进,从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到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再到加快推进人才发展体制和政策创新。
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顶层设计,努力破除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坚持创新发展,形成了从发展理念到发展战略,再到行动落实的完整链条。中国经济的庞大体量和阶段特征,决定了实现高质量发展既要依靠前沿创新领域的发展,更需要将创新扩散在整个经济体系、各个行业发展中。“十三五”时期,我国研发投入强度从2.06%增长到2.23%,基础研究经费增长近一倍,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从第29位升至第14位,重大创新成果竞相涌现,创新型国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增强创新动力。为此,必须坚持创新在陕西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构建新发展格局、塑造发展新优势,这样才能在危机中孕育先机、在变局中开新局。
(二)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向科技创新要方法
相比于英国、日本、以色列等国的成功,在科技创新方面,美国模式相对较多原创,我国直接融资体系是借鉴美国经验发展而来,也是支持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当前推动创新驱动背景下,健全支持科创的直接和间接融资体系迫在眉睫。近年来,随着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力度不断加大,科技企业金融可获得性明显提升,信用贷款推广和资本市场改革有效降低企业融资、上市门槛,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战略方向主动寻求科研院校合作,进一步增强竞争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但科技金融是一个系统性工作,涉及产业、科技、金融、财税多个领域,也涉及金融各个子行业,须要各方进一步共建良好市场制度和生态环境。
“核心技术靠化缘是要不来的”。“十三五”时期,国产航母、国产大飞机、长征五号运载火箭等一批国之重器相继诞生,5G通信、超级计算等产业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突破,正是坚持自力更生、创新攻关结出的硕果。要把握好历史大变局的趋势和机遇,找准发展领域、发展重点、发展路径、发展方法,向科技创新要方法、要答案,历来是重要而关键的选择。据了解,全国169个高新区生产总值达12万亿元,经济总量占全国的十分之一以上;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多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全面启动;数十万名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1.15万家企业,新增18家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等。当前,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科技创新已成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就要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创新体系。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下,我国仍存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关键领域被“卡脖子”的风险。因此,在“十四五”时期,就需要更加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更好地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把创新和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三)要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
亟须构建能够广泛覆盖创新风险、产业循环风险的现代金融生态体系和创新环境,用好科技“第一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以市场机制激发创新活力,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良性循环。
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支柱。回望“十三五”,中央围绕实体经济发展作了多次重要部署,无论是强调“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夯实实体经济根基”,还是提出“坚持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始终不变的核心逻辑就是“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十三五”以来,我国制造业增加值稳居世界第一,主要产品产量居世界前列,制造业研发投入强度从2016年的1.01%稳步提升至2019年的1.45%,助推“中国制造”大步迈向中高端。正是依托于“中国制造”的转型升级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国产品牌发力创新,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过去,是注重数量,如今是关注质量和体验;曾经是贴牌代工,现在是创立品牌;以前是大订单、闷头生产,现在是柔性制造、个性定制、工厂与市场精准对接。
目前,陕西一些实体行业还处于供应链下游甚至外包位置,远离产业链核心。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坚持自立自强,构建可靠可控的强大产业链。在继续千方百计保住产业链完整性的基础上,要拉长长板、补齐短板,在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节点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国内生产供应体系。另外,还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筑牢实体经济根基。今后,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坚持创新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能继续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强劲、更可持续的动力。
(四)要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和配置,大力发展非公经济
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推动县域经济向都市化发展,促进城乡居民收入的大幅提高。要强化人力资本配置。解决劳动力短缺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加强教育、培训、健康、迁徙等人力资本形成机制建设,建立统一人力资本市场,优化各类人力资本的配置和再配置,尤其是高端技术人才和企业家的市场化配置,要突出资本配置。
改革投资和税收体制,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风险投资和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资本配置。要加强陕西数据要素的配置。充分发挥数据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使大数据成为推动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数字经济本质是商品和服务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交易。目前,企业的规模优势正在被数字化优势取代,数字化正在转变甚至颠覆传统企业的发展模式。必须瞄准数字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改革和破除制约其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推动新基础设施建设,使陕西尽快成为“一带一路”上数字经济和产业的聚集区,成为引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五)要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体系
加快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在城乡人口双向流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工商资本下乡、科技成果下乡转化、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释放经济发展的内在潜能。打破垄断,推进能源、电力、通信、金融、交通等基础领域市场化准入改革,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法治化转型。加大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基础设施投资的力度和规模。强化陕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推进“一带一路”经济带贸易、投资和金融的开放。同时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保、养老等公共消费领域的改革,扩大公共消费规模,规范公共消费行为,促进教育、医疗等领域公共服务消费的均等化和可获得性。
要构建完善科技金融体系,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良性循环,不仅能够大大加快陕西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经济实力,而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意义。科技界亟须得到金融界的支持,科学技术和经济金融交叉融合将产生巨大力量,但其分属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界别,目前相互之间沟通和了解不够,亟须加强交流对话机制,加强相互了解。二者的融合是推动产业发展,做好了事半功倍。
(六)要扩大改革开放力度,尽快建立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要最大程度上的探索国际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本自由、运输自由和人员执业自由,支持在西安设立“中国内陆自由贸易港”。统筹西安陆港、空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口岸“四大平台”建设,推进中欧班列“长安号”开展国际邮政信件和包裹运输业务,打造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支持开放要素向大西安汇集。在办好丝博会、欧亚经济论坛、杨凌农高会的基础上,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亚洲文明对话大会等活动落户西安。
推动“一带一路”国家及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等组织在西安设立领事馆及办事机构。支持西安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国际商事争端管理中心、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法律查明中心及律师学院等,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律师联盟分支机构。发挥第五航权功能,支持西安—咸阳共建临空经济示范区,开展空铁、公铁、海铁联运试点示范。加快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等人文交流基地建设。
(作者系陕西省改革发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中小企业协会专家顾问团专家、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高级审计师)https://t.cn/A6iYlKfo
#征拆维权# 【最高法判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未解决前, 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征收前,应补偿先到位。
01
裁判要点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经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XX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69号。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原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听证审查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行监字第2102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二审法院查明以下主要事实:XX公司于2004年4月和2005年10月先后办理了双塔西街16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6年3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于2014年4月4日发布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公示于2014年4月10日《太原日报》、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该《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市政府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通告》载明所涉安业公司两幅土地的面积分别为7.77平方米、741.73平方米,共749.5平方米。XX公司对《通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一、二审法院认为:太原市政府于2014年4月4日发布《通告》,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南北界线、涉及单位和收回土地面积。收回通告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是为实现城市规划而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根据法律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发布前,相关单位办理了用地规划手续,并报请太原市政府批复同意,其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因此,《通告》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注销事项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太原市政府收回XX公司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通告》中也明确,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拆迁补偿事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2014年4月10日《通告》公示后,即于5月7日决定该项目暂缓实施,故未能实际开展补偿工作。XX公司认为太原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须落实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X公司要求撤销太原市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XX公司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请求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理由有:第一,太原市政府在补偿事宜均未落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太原市政府作为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
