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故事】‖《太上感應篇圖說》(19):又有三台北斗神君 在人头上 录人罪恶 夺其纪算
《太上感應篇圖說》(19)
又有三台北斗神君 在人頭上
錄人罪惡 奪其紀算
【原文】
旅中有客病匡床,
进药须求对症方。
骨肉消沉鬼夜哭,
始知卤莽自招殃。
北斗高悬夜气清,
欲将虔洁感神明。
哪知祷祀全无用,
不信请观李赤城。
注:“又”字承上“司过”来,言不善之人,不但有司过之神鉴察报应,其头上又有神为之纠察,不可不时加修省也。三台,星名,北斗神君,主人间善恶、生死、寿夭、富贵贫贱之事。凡人有罪,皆录恶籍,量罪轻重,夺其纪算。夺至一年,其人坎坷多事;五年,其人灾衰疾病;夺至十二年,其人困笃,或遭刑狱而死。盖罪与过不同,恶之大者为罪,则夺纪;恶之小者为过,则夺算。十二年为纪,百日为算。
案:李赤城经纪小民,一生事北斗甚虔。每逢斗降之辰,必斋戒更衣,北向四十九拜。至心讽诵斗经,寒暑不辍。一日贩货至河南,见一蛇肚腹膨胀,就林中青草擦之,其肿顿消,逡巡游去。李甚惊异,拔草藏之,又往他处贸易。同寓有远客患蛊,辗转床褥,势甚危险。李念所藏之草,既消蛇腹,必能治人。煎一碗与客饮之,夜半不闻声息,只听客床有水滴之声。秉烛往观,客骨肉尽化为血水,床上只存头发一缕。李恐祸及,即刻束装,乘五更辞店主远遁。店主早起,开门见蛊客消化,不敢查究,因并无家属跟寻,事遂寝。李后归家,谨密其事,妻子面前亦不敢说。一日礼斗,至夜半斗姥现形,谓之曰:“尔一生事吾极为诚敬,已注尔福寿。数年前,用药枉杀病人,虽系无心之失,然以人命轻试,作大恶论。三台之神已尽夺尔之纪算矣,吾不能曲法佑汝也。”李涕泣求救不允。计李一生虔事斗神,偶以救人之心,成杀人之事,尚遭上天谴责,况显为不善而干天之怒,又当何如耶?
附:宁波士人孙厚,字孚远,家贫,渡江课蒙。万历二十二年,失馆流寓杭州塘栖佣书张氏宅。一夕,有少婢奔焉,厚叱之曰:“《感应篇》谓三台北斗及三尸灶神随身记过,岂夜阑人阒(qù,寂静)而神弗知乎?”力拒之。婢往同斋西席宿去。未几,西席回家疽发背死。主人聘厚,厚托故欲辞。主人重其聘,乃许之。及归,遇其叔于江口,叔贺曰:“吾因儿病,祷于城隍庙。夜梦城隍神中坐,呼吏取飢死籍改注者,唱名校对十余名。后闻唱侄名,我潜问吏,孙某何故改出,吏检籍曰:‘此人注定四十六岁客途飢死,因今年四月十八夜拒张氏婢,天曹已改入禄籍,增寿二纪。’我是以贺也。”厚闻之神悚,由是奉行《感应篇》益力,每岁延聘者修仪约百金,家渐腴,年迈古稀,无疾善终。(《寿世慈航》、《远色编》)
何遽青衫委九泉,鬼门关畔枉号天。火坑片晌回身快,再活人间廿四年。(徐太史诗)
【译文】
注:“又”字是承接上文“司过之神”来说,说不善之人,不但有思过之神时刻鉴察,施以报应。头上三尺即有神明纠察,不可不时刻修身,反省自己的过失。三台星,被称为北斗神君,掌管人间善恶、生死、寿夭、富贵贫贱等事。凡是人犯下过错,都记录在恶籍之上,按照罪过的大小,夺人纪算。被夺一年,其人就会坎坷多事;被夺五年,其人会遭遇各种灾祸疾病;被夺十二年,其人就会极端困苦,或者遭受牢狱之灾而死。“罪”与“过”不同,大恶为“罪”,会被夺“纪”;小恶为“过”,会被夺“算”。十二年为一纪,一百天为一算。
案:李赤城是做买卖小生意人,一生礼敬北斗甚为虔诚。每到斗降日(注:阴历每月初三日、二十七日为斗降日,此日须戒除淫欲、房事,否则必然削禄夺纪),他都会斋戒更衣,向北方四十九拜,虔诚诵读斗经,严寒酷暑,不曾间断。一天,他到河南卖货,见一条蛇肚腹膨胀起来,在树林中青草上来回摩擦,蛇的肿胀顿时消除,然后蜿蜒游走了。李赤城感觉非常奇异,拔了一些这种草收藏好,又到别的地方卖货。他住的旅店里,有远地方的客商,身患蛊症(蛊,人腹中的寄生虫),痛苦异常,在床上翻来覆去,情况非常危险。李赤城心想他收藏的那种草,既然能消除蛇的肿胀,必然也能给人治病。熬了一碗草水给客商喝下,到了半夜没有动静,只听到客商床下有滴水的声音。点上蜡烛去看,原来客商的骨肉已经全部化成血水,床上只剩下一绺头发。李赤城非常害怕,恐怕大祸临头,马上收拾行李,天还没亮辞别店主,起身远逃。店主早晨起来,开门见得病的客人已经化为血水了,不敢声张。因为这个病人没有家属跟随,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李赤城后来回到家,将这件事瞒着,就是在老婆孩子面前也不曾提起。一天礼拜北斗,到半夜感得斗姥显灵,对李赤城说:“你一生礼拜我极为虔诚,已经增加你的福寿了。几年前,你用药草枉杀病人之事,虽然不是故意的,但是拿人命轻易试验,按大恶论处,三台之神,已经将你的纪算全部夺尽了。我也不能曲法救你了。”李赤城痛哭求救,也没有用。我们看李赤城一生虔诚礼拜斗神,偶尔以救人之心,而做了杀人之事,尚且遭到上天如此严厉的谴责,况且是明目张胆做坏事,干犯天怒的人,那些人又该得到怎样的惩罚呢?
