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法官遇害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11日,据湖南省长沙中院消息,经最高法核准,杀害湖南省高院女法官周春梅的向慧已于12月10日被长沙中院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法院安排向慧会见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1月12日,向慧持刀将其杀害,经查,两人系同乡和校友,因请周春梅为案件打招呼被拒遂报复。
来 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三分钟法治新闻全知道】 2021年12月12日、长沙中院
11日,据湖南省长沙中院消息,经最高法核准,杀害湖南省高院女法官周春梅的向慧已于12月10日被长沙中院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法院安排向慧会见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1月12日,向慧持刀将其杀害,经查,两人系同乡和校友,因请周春梅为案件打招呼被拒遂报复。
来 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三分钟法治新闻全知道】 2021年12月12日、长沙中院
【湖南女法官遇害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11日,据湖南省长沙中院消息,经最高法核准,杀害湖南省高院女法官周春梅的向慧已于12月10日被长沙中院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法院安排向慧会见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1月12日,向慧持刀将其杀害,经查,两人系同乡和校友,因请周春梅为案件打招呼被拒遂报复。(长沙中院微信公众号)
【对阻碍交警执法行为,我们零容忍!】#铅山身边事# #上饶同城#
公安交警的正常执法行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
公民要积极予以配合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民警执法
阻碍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期
发生多起阻碍执法执勤事件
公安机关依法
坚决从重予以打击!
1
10月20日,民警在数次耐心劝离一辆违停的小型汽车过程中,遭到驾驶员杨某某的持刀威胁,对此,大队铁骑巡逻中队迅速反应,赶到现场制服嫌疑人,将其移交河口派出所处理。次日,杨某某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
9月17日晚19时05分,大队民警在新农贸市场路段开展酒驾和涉牌涉证整治中,一辆套牌摩托车采取掉头、冲卡等方式逃避检查。事后,铅山大队立即报案,联合河口派出所和县局指挥中心通过一周对该摩托车行驶轨迹和多次人像识别对比研判,终于在9月27日将涉嫌准驾不符驾驶套牌车辆并冲卡阻碍执行公务的张某抓获,于10月3日对其合并执行行罚款政拘留8日,罚款3200元记12分的处罚。
3
10月7日晚19时20分,同为新农贸市场路段开展酒驾和涉牌涉证整治中,一辆白色奔驰牌轿车通过掉头和加大油门冲卡的方式逃避检查,期间车身剐蹭到前方辅警。当晚,铁骑巡逻中队全队出动,在县局的协助下迅速对该车辆展开布控侦查,借力视频追踪技术锁定驾驶人,并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下午,嫌疑人苏某某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讯问。目前,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4
10月17日,两辆摩托车在工业园区路段遇园区中队检查,采取了冲卡的方式逃避检查,嫌疑人李某某和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强势压力下,于10月19日投案自首,10月20日因阻碍执行公务分别被治安大队行政拘留10日和7日。
音符GIF动图简约分割线
普法时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两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铅山交警在这里
非常严肃地告诉大家
在现场处置中,民警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有权实施口头制止、徒手制止直至使用警械、武器。
对民警的处罚有异议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执法持有异议,法律已经在处罚前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复议、诉讼等方面设置了解决渠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方式对抗民警的管理。否则,看似是个人权力伸张,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挑衅!
对任何阻碍民警
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
坚决打击
绝不手软
公安交警的正常执法行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
公民要积极予以配合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民警执法
阻碍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期
发生多起阻碍执法执勤事件
公安机关依法
坚决从重予以打击!
1
10月20日,民警在数次耐心劝离一辆违停的小型汽车过程中,遭到驾驶员杨某某的持刀威胁,对此,大队铁骑巡逻中队迅速反应,赶到现场制服嫌疑人,将其移交河口派出所处理。次日,杨某某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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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晚19时05分,大队民警在新农贸市场路段开展酒驾和涉牌涉证整治中,一辆套牌摩托车采取掉头、冲卡等方式逃避检查。事后,铅山大队立即报案,联合河口派出所和县局指挥中心通过一周对该摩托车行驶轨迹和多次人像识别对比研判,终于在9月27日将涉嫌准驾不符驾驶套牌车辆并冲卡阻碍执行公务的张某抓获,于10月3日对其合并执行行罚款政拘留8日,罚款3200元记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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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晚19时20分,同为新农贸市场路段开展酒驾和涉牌涉证整治中,一辆白色奔驰牌轿车通过掉头和加大油门冲卡的方式逃避检查,期间车身剐蹭到前方辅警。当晚,铁骑巡逻中队全队出动,在县局的协助下迅速对该车辆展开布控侦查,借力视频追踪技术锁定驾驶人,并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下午,嫌疑人苏某某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讯问。目前,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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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两辆摩托车在工业园区路段遇园区中队检查,采取了冲卡的方式逃避检查,嫌疑人李某某和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强势压力下,于10月19日投案自首,10月20日因阻碍执行公务分别被治安大队行政拘留10日和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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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两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铅山交警在这里
非常严肃地告诉大家
在现场处置中,民警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有权实施口头制止、徒手制止直至使用警械、武器。
对民警的处罚有异议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执法持有异议,法律已经在处罚前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复议、诉讼等方面设置了解决渠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方式对抗民警的管理。否则,看似是个人权力伸张,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挑衅!
对任何阻碍民警
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
坚决打击
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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