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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专业感兴趣?一起来看看USnews发布的2022年美国TOP14-16法学院吧!
Yale University 耶鲁法学院
Stanford University 斯坦福法学院
Harvard University 哈佛法学院
Columbia University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University of Chicago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New York University 纽约大学法学院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
University of Virginia 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Berkeley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
Duke University 杜克大学法学院
University of Michigan-Ann Arbor 密歇根大学法学院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西北大学法学院
Cornell University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Los Angeles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
Georgetown University 乔治敦大学法学院
University of Texas-Austin 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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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 【#集资给志愿者买防疫用品#算非法集资吗】今天,微博上流传着一张截图,截图中有这样一句“我们小区想集资给志愿者买防疫用品,但有居委会说是非法集资”。是否有居委会这样说过尚未可知,不过记者就网友关心的#集资给志愿者购买防疫用品#算不算非法集资采访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
“根据国务院2020年发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类行为涉嫌构成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如擅自发行基金、证券、期货)四个罪名。”孙本雄介绍说。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修正后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根据该解释第7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解释》第1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要求具有非法性、公开性、承诺性及对象不特定性四个特征。非法性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公开性表现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性表现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对象不特定性表现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解释》第3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小区业主#集资给志愿者购买防疫用品#的行为,孙本雄认为,单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向防疫志愿者购买防护服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以其他投资回报的,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同时,也因不具有“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的属性,而不属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条规定的非法集资。via.人民法院报( 丁一之)
“根据国务院2020年发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类行为涉嫌构成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如擅自发行基金、证券、期货)四个罪名。”孙本雄介绍说。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修正后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根据该解释第7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解释》第1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要求具有非法性、公开性、承诺性及对象不特定性四个特征。非法性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公开性表现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性表现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对象不特定性表现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解释》第3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小区业主#集资给志愿者购买防疫用品#的行为,孙本雄认为,单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向防疫志愿者购买防护服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以其他投资回报的,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同时,也因不具有“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的属性,而不属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条规定的非法集资。via.人民法院报( 丁一之)
举一个我身边的朋友受政策不确定性影响最大的例子:取消双学位(仅存辅修,不同学校可能政策不同)。
本来,英语本科(也包括日韩语等涉外业务热门语种)+法学院双学位朋友是外所特别喜欢的香饽饽。但现在取消法双,法律辅修一般不足以说服HR相信你有正经法律功底。
那这批想practice law的同学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考国内法硕,要么读JD。甚至读了JD也会被认为从本科开始没有任何prc law功底而业务受限。
一个小政策,就可以让很多很多人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不得不失去人生宝贵的几年,或者牺牲很多可能性。
前几天和朋友聊过风险分散。私心里觉得,并不是IPO律师学点MA,甚至争议解决就叫风险分散。需要思考的是,如果整个法律行业都陷入动荡,甚至发生大萧条,或者“使女的故事”里发生的事情那样,让整个法律/大资本市场/一切市场化脑力工作职业都陷入危机时,我还有什么谋生和自处的道路。
原博@渔歌为什么不好好读书
本来,英语本科(也包括日韩语等涉外业务热门语种)+法学院双学位朋友是外所特别喜欢的香饽饽。但现在取消法双,法律辅修一般不足以说服HR相信你有正经法律功底。
那这批想practice law的同学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考国内法硕,要么读JD。甚至读了JD也会被认为从本科开始没有任何prc law功底而业务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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