附:宁波读书人孙厚,字孚远,家里贫寒,过江教儿童读书。万历二十二年,丢了差事,流落到杭州塘栖,在一户张姓宅院了作文书工作。一天夜里,有一个婢女来投怀送抱,孙厚呵斥她说:“《感应篇》中讲三台、北斗神君以及三尸神、灶神等各路神明随时随地在人周围鉴察,记录过恶,难道夜深人静的时候神明就不知道了吗?”坚决拒绝她。婢女又到和他一块同住的家庭教师那里住了一个晚上。不久,家庭教师回家得了“疽发背”的病而死。张家主人于是聘请孙厚做家庭教师,孙厚托故推辞。主人增加酬金,才答应下来。孙厚回家,在江边遇到他的叔父,叔父向他道贺说:“我因为儿子得病,到城隍庙祈祷。夜里梦见城隍神坐在中间,叫属下取来记录要饿死的人的簿籍,要进行修改,呼名校对了十多个人。后来听到叫侄子你的名字,我偷偷问阴差,孙某爲什麽要改,阴差查看簿籍说:‘此人注定四十六岁时饿死在旅途当中,因为今年四月十八日夜拒绝张氏婢女淫奔,天曹已经将他改入福禄籍,增寿二纪。’所以我要恭贺你了。”孙厚听了,吓得出了一身冷汗。于是自此以后更加勉力遵行《感应篇》,每年聘请其作家庭教师的酬金多达百两银子,家中渐渐富裕起来。活到七十岁,无疾善终。
徐太史诗曰:“何遽青衫委九泉,鬼门关畔枉号天。火坑片晌回身快,再活人间廿四年。”
《太上感應篇圖說》(19)
又有三台北斗神君 在人頭上
錄人罪惡 奪其紀算
【原文】
旅中有客病匡床,
进药须求对症方。
骨肉消沉鬼夜哭,
始知卤莽自招殃。
北斗高悬夜气清,
欲将虔洁感神明。
哪知祷祀全无用,
不信请观李赤城。
注:“又”字承上“司过”来,言不善之人,不但有司过之神鉴察报应,其头上又有神为之纠察,不可不时加修省也。三台,星名,北斗神君,主人间善恶、生死、寿夭、富贵贫贱之事。凡人有罪,皆录恶籍,量罪轻重,夺其纪算。夺至一年,其人坎坷多事;五年,其人灾衰疾病;夺至十二年,其人困笃,或遭刑狱而死。盖罪与过不同,恶之大者为罪,则夺纪;恶之小者为过,则夺算。十二年为纪,百日为算。
案:李赤城经纪小民,一生事北斗甚虔。每逢斗降之辰,必斋戒更衣,北向四十九拜。至心讽诵斗经,寒暑不辍。一日贩货至河南,见一蛇肚腹膨胀,就林中青草擦之,其肿顿消,逡巡游去。李甚惊异,拔草藏之,又往他处贸易。同寓有远客患蛊,辗转床褥,势甚危险。李念所藏之草,既消蛇腹,必能治人。煎一碗与客饮之,夜半不闻声息,只听客床有水滴之声。秉烛往观,客骨肉尽化为血水,床上只存头发一缕。李恐祸及,即刻束装,乘五更辞店主远遁。店主早起,开门见蛊客消化,不敢查究,因并无家属跟寻,事遂寝。李后归家,谨密其事,妻子面前亦不敢说。一日礼斗,至夜半斗姥现形,谓之曰:“尔一生事吾极为诚敬,已注尔福寿。数年前,用药枉杀病人,虽系无心之失,然以人命轻试,作大恶论。三台之神已尽夺尔之纪算矣,吾不能曲法佑汝也。”李涕泣求救不允。计李一生虔事斗神,偶以救人之心,成杀人之事,尚遭上天谴责,况显为不善而干天之怒,又当何如耶?
