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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上明明显示有余额,你们凭什么不给我取钱?”江西临川,女子曾某在家中收拾杂物时,找到一张余额显示为10500元的存折,可就在其准备将这笔钱取出时,银行却拒绝支付,曾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曾某和丈夫在家中进行大扫除时,意外发现了一张几年前的存折,当两人打开存折时,里面赫然显示着10500元的余额,这下可给夫妻俩乐坏了,面对突如其来的巨款,两人准备给钱取出来好好庆祝一番。
可就在曾某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存折上显示的余额不实,这笔钱早就被取过了,目前该账户的真实余额为0。之所以存折上还显示着10500元,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漏登记。
曾某对于银行方面的解释并不认可,曾某声称自己只有存折,如果说自己取过这笔钱了,那么存折上应该有显示,但现在余额还在上面,那就证明自己没有取过这笔钱,银行拒绝付款是想要侵吞自己的财产。
就这样,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曾某便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存折存款。
曾某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存折,上面清晰的记载了自己存款的相关事实。
银行则同样向法院提供了曾某已经将账户内余额取出的相关事实:
1、曾某曾于5年前在银行营业部办理定期存款单一份,账号为xxxx,金额为1000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曾某曾于3年前某日下午在银行分行将该存款单取出并销户,取出连本付息金额10326.2元。曾某于同日下午在银行分行开户活期存款存折,账户为xxxx,存入金额10000元,随后又取出10000元,存入10500元,之后又转账支取10500元等相关记录。
2、曾某于3年前签名的、流水号为xxxx的取款凭条,该凭条显示:取款帐号20×××83,户名为曾某,金额为10500元。
3、有关于曾某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上面显示已在存为曾某的定期账户余额确已被转账取走。但该活期存折上没有登记,原因是分行的工作人员失误漏登记。
4、户名为曾某的活期存折中的客户须知第2条写明:“请认真核对本存折所载内容是否完整、无误。由于本存折未补登而造成存款实际金额与本存折记载的不一致的,以银行记录的存款实际金额为准”。
5、该存折账户余额被曾某转账取走以及被银行收取0.2元的管理费后,实际余额为0元。
法院在经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后,发现银行所提供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说明案件事实确为曾某已经取过这笔钱了,因此法院判决曾某败诉。
曾某不服,再次上诉,其要求银行提供自己取款时的监控录像。随后,其请求法院调查收集,但显然,由于银行的监控录像保存时间只有1至3个月,距曾某取款到现在已经长达三年之久,根本就不可能再找到当年的录像。
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一审、二审、再审,曾某全部败诉。
至于真正的案件事实已不得而知,但打官司就是要讲究证据的,既然银行能够出具相关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得到印证,那就说明十有八九曾某已经将这存折上的款项取出。
但在这其中我们不禁思考一个问题,难道银行就没有错误吗?如果不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本案会发生吗?
存折上赫然写着的“请认真核对本存折所载内容是否完整、无误。由于本存折未补登而造成存款实际金额与本存折记载的不一致的,以银行记录的存款实际金额为准。”又是否合法合理呢?
如果说银行记录方面出现了错误,损害到了储户的合法权益,那么根据本条款所规定,银行就是不是没责任了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显然,存折上所写着的格式条款无疑是在加重储户的责任。
退一步来讲,就算上述条款有效,银行方面又是否在工作中向储户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呢?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
总而言之,上述问题无一不在述说着“银行不会错”的观点,但只要是有人的参与,就必定会犯错,遭受损失的往往是老百姓。本案起因系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引起,那么银行是不是也应有所表示,需要向曾某赔礼道歉,表达歉意呢?
对于本案上述问题,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开动脑筋,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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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和丈夫在家中进行大扫除时,意外发现了一张几年前的存折,当两人打开存折时,里面赫然显示着10500元的余额,这下可给夫妻俩乐坏了,面对突如其来的巨款,两人准备给钱取出来好好庆祝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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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某曾于5年前在银行营业部办理定期存款单一份,账号为xxxx,金额为1000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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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某于3年前签名的、流水号为xxxx的取款凭条,该凭条显示:取款帐号20×××83,户名为曾某,金额为10500元。
3、有关于曾某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上面显示已在存为曾某的定期账户余额确已被转账取走。但该活期存折上没有登记,原因是分行的工作人员失误漏登记。
4、户名为曾某的活期存折中的客户须知第2条写明:“请认真核对本存折所载内容是否完整、无误。由于本存折未补登而造成存款实际金额与本存折记载的不一致的,以银行记录的存款实际金额为准”。
5、该存折账户余额被曾某转账取走以及被银行收取0.2元的管理费后,实际余额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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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这其中我们不禁思考一个问题,难道银行就没有错误吗?如果不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本案会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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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银行记录方面出现了错误,损害到了储户的合法权益,那么根据本条款所规定,银行就是不是没责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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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来讲,就算上述条款有效,银行方面又是否在工作中向储户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呢?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
总而言之,上述问题无一不在述说着“银行不会错”的观点,但只要是有人的参与,就必定会犯错,遭受损失的往往是老百姓。本案起因系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引起,那么银行是不是也应有所表示,需要向曾某赔礼道歉,表达歉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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