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交委回应地铁通了路还没通#【地铁都通了,这条路为啥还没通?贵阳市交委回应→】近日,有网友反映,贵阳中兴西路延伸段(龙洞堡大道—马鞍山大道段)的地铁已开通1年,但站前不到2公里的道路却停工许久,迟迟不竣工,出行极不方便。4月13日,贵阳市交委召开媒体见面会,对此事进行回应。龙洞堡大道—马鞍山大道段全长691米,宽40米,建成后可连接龙洞堡大道至马鞍山大道,属于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的配套项目。该项目已列入今年贵阳贵安打通“断头路”建设计划中,计划年底建成通车。
据承建单位贵州双龙开投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期参建单位正积极开展手续办理等准备工作,现在项目前期手续已齐全,现场完成了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工作、路缘石安装等工作。受征收、迁改和规划调整等的影响,项目在建设中多次停工,目前正在进行复工前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和融资工作,计划5月上旬复工。同时,为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及项目建设单位向媒体承诺,在年底通车的计划基础上,力争今年9月建成达到通车条件,确保今年12月底前交付使用。
同时,与该项目平交的马鞍山大道延伸段(中兴西路至轻轨停保场)全长1.1公里,宽40米,目前也正在加快完善前期手续,也将与中兴西路延伸段同步建成。via 贵阳日报融媒体
市交委当天还向媒体通报,截至目前,今年确保完成的22条打通“断头路”项目中,4条已建成通车,具体为南明区红岩北路,花溪区花冠路东段、松柏路支线二,高新区海马二路。16条已启动建设,2条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力争上半年开工建设。
据承建单位贵州双龙开投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期参建单位正积极开展手续办理等准备工作,现在项目前期手续已齐全,现场完成了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工作、路缘石安装等工作。受征收、迁改和规划调整等的影响,项目在建设中多次停工,目前正在进行复工前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和融资工作,计划5月上旬复工。同时,为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及项目建设单位向媒体承诺,在年底通车的计划基础上,力争今年9月建成达到通车条件,确保今年12月底前交付使用。
同时,与该项目平交的马鞍山大道延伸段(中兴西路至轻轨停保场)全长1.1公里,宽40米,目前也正在加快完善前期手续,也将与中兴西路延伸段同步建成。via 贵阳日报融媒体
市交委当天还向媒体通报,截至目前,今年确保完成的22条打通“断头路”项目中,4条已建成通车,具体为南明区红岩北路,花溪区花冠路东段、松柏路支线二,高新区海马二路。16条已启动建设,2条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力争上半年开工建设。
山东青岛,何女士得知怀孕很高兴,可医生却告诉她是先兆流产,要保胎,她就向公司写了请假条,可没过多久,公司竟然将她辞退了。理由是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不请假构成旷工,自己明明写了请假申请,怎么就成了旷工呢?这让她百思不得其解。
何女士是在一家餐饮公司做财务,去年11月底发现自己怀孕,但是由于是先兆流产,需要住院保胎,她在去年12月2号写了请假条,内容是长期保胎假,并将请假条交给了公司的副总杨总。
记者陪同何女士来到了公司,新来的人事经理解释说,他没有找到何女士的考勤记录,也不知道请假的事情,所以经过公司决定,何女士属于旷工违纪。至于请假的问题,他表示何女士并没有走完请假流程,所以不算数。
可是当记者追问流程是怎样的时候,这位人事经理却含糊其辞,表示会把流程提供给劳动仲裁,具体内容不方便说。再追问辞退孕妇是违法的,人事经理也是支支吾吾,最后表示不想多说什么。
何女士母亲有孕在身,公司这样辞退她到底合不合理?
事实上,怀孕并不是女职工的“免死金牌”,如果孕妇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也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是可以辞退孕妇的。
旷工的话,确实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是何女士说自己是请了假的,和公司的理由不一致,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何女士到底有没有旷工?
何女士认为公司是故意的,她当着记者的面,联系上了之前的副总,杨总表示,当时确实收到了何女士的请假申请,她也是批准了的。从这里来看,何女士是请假了的,也不存在流程没走完的情况,毕竟杨总当时是公司的二把手,她还是有权利批这个假的。
而根据何女士提供的和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判定,人事经理也是知道她请假的。
种种迹象表明,何女士并没有旷工,而是有请假申请,并且有前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和前公司副总的亲口承认。所以,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何女士在记者的陪同下,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何女士的公司,无故辞退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种是可以申请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另一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很多职场女性来说,怀孕意味着需要把更多的时间放到家庭上,有的公司会以此为借口排挤怀孕的员工,但养育孩子本来就是为社会做贡献的行动,如果一个公司不希望员工结婚生子,那这家公司根本就没有把员工当做人来尊重,员工于公司而言只是一台永不停歇的机器罢了。
何女士是在一家餐饮公司做财务,去年11月底发现自己怀孕,但是由于是先兆流产,需要住院保胎,她在去年12月2号写了请假条,内容是长期保胎假,并将请假条交给了公司的副总杨总。
记者陪同何女士来到了公司,新来的人事经理解释说,他没有找到何女士的考勤记录,也不知道请假的事情,所以经过公司决定,何女士属于旷工违纪。至于请假的问题,他表示何女士并没有走完请假流程,所以不算数。
可是当记者追问流程是怎样的时候,这位人事经理却含糊其辞,表示会把流程提供给劳动仲裁,具体内容不方便说。再追问辞退孕妇是违法的,人事经理也是支支吾吾,最后表示不想多说什么。
何女士母亲有孕在身,公司这样辞退她到底合不合理?
事实上,怀孕并不是女职工的“免死金牌”,如果孕妇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也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是可以辞退孕妇的。
旷工的话,确实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是何女士说自己是请了假的,和公司的理由不一致,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何女士到底有没有旷工?
