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稀土会议纪要20210827
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星期五 一、简要介绍
北方稀土会议纪要
北方稀土上半年净利润实现 20.35 亿元,同比增长 500%以上,扣费净利润增长 565%。
1.1 上半年北方稀土生产经营的三个特点
1)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呈现出强劲增长势头。
2)产销量同比有所提升,尤其在促进库存商品的销售方面表现优异。
3)加大了资本运作的力度,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
对内:通过债转股或增加现金出资的方式,对产业链上下游有着密切关联的磁材公司 与贮氢公司进行了大额投资。
a)磁材公司将 2 亿元的债权转入股权,同时出资 3200 万元收购稀土院对磁材公司 11%的持股比例。北方稀土对磁材公司的持股比例显著上升。
b)贮氢公司将 7000 万元的债权转入股权,同时增资 4000 万现金,进一步提升下游 产业子公司的竞争和盈利能力。
c)北方稀土(安徽)永磁公司二期改扩建,公司增资 5400 万现金,进一步提升企业 的竞争能力以及产品的规模与档次。
对外: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运作力度的同时确保金融投资的收益。
a)出资 8300 万元收购华星稀土,为公司进一步提升金属冶炼能力奠定基础。
b)积极践行国家碳中和理念,投资 8.4 亿元收购环保产业公司。环保产业公司上半 年实现 1.5 亿元净利润。
c)准备出资 6-8 亿元增持宝钢股份股票,同时将减持盛和资源 1800 万股。
1.2 稀土市场近期走势与后期展望
相对前期的快速上涨,近期稀土价格表现出小幅回落。但是市场的供应格局没有发生 变化。受到疫情的影响,7 月份起,缅甸海外矿的进口下降较多,同时 6 月份以来受到环 保核查的要求,南方部分省市稀土生产企业减产甚至停产。整体处于供应偏紧情况。
商品价格在 8 月份出现小幅震荡态势。一方面是受到下游资产企业进一步消化库存的 影响,另一方面是受到海外需求的影响。
截止目前,整体需求仍在显著增长。从钕铁硼磁性材料的大需求端来看,上半年新能 源汽车的产销量分别同比增长两倍;国家能源统计局数据表明,上半年风电装机量达到 2.9 亿千瓦,同比增长 34.7%。受国家政策能耗双控影响,各地纷纷加大永磁电机替代传 统工业电机降低能耗的支持力度。比如包头地区 4 月份出台“鼓励用永磁电机替代传统工 业电机”的奖补政策。未来工业电机能耗控制将会带动磁材材料的应用。
海关统计数据表明,7 月份单月出口同比提升显著,环比提升 12.76%。出口的量和价 处于双升的态势。未来进入 9-10 月黄金季,预期金属镨钕与磁材商品的需求存在较大的 上升趋势,为商品价格的持稳提供有利支撑。公司继续看好后期稀土价格。
二、Q&A
Q1:上半年稀土配额同比增长 27%,公司出货同比、环比均有大幅增长,但下游原料库库 存偏低,是否意味着行业供需偏紧?9 月开始进入旺季,价格是否会稳定向好?
A:9-10 月是生产旺季,自然会拉动需求。
Q2:稀土下游重要需求端是钕铁硼材料,覆盖新能源汽车、传统汽车、风电、节能变频空 调等。从上半年来看,以上几个下游需求哪些比较旺盛/相对稳定?未来下游哪个方向存 在较大的增量空间?
A:1)新能源汽车需求的增长非常显著。
2)风电装机量同比增长拉动磁材需求。
3)三季度是 3c 旺季,需求将会得到提升。
4)环保节能要求更换永磁电机,也是对稀土需求的有力支撑。
5)在空调和节能电梯领域,固频和变频的占有率分别在 50%左右。随着固频空调的逐 步淘汰,变频空调的量将增长。
6)工业机器人的推广使用率逐年提升。其更多定制纪要添加微 start20160903 驱 动电机大多使用高性能钕铁硼,对磁材需求有拉动作用。
以上 6 大类均有增长态势。新能源汽车未来需求可能会持续高速增长,其他几个应用 领域可能会保持相对平稳的增长态势。
Q3:二季度利润达到 12 亿元,相比一季度 7 亿元增速较快。价与量对利润增长的影响权 重如何?
