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朗气清 惠风和畅 仰观宇宙之大 俯察品类之盛 所以游目骋怀 足以极视听之娱 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 俯仰一世 或取诸怀抱 悟言一室之内 或因寄所托 放浪形骸之外 虽趣舍万殊 静躁不同 当其欣于所遇 暂得于己 快然自足 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 情随事迁 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 俯仰之间 已为陈迹 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 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商、诉讼过程中无法就涉及房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那么起诉到法院后势必要对房产的归属分割做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上海法院首先要判断所涉房产的来源,以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及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对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财产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了界定,但是由于现实生活财产来源的千变万化相当复杂,枯燥的法律条文具体运用的时候,经常遭遇无法适用的尴尬。
司法实践中,最基本的方法剔除法,到底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方法就是“剔除法”。所谓“剔除法”,即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那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运用“剔除法”进行法律推理的法律基础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所以对房产来源真正付出的一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后才能证明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哪些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资深律师总结了以下几种:

1.一方的婚前房产

上海法院一般认可的所谓“婚前房产”,有两种情况:其一,婚前即取得房屋产权证,而且产证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其二,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产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后,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结婚之前,而且购房款全部由一方出资,配偶始终没有参与购房的。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而根据物权法规定,公民取得房产的时间以记载于房产登记簿颁发产权证的时间为准。

由此,我们对婚前即取得房屋产权证,而且产证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系夫妻一方婚前房产的性质没有异议。然而对于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种情形,原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上海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第二种情形下的房产一般也被认定为婚前房产。毕竟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没有参与出资购房,更没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如果仅仅因为房产登记部门没有在结婚之前登记房产就改变了房产的性质,将有悖于民事法学基本理论。江苏地区的司法审判实践,第二种情形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物权的取得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物权登记原理,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则采纳了两种认定方法优点,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则有力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各地不同认定标准,既确定了按照“贡献大小”认定产权归属,又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在个人财产中的作用,采用“协议优先,诉讼为辅。贡献确权,合理补偿”方式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难题。

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是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且产证也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产也有可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此种情况下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的不容忽视的因素是双方办理房产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同时考虑出资多少、婚姻存续长短、有无共同生活后进行合理分割,而不必各半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遗嘱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新《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上海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一般不存在争议,而对法定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房产继承手续尚未办理期间发生离婚诉讼的,房产性质如何认定则存在很大的分歧。根据《继承法》,如果是夫妻双方诉讼离婚办理中或法定继承尚未分配前发生离婚诉讼的,则有法定继承权一方的当事人则有可能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剥夺另一方继承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如果双方离婚诉讼发生后,有法定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一方可能通过不启动继承程序、受遗赠程序方式非法剥夺另一方财产权益,或者继承、受遗赠程序启动后,通过恶意放弃的方式,侵害另一方财产继承权。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根据这条司法解释,根本没有解决“恶意放弃法定继承权”或“恶意放弃受遗赠权”问题,只是规定只要继承或受遗赠没有实际分割,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财产权利。对于恶意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如何救济则没有相应法律规范,如何救济需要拭目以待。

3.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

新《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只要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该协议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为其个人房产。

资深律师提醒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婚内财产约定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条款无效。

3、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具有判断夫妻婚内财产性质优先效力,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首先尊重当事人婚内对财产性质的约定,这也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6、夫妻针对房产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房产登记情况应当与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相一致,否则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房产是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变更一般以登记为准。