何女士认为公司是故意的,她当着记者的面,联系上了之前的副总,杨总表示,当时确实收到了何女士的请假申请,她也是批准了的。从这里来看,何女士是请假了的,也不存在流程没走完的情况,毕竟杨总当时是公司的二把手,她还是有权利批这个假的。
而根据何女士提供的和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判定,人事经理也是知道她请假的。
种种迹象表明,何女士并没有旷工,而是有请假申请,并且有前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和前公司副总的亲口承认。所以,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何女士在记者的陪同下,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何女士的公司,无故辞退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种是可以申请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另一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很多职场女性来说,怀孕意味着需要把更多的时间放到家庭上,有的公司会以此为借口排挤怀孕的员工,但养育孩子本来就是为社会做贡献的行动,如果一个公司不希望员工结婚生子,那这家公司根本就没有把员工当做人来尊重,员工于公司而言只是一台永不停歇的机器罢了。
山东青岛,何女士得知怀孕很高兴,可医生却告诉她是先兆流产,要保胎,她就向公司写了请假条,可没过多久,公司竟然将她辞退了。理由是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不请假构成旷工,自己明明写了请假申请,怎么就成了旷工呢?这让她百思不得其解。
何女士是在一家餐饮公司做财务,去年11月底发现自己怀孕,但是由于是先兆流产,需要住院保胎,她在去年12月2号写了请假条,内容是长期保胎假,并将请假条交给了公司的副总杨总。
本以为请假的事就这样解决了。可在今年4月初,她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旷工的理由让她难以接受,她请假的事情公司明明是知道的,为何还要这样做呢?她立即联系了公司,可没想到,当时知晓此事的人事经理和杨总都已经离职了。
记者陪同何女士来到了公司,新来的人事经理解释说,他没有找到何女士的考勤记录,也不知道请假的事情,所以经过公司决定,何女士属于旷工违纪。至于请假的问题,他表示何女士并没有走完请假流程,所以不算数。
可是当记者追问流程是怎样的时候,这位人事经理却含糊其辞,表示会把流程提供给劳动仲裁,具体内容不方便说。再追问辞退孕妇是违法的,人事经理也是支支吾吾,最后表示不想多说什么。
何女士母亲有孕在身,公司这样辞退她到底合不合理?
事实上,怀孕并不是女职工的“免死金牌”,如果孕妇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也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是可以辞退孕妇的。
旷工的话,确实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是何女士说自己是请了假的,和公司的理由不一致,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何女士到底有没有旷工?
何女士认为公司是故意的,她当着记者的面,联系上了之前的副总,杨总表示,当时确实收到了何女士的请假申请,她也是批准了的。从这里来看,何女士是请假了的,也不存在流程没走完的情况,毕竟杨总当时是公司的二把手,她还是有权利批这个假的。
而根据何女士提供的和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判定,人事经理也是知道她请假的。
种种迹象表明,何女士并没有旷工,而是有请假申请,并且有前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和前公司副总的亲口承认。所以,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何女士在记者的陪同下,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何女士的公司,无故辞退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种是可以申请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另一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很多职场女性来说,怀孕意味着需要把更多的时间放到家庭上,有的公司会以此为借口排挤怀孕的员工,但养育孩子本来就是为社会做贡献的行动,如果一个公司不希望员工结婚生子,那这家公司根本就没有把员工当做人来尊重,员工于公司而言只是一台永不停歇的机器罢了。
何女士是在一家餐饮公司做财务,去年11月底发现自己怀孕,但是由于是先兆流产,需要住院保胎,她在去年12月2号写了请假条,内容是长期保胎假,并将请假条交给了公司的副总杨总。
本以为请假的事就这样解决了。可在今年4月初,她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旷工的理由让她难以接受,她请假的事情公司明明是知道的,为何还要这样做呢?她立即联系了公司,可没想到,当时知晓此事的人事经理和杨总都已经离职了。
记者陪同何女士来到了公司,新来的人事经理解释说,他没有找到何女士的考勤记录,也不知道请假的事情,所以经过公司决定,何女士属于旷工违纪。至于请假的问题,他表示何女士并没有走完请假流程,所以不算数。
可是当记者追问流程是怎样的时候,这位人事经理却含糊其辞,表示会把流程提供给劳动仲裁,具体内容不方便说。再追问辞退孕妇是违法的,人事经理也是支支吾吾,最后表示不想多说什么。
何女士母亲有孕在身,公司这样辞退她到底合不合理?
事实上,怀孕并不是女职工的“免死金牌”,如果孕妇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也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是可以辞退孕妇的。
旷工的话,确实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是何女士说自己是请了假的,和公司的理由不一致,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何女士到底有没有旷工?
何女士认为公司是故意的,她当着记者的面,联系上了之前的副总,杨总表示,当时确实收到了何女士的请假申请,她也是批准了的。从这里来看,何女士是请假了的,也不存在流程没走完的情况,毕竟杨总当时是公司的二把手,她还是有权利批这个假的。
而根据何女士提供的和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判定,人事经理也是知道她请假的。
种种迹象表明,何女士并没有旷工,而是有请假申请,并且有前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和前公司副总的亲口承认。所以,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何女士在记者的陪同下,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何女士的公司,无故辞退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种是可以申请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另一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很多职场女性来说,怀孕意味着需要把更多的时间放到家庭上,有的公司会以此为借口排挤怀孕的员工,但养育孩子本来就是为社会做贡献的行动,如果一个公司不希望员工结婚生子,那这家公司根本就没有把员工当做人来尊重,员工于公司而言只是一台永不停歇的机器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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