附:宁波士人孙厚,字孚远,家贫,渡江课蒙。万历二十二年,失馆流寓杭州塘栖佣书张氏宅。一夕,有少婢奔焉,厚叱之曰:“《感应篇》谓三台北斗及三尸灶神随身记过,岂夜阑人阒(qù,寂静)而神弗知乎?”力拒之。婢往同斋西席宿去。未几,西席回家疽发背死。主人聘厚,厚托故欲辞。主人重其聘,乃许之。及归,遇其叔于江口,叔贺曰:“吾因儿病,祷于城隍庙。夜梦城隍神中坐,呼吏取飢死籍改注者,唱名校对十余名。后闻唱侄名,我潜问吏,孙某何故改出,吏检籍曰:‘此人注定四十六岁客途飢死,因今年四月十八夜拒张氏婢,天曹已改入禄籍,增寿二纪。’我是以贺也。”厚闻之神悚,由是奉行《感应篇》益力,每岁延聘者修仪约百金,家渐腴,年迈古稀,无疾善终。(《寿世慈航》、《远色编》)
何遽青衫委九泉,鬼门关畔枉号天。火坑片晌回身快,再活人间廿四年。(徐太史诗)
【译文】
注:“又”字是承接上文“司过之神”来说,说不善之人,不但有思过之神时刻鉴察,施以报应。头上三尺即有神明纠察,不可不时刻修身,反省自己的过失。三台星,被称为北斗神君,掌管人间善恶、生死、寿夭、富贵贫贱等事。凡是人犯下过错,都记录在恶籍之上,按照罪过的大小,夺人纪算。被夺一年,其人就会坎坷多事;被夺五年,其人会遭遇各种灾祸疾病;被夺十二年,其人就会极端困苦,或者遭受牢狱之灾而死。“罪”与“过”不同,大恶为“罪”,会被夺“纪”;小恶为“过”,会被夺“算”。十二年为一纪,一百天为一算。
案:李赤城是做买卖小生意人,一生礼敬北斗甚为虔诚。每到斗降日(注:阴历每月初三日、二十七日为斗降日,此日须戒除淫欲、房事,否则必然削禄夺纪),他都会斋戒更衣,向北方四十九拜,虔诚诵读斗经,严寒酷暑,不曾间断。一天,他到河南卖货,见一条蛇肚腹膨胀起来,在树林中青草上来回摩擦,蛇的肿胀顿时消除,然后蜿蜒游走了。李赤城感觉非常奇异,拔了一些这种草收藏好,又到别的地方卖货。他住的旅店里,有远地方的客商,身患蛊症(蛊,人腹中的寄生虫),痛苦异常,在床上翻来覆去,情况非常危险。李赤城心想他收藏的那种草,既然能消除蛇的肿胀,必然也能给人治病。熬了一碗草水给客商喝下,到了半夜没有动静,只听到客商床下有滴水的声音。点上蜡烛去看,原来客商的骨肉已经全部化成血水,床上只剩下一绺头发。李赤城非常害怕,恐怕大祸临头,马上收拾行李,天还没亮辞别店主,起身远逃。店主早晨起来,开门见得病的客人已经化为血水了,不敢声张。因为这个病人没有家属跟随,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李赤城后来回到家,将这件事瞒着,就是在老婆孩子面前也不曾提起。一天礼拜北斗,到半夜感得斗姥显灵,对李赤城说:“你一生礼拜我极为虔诚,已经增加你的福寿了。几年前,你用药草枉杀病人之事,虽然不是故意的,但是拿人命轻易试验,按大恶论处,三台之神,已经将你的纪算全部夺尽了。我也不能曲法救你了。”李赤城痛哭求救,也没有用。我们看李赤城一生虔诚礼拜斗神,偶尔以救人之心,而做了杀人之事,尚且遭到上天如此严厉的谴责,况且是明目张胆做坏事,干犯天怒的人,那些人又该得到怎样的惩罚呢?