7、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4.父母全额出资为自己子女一方购买的房产且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此上海高院曾出台司法指导意见认为: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5.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如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是个人财产的难点在于证据,因为只要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不能完全证明其房产的全部出资来源于个人财产,那么法院一般都会推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证厂房被强拆,谁的责任?怎样赔偿?
一、案情简介:
1996年,在河南省某市某镇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引导下,委托人在镇政府、镇司法所、镇土地管理所见证下,同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租用某村近6亩工业区土地用于建设厂房,享受政府前5年免交租金的土地优惠政策,并如约建设厂房投入生产运营,还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由于1996年农村执法水平有限,涉案厂房并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12月12日,某市政府(县级市)认定涉案厂房系违章建筑,并于2017年12月15日,对涉案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该案强拆一审、二审均由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代理,均取得胜诉(案号:2018豫16行初73号、2018豫行终2904号),现该案处于国家赔偿阶段,已于2019年8月20号开庭审理。
二、律师办案思路:
一、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告负有国家赔偿义务,理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被告负有国家赔偿的义务。
2018年7月26日,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行为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16行初73号)确认为违法。后被告提起上诉,2019年1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豫行终2904号)驳回了被告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现,终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被告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致使原告遭受巨大财产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二)涉案厂房的用地状况及建设状况,系行政因素与历史因素共同导致,非原告个人之力所能左右,该责任不应转嫁由原告个人承担,涉案厂房并非违章建筑,被告应当给予原告合理合法的赔偿。
1996年,为了大力发展企业、兴乡富民、振兴**经济,在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引导下,原告方在**市**乡(现为**镇)人民政府、**市**镇土地管理所、**市**乡司法所盖章见证下,同**行政村后**自然村签订《使用土地协议书》,使用**乡东工业区5250㎡土地,用于建设涉案厂房,享受政府5年的土地租金补贴,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998年营业执照下发,并投入生产运营,原告方在此后生产经营的数年间一直积极纳税,成为当时当地知名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极大贡献。
涉案厂房的用地状况及建设状况,系行政因素与历史因素共同导致,非原告个人之力所能左右,涉案厂房并非违章建筑。事实上,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执法水平不高、法制发展程度较低、政策大于法律等客观现实情况,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及土地利用普遍存在不规范情形,部分房屋建设手续不齐全甚至完全缺乏是当时农村的客观情况,并非农村居民能够依靠个人力量加以克服或解决。故,原告对于涉案厂房用地状况及建造状况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具备专业执法能力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职权、有法不依或是滥用执法权力造成的,其不利后果理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而不应转嫁由原告个人承担。
涉案厂房建成之后的20多年一直由原告方从事生产、经营,直至2017年,被告欲征收涉案土地用于建设**市**学校。若按照法定征地拆迁程序同原告及其家人协商,原告及其家人定会积极配合被告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但因涉案厂房面积较大,合法征地拆迁成本较高,被告为了达到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的目的,在未与原告方协商的情形下,便不遵循法定的征地拆迁组织实施程序,以涉案房屋系 “违章建筑”为名逼迫原告搬离涉案厂房,并在未通知原告方到场的情形下,对涉案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很明显,被告强制拆除涉案厂房的目的不是为了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地拆迁组织实施程序,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原告征地拆迁补偿款,加快拆除进程。如果法院以涉案厂房系违章建筑为名,减轻行政机关赔偿义务,将导致特定历史阶段非原告一己之力所能左右的不利历史后果全部转嫁由原告个人承担,这对原告极不公平,也变相鼓励了行政机关违法行政。
二、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强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639.47万元。
值得强调的是:原告拥有的合法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合理的标准应当是由被告在当时提供一套不低于被拆除房屋使用标准、使用价值的房屋。现,由于原址早已建成**市**学校并即将投入招生,无法满足原告关于恢复原状的要求,故只能对原告进行货币赔偿,而货币赔偿也必须确保原告利益不受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39.47万,包括以下三项:
(一)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被拆房屋价值损失,共计434.1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厂房原址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出让给**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市**学校,涉案厂房原址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原告有权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另,《吕新蕾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等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因房屋违法强拆,长期未补偿安置的,采取货币赔偿方式的,赔偿标准不低于生效判决作出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
涉案厂房于2017年12月15日被强制拆除,至今未获得合理合法赔偿。原告被拆厂房共3779平方米,其中,瓦房72间共2318㎡,钢构房30间共816㎡,钢构大棚2大间共629㎡,平房1间共16㎡,其单价均应当参照附近同类房屋平均成交价格予以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房屋价值损失共434.16万元(计算方式详见财产损失清单)。