A:二季度比一季度均价略高。价涨对利润影响的权重较小,量增权重稍大。与以往同期 相比,公司在销售量上有显著提升,比如稀土氧化物和稀土盐类的销售环比分别增长 35%。 量增反映了需求的增长。
Q4:目前稀土的供给端处于国家指标管控的状态,今年第二批配额应该近期将逐步推出。 预期配额情况如何?
A:结合中央部委以及国家近些年正式发表的言论判断,稀土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也 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并且稀土管理条例鼓励对稀土废料回收进行综合利用。既要保护 资源的开采,又要加大废料的综合回收利用。上半年指标跟去年同期相比有 20%以上增速, 预期下半年指标趋紧,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配额将遵循稳中有进的规律。
Q5:公司长期投资同行公司盛和资源,近期减持的原因是?
A:公司当初投资金额相对较低,约 6000 多万元。经过盛和资源多年不断努力,在盈利能 力和市值表现上都有非常好的发展态势。公司长期持有的盛和资源后,希望在资本市场上 进行一次尝试:通过增减持某些关联度较高的企业,来获得金融投资的收益。减持盛和资 源一方面是为了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为了固化收益。
Q6:公司未来是否会布局海外稀土资源?
A:中央及地方政府都鼓励央企、地方国企以及民营企业走向海外,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国家鼓励从国外市场上获得战略资源。公司会进行相应的尝试工作。
Q7:二季度公司存货量环比增加,主要增量来自于哪一方面?
A:1)公司积极参与大宗有色商品的贸易。由于存在账期,未结算的商品作为库存商品处 理。
2)功能材料与终端应用的产品产销率未达到 100%,仍有部分库存。
Q8:一季度工信部推出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7 月份工信部领导提出要尽快推动稀土 管理条例的落实。如何看待条例?预期今年年底落地的几率如何?
A:国家出台稀土管理条例最根本的目的是从立法的角度规范稀土行业的生产运行,对稀 土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有利。过去主要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如环保或打黑等)维持行业健 康发展,不是长期有效的方式。通过立法方式对稀土行业的健康发展进行规范化的指导,
在法律上进行查漏补缺,使稀土行业健康有序地稳步发展,体现出国家对稀土供给端有序 管控的决心。
据闻工信部近期正在积极征求有关意见,加快实施管理条例。
Q9:公司与包钢股份进行稀土原矿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以及价格展望如何?
A:矿实际上并不由包钢股份或北方稀土掌控,而是受双方的同一控股股东包钢集团掌控。 尾矿里的稀土资源是属于包钢股份的。
关于价格机制,今年 3 月份公司发布双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告。公告阐述非常明确, 同时建议关注北方稀土历史公告。对比稀土商品价格的走势,金矿价格的涨幅比商品价格 的涨幅低。双方要按照商品价格的市场波动情况进行每次关联交易价格的协商确认。
Q10:公司交易的对象是包钢集团还是包钢股份?
A:包钢股份。包钢股份从集团购买矿石,生产铁金矿用于自己使用,利用尾矿含稀土的 资源生成稀土金矿副产品,向北方稀土出售。
Q11:历史公告显示一年一结,但是年中价格会有波动。价格形成机制是怎样的?
A:历年基本一年定一次价格,今年调整后将依据每个季度价格波动的幅度大小进行调整。 今年上半年的商品价格相对平稳,所以目前没有调整价格。当价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后, 双方会及时公告价格的调整情况。
Q12:氧化镨钕上涨的趋势是平稳还是会加速?下半年预期毛利率情况如何?
A:如果原料成本没有增长,商品价格增速较大,毛利率肯定提升。公司一方面在成本管 控方面投入较多,今年上半年费用率同比下降,另一方面公司会积极加大销售力度,尽量 将商品在高价位卖出。
Q13:库存没有卖掉是什么原因?是二季度需求疲软还是其他原因?
A:稀土元素的应用多年来始终是不平衡、不充分的,特别是镧铈元素用途虽然广,但是 用量少。公司氧化物产品中,氧化镧铈占 75%左右,氧化镨钕占 20%左右。由于镧铈自身 的用量受到限制,销售也受到限制,自然会有库存留存。因为今年公司加大促销力度,且 市场需求在增长,镧铈产品销量增加,所以出现库存下降的情况。
Q14:是否可以通过加大出口来解决库存?
