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王好细腰:楚灵王为什么喜欢细腰的男人?】楚王好细腰是古代的一个典故,讲的是春秋时期楚国的一位君主,非常喜欢细腰的男人,并不是说是有情爱的那种喜欢,只是一种偏好,就像现在很多人喜欢自己瘦一点,而不是胖一点是一个概念。不过在这句话的后面,一般都还有一句“宫中多饿死”,为什么楚王喜欢细腰,宫中就会有饿死的人呢?这句话说的又是哪位楚王呢?一起来看看吧。#历史冷知识#

楚王好细腰,出自《墨子·兼爱中》。昔者楚灵王好士细腰,故灵王之臣皆以一饭为节,胁息然后带,扶墙然后起。比期(jī)年,朝有黧黑(黧:lí)之色。

“楚王好细腰”一事记载在众多古籍中。其中,《战国策》和《墨子》的描述得比较详细,比较像一个原始的故事。

《战国策》楚一《威王问於莫敖子华》篇记录了楚威王和大臣莫敖子华的一段对话。威王听了莫敖子华对过去五位楚国名臣光辉事迹的介绍,羡慕不已,慨叹道,“当今人材断层,那里能找得到这样的杰出人物呢”。

于是莫敖子华讲了如下的故事:“昔者先君灵王好小要,楚士约食,冯而能立,式而能起,食之可欲。忍而不入;死之可恶,就而不避。章闻之,其君好发者,其臣抉拾。君王直不好,若君王诚好贤,此五臣者,皆可得而致之。”

翻译成白话文后,这句话的意思是:从前,先帝楚灵王喜欢读书人有纤细的腰身,楚国的士大夫们为了细腰,大家每天都只吃一顿饭,所以,饿得头昏眼花,站都站不起来。坐在席子上的人要站起来,非要扶着墙壁不可,坐在马车上的人要站起来,一定要借力於车轼。谁都想吃美味的食物,但人们都忍住了不吃,为了腰身纤细,即使饿死了也心甘情愿。我又听说,君王好射箭的,那他的臣子都佩戴扳指和臂衣。大王一直没有特别的爱好,如果大王真心诚意喜欢贤人,引导大家都争当贤人,楚国不难再岀现像五位前贤一样的能臣。

《墨子》兼爱(中)篇讲了相同的故事,但另有“晋文公好恶衣”和“越王好勇士”两个故事,强调说明同样的道理:

“昔者晋文公好士之恶衣,故文公之臣皆牂羊之裘,韦以带剑,练帛之冠,入以见于君,出以践于朝。是其故何也,君说之,故臣为之也。昔者楚灵王好士细腰,故灵王之臣皆以一饭为节,胁息然后带,扶墙然后起。比期年,朝有黧黑之色。是其故何也?君说之,故臣能之也。昔越王勾践好士之勇,教训其臣,和合之焚舟失火,试其士曰:‘越国之宝尽在此’。越王亲自鼓其士而进之。士闻鼓音,破碎乱行,蹈火而死者左右百人有余。越王击金而退之”。

翻译成白话就是:从前晋文公喜欢士人穿不好的衣服,所以文公的臣下都穿着母羊皮缝的裘,围着牛皮带来挂佩剑,头戴熟绢作的帽子,(这身打扮)进可以参见君上,出可以往来朝廷。这是什么缘故呢?因为君主喜欢这样,所以臣下就这样做。从前楚灵王喜欢细腰之人,所以灵王的臣下就吃一顿饭来节食,吸一口气然后才系上腰带,扶着墙然后才站得起来。等到一年,朝廷之臣都(饥瘦得)面有黄黑之色。这是什么缘故呢?因为君主喜欢这样,所以臣下能做到这样。从前越王勾践喜爱士兵勇猛,训练他的臣下时,先把他们集合起来,(然后)放火烧船,考验他的将士说:“越国的财宝全在这船里。”越王亲自擂鼓,让将士前进。将士听到鼓声,(争先恐后),打乱了队伍,蹈火而死的人,近臣达一百人有余。越王于是鸣金让他们退下。

在其他古籍中,“楚王好细腰”的陈述明显地浓缩自《威王》篇或《兼爱》篇。如《韩非子》二柄篇的“故越王好勇,而民多轻死。楚灵王好细腰,而国中多饿人”,《晏子春秋》外篇(上)的“越王好勇,其民轻死。楚灵王好细腰,其朝多饿死人”,《尹文子》大道篇(上)的“昔齐桓好衣紫,阖境不鬻异采。楚庄爱细腰,一国皆有饥色”,和《管子》七臣七主篇的“夫楚王好细腰,而美人省食。吴王好剑,而国士轻死”,都类同于《兼爱》篇。已经不再叙述“楚王好细腰”故事的细节,而是一句话轻轻带过,不愁读者不能理解。可见在写作这些章节时,这个故事已经家喻户晓,无须多费笔墨,也就是说,这个故事已经成为人人皆知的典故。

细腰既写出了楚灵王的不良嗜好,也映照出了满朝臣子的谄媚之态。

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合法合理吗?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西装订制小知识之衬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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