附:宁波读书人孙厚,字孚远,家里贫寒,过江教儿童读书。万历二十二年,丢了差事,流落到杭州塘栖,在一户张姓宅院了作文书工作。一天夜里,有一个婢女来投怀送抱,孙厚呵斥她说:“《感应篇》中讲三台、北斗神君以及三尸神、灶神等各路神明随时随地在人周围鉴察,记录过恶,难道夜深人静的时候神明就不知道了吗?”坚决拒绝她。婢女又到和他一块同住的家庭教师那里住了一个晚上。不久,家庭教师回家得了“疽发背”的病而死。张家主人于是聘请孙厚做家庭教师,孙厚托故推辞。主人增加酬金,才答应下来。孙厚回家,在江边遇到他的叔父,叔父向他道贺说:“我因为儿子得病,到城隍庙祈祷。夜里梦见城隍神坐在中间,叫属下取来记录要饿死的人的簿籍,要进行修改,呼名校对了十多个人。后来听到叫侄子你的名字,我偷偷问阴差,孙某爲什麽要改,阴差查看簿籍说:‘此人注定四十六岁时饿死在旅途当中,因为今年四月十八日夜拒绝张氏婢女淫奔,天曹已经将他改入福禄籍,增寿二纪。’所以我要恭贺你了。”孙厚听了,吓得出了一身冷汗。于是自此以后更加勉力遵行《感应篇》,每年聘请其作家庭教师的酬金多达百两银子,家中渐渐富裕起来。活到七十岁,无疾善终。
徐太史诗曰:“何遽青衫委九泉,鬼门关畔枉号天。火坑片晌回身快,再活人间廿四年。”
【因果故事】‖《太上感應篇圖說》(19):又有三台北斗神君 在人头上 录人罪恶 夺其纪算
《太上感應篇圖說》(19)
又有三台北斗神君 在人頭上
錄人罪惡 奪其紀算
【原文】
旅中有客病匡床,
进药须求对症方。
骨肉消沉鬼夜哭,
始知卤莽自招殃。
北斗高悬夜气清,
欲将虔洁感神明。
哪知祷祀全无用,
不信请观李赤城。
注:“又”字承上“司过”来,言不善之人,不但有司过之神鉴察报应,其头上又有神为之纠察,不可不时加修省也。三台,星名,北斗神君,主人间善恶、生死、寿夭、富贵贫贱之事。凡人有罪,皆录恶籍,量罪轻重,夺其纪算。夺至一年,其人坎坷多事;五年,其人灾衰疾病;夺至十二年,其人困笃,或遭刑狱而死。盖罪与过不同,恶之大者为罪,则夺纪;恶之小者为过,则夺算。十二年为纪,百日为算。
案:李赤城经纪小民,一生事北斗甚虔。每逢斗降之辰,必斋戒更衣,北向四十九拜。至心讽诵斗经,寒暑不辍。一日贩货至河南,见一蛇肚腹膨胀,就林中青草擦之,其肿顿消,逡巡游去。李甚惊异,拔草藏之,又往他处贸易。同寓有远客患蛊,辗转床褥,势甚危险。李念所藏之草,既消蛇腹,必能治人。煎一碗与客饮之,夜半不闻声息,只听客床有水滴之声。秉烛往观,客骨肉尽化为血水,床上只存头发一缕。李恐祸及,即刻束装,乘五更辞店主远遁。店主早起,开门见蛊客消化,不敢查究,因并无家属跟寻,事遂寝。李后归家,谨密其事,妻子面前亦不敢说。一日礼斗,至夜半斗姥现形,谓之曰:“尔一生事吾极为诚敬,已注尔福寿。数年前,用药枉杀病人,虽系无心之失,然以人命轻试,作大恶论。三台之神已尽夺尔之纪算矣,吾不能曲法佑汝也。”李涕泣求救不允。计李一生虔事斗神,偶以救人之心,成杀人之事,尚遭上天谴责,况显为不善而干天之怒,又当何如耶?
附:宁波士人孙厚,字孚远,家贫,渡江课蒙。万历二十二年,失馆流寓杭州塘栖佣书张氏宅。一夕,有少婢奔焉,厚叱之曰:“《感应篇》谓三台北斗及三尸灶神随身记过,岂夜阑人阒(qù,寂静)而神弗知乎?”力拒之。婢往同斋西席宿去。未几,西席回家疽发背死。主人聘厚,厚托故欲辞。主人重其聘,乃许之。及归,遇其叔于江口,叔贺曰:“吾因儿病,祷于城隍庙。夜梦城隍神中坐,呼吏取飢死籍改注者,唱名校对十余名。后闻唱侄名,我潜问吏,孙某何故改出,吏检籍曰:‘此人注定四十六岁客途飢死,因今年四月十八夜拒张氏婢,天曹已改入禄籍,增寿二纪。’我是以贺也。”厚闻之神悚,由是奉行《感应篇》益力,每岁延聘者修仪约百金,家渐腴,年迈古稀,无疾善终。(《寿世慈航》、《远色编》)
何遽青衫委九泉,鬼门关畔枉号天。火坑片晌回身快,再活人间廿四年。(徐太史诗)
【译文】
注:“又”字是承接上文“司过之神”来说,说不善之人,不但有思过之神时刻鉴察,施以报应。头上三尺即有神明纠察,不可不时刻修身,反省自己的过失。三台星,被称为北斗神君,掌管人间善恶、生死、寿夭、富贵贫贱等事。凡是人犯下过错,都记录在恶籍之上,按照罪过的大小,夺人纪算。被夺一年,其人就会坎坷多事;被夺五年,其人会遭遇各种灾祸疾病;被夺十二年,其人就会极端困苦,或者遭受牢狱之灾而死。“罪”与“过”不同,大恶为“罪”,会被夺“纪”;小恶为“过”,会被夺“算”。十二年为一纪,一百天为一算。