A:国外需求大体与国内相同。今年公司加大出口力度,上半年出口量同比增长。
Q15:出口的比例总体占比较低是否因为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
A:不是。主要因为国内需求量增加。北方稀土占全国稀土出口产品的 30%,国内最大。
Q16:公司出口毛利率历史总体低于国内的原因是?
A:因为出口产品大多为盐类或氧化镧铈类产品,本身商品价值较低。国内的销量结构中 主要为金属镨钕和氧化镨钕。除了量以外,主要由于产品销售结构导致出口金额和国内销 售收入金额不同。
Q17:近几年没有批新的稀土分离产能。需求如果持续增长,分离产能会不会成为行业瓶 颈?公司目前分离产能情况如何?
A:国家一直严控冶炼分离产能,企业改扩建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公司分离产能与需求匹 配。今年公司开展四个冶炼分离场的异地改扩建搬迁工作,未来会逐步扩建来适应需求的 增长。
Q18:上半年配额中,公司矿端占 52-53%,冶炼端占 47-48%。下半年及未来,公司是否有 可能获得更大配额?
A:每年工信部和国土资源部下达配额指标都会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在相关生产企业进 行现场核查。一般会优先考虑环保达标、生产制造水平先进且能耗水平低的企业。
从近几年配额指标的分配计划来看,北方稀土占明显优势。除了资源的保障稳定以外, 国家对北方稀土的生产管理、环保治理等各个方面比较认可。
Q19:新厂建成后,公司的分离产能能达到多少?上半年产能利用率如何? A:请大家查阅以往披露的公告。
Q20:6-7 月四川环保督察,之后有限电减产停产。前两天中央环保督察组要进行新一轮督 查,其中有四川省,如何看待接下来四川稀土产量的变化?
A:要看事情发展情况做下一步的判断。目前公司和四川尚未沟通,具体情况不太了解。
Q21:传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对钕铁硼的使用量如何?
A:每辆传统汽车使用量约 1.4 公斤,每辆新能源汽车约 3.5-5 公斤。纯电动相比插电电 动使用量更高。
Q22:稀土行业公司产能利用率一般多少?
A:各家企业情况不同。北方稀土开工率非常高。部分南方的生产企业的设备开工率非常 低,一方面受到资源供应的影响,另一方面与工信部的配额指标有关。
Q23:除了稀土氧化物(氧化镨钕)以外,公司其他的产业布局是否存在成为未来利润重 要支柱和补充的点?
A:公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产业链的延伸,扩大下游的功能材料产能:
1)布局磁材行业。北方稀土对磁材公司投资,同时对安徽永磁也增大投资,加大产 能的提升。公司现有合金的产能 3.5 万吨,磁体的生产能力仅 2000 吨。为了平衡全金属, 同时加大对下游产业的掌控力,未来公司将在磁材领域进一步布局。
2)提高抛光粉行业市占率。公司要持续加大抛光粉领域的竞争优势。今年对天骄清 美、淄博灵芝的抛光生产能力进行扩建。通过产能扩建提高市场占有率。
Q24:公司存货余额非常高,接近 100 亿元。公司存货减值计提的政策是什么?
A:稀土金矿存货原料每年都在上涨,只有增值,没有减值。近两年镧铈商品价格下跌, 盐类产品减值。此外公司从事有色大宗商品贸易,存在结算周期问题,也不会做减值计提 准备。
Q25:100 亿存货结构如何?多少是镧铈,多少是其他贸易商品?
