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将一张30万的存折交给母亲后不久,陈琳从9楼跳下,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没人知道她经历了什么。她内心痛苦如刀。看到女儿的尸体,老母亲泪流满面,颤抖着说了一句“傻孩子,这得多疼啊”。何从伦,对他白发送黑发的人,仍然无法释怀。更具讽刺意味的是,陈琳的两任丈夫,曾经深爱着她,在他们出现在葬礼之前就把她母亲告上了法庭,现在他们都娶了其他的妻子。
陈琳的名声离不开一个男人,他就是沈永革和她的第一任丈夫。
当时看到眼前的这个男人,陈琳产生了一种爱慕之心。她觉得对方是一抹阳光,不仅有才华,而且待人接物也很有魄力。当时,陈琳已经在歌坛小有名气,沈永革也在精心规划未来的财富帝国,只是缺少一块“招牌”。
就这样,陈琳在爱情中落入了对方的手心,当两个人走进婚姻的殿堂时,在陈琳的心中这是爱情的归宿。实则在沈永革的心中,更像是“摇钱树”一个是快乐地歌唱爱情的美丽,而另一个是富有的金钱。在此期间,陈琳提拔了杨坤,一首《无所谓》让他红遍全国。
沈永革手握两位当红明星,在圈内越来越出名。陈琳也在爱情的滋养下成为了歌坛的一姐。同时,由于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她的身体亮起了红灯。排练的时候,她吐血晕倒了。那时,陈琳意识到对财富的追求,已经失去了最初的向往,想要悬崖勒马,逐渐退出歌坛。
所以我提出了去沈永革,生孩子的想法,但对方并没有这样的计划,而是基于事业拒绝了这样的要求。陈琳不知所措。这个男人是热爱事业还是深爱自己?哪个男人不希望自己心爱的女人生下一个属于两个人的孩子?沈永革的异常引起了她的警惕,同时,一则报道打破了她对美好婚姻的期望。
都说恋爱中的女人智商为零。一直在《名利场》中冲刺的陈琳,从没想过她那能言善辩的丈夫有着不同的面孔。那时,她正在国外演出,为她的事业努力工作,而沈永革正在家里与岳夏共进烛光晚餐。11年的婚姻,就这样以失败告终.不得不说,陈琳,作为一个女人,却忽略了婚姻的本质,她的贡献在沈永革心中只是理所当然。
一个真正爱自己的男人,怎么会把自己的心上人当成“工具”?难道陈琳不渴望烛光晚餐,就像站在舞台上唱歌一样吗?她也是个小女人,需要爱和温暖。没想到,这场风暴过后,陈琳从火坑跳进了沼泽。与沈永革的背叛相比,第二任丈夫的“拒绝”成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00-1010年37岁,人到中年,事业无量,爱情一波三折。没有她的爱,整个人好像被掏空了。与沈永革的冷漠相比,此时吉他手张超峰,找准时机给她送来了“温暖”。,赵超峰,像一个翻译,包容她所有的东西,甚至体谅陈琳来之不易的一切。尽管周围的人纷纷议论,劝陈琳谨慎,她还是选择了坚决。
当时,据说张超峰甩了交往八年的女友,而且性格有很大问题。他是个吝啬的人,贪利忘义。但是陷入爱情漩涡的陈琳,并没有把它放在心上。她太渴望家的温暖了。失去沈永革是对陈琳的侮辱。经过多年的精心培养,她已经为别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她的内心是不甘的,那种空虚和孤独充斥着整个心房。
最后,张超峰的到来,就像是救命稻草,她渴望再创辉煌,也想要证明她值得被爱。和他的妻子结婚了,赵超峰逐渐显露出她的野心。他心里很清楚陈琳为沈永革,创造了多少价值,他也希望。
成为第二个“沈永革”。打铁仍需自身硬,张超峰只是一个吉他手,沈永革是资深音乐人,两个人之间起点就不是一个层次。
陈琳在成立公司之后,张超峰不仅没有任何的价值,反而拖了整个团队的后腿。为了弥补损失,她将所有的钱,都放在资本市场,没想到祸不单行,血本无归的她,多年来的心血付之东流。而张超峰也没有了昔日的耐性,对其拳打脚踢。陈琳的下巴和脖子,常常有受伤的痕迹,她选择了沉默。
陈琳明白,这件事情曝光后,她仅剩不多的尊严,也会遭到外界的嘲讽。歌坛中的一姐,遭受家暴,这是多么可笑的一件事情。沈永革让她看到了自己的愚蠢,张超峰让她看到了自己的卑微。感性的她,最终在沈永革生日的这一天,和张超峰结婚的100天,穿上了红色的高跟鞋,没有一丝犹豫,从九楼一跃而下。
当时这条消息,外界一片哗然,不少歌手到场悼念,而陈琳深爱过的两个男人,并没有出席。两个人对簿公堂,将陈琳的母亲带着,希望分的遗产。没想到,陈琳早已将全部,都留给了自己的母亲。而张超峰狗急跳墙,直接将其母亲告上法庭,认为这是恶意转移。经过这场风波后,很多人才明白。
陈琳为情所困,已经对生活失去了希望,两个渣男的无情,才是压倒她的最后一根稻草。如今沈永革事业凤凰腾达,组建了幸福美满的家庭。而张超峰也生活得格外滋润,只是对于程琳,鲜少有人提及。唯有杨坤,常常惦念起恩人的好。前段时间,接受采访的时候,他再一次提到了陈琳。
很显然,在杨坤的心中,她不仅仅是恩人,更是自己的导师。如果没有陈琳,就不会有自己的今时今日。相比较沈永革和赵超峰,他“感恩的心”实力打脸两个人。希望每个女孩子理性,无论什么时候都好好爱自己,爱情不是生活的全部,为了不值得的人,做出伤害自己的事情,才是最大的愚蠢。
没人知道她经历了什么。她内心痛苦如刀。看到女儿的尸体,老母亲泪流满面,颤抖着说了一句“傻孩子,这得多疼啊”。何从伦,对他白发送黑发的人,仍然无法释怀。更具讽刺意味的是,陈琳的两任丈夫,曾经深爱着她,在他们出现在葬礼之前就把她母亲告上了法庭,现在他们都娶了其他的妻子。
陈琳的名声离不开一个男人,他就是沈永革和她的第一任丈夫。
当时看到眼前的这个男人,陈琳产生了一种爱慕之心。她觉得对方是一抹阳光,不仅有才华,而且待人接物也很有魄力。当时,陈琳已经在歌坛小有名气,沈永革也在精心规划未来的财富帝国,只是缺少一块“招牌”。
就这样,陈琳在爱情中落入了对方的手心,当两个人走进婚姻的殿堂时,在陈琳的心中这是爱情的归宿。实则在沈永革的心中,更像是“摇钱树”一个是快乐地歌唱爱情的美丽,而另一个是富有的金钱。在此期间,陈琳提拔了杨坤,一首《无所谓》让他红遍全国。
沈永革手握两位当红明星,在圈内越来越出名。陈琳也在爱情的滋养下成为了歌坛的一姐。同时,由于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她的身体亮起了红灯。排练的时候,她吐血晕倒了。那时,陈琳意识到对财富的追求,已经失去了最初的向往,想要悬崖勒马,逐渐退出歌坛。