第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规划手续的办理须经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规划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报批。本案中,太原市政府在道路改造的规划手续未经法定程序办理的情况下即直接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程序违法;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太原市政府的收地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符,收地决定作出至今已有两年之久,而道路改造项目并未开工建设,显然与我国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相违悖;
第五,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太原市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向XX公司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定,也没有告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任何事实、理由和依据,更没有听取XX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取而代之的是仅仅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以通告的形式公示了收回安业公司土地的面积共计749.5平方米(具体四至范围不清)。
综上,太原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明显程序不当,属于违法行政。原审法院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
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政府答辩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太原市政府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主体适格,系在法定权限内作出。太原市政府对收回道路改造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作出通告,并在媒体进行了公示,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太原市政府要求包括安业公司在内的有关单位及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XX公司的再审请求。
在本院对本案的听证审查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在本案再审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政府表示,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10日《通告》公示后,即于5月7日决定并公告该项目暂缓实施”,系一、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的事实,目前虽然相关报纸已经公开报道过暂缓实施该项目,但太原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未作出暂缓实施的书面决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本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曾多次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内容已经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对同时收回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和其他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安置房屋等内容的,被征收人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征收机关对诉讼期间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太原市政府收回XX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49.5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XX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XX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以及《征补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精神,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太原市政府以《通告》形式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XX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XX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XX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山西省XX集团有限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征收前,应补偿先到位。
01
裁判要点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经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XX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69号。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原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听证审查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行监字第2102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二审法院查明以下主要事实:XX公司于2004年4月和2005年10月先后办理了双塔西街16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6年3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于2014年4月4日发布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公示于2014年4月10日《太原日报》、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该《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市政府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通告》载明所涉安业公司两幅土地的面积分别为7.77平方米、741.73平方米,共749.5平方米。XX公司对《通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一、二审法院认为:太原市政府于2014年4月4日发布《通告》,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南北界线、涉及单位和收回土地面积。收回通告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是为实现城市规划而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根据法律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发布前,相关单位办理了用地规划手续,并报请太原市政府批复同意,其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因此,《通告》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注销事项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太原市政府收回XX公司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通告》中也明确,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拆迁补偿事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2014年4月10日《通告》公示后,即于5月7日决定该项目暂缓实施,故未能实际开展补偿工作。XX公司认为太原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须落实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X公司要求撤销太原市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XX公司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请求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理由有:第一,太原市政府在补偿事宜均未落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太原市政府作为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
第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规划手续的办理须经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规划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报批。本案中,太原市政府在道路改造的规划手续未经法定程序办理的情况下即直接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程序违法;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太原市政府的收地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符,收地决定作出至今已有两年之久,而道路改造项目并未开工建设,显然与我国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相违悖;
第五,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太原市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向XX公司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定,也没有告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任何事实、理由和依据,更没有听取XX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取而代之的是仅仅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以通告的形式公示了收回安业公司土地的面积共计749.5平方米(具体四至范围不清)。
综上,太原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明显程序不当,属于违法行政。原审法院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
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政府答辩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太原市政府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主体适格,系在法定权限内作出。太原市政府对收回道路改造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作出通告,并在媒体进行了公示,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太原市政府要求包括安业公司在内的有关单位及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XX公司的再审请求。
在本院对本案的听证审查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在本案再审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政府表示,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10日《通告》公示后,即于5月7日决定并公告该项目暂缓实施”,系一、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的事实,目前虽然相关报纸已经公开报道过暂缓实施该项目,但太原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未作出暂缓实施的书面决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本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曾多次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内容已经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对同时收回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和其他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安置房屋等内容的,被征收人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征收机关对诉讼期间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太原市政府收回XX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49.5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XX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XX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以及《征补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精神,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太原市政府以《通告》形式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XX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XX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XX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山西省XX集团有限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