案:李赤城是做买卖小生意人,一生礼敬北斗甚为虔诚。每到斗降日(注:阴历每月初三日、二十七日为斗降日,此日须戒除淫欲、房事,否则必然削禄夺纪),他都会斋戒更衣,向北方四十九拜,虔诚诵读斗经,严寒酷暑,不曾间断。一天,他到河南卖货,见一条蛇肚腹膨胀起来,在树林中青草上来回摩擦,蛇的肿胀顿时消除,然后蜿蜒游走了。李赤城感觉非常奇异,拔了一些这种草收藏好,又到别的地方卖货。他住的旅店里,有远地方的客商,身患蛊症(蛊,人腹中的寄生虫),痛苦异常,在床上翻来覆去,情况非常危险。李赤城心想他收藏的那种草,既然能消除蛇的肿胀,必然也能给人治病。熬了一碗草水给客商喝下,到了半夜没有动静,只听到客商床下有滴水的声音。点上蜡烛去看,原来客商的骨肉已经全部化成血水,床上只剩下一绺头发。李赤城非常害怕,恐怕大祸临头,马上收拾行李,天还没亮辞别店主,起身远逃。店主早晨起来,开门见得病的客人已经化为血水了,不敢声张。因为这个病人没有家属跟随,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李赤城后来回到家,将这件事瞒着,就是在老婆孩子面前也不曾提起。一天礼拜北斗,到半夜感得斗姥显灵,对李赤城说:“你一生礼拜我极为虔诚,已经增加你的福寿了。几年前,你用药草枉杀病人之事,虽然不是故意的,但是拿人命轻易试验,按大恶论处,三台之神,已经将你的纪算全部夺尽了。我也不能曲法救你了。”李赤城痛哭求救,也没有用。我们看李赤城一生虔诚礼拜斗神,偶尔以救人之心,而做了杀人之事,尚且遭到上天如此严厉的谴责,况且是明目张胆做坏事,干犯天怒的人,那些人又该得到怎样的惩罚呢?
附:宁波读书人孙厚,字孚远,家里贫寒,过江教儿童读书。万历二十二年,丢了差事,流落到杭州塘栖,在一户张姓宅院了作文书工作。一天夜里,有一个婢女来投怀送抱,孙厚呵斥她说:“《感应篇》中讲三台、北斗神君以及三尸神、灶神等各路神明随时随地在人周围鉴察,记录过恶,难道夜深人静的时候神明就不知道了吗?”坚决拒绝她。婢女又到和他一块同住的家庭教师那里住了一个晚上。不久,家庭教师回家得了“疽发背”的病而死。张家主人于是聘请孙厚做家庭教师,孙厚托故推辞。主人增加酬金,才答应下来。孙厚回家,在江边遇到他的叔父,叔父向他道贺说:“我因为儿子得病,到城隍庙祈祷。夜里梦见城隍神坐在中间,叫属下取来记录要饿死的人的簿籍,要进行修改,呼名校对了十多个人。后来听到叫侄子你的名字,我偷偷问阴差,孙某爲什麽要改,阴差查看簿籍说:‘此人注定四十六岁时饿死在旅途当中,因为今年四月十八日夜拒绝张氏婢女淫奔,天曹已经将他改入福禄籍,增寿二纪。’所以我要恭贺你了。”孙厚听了,吓得出了一身冷汗。于是自此以后更加勉力遵行《感应篇》,每年聘请其作家庭教师的酬金多达百两银子,家中渐渐富裕起来。活到七十岁,无疾善终。
徐太史诗曰:“何遽青衫委九泉,鬼门关畔枉号天。火坑片晌回身快,再活人间廿四年。”
《太上感應篇圖說》(19)
又有三台北斗神君 在人頭上
錄人罪惡 奪其紀算
【原文】
旅中有客病匡床,
进药须求对症方。
骨肉消沉鬼夜哭,
始知卤莽自招殃。
北斗高悬夜气清,
欲将虔洁感神明。
哪知祷祀全无用,
不信请观李赤城。
注:“又”字承上“司过”来,言不善之人,不但有司过之神鉴察报应,其头上又有神为之纠察,不可不时加修省也。三台,星名,北斗神君,主人间善恶、生死、寿夭、富贵贫贱之事。凡人有罪,皆录恶籍,量罪轻重,夺其纪算。夺至一年,其人坎坷多事;五年,其人灾衰疾病;夺至十二年,其人困笃,或遭刑狱而死。盖罪与过不同,恶之大者为罪,则夺纪;恶之小者为过,则夺算。十二年为纪,百日为算。
案:李赤城经纪小民,一生事北斗甚虔。每逢斗降之辰,必斋戒更衣,北向四十九拜。至心讽诵斗经,寒暑不辍。一日贩货至河南,见一蛇肚腹膨胀,就林中青草擦之,其肿顿消,逡巡游去。李甚惊异,拔草藏之,又往他处贸易。同寓有远客患蛊,辗转床褥,势甚危险。李念所藏之草,既消蛇腹,必能治人。煎一碗与客饮之,夜半不闻声息,只听客床有水滴之声。秉烛往观,客骨肉尽化为血水,床上只存头发一缕。李恐祸及,即刻束装,乘五更辞店主远遁。店主早起,开门见蛊客消化,不敢查究,因并无家属跟寻,事遂寝。李后归家,谨密其事,妻子面前亦不敢说。一日礼斗,至夜半斗姥现形,谓之曰:“尔一生事吾极为诚敬,已注尔福寿。数年前,用药枉杀病人,虽系无心之失,然以人命轻试,作大恶论。三台之神已尽夺尔之纪算矣,吾不能曲法佑汝也。”李涕泣求救不允。计李一生虔事斗神,偶以救人之心,成杀人之事,尚遭上天谴责,况显为不善而干天之怒,又当何如耶?