所以我提出了去沈永革,生孩子的想法,但对方并没有这样的计划,而是基于事业拒绝了这样的要求。陈琳不知所措。这个男人是热爱事业还是深爱自己?哪个男人不希望自己心爱的女人生下一个属于两个人的孩子?沈永革的异常引起了她的警惕,同时,一则报道打破了她对美好婚姻的期望。
都说恋爱中的女人智商为零。一直在《名利场》中冲刺的陈琳,从没想过她那能言善辩的丈夫有着不同的面孔。那时,她正在国外演出,为她的事业努力工作,而沈永革正在家里与岳夏共进烛光晚餐。11年的婚姻,就这样以失败告终.不得不说,陈琳,作为一个女人,却忽略了婚姻的本质,她的贡献在沈永革心中只是理所当然。
一个真正爱自己的男人,怎么会把自己的心上人当成“工具”?难道陈琳不渴望烛光晚餐,就像站在舞台上唱歌一样吗?她也是个小女人,需要爱和温暖。没想到,这场风暴过后,陈琳从火坑跳进了沼泽。与沈永革的背叛相比,第二任丈夫的“拒绝”成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00-1010年37岁,人到中年,事业无量,爱情一波三折。没有她的爱,整个人好像被掏空了。与沈永革的冷漠相比,此时吉他手张超峰,找准时机给她送来了“温暖”。,赵超峰,像一个翻译,包容她所有的东西,甚至体谅陈琳来之不易的一切。尽管周围的人纷纷议论,劝陈琳谨慎,她还是选择了坚决。
当时,据说张超峰甩了交往八年的女友,而且性格有很大问题。他是个吝啬的人,贪利忘义。但是陷入爱情漩涡的陈琳,并没有把它放在心上。她太渴望家的温暖了。失去沈永革是对陈琳的侮辱。经过多年的精心培养,她已经为别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她的内心是不甘的,那种空虚和孤独充斥着整个心房。
最后,张超峰的到来,就像是救命稻草,她渴望再创辉煌,也想要证明她值得被爱。和他的妻子结婚了,赵超峰逐渐显露出她的野心。他心里很清楚陈琳为沈永革,创造了多少价值,他也希望。
成为第二个“沈永革”。打铁仍需自身硬,张超峰只是一个吉他手,沈永革是资深音乐人,两个人之间起点就不是一个层次。
陈琳在成立公司之后,张超峰不仅没有任何的价值,反而拖了整个团队的后腿。为了弥补损失,她将所有的钱,都放在资本市场,没想到祸不单行,血本无归的她,多年来的心血付之东流。而张超峰也没有了昔日的耐性,对其拳打脚踢。陈琳的下巴和脖子,常常有受伤的痕迹,她选择了沉默。
陈琳明白,这件事情曝光后,她仅剩不多的尊严,也会遭到外界的嘲讽。歌坛中的一姐,遭受家暴,这是多么可笑的一件事情。沈永革让她看到了自己的愚蠢,张超峰让她看到了自己的卑微。感性的她,最终在沈永革生日的这一天,和张超峰结婚的100天,穿上了红色的高跟鞋,没有一丝犹豫,从九楼一跃而下。
当时这条消息,外界一片哗然,不少歌手到场悼念,而陈琳深爱过的两个男人,并没有出席。两个人对簿公堂,将陈琳的母亲带着,希望分的遗产。没想到,陈琳早已将全部,都留给了自己的母亲。而张超峰狗急跳墙,直接将其母亲告上法庭,认为这是恶意转移。经过这场风波后,很多人才明白。
陈琳为情所困,已经对生活失去了希望,两个渣男的无情,才是压倒她的最后一根稻草。如今沈永革事业凤凰腾达,组建了幸福美满的家庭。而张超峰也生活得格外滋润,只是对于程琳,鲜少有人提及。唯有杨坤,常常惦念起恩人的好。前段时间,接受采访的时候,他再一次提到了陈琳。
很显然,在杨坤的心中,她不仅仅是恩人,更是自己的导师。如果没有陈琳,就不会有自己的今时今日。相比较沈永革和赵超峰,他“感恩的心”实力打脸两个人。希望每个女孩子理性,无论什么时候都好好爱自己,爱情不是生活的全部,为了不值得的人,做出伤害自己的事情,才是最大的愚蠢。
公司抵赖拒不付薪又报假警倒打一耙,律师伸张正义维护劳动者权益。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导读】 乙公司向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付一笔补偿后又矢口否认。姬广宇律师通过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关联性推断出承诺确实存在,在乙公司报警指控甲伪造协议后又向法官提出甲没有相关行为时公安机关不能处理。最终法院认定对方欠薪事实后主持双方达成调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证据理论理解深刻、运用得当,主持正义,为被欠薪的劳动者讨回了欠薪。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应聘到乙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乙公司未和甲签订劳动合同。
BBBB年BB月BB日,甲和乙公司签订《甲工资核算及发放的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发放协议》)。《工资发放协议》约定了甲BBBB年及次年度的工资和奖励办法。
BBBB年底,乙公司只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元旦后,乙公司负责人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关系,并口头承诺只要甲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支付给甲NN万元。此后,甲在乙公司拟定的《甲BBBB年未结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上签了名。
后,乙公司仅支付了《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少量款项,拒绝支付其承诺向甲支付的NN万元。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和前述NN万元。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
