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警务检查督导组来我院督导检查工作】 10月19日上午,省高院警务检查督导组张中兴政委一行人在市中院法警支队政委刘永明的陪同下,对我院法警大队警务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卢龙县人民法院主管领导、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徐松、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李文浩陪同检查。
检查组一行详细查看了我院法警队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重点对我院安检设备、警械装备、羁押室、监控设备、审判庭进行了实地查看,并深入潘庄法庭进行检查。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随后就警务安全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我院法警队大队长李文浩结合法警队工作实际,重点针对司法警务安全工作、队伍建设、警用装备设施配备三个方面作了汇报。
检查组一行认真听取了我院法警队工作情况汇报,充分肯定了我院法警队近年来取得的工作成就,省高院司法警察总队张中兴政委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他要求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强化司法警务安全,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法警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检查组一行详细查看了我院法警队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重点对我院安检设备、警械装备、羁押室、监控设备、审判庭进行了实地查看,并深入潘庄法庭进行检查。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随后就警务安全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我院法警队大队长李文浩结合法警队工作实际,重点针对司法警务安全工作、队伍建设、警用装备设施配备三个方面作了汇报。
检查组一行认真听取了我院法警队工作情况汇报,充分肯定了我院法警队近年来取得的工作成就,省高院司法警察总队张中兴政委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他要求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强化司法警务安全,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法警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卢龙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普法教育】9月18日,卢龙县人民法院潘庄法庭为潘庄镇社区矫正人员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潘庄法庭工作人员用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授了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违反监管纪律和矫正义务所带来的后果;讲解了如何做一个对家庭负责任的人,如何做一个正直聪明的人,如何做一个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且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用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教育警示社区矫正人员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法庭工作人员同矫正人员一起义务劳动,边讲解,边互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潘庄法庭工作人员用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授了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违反监管纪律和矫正义务所带来的后果;讲解了如何做一个对家庭负责任的人,如何做一个正直聪明的人,如何做一个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且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用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教育警示社区矫正人员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法庭工作人员同矫正人员一起义务劳动,边讲解,边互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秦皇岛身边事##秦皇岛[超话]#【秦皇岛法院依法集中宣判5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8月31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抚宁区人民法院、卢龙县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公开宣判5起涉黑恶势力案件,22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严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稳定我市社会秩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温某明等人非法组织他人卖淫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明伙同姚某(在逃)、张某(在逃),纠集被告人张某(2)、胡某君、孙某全、于某刚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我市海港区某小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海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温某明、张某(2)等2人犯组织卖淫罪,胡某君、于某刚、孙某全等3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八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
苑某强等人强行抢走他人财物案
被告人苑某强、刘某、宗某利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海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苑某强、刘某、宗某利等3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款项。
王某龙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龙、王某文等人纠结在一起形成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抚宁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或单独判处或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龙、王某文、刘某、蒋某、呼某宝等5人八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退赔被害人款项。
肖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案件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肖某、王某鑫以及何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手段在山海关第某中学、某园中学及周边区域内分别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王某鑫、王某伟等3人六年六个月到免予处罚不等的刑罚。
鲁某杰等人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鲁某杰(女)、代某艳(女)、孙某、张某奇、张某清(女)、张某连(女)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以非法手段在卢龙县某乡某村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卢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杰、代某艳、孙某、张某清、张某连、张某奇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记者郭娜)
温某明等人非法组织他人卖淫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明伙同姚某(在逃)、张某(在逃),纠集被告人张某(2)、胡某君、孙某全、于某刚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我市海港区某小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海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温某明、张某(2)等2人犯组织卖淫罪,胡某君、于某刚、孙某全等3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八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
苑某强等人强行抢走他人财物案
被告人苑某强、刘某、宗某利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海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苑某强、刘某、宗某利等3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款项。
王某龙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龙、王某文等人纠结在一起形成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抚宁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或单独判处或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龙、王某文、刘某、蒋某、呼某宝等5人八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退赔被害人款项。
肖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案件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肖某、王某鑫以及何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手段在山海关第某中学、某园中学及周边区域内分别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王某鑫、王某伟等3人六年六个月到免予处罚不等的刑罚。
鲁某杰等人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鲁某杰(女)、代某艳(女)、孙某、张某奇、张某清(女)、张某连(女)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以非法手段在卢龙县某乡某村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卢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杰、代某艳、孙某、张某清、张某连、张某奇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记者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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