A:企业的库存结构是核心数据,不方便向外透露。
三、总结
7-8 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商品价格情况整体优于二季度和一季度。公司展望全年 经营业绩将保持较好的上升势头。
由于供应格局没有大的增量,需求增长比较快速,钕铁硼将维持每年 10%以上的稳定 增长需求,商品价格也会保持较高价位运行。公司的生产和市场的变化处于良性的发展趋 势中。#投资##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星期五 一、简要介绍
北方稀土会议纪要
北方稀土上半年净利润实现 20.35 亿元,同比增长 500%以上,扣费净利润增长 565%。
1.1 上半年北方稀土生产经营的三个特点
1)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呈现出强劲增长势头。
2)产销量同比有所提升,尤其在促进库存商品的销售方面表现优异。
3)加大了资本运作的力度,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
对内:通过债转股或增加现金出资的方式,对产业链上下游有着密切关联的磁材公司 与贮氢公司进行了大额投资。
a)磁材公司将 2 亿元的债权转入股权,同时出资 3200 万元收购稀土院对磁材公司 11%的持股比例。北方稀土对磁材公司的持股比例显著上升。
b)贮氢公司将 7000 万元的债权转入股权,同时增资 4000 万现金,进一步提升下游 产业子公司的竞争和盈利能力。
c)北方稀土(安徽)永磁公司二期改扩建,公司增资 5400 万现金,进一步提升企业 的竞争能力以及产品的规模与档次。
对外: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运作力度的同时确保金融投资的收益。
a)出资 8300 万元收购华星稀土,为公司进一步提升金属冶炼能力奠定基础。
b)积极践行国家碳中和理念,投资 8.4 亿元收购环保产业公司。环保产业公司上半 年实现 1.5 亿元净利润。
c)准备出资 6-8 亿元增持宝钢股份股票,同时将减持盛和资源 1800 万股。
1.2 稀土市场近期走势与后期展望
相对前期的快速上涨,近期稀土价格表现出小幅回落。但是市场的供应格局没有发生 变化。受到疫情的影响,7 月份起,缅甸海外矿的进口下降较多,同时 6 月份以来受到环 保核查的要求,南方部分省市稀土生产企业减产甚至停产。整体处于供应偏紧情况。
商品价格在 8 月份出现小幅震荡态势。一方面是受到下游资产企业进一步消化库存的 影响,另一方面是受到海外需求的影响。
截止目前,整体需求仍在显著增长。从钕铁硼磁性材料的大需求端来看,上半年新能 源汽车的产销量分别同比增长两倍;国家能源统计局数据表明,上半年风电装机量达到 2.9 亿千瓦,同比增长 34.7%。受国家政策能耗双控影响,各地纷纷加大永磁电机替代传 统工业电机降低能耗的支持力度。比如包头地区 4 月份出台“鼓励用永磁电机替代传统工 业电机”的奖补政策。未来工业电机能耗控制将会带动磁材材料的应用。
海关统计数据表明,7 月份单月出口同比提升显著,环比提升 12.76%。出口的量和价 处于双升的态势。未来进入 9-10 月黄金季,预期金属镨钕与磁材商品的需求存在较大的 上升趋势,为商品价格的持稳提供有利支撑。公司继续看好后期稀土价格。
二、Q&A
Q1:上半年稀土配额同比增长 27%,公司出货同比、环比均有大幅增长,但下游原料库库 存偏低,是否意味着行业供需偏紧?9 月开始进入旺季,价格是否会稳定向好?
A:9-10 月是生产旺季,自然会拉动需求。
Q2:稀土下游重要需求端是钕铁硼材料,覆盖新能源汽车、传统汽车、风电、节能变频空 调等。从上半年来看,以上几个下游需求哪些比较旺盛/相对稳定?未来下游哪个方向存 在较大的增量空间?
A:1)新能源汽车需求的增长非常显著。
2)风电装机量同比增长拉动磁材需求。
3)三季度是 3c 旺季,需求将会得到提升。
4)环保节能要求更换永磁电机,也是对稀土需求的有力支撑。
5)在空调和节能电梯领域,固频和变频的占有率分别在 50%左右。随着固频空调的逐 步淘汰,变频空调的量将增长。
6)工业机器人的推广使用率逐年提升。其更多定制纪要添加微 start20160903 驱 动电机大多使用高性能钕铁硼,对磁材需求有拉动作用。
以上 6 大类均有增长态势。新能源汽车未来需求可能会持续高速增长,其他几个应用 领域可能会保持相对平稳的增长态势。
Q3:二季度利润达到 12 亿元,相比一季度 7 亿元增速较快。价与量对利润增长的影响权 重如何?
A:二季度比一季度均价略高。价涨对利润影响的权重较小,量增权重稍大。与以往同期 相比,公司在销售量上有显著提升,比如稀土氧化物和稀土盐类的销售环比分别增长 35%。 量增反映了需求的增长。
Q4:目前稀土的供给端处于国家指标管控的状态,今年第二批配额应该近期将逐步推出。 预期配额情况如何?
A:结合中央部委以及国家近些年正式发表的言论判断,稀土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也 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并且稀土管理条例鼓励对稀土废料回收进行综合利用。既要保护 资源的开采,又要加大废料的综合回收利用。上半年指标跟去年同期相比有 20%以上增速, 预期下半年指标趋紧,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配额将遵循稳中有进的规律。
Q5:公司长期投资同行公司盛和资源,近期减持的原因是?
