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满岗位调整,脱岗两年,工资却照领不误?学校管理要把握好尺度与温度!】
案件回顾

丁某2014年应聘至某市某中学,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岗位性质为专业技术岗,自此成为该校编制内教师。2016年末开始,因该校改革调整、招生计划减少,造成任课教师超编。2017年7月,经学校行政会议决定,将丁某调整至教务处任教务员。丁某因不同意岗位调整,在与学校协商无果后,自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间未到校工作。其间,学校仍按月向丁某发放工资。2019年6月,学校向丁某送达《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因丁某未到校工作近两年,决定不再续签合同。2019年7月,丁某向某区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称该中学违反规定,安排其在家待岗,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责令学校继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某区教育委员会经审查,告知丁某应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解决。经仲裁,丁某诉求未得到支持。

专家释法 王艳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学校理应对教师关心关爱,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但是,学校也不能为了和谐稳定,纵容个别教师的不当行为。本案中,丁某因不满学校对其作出的岗位调整,长达两年未到校工作、未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此种情况下,学校依然向丁某发放工资的行为,突破了规章制度的边界,也是对其他教师的不公。实践中,如何做到既严格执行教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又不让教师感觉到冰冷生硬,是学校管理的艺术所在。

第一,学校应做好教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依法享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学校与所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学校可以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对教师开展入职教育,对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特别是工作岗位调整等有关合同变更与解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在签订聘用合同后,学校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与教师签订岗位协议,细化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等内容,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某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教师应当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的,应当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否则学校有权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学校管理要坚持原则。学校管理教师过程中,要做到尊重教师,让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管理可以人性化,但不能没有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本案中,某中学因客观原因,招生计划减少,需要调整部分教师岗位。其中,丁某在岗位调整之后,在未提供病假、事假证明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长达两年未到岗工作,学校本可以按照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学校不仅未对丁某按旷工进行处理,还按月向丁某发放工资。虽然学校表示,是想利用聘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方式,解决丁某不服从岗位安排、未到岗工作的问题,此举也能体现学校对教师的关心关爱,但实质上,这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学校管理过软、怕麻烦、思维方式单一等问题,没有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学校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本案中,该学校在丁某一年未到校工作的情况下,仍将其2017—2018学年的考核定为合格,理由是为了不影响其日后再次择业。对于学校的好心,丁某在申诉中却提出疑问。根据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上述规定,丁某本不能参加考核,但学校仍给予其合格,说明学校未严格落实考核规定,突破了管理原则。

第三,学校管理要保障教师民主参与。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第七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学校管理过程中,要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在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过程中,要注重教职工的参与,充分征求教职工的意见。规章制度制定后,要在校内公示宣传,使教职工知晓。在学校日常运行中使用制度,让教师体会到,制度不是写在纸上的、与自己无关的,而是自己行为的边界、权利的保护,让教师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合理预期。

本案中,学校表示两年间多次给丁某打电话协商岗位事情,并向其解释相关规章制度。但丁某对此并不认可,表示学校只跟自己发过一次短信,也并未收到学校的相关解释。实践中,学校可在聘用合同中对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作出明确约定的同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教师民主参与的方式,就教师岗位变更调整的程序、办法等作出规定,确保教师岗位调整、合同变更与解除合法合规。

第四,要依法依规处理教师申诉。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申诉是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而专门规定的一项救济制度。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基于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根据学校侵害行为的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日趋明确。按照教师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某市教师申诉办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的教师申诉范围,应为学校在对教师进行聘任或管理过程中,教师不服学校考核、处分、奖励、工资福利等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学校实施的行为侵犯教师依据教师法所规定的享有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主管或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申诉程序处理。例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丁某反映的合同续签问题,应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解决,学校不与其签订岗位协议书、待岗问题可以通过教师申诉来处理。实践中,学校在对教师进行初任培训时,应当包括教师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让教师遇到问题能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

学校是教师的家园,学校管理有温度,成员行为有边界,学校才能稳定发展。教师既要依法行使权利,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既要关心关爱教师,也要依法依规进行管理。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管理,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的学校发展环境。

《中国教育报》2022年04月13日第5版 版名:校长周刊

作者:王艳霞

#某教师不满学校岗位调整,脱岗两年,工资却照领不误# 学校管理要把握好尺度与温度
案件回顾

丁某2014年应聘至某市某中学,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岗位性质为专业技术岗,自此成为该校编制内教师。2016年末开始,因该校改革调整、招生计划减少,造成任课教师超编。2017年7月,经学校行政会议决定,将丁某调整至教务处任教务员。丁某因不同意岗位调整,在与学校协商无果后,自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间未到校工作。其间,学校仍按月向丁某发放工资。2019年6月,学校向丁某送达《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因丁某未到校工作近两年,决定不再续签合同。2019年7月,丁某向某区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称该中学违反规定,安排其在家待岗,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责令学校继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某区教育委员会经审查,告知丁某应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解决。经仲裁,丁某诉求未得到支持。