(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被抢、被埋物品损失,共计125.3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被告应当在组织强制拆除前制作现场笔录,对涉案厂房内物品予以记录。但,本案被告在实施强拆时未对涉案房屋内物品状况进行登记,亦未依法通知原告到场,致使原告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屋内财产损失情况,该证据灭失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了《财产损失清单》,以证明被告强拆时原告屋内物品损失主要包括强拆后被抢的钢管、角铁、槽钢、地脚板、门窗等被抢建材损失;厂房内存放的饼干包装机、夹心机、整理机、拉条机、打码机等原生产食品所使用的机器;以及进口轴承、保险柜、铝淀、闸刀、专业工具箱、空调、足浴盆、电灯、电线、铁门、硬币、军功章等生活用品及生产辅助用具等生产、生活常见必需品。原告自1996年长期在涉案房屋生产、经营,根据常理应当可以推断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时屋内存在上述日常生产、生活用品。故,法院应当结合原告《财产损失清单》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被告强拆时,原告屋内存在上述物品,并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埋物品损失共计125.31万元。
(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搬家及存储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共计80万元。
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在原告生产经营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原告必然需要搬运并另找厂房存放自己的原生产经营存储的大量钢材,原告在获得赔偿之前,其因被告违法强拆行为带来的上述搬家及存储损失都是客观存在的。故,应当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搬家及存储费用共计30万元,这符合行政诉讼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
另外,涉案房产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因为被告的违法强制拆除失去了在原址安宁生产、经营的可能,致使原告合法的生产经营行为处于停滞状态,给原告带来极大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告应当结合原告的生产经营状况依法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共计50万元。
三、即便原告不能按照上述第二条获得赔偿,其所得相应赔偿亦不能低于合法拆迁时其应得的拆迁补偿利益。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社会共识,该原则应同样应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程序合法”与“内容合法”,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合法”或“内容合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应从其违法的行政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
本案被告违法强制拆除已经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如果既不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又判决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的损失赔偿低于其合法拆迁应获取的拆迁补偿利益,将导致被告因违法强拆原告房屋而少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这不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原则,将会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职权以达到其非法目的行为泛滥。这与行政相关法律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相矛盾,不利于政民关系的和谐发展。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
  • 但是上面的水真的好清澈啊,中间一段的水还超级冰,喊出来不是因为害怕,是因为真的好冷啊[doge]再下面的水也太脏了哇,油啊西瓜皮啊浮在表面的了,不愧是有人住的地
  • 无论是古董、艺术品还是时尚配饰,这座城市都有着独特的商店和市场,提供各种复刻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欧式##复古##花卉##后期合成#深圳南油哪里卖复刻的精
  • 因为马上就要去学校了很遗憾30号不能参与你线上热聊了 有什么话现在都说了[泪][泪][泪]所以@MANTA-许向安 宝宝我想被你翻牌宝宝能不能看看我[可怜][可
  • 我好喜欢郝家兴,特别喜欢,我喜欢他陪我奇奇怪怪,可可爱爱,喜欢他慢慢的改正变成我喜欢的样子,我之前老觉得他幼稚,没担当,但是我现在发现他很好,比大多数人都好的多
  • 上次给你留下的脆脆鲨你还没吃呢,还有之前给你带的费列罗也还留在沙发上,之前让你吃的蛋黄酥,你说不好吃,我昨天又给奶奶带了一盒。昨天一整天的雨唯独我们出去的时候雨
  • #SVT中转周边[超话]# 第一看你这么懂拼车你应该也知道吧拼车没具体翻面图的时候都是按中输位8426带,你在上了6且10位也是此处小热位的情况下,本就应该带人
  • ​怀着乐观和积极的心态,把握好与人交往的分寸,让自己成为一个使他人快乐的人,让自己快乐心成为阳光般的能源,去辐射他人,温暖他人。没有谁的一生注定是悲剧,除非好
  • 秋蝉的衰弱的残声,更是北国的特产,因为北平处处全长着树,屋子又低,所以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听得见它们的啼唱。 江南,秋当然也是有的,但草木凋得慢,空气来得润,天
  • ”  蒋嬷嬷心中一咯噔,猛地抬眼:“女郎是说…”  凝烟沉着脸:“当年顾舅父跟姨母的事情我也听说了,虽然不知道铖王蓄意接近是真是假,可是顾家舅父绝不是那种会轻薄
  • 每一只腕表都会进行最专业的防水测试售前的检测是我们立足行业的标准完美的五星级售后保证您在这个夏天选到一款真正心仪的潜水表一支手表的发货流程¥9999.00五一假
  • 为此也得到众多女表迷们的喜爱,下面就来感受一下这三款机械女表的成熟韵味吧!劳力士女表表款一:劳力士178274机械女表  劳力士178274机械女表不锈钢表壳加
  • #the9[超话]# 不管未来多遥远 一起到达“信心不是别人给的,而是自己一次次努力争取来的”“我觉得女孩子变美不是取悦他人,是取悦自己,管他别人怎么说,自己开
  • 明天还是那个唯唯诺诺勤勤恳恳的牛马[doge]昨天发的朋友圈仅自己可见不想被同事发现,今天改了权限,还是微博好乱七八糟碎碎念不用顾忌什么[赢牛奶] 什么都比不过
  • 如果大家不知道如何选择玩具,且看一下这一小段:纯体外无纳入的夜灯版:逗逗鸟两用的入门版:小海豹纳入式的进阶版:拂悦进化二合一的全能版:兔子月✔️材质完全不用担心
  • 然而,问了村口小酒坊的年轻人,他们不约而同地摇摇头,没有,没听说过,也许是画家想象出来的。这么说来,左宗棠就是妥妥的“落榜”了,可幸运的是主考官徐法绩“搜遗”到
  • 你现在一定还活在自我里,以为是别人的问题,可笑的你啊,之前想帮帮你,聊聊,提下意见,可是你又解读成,人家不听你还说,你不走,又开始套用你的数字来解读。你早期对我
  • 梅艷芳+草蜢四師徒示範搞笑執生方法,當時草蜢只是伴舞,未有自己歌曲,但已有人有樣學樣,就是三個女子的參賽者「蜘蛛女三人組」都係蟲類生物,她們唱《愛將》。張學友最
  • #符来符往[超话]# 出沈载伦 李羲承 结构卡盘符3符1卡盘 和一些队友卡 可单出 不包邮 110以上包邮 有些需捆有小礼物 标星有瑕 其他默认出场瑕 吉他姐
  • 但让我最不满意的地方是,他们指控我,却推说是“网友”写的,而“网友”是无从查证的人.每天光在我的微博就有上万个评论,要挑几个负面的,也太容易了.身为台湾“大报”
  • 截至4月24日全网有效播放量已破30亿,收官时豆瓣获评7.2分这就是一念关山一番单扛爆剧女王刘诗诗的实力,用自己的口碑和国名度让刘诗诗一念关山开播即破纪录,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