A:公司当初投资金额相对较低,约 6000 多万元。经过盛和资源多年不断努力,在盈利能 力和市值表现上都有非常好的发展态势。公司长期持有的盛和资源后,希望在资本市场上 进行一次尝试:通过增减持某些关联度较高的企业,来获得金融投资的收益。减持盛和资 源一方面是为了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为了固化收益。
Q6:公司未来是否会布局海外稀土资源?
A:中央及地方政府都鼓励央企、地方国企以及民营企业走向海外,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国家鼓励从国外市场上获得战略资源。公司会进行相应的尝试工作。
Q7:二季度公司存货量环比增加,主要增量来自于哪一方面?
A:1)公司积极参与大宗有色商品的贸易。由于存在账期,未结算的商品作为库存商品处 理。
2)功能材料与终端应用的产品产销率未达到 100%,仍有部分库存。
Q8:一季度工信部推出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7 月份工信部领导提出要尽快推动稀土 管理条例的落实。如何看待条例?预期今年年底落地的几率如何?
A:国家出台稀土管理条例最根本的目的是从立法的角度规范稀土行业的生产运行,对稀 土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有利。过去主要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如环保或打黑等)维持行业健 康发展,不是长期有效的方式。通过立法方式对稀土行业的健康发展进行规范化的指导,
在法律上进行查漏补缺,使稀土行业健康有序地稳步发展,体现出国家对稀土供给端有序 管控的决心。
据闻工信部近期正在积极征求有关意见,加快实施管理条例。
Q9:公司与包钢股份进行稀土原矿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以及价格展望如何?
A:矿实际上并不由包钢股份或北方稀土掌控,而是受双方的同一控股股东包钢集团掌控。 尾矿里的稀土资源是属于包钢股份的。
关于价格机制,今年 3 月份公司发布双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告。公告阐述非常明确, 同时建议关注北方稀土历史公告。对比稀土商品价格的走势,金矿价格的涨幅比商品价格 的涨幅低。双方要按照商品价格的市场波动情况进行每次关联交易价格的协商确认。
Q10:公司交易的对象是包钢集团还是包钢股份?
A:包钢股份。包钢股份从集团购买矿石,生产铁金矿用于自己使用,利用尾矿含稀土的 资源生成稀土金矿副产品,向北方稀土出售。
Q11:历史公告显示一年一结,但是年中价格会有波动。价格形成机制是怎样的?
A:历年基本一年定一次价格,今年调整后将依据每个季度价格波动的幅度大小进行调整。 今年上半年的商品价格相对平稳,所以目前没有调整价格。当价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后, 双方会及时公告价格的调整情况。
Q12:氧化镨钕上涨的趋势是平稳还是会加速?下半年预期毛利率情况如何?
A:如果原料成本没有增长,商品价格增速较大,毛利率肯定提升。公司一方面在成本管 控方面投入较多,今年上半年费用率同比下降,另一方面公司会积极加大销售力度,尽量 将商品在高价位卖出。
Q13:库存没有卖掉是什么原因?是二季度需求疲软还是其他原因?
A:稀土元素的应用多年来始终是不平衡、不充分的,特别是镧铈元素用途虽然广,但是 用量少。公司氧化物产品中,氧化镧铈占 75%左右,氧化镨钕占 20%左右。由于镧铈自身 的用量受到限制,销售也受到限制,自然会有库存留存。因为今年公司加大促销力度,且 市场需求在增长,镧铈产品销量增加,所以出现库存下降的情况。
Q14:是否可以通过加大出口来解决库存?
A:国外需求大体与国内相同。今年公司加大出口力度,上半年出口量同比增长。
Q15:出口的比例总体占比较低是否因为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
A:不是。主要因为国内需求量增加。北方稀土占全国稀土出口产品的 30%,国内最大。
Q16:公司出口毛利率历史总体低于国内的原因是?
A:因为出口产品大多为盐类或氧化镧铈类产品,本身商品价值较低。国内的销量结构中 主要为金属镨钕和氧化镨钕。除了量以外,主要由于产品销售结构导致出口金额和国内销 售收入金额不同。
Q17:近几年没有批新的稀土分离产能。需求如果持续增长,分离产能会不会成为行业瓶 颈?公司目前分离产能情况如何?