附:宁波士人孙厚,字孚远,家贫,渡江课蒙。万历二十二年,失馆流寓杭州塘栖佣书张氏宅。一夕,有少婢奔焉,厚叱之曰:“《感应篇》谓三台北斗及三尸灶神随身记过,岂夜阑人阒(qù,寂静)而神弗知乎?”力拒之。婢往同斋西席宿去。未几,西席回家疽发背死。主人聘厚,厚托故欲辞。主人重其聘,乃许之。及归,遇其叔于江口,叔贺曰:“吾因儿病,祷于城隍庙。夜梦城隍神中坐,呼吏取飢死籍改注者,唱名校对十余名。后闻唱侄名,我潜问吏,孙某何故改出,吏检籍曰:‘此人注定四十六岁客途飢死,因今年四月十八夜拒张氏婢,天曹已改入禄籍,增寿二纪。’我是以贺也。”厚闻之神悚,由是奉行《感应篇》益力,每岁延聘者修仪约百金,家渐腴,年迈古稀,无疾善终。(《寿世慈航》、《远色编》)
何遽青衫委九泉,鬼门关畔枉号天。火坑片晌回身快,再活人间廿四年。(徐太史诗)
【译文】
注:“又”字是承接上文“司过之神”来说,说不善之人,不但有思过之神时刻鉴察,施以报应。头上三尺即有神明纠察,不可不时刻修身,反省自己的过失。三台星,被称为北斗神君,掌管人间善恶、生死、寿夭、富贵贫贱等事。凡是人犯下过错,都记录在恶籍之上,按照罪过的大小,夺人纪算。被夺一年,其人就会坎坷多事;被夺五年,其人会遭遇各种灾祸疾病;被夺十二年,其人就会极端困苦,或者遭受牢狱之灾而死。“罪”与“过”不同,大恶为“罪”,会被夺“纪”;小恶为“过”,会被夺“算”。十二年为一纪,一百天为一算。
案:李赤城是做买卖小生意人,一生礼敬北斗甚为虔诚。每到斗降日(注:阴历每月初三日、二十七日为斗降日,此日须戒除淫欲、房事,否则必然削禄夺纪),他都会斋戒更衣,向北方四十九拜,虔诚诵读斗经,严寒酷暑,不曾间断。一天,他到河南卖货,见一条蛇肚腹膨胀起来,在树林中青草上来回摩擦,蛇的肿胀顿时消除,然后蜿蜒游走了。李赤城感觉非常奇异,拔了一些这种草收藏好,又到别的地方卖货。他住的旅店里,有远地方的客商,身患蛊症(蛊,人腹中的寄生虫),痛苦异常,在床上翻来覆去,情况非常危险。李赤城心想他收藏的那种草,既然能消除蛇的肿胀,必然也能给人治病。熬了一碗草水给客商喝下,到了半夜没有动静,只听到客商床下有滴水的声音。点上蜡烛去看,原来客商的骨肉已经全部化成血水,床上只剩下一绺头发。李赤城非常害怕,恐怕大祸临头,马上收拾行李,天还没亮辞别店主,起身远逃。店主早晨起来,开门见得病的客人已经化为血水了,不敢声张。因为这个病人没有家属跟随,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李赤城后来回到家,将这件事瞒着,就是在老婆孩子面前也不曾提起。一天礼拜北斗,到半夜感得斗姥显灵,对李赤城说:“你一生礼拜我极为虔诚,已经增加你的福寿了。几年前,你用药草枉杀病人之事,虽然不是故意的,但是拿人命轻易试验,按大恶论处,三台之神,已经将你的纪算全部夺尽了。我也不能曲法救你了。”李赤城痛哭求救,也没有用。我们看李赤城一生虔诚礼拜斗神,偶尔以救人之心,而做了杀人之事,尚且遭到上天如此严厉的谴责,况且是明目张胆做坏事,干犯天怒的人,那些人又该得到怎样的惩罚呢?
