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逆风去[超话]##龚俊我要逆风去##龚俊徐斯# (有变) 91、她是徐斯的家人,她关心的自然是徐斯。
92、“但你不喜欢徐斯啊!”
93、但徐斯多一层笃定。
94、这却让徐斯有些意外了,没想到舅舅会关心到他的一盘大计划中额外的
95、徐斯寻找合适对象收购时注意到腾跃制鞋厂,倒是因为这是间成立于上
96、徐斯托中间人寻到鞋厂的一位裴厂长套了套意思,没想到对方竟然十分愿意,徐斯自然顺水推舟了。
97、只是舅舅特地一问,让徐斯好生疑惑,他答:“是啊,有什么掌故?”
98、徐斯一呆,实在是没有想到无意插手的鞋厂也会同江湖家有了千丝万缕
99、何处。徐斯乍一眼看去,以为那也是一个不会动的模特。
100、从徐斯的眼里看过去,江湖的这个姿态很美。从她的额线到鼻尖到下巴,
92、“但你不喜欢徐斯啊!”
93、但徐斯多一层笃定。
94、这却让徐斯有些意外了,没想到舅舅会关心到他的一盘大计划中额外的
95、徐斯寻找合适对象收购时注意到腾跃制鞋厂,倒是因为这是间成立于上
96、徐斯托中间人寻到鞋厂的一位裴厂长套了套意思,没想到对方竟然十分愿意,徐斯自然顺水推舟了。
97、只是舅舅特地一问,让徐斯好生疑惑,他答:“是啊,有什么掌故?”
98、徐斯一呆,实在是没有想到无意插手的鞋厂也会同江湖家有了千丝万缕
99、何处。徐斯乍一眼看去,以为那也是一个不会动的模特。
100、从徐斯的眼里看过去,江湖的这个姿态很美。从她的额线到鼻尖到下巴,
#我要逆风去[超话]##龚俊我要逆风去# #龚俊徐斯# 《我要逆风去》小说部分人物。
裴志远:江湖舅
方墨萍:徐斯妈
岳彬:江旗胜的红旗集团财务经理
高屹:百货机构代表
【方墨剑讲道:“这鞋厂以前的厂长是老江的丈人,老江就是从腾跃开始入这行的。那时腾跃还是国有企业,后来是老江帮着私有化后还给了老丈人家,现在他们的厂长是他的小舅子裴志远。”】
方墨剑:徐斯舅
洪蝶:徐斯婶
莫北:徐斯发小
任冰:红旗集团营销总监
张文善:家族做副食品生意
裴志远:江湖舅
方墨萍:徐斯妈
岳彬:江旗胜的红旗集团财务经理
高屹:百货机构代表
【方墨剑讲道:“这鞋厂以前的厂长是老江的丈人,老江就是从腾跃开始入这行的。那时腾跃还是国有企业,后来是老江帮着私有化后还给了老丈人家,现在他们的厂长是他的小舅子裴志远。”】
方墨剑:徐斯舅
洪蝶:徐斯婶
莫北:徐斯发小
任冰:红旗集团营销总监
张文善:家族做副食品生意
【涉案266万多!查获假鞋近2万双!莆田一老板被抓了...】查获假鞋近2万双!莆田一鞋厂老板投案自首。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一份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这名鞋厂老板已被检方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4日经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租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房屋开办鞋厂,聘请同案人卓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厂长,占股10%,负责日常生产管理,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鞋子,并予以销售。
2021年2月,同案人苏某某(另案处理)合股加入,占股10%,负责出面解决工商行政查处事宜。同年3月4日、3月9日,该鞋厂先后被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现场查扣疑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鞋面分别为223双、206双。同年3月11日,该鞋厂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查获,现场抓获同案人卓某某、苏某某,查获疑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336双,用于生产假冒鞋子的成型流水线一条。后又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工厂仓库,查获疑似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7200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12348双。经鉴定,上述查扣的鞋子、鞋面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同案人苏某某通过微信销售给客户“腾利”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共计180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销售单价中假冒阿迪达斯品牌鞋子为人民币140元、假冒耐克品牌鞋子为人民币120元。查扣的鞋子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统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39760元。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661760元。被告人林某某于2021年6月16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同案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661760元,其中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3976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莆鱼网)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4日经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租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房屋开办鞋厂,聘请同案人卓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厂长,占股10%,负责日常生产管理,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鞋子,并予以销售。
2021年2月,同案人苏某某(另案处理)合股加入,占股10%,负责出面解决工商行政查处事宜。同年3月4日、3月9日,该鞋厂先后被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现场查扣疑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鞋面分别为223双、206双。同年3月11日,该鞋厂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查获,现场抓获同案人卓某某、苏某某,查获疑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336双,用于生产假冒鞋子的成型流水线一条。后又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工厂仓库,查获疑似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7200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12348双。经鉴定,上述查扣的鞋子、鞋面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同案人苏某某通过微信销售给客户“腾利”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共计180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销售单价中假冒阿迪达斯品牌鞋子为人民币140元、假冒耐克品牌鞋子为人民币120元。查扣的鞋子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统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39760元。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661760元。被告人林某某于2021年6月16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同案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661760元,其中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3976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莆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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