A:国家一直严控冶炼分离产能,企业改扩建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公司分离产能与需求匹 配。今年公司开展四个冶炼分离场的异地改扩建搬迁工作,未来会逐步扩建来适应需求的 增长。
Q18:上半年配额中,公司矿端占 52-53%,冶炼端占 47-48%。下半年及未来,公司是否有 可能获得更大配额?
A:每年工信部和国土资源部下达配额指标都会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在相关生产企业进 行现场核查。一般会优先考虑环保达标、生产制造水平先进且能耗水平低的企业。
从近几年配额指标的分配计划来看,北方稀土占明显优势。除了资源的保障稳定以外, 国家对北方稀土的生产管理、环保治理等各个方面比较认可。
Q19:新厂建成后,公司的分离产能能达到多少?上半年产能利用率如何? A:请大家查阅以往披露的公告。
Q20:6-7 月四川环保督察,之后有限电减产停产。前两天中央环保督察组要进行新一轮督 查,其中有四川省,如何看待接下来四川稀土产量的变化?
A:要看事情发展情况做下一步的判断。目前公司和四川尚未沟通,具体情况不太了解。
Q21:传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对钕铁硼的使用量如何?
A:每辆传统汽车使用量约 1.4 公斤,每辆新能源汽车约 3.5-5 公斤。纯电动相比插电电 动使用量更高。
Q22:稀土行业公司产能利用率一般多少?
A:各家企业情况不同。北方稀土开工率非常高。部分南方的生产企业的设备开工率非常 低,一方面受到资源供应的影响,另一方面与工信部的配额指标有关。
Q23:除了稀土氧化物(氧化镨钕)以外,公司其他的产业布局是否存在成为未来利润重 要支柱和补充的点?
A:公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产业链的延伸,扩大下游的功能材料产能:
1)布局磁材行业。北方稀土对磁材公司投资,同时对安徽永磁也增大投资,加大产 能的提升。公司现有合金的产能 3.5 万吨,磁体的生产能力仅 2000 吨。为了平衡全金属, 同时加大对下游产业的掌控力,未来公司将在磁材领域进一步布局。
2)提高抛光粉行业市占率。公司要持续加大抛光粉领域的竞争优势。今年对天骄清 美、淄博灵芝的抛光生产能力进行扩建。通过产能扩建提高市场占有率。
Q24:公司存货余额非常高,接近 100 亿元。公司存货减值计提的政策是什么?
A:稀土金矿存货原料每年都在上涨,只有增值,没有减值。近两年镧铈商品价格下跌, 盐类产品减值。此外公司从事有色大宗商品贸易,存在结算周期问题,也不会做减值计提 准备。
Q25:100 亿存货结构如何?多少是镧铈,多少是其他贸易商品?
A:企业的库存结构是核心数据,不方便向外透露。
三、总结
7-8 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商品价格情况整体优于二季度和一季度。公司展望全年 经营业绩将保持较好的上升势头。
由于供应格局没有大的增量,需求增长比较快速,钕铁硼将维持每年 10%以上的稳定 增长需求,商品价格也会保持较高价位运行。公司的生产和市场的变化处于良性的发展趋 势中。#投资##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
吉林资〔2021〕310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梅河口市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8日
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为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基质酸碱度过高或过低,应进行化学改良;地表有污染,应采用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隔离污染物,或采用化学措施降解污染物。恢复后的林地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恢复原土层厚度或有效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
2、有效土层中砾石含量不超过20%。
3、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4、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植被,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种植和养护等工序。植被恢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植被类型应优先选择乔木林;按照适地适树原则,树种应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后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四)恢复期限
1、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2、植被恢复养护期3~5年。恢复为灌木林、阔叶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3年;恢复为针叶乔木林、针阔混交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5年。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并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工序
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
(四)质量标准
1、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生态特性相近的本地乡土树种,并且符合原林种要求;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并符合有关规划林种要求。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3、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抚育管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五)补种期限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
2、抚育管护期3~5年。补种灌木、阔叶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3年;补种针叶、针阔混交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5年。
四、费用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1、制定林地恢复方案的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林地恢复方案确定的费用执行。
2、未制定林地恢复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每平方米10-50元执行,区间内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损毁程度结合恢复成本确定,国有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按照行政区域标准执行。
(二)恢复植被费用标准
1、毁坏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
2、毁坏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林每平方米9元。
3、毁坏其他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1、补种乔木树种每株60元。
2、补种灌木树种每株36元。
(四)特殊情况费用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上述费用标准不满足需要的,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确定。
五、其他
1、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2、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3、本标准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吉林资〔2021〕310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梅河口市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8日
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为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基质酸碱度过高或过低,应进行化学改良;地表有污染,应采用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隔离污染物,或采用化学措施降解污染物。恢复后的林地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恢复原土层厚度或有效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
2、有效土层中砾石含量不超过20%。
3、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4、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植被,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种植和养护等工序。植被恢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植被类型应优先选择乔木林;按照适地适树原则,树种应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后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四)恢复期限
1、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2、植被恢复养护期3~5年。恢复为灌木林、阔叶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3年;恢复为针叶乔木林、针阔混交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5年。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并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工序
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
(四)质量标准
1、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生态特性相近的本地乡土树种,并且符合原林种要求;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并符合有关规划林种要求。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3、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抚育管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五)补种期限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
2、抚育管护期3~5年。补种灌木、阔叶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3年;补种针叶、针阔混交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5年。
四、费用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1、制定林地恢复方案的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林地恢复方案确定的费用执行。