专家释法 王艳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学校理应对教师关心关爱,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但是,学校也不能为了和谐稳定,纵容个别教师的不当行为。本案中,丁某因不满学校对其作出的岗位调整,长达两年未到校工作、未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此种情况下,学校依然向丁某发放工资的行为,突破了规章制度的边界,也是对其他教师的不公。实践中,如何做到既严格执行教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又不让教师感觉到冰冷生硬,是学校管理的艺术所在。

第一,学校应做好教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依法享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学校与所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学校可以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对教师开展入职教育,对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特别是工作岗位调整等有关合同变更与解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在签订聘用合同后,学校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与教师签订岗位协议,细化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等内容,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某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教师应当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的,应当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否则学校有权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学校管理要坚持原则。学校管理教师过程中,要做到尊重教师,让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管理可以人性化,但不能没有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本案中,某中学因客观原因,招生计划减少,需要调整部分教师岗位。其中,丁某在岗位调整之后,在未提供病假、事假证明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长达两年未到岗工作,学校本可以按照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学校不仅未对丁某按旷工进行处理,还按月向丁某发放工资。虽然学校表示,是想利用聘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方式,解决丁某不服从岗位安排、未到岗工作的问题,此举也能体现学校对教师的关心关爱,但实质上,这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学校管理过软、怕麻烦、思维方式单一等问题,没有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学校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本案中,该学校在丁某一年未到校工作的情况下,仍将其2017—2018学年的考核定为合格,理由是为了不影响其日后再次择业。对于学校的好心,丁某在申诉中却提出疑问。根据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上述规定,丁某本不能参加考核,但学校仍给予其合格,说明学校未严格落实考核规定,突破了管理原则。

第三,学校管理要保障教师民主参与。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第七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学校管理过程中,要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在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过程中,要注重教职工的参与,充分征求教职工的意见。规章制度制定后,要在校内公示宣传,使教职工知晓。在学校日常运行中使用制度,让教师体会到,制度不是写在纸上的、与自己无关的,而是自己行为的边界、权利的保护,让教师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合理预期。

本案中,学校表示两年间多次给丁某打电话协商岗位事情,并向其解释相关规章制度。但丁某对此并不认可,表示学校只跟自己发过一次短信,也并未收到学校的相关解释。实践中,学校可在聘用合同中对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作出明确约定的同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教师民主参与的方式,就教师岗位变更调整的程序、办法等作出规定,确保教师岗位调整、合同变更与解除合法合规。

第四,要依法依规处理教师申诉。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申诉是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而专门规定的一项救济制度。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基于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根据学校侵害行为的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日趋明确。按照教师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某市教师申诉办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的教师申诉范围,应为学校在对教师进行聘任或管理过程中,教师不服学校考核、处分、奖励、工资福利等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学校实施的行为侵犯教师依据教师法所规定的享有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主管或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申诉程序处理。例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丁某反映的合同续签问题,应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解决,学校不与其签订岗位协议书、待岗问题可以通过教师申诉来处理。实践中,学校在对教师进行初任培训时,应当包括教师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让教师遇到问题能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

学校是教师的家园,学校管理有温度,成员行为有边界,学校才能稳定发展。教师既要依法行使权利,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既要关心关爱教师,也要依法依规进行管理。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管理,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的学校发展环境。

#仁寿身边事儿# 【有奖举报!发现“三非”外国人,速向仁寿公安举报】为有效防范和惩治外国人“三非”活动,眉山市公安局发布了《“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三非”情形,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将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群众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函、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向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提供举报人接受奖金的本人账户,逾期不领取或不提供本人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什么是“三非”外国人?



“三非”外国人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

行为界定的法律责任

非法入境

非法入境是指持用伪造变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入境的;逃避入境出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的。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当事人遣送出境,其本人一至五年内不得入境。



非法居留

非法居留是指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非法居留外国人及相关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居留。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当事人遣送出境,其本人一至五年内不得入境。

2、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非法就业

非法就业是指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非法就业外国人及相关单位(个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非法就业外国人遣送出境,其本人一至五年内不得入境。

2、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罚款,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获得举报奖励应符合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二)举报事项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三)举报事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四)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

028-36207038;



(二)信函举报邮寄地址: 仁寿县仁寿大道2段5号仁寿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出入境管理大队刘警官(收)电话:028-36207038;


(三)直接到就近派出所举报。



奖励标准

(一)每举报1条“三非”外国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元;提供相关线索一次性查获5人以上“三非”人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同一案件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每查证1起奖励举报人500元。