附:宁波读书人孙厚,字孚远,家里贫寒,过江教儿童读书。万历二十二年,丢了差事,流落到杭州塘栖,在一户张姓宅院了作文书工作。一天夜里,有一个婢女来投怀送抱,孙厚呵斥她说:“《感应篇》中讲三台、北斗神君以及三尸神、灶神等各路神明随时随地在人周围鉴察,记录过恶,难道夜深人静的时候神明就不知道了吗?”坚决拒绝她。婢女又到和他一块同住的家庭教师那里住了一个晚上。不久,家庭教师回家得了“疽发背”的病而死。张家主人于是聘请孙厚做家庭教师,孙厚托故推辞。主人增加酬金,才答应下来。孙厚回家,在江边遇到他的叔父,叔父向他道贺说:“我因为儿子得病,到城隍庙祈祷。夜里梦见城隍神坐在中间,叫属下取来记录要饿死的人的簿籍,要进行修改,呼名校对了十多个人。后来听到叫侄子你的名字,我偷偷问阴差,孙某爲什麽要改,阴差查看簿籍说:‘此人注定四十六岁时饿死在旅途当中,因为今年四月十八日夜拒绝张氏婢女淫奔,天曹已经将他改入福禄籍,增寿二纪。’所以我要恭贺你了。”孙厚听了,吓得出了一身冷汗。于是自此以后更加勉力遵行《感应篇》,每年聘请其作家庭教师的酬金多达百两银子,家中渐渐富裕起来。活到七十岁,无疾善终。
徐太史诗曰:“何遽青衫委九泉,鬼门关畔枉号天。火坑片晌回身快,再活人间廿四年。”
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裁量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1-04-01
作者:□特约撰稿 尚勇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集资犯罪规制的修改集中在刑罚部分,突出表现为增设或者减少量刑档次,加重法定刑。这对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但从严惩处并不意味着一律从严,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裁量还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修改集中在刑罚部分,突出表现为增设或者减少量刑档次,加重法定刑。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加一档法定刑,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10年有期徒刑提升至15年有期徒刑;欺诈发行证券罪(注:原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增加一档法定刑,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提升至15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减少一档法定刑,法定最低刑由原来的拘役提升至3年有期徒刑。这些调整反映出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目的,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可以预见,非法集资犯罪刑法条文修正后,相关司法解释会随之调整,但从严惩处并不意味着一律从严,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裁量理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裁量应当区分不同罪名,做到宽严有别。首先,集资诈骗罪的刑罚裁量总体上应从严把握,依法适用法定量刑情节,谨慎适用酌定从宽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从严惩处集资诈骗罪,包括从严适用主刑和附加刑。其次,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刑罚裁量原则上应从严把握。近年来,证券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意在放宽市场准入,突出市场主体自治,强化经营过程监督,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主的另一面是责任,更大的自主性必须匹配更大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证券发行主体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会形成误导,导致广大投资者利益损失。对于欺诈发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欺诈发行超过一次,或者转移、隐瞒所集资金,或者用所集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自然人和单位,依法适用法定量刑情节,慎用酌定从宽情节。最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裁量视情况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因为非法吸存情境中的投资者通常拥有更多自主性,利益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更低,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及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证券罪;某些非法吸存案件甚至没有具体的个体受害人。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裁量应该尽量宽缓。另一方面,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裁量应当区分同一罪名的不同情况,做到宽严有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相关行为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便能入罪,出罪空间有限。鉴于此,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该罪的刑罚裁量进行调节,有利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一,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裁量可以从宽把握。有学者认为,集资人基于生产经营之需而进行的吸存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这在过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公司设立条件放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以及金融政策向小微企业倾斜的当下,市场主体通过正规途径融资的渠道愈发畅通,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以缓解资金压力的必要性大为减弱。事实上,合法生产经营也面临经营失败和资不抵债的风险,如果生产经营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一旦失控,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将难以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因此,司法实践认为即使把所集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此时集资人毕竟是将所集资金投入实体经济,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不甚明显,不一定实际侵害投资人的财产利益,故司法机关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从宽。此外,尽管集资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但尚未造成损失或者现有生产经营设备、产品等足以抵债的,检察机关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其二,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但集资过程具有欺骗性的,不宜免除刑罚。如果集资人就其生产经营现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比如在生产经营规模、债务状况、营利情况和集资的特定用途等重要事项上虚构或者隐瞒事实,即使所集资金的确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也会对投资人的财产造成重大危险,不法程度加深,故而不宜免除刑罚。
其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的,刑罚裁量从严把握。我国对于货币、资本经营采用特许制度,并给予特别监管要求,包括从市场准入、审慎经营到特殊市场退出安排。在经济安全构成国家安全基础的当下,有必要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充当从事货币、资本经营的金融中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可能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二者是手段和目的关系,成立牵连犯,当择一重处罚。不过,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受到一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案件,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尽管量刑档次存在差别,但二者在法定刑上下限方面基本相同。总体来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更为恰当。司法机关在裁量刑罚时应依法适用法定量刑情节,慎用酌定从宽情节;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提高罚金数额,剥夺、削弱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预防再次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增设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并实际减少损害结果的事实作为法定从宽情节。这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和最大程度挽回损失、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从行为人方面看,积极退赃退赔是其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降低的重要体现。司法实践中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如何,可以分别按照前述三种情形区别对待:集资用于生产经营且集资过程没有欺骗行为的,可以优先考虑减轻处罚;集资用于生产经营但集资过程伴随欺骗行为的,一般予以从轻处罚;而集资用于资本、货币经营的,在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之后,可以不予从宽处理。就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证券罪等非法集资犯罪而言,可以把公诉前的积极退赃退赔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但在适用条件和从宽幅度上均应加以严格限制。