2、未制定林地恢复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每平方米10-50元执行,区间内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损毁程度结合恢复成本确定,国有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按照行政区域标准执行。
(二)恢复植被费用标准
1、毁坏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
2、毁坏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林每平方米9元。
3、毁坏其他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1、补种乔木树种每株60元。
2、补种灌木树种每株36元。
(四)特殊情况费用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上述费用标准不满足需要的,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确定。
五、其他
1、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2、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3、本标准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
吉林资〔2021〕310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梅河口市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8日
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为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基质酸碱度过高或过低,应进行化学改良;地表有污染,应采用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隔离污染物,或采用化学措施降解污染物。恢复后的林地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恢复原土层厚度或有效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
2、有效土层中砾石含量不超过20%。
3、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4、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植被,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种植和养护等工序。植被恢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植被类型应优先选择乔木林;按照适地适树原则,树种应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后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四)恢复期限
1、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2、植被恢复养护期3~5年。恢复为灌木林、阔叶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3年;恢复为针叶乔木林、针阔混交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5年。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并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工序
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
(四)质量标准
1、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生态特性相近的本地乡土树种,并且符合原林种要求;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并符合有关规划林种要求。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3、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抚育管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五)补种期限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
2、抚育管护期3~5年。补种灌木、阔叶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3年;补种针叶、针阔混交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5年。
四、费用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1、制定林地恢复方案的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林地恢复方案确定的费用执行。
2、未制定林地恢复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每平方米10-50元执行,区间内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损毁程度结合恢复成本确定,国有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按照行政区域标准执行。
(二)恢复植被费用标准
1、毁坏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
2、毁坏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林每平方米9元。
3、毁坏其他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1、补种乔木树种每株60元。
2、补种灌木树种每株36元。
(四)特殊情况费用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上述费用标准不满足需要的,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确定。
五、其他
1、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2、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3、本标准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吉林资〔2021〕310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梅河口市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8日
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为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基质酸碱度过高或过低,应进行化学改良;地表有污染,应采用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隔离污染物,或采用化学措施降解污染物。恢复后的林地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恢复原土层厚度或有效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
2、有效土层中砾石含量不超过20%。
3、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4、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植被,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种植和养护等工序。植被恢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植被类型应优先选择乔木林;按照适地适树原则,树种应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后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四)恢复期限
1、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2、植被恢复养护期3~5年。恢复为灌木林、阔叶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3年;恢复为针叶乔木林、针阔混交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5年。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并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工序
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
(四)质量标准
1、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生态特性相近的本地乡土树种,并且符合原林种要求;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并符合有关规划林种要求。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3、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抚育管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五)补种期限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
2、抚育管护期3~5年。补种灌木、阔叶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3年;补种针叶、针阔混交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5年。
四、费用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1、制定林地恢复方案的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林地恢复方案确定的费用执行。
2、未制定林地恢复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每平方米10-50元执行,区间内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损毁程度结合恢复成本确定,国有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按照行政区域标准执行。
(二)恢复植被费用标准
1、毁坏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
2、毁坏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林每平方米9元。
3、毁坏其他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1、补种乔木树种每株60元。
2、补种灌木树种每株36元。
(四)特殊情况费用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上述费用标准不满足需要的,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确定。
五、其他
1、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2、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3、本标准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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