(三)举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每查证1起奖励举报人500元。

(四)举报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每查证1起奖励举报人1000元。

(五)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时间先后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在被举报人违法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的人员进行举报的;

(三)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来源 :眉山公安、仁寿公安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
  • 在评论区留下对未来的美好祝愿,我们一起迎接新的一年!孩子自主入睡这技能学的越早,对家长孩子都有好处。
  • 由整车企业、高校以及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中科院等开发的25辆无人驾驶、自动驾驶、网联汽车率先入园,测试复杂环境下的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和执行等功能,它们将
  • #洞见计划##蔡徐坤情人全场大合唱#你等今天的舞台等了七年经历了暗沉的夜,在芸芸众生中脱颖而出,想起那段艰难日子,我们都无法忘记,暴风中心的你又怎么可能毫不在意
  • 别再让负面情绪折磨自己了,#给自己积极暗示真的有用#,用最好的结果暗示自己,好消息就在等你!别再让负面情绪折磨自己了,#给自己积极暗示真的有用#,用最好的结果暗
  • #张杰[超话]# zj#那些年听过张杰的歌# 说真的我真的是从小看你到大 我记得很清楚 08年我6岁 被姐姐带着去看比赛 那时候我太小了 对一群高高帅帅的男生没
  • 【居民家中饲养狐狸“出逃”吓坏邻居 结果被消防员抓住了】12月1日,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总队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命令,位于辖区一小区有一只狐狸“出逃”需要处置的警
  • #深圳求助#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建安一路香槟广场,政艺缘半永久培训中心,火热招生中………想创业,想赚钱,有兴趣的宝宝加下面微信 一对一小班制,终身免费复训,包教
  • (2)17股股价涨幅超100%:依次是拓新药业、九安医疗、上声电子、宇晶股份、欣锐科技、瀚川智能、合力科技、京泉华、中捷精工、煜邦电力、佳创视讯、兰卫医学、腾景
  • #偶像梦幻祭[超话]# 深夜俺来扩个列,想增加一下列表es浓度[开学季]cn海椋,主推ts兔团副推奶次,本质楼推柄性恋,哪个小偶像我都爱,同好大欢迎,婉拒过激以
  • 21 喜欢批评人,喜欢说别人过失,这真的叫有漏,所有你所修积的功德,全都漏光了。24 从这个口业就知道,你完全用的是妄想分别执着,你与菩提心不相应。
  • 肉也挺嫩肤,还挺大一只/映华源的鸡腿味道偏淡一些,适合口淡的人,鸡腿个头也不小买路边的地瓜干全靠缘分,这个太参差,有的软有的硬#美食种草大赛##美食真香现场#
  • (Nion)#WWD资讯#戴比尔斯发起“我可以”全球宣传造势活动,以对自我的承诺、对他人的承诺以及对更广阔世界的承诺为主旨,标志着这个拥有133年悠久历史的珠宝
  • #onf[超话]##ONF[超话]##金晓珍[超话]##HYOJIN# ✨#李昌润[超话]##E-TION# ✨#李昇俊[超话]##J-US# ✨#沈宰营[超话
  • 一想起来我就难过可能你和我讲起你之前的时候也根本没想过要和我怎么样只是把我当做情绪的垃圾桶而已趁机再抒发一下你对于她的付出所以才丝毫不避讳的告诉我关于你的挚爱以
  • 唯有这个“迷”最可怕,看不清,还不知道自己看不清,朝着一个错误的方向跌跌宕但的走,这时候还努力的向命运叫板,细思极恐啊。人生最难的,就是处于“惑”。
  • 踏莎行自沔东来丁未元日至金陵江上感梦而作姜夔燕燕轻语莺莺娇软分明又向华胥见夜长争得薄情知春初早被相思染别后书辞别时针线离魂暗逐郎行远淮南皓月冷千山冥冥归去无人管
  • 我们都像那个女孩一样,心比天高 命比纸薄,本以为这个世界上,就没有靠努力解决不了的事情,可在残酷的现实面前,没想到混了一辈子,我们大部分时间都在做,自己讨厌的事
  • 【天津市发热门诊、核酸检测候诊信息定时播报】12月1日18时,全市#发热门诊候诊信息定时播报# : 1.泰达医院候诊 1 人 2.第五中心医院候诊 1 人 3.
  • 【#杰尼斯跨年演唱会#】杰尼斯事务所所属的艺人举行的跨年演唱会『Johnny's Count Down2021-2022』确定于12月31日在富士电视台下午11
  • 我现在一点也不觉得提布达佩斯会破防,我相信小樊现在再想起19年,对他来说也只是他成长过程里的一站,这一站他跨过去才有他现在的“众望所归”。这次他又站了出来,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