刑法规范的调整范围、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变化。金融犯罪的处罚力度会因金融安全形势、金融政策的改变而动态演变。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的缘由系“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换句话说,若不加重刑罚则无以应对当下严峻的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现象。但不同非法集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因此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裁量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做到宽严有别、宽严有度。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金燕)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1-04-01
作者:□特约撰稿 尚勇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集资犯罪规制的修改集中在刑罚部分,突出表现为增设或者减少量刑档次,加重法定刑。这对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但从严惩处并不意味着一律从严,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裁量还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修改集中在刑罚部分,突出表现为增设或者减少量刑档次,加重法定刑。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加一档法定刑,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10年有期徒刑提升至15年有期徒刑;欺诈发行证券罪(注:原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增加一档法定刑,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提升至15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减少一档法定刑,法定最低刑由原来的拘役提升至3年有期徒刑。这些调整反映出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目的,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可以预见,非法集资犯罪刑法条文修正后,相关司法解释会随之调整,但从严惩处并不意味着一律从严,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裁量理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裁量应当区分不同罪名,做到宽严有别。首先,集资诈骗罪的刑罚裁量总体上应从严把握,依法适用法定量刑情节,谨慎适用酌定从宽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从严惩处集资诈骗罪,包括从严适用主刑和附加刑。其次,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刑罚裁量原则上应从严把握。近年来,证券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意在放宽市场准入,突出市场主体自治,强化经营过程监督,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主的另一面是责任,更大的自主性必须匹配更大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证券发行主体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会形成误导,导致广大投资者利益损失。对于欺诈发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欺诈发行超过一次,或者转移、隐瞒所集资金,或者用所集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自然人和单位,依法适用法定量刑情节,慎用酌定从宽情节。最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裁量视情况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因为非法吸存情境中的投资者通常拥有更多自主性,利益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更低,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及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证券罪;某些非法吸存案件甚至没有具体的个体受害人。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裁量应该尽量宽缓。另一方面,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裁量应当区分同一罪名的不同情况,做到宽严有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相关行为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便能入罪,出罪空间有限。鉴于此,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该罪的刑罚裁量进行调节,有利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一,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裁量可以从宽把握。有学者认为,集资人基于生产经营之需而进行的吸存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这在过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公司设立条件放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以及金融政策向小微企业倾斜的当下,市场主体通过正规途径融资的渠道愈发畅通,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以缓解资金压力的必要性大为减弱。事实上,合法生产经营也面临经营失败和资不抵债的风险,如果生产经营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一旦失控,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将难以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因此,司法实践认为即使把所集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此时集资人毕竟是将所集资金投入实体经济,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不甚明显,不一定实际侵害投资人的财产利益,故司法机关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从宽。此外,尽管集资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但尚未造成损失或者现有生产经营设备、产品等足以抵债的,检察机关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其二,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但集资过程具有欺骗性的,不宜免除刑罚。如果集资人就其生产经营现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比如在生产经营规模、债务状况、营利情况和集资的特定用途等重要事项上虚构或者隐瞒事实,即使所集资金的确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也会对投资人的财产造成重大危险,不法程度加深,故而不宜免除刑罚。
其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的,刑罚裁量从严把握。我国对于货币、资本经营采用特许制度,并给予特别监管要求,包括从市场准入、审慎经营到特殊市场退出安排。在经济安全构成国家安全基础的当下,有必要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充当从事货币、资本经营的金融中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可能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二者是手段和目的关系,成立牵连犯,当择一重处罚。不过,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受到一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案件,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尽管量刑档次存在差别,但二者在法定刑上下限方面基本相同。总体来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更为恰当。司法机关在裁量刑罚时应依法适用法定量刑情节,慎用酌定从宽情节;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提高罚金数额,剥夺、削弱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预防再次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增设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并实际减少损害结果的事实作为法定从宽情节。这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和最大程度挽回损失、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从行为人方面看,积极退赃退赔是其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降低的重要体现。司法实践中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如何,可以分别按照前述三种情形区别对待:集资用于生产经营且集资过程没有欺骗行为的,可以优先考虑减轻处罚;集资用于生产经营但集资过程伴随欺骗行为的,一般予以从轻处罚;而集资用于资本、货币经营的,在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之后,可以不予从宽处理。就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证券罪等非法集资犯罪而言,可以把公诉前的积极退赃退赔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但在适用条件和从宽幅度上均应加以严格限制。
刑法规范的调整范围、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变化。金融犯罪的处罚力度会因金融安全形势、金融政策的改变而动态演变。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的缘由系“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换句话说,若不加重刑罚则无以应对当下严峻的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现象。但不同非法集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因此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裁量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做到宽严有别、宽严有度。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金燕)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