①甲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②因为甲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所以,甲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认为,乙公司负责人确实口头承诺过甲,只要甲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向甲支付NN万元。现在,乙公司对其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内容不认账,自己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和乙公司理论清楚,遂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实集中在②甲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问题上。因为,甲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因此,能否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是本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孤立的看这个问题,涉案的证据环境确实是对甲非常不利的。但是,我们应该高度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结算清单》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孤立产生的。
第一,该《结算清单》应该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否则,甲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的;
第二,乙公司负责人也是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
以此为切入点,我们很有可能从《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之间的关联入手,根据证据规则,将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事实,依法进行合理的推定。然后再根据这个合理推定的结果,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甲充分认可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自己应该得到的相关款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认为:
①将“《工资发放协议》的内容”和“BBBB年底乙公司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结合起来,是可以推定出乙公司按照《工资发放协议》的约定,尚未支付给甲的工资和奖励之具体数额的(以下简称:K)。
②《结算清单》中记载“甲BBBB年未结算款项的具体数额”(以下简称:Y)是和K无关的,乙公司应该支付给甲的、另外一部分的欠薪。这样K+Y正好等于NN万元,就是乙公司负责人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依据。
据此事实,我们依法可以推定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如此,乙公司负责人在《结算清单》产生前,口头承诺支付给甲NN万元就应该是有事实依据的了。
因此,正确的理解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是我们厘清并且正确认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据。再通俗一点说,就是乙公司在和甲整体结算时,仅仅就Y和甲进行了结算,并针对Y对甲出具了《结算清单》,而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
如此,就使得乙公司可以通过“用《结算清单》掩盖乙公司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的方式,形成了这样一个充满诡辩的逻辑。即:甲要求乙公司在《结算清单》(也就是Y)以外就K进行兑现,乙公司就利用结算Y的《结算清单》对甲说“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
这种避开K不涵盖在《结算清单》之中,而强调《结算清单》表明“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的诡辩方式,是很容易把常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引导到“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这个方向上去的。
所以,厘清了“K+Y=NN,即NN=K+Y,《结算清单》不含K”这个问题以后,本案中,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也就没有太重要的法律意义了。这样,甲也就从“必须举证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做过口头承诺的举证困境”中走了出来。
走出这个困境以后,我们就可以很自然的将“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作为已知事实,而依法推导出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的事实,即:由于《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Y只是NN万元中的一部分(NN万元中少了K这个数值),后来,乙公司又针对Y向甲支付了部分款项(以下简称:L),这样,乙公司尚未支付给甲的欠款,就应该是K+Y=NN万元以后减去L的结果(以下简称:H)。H才(就)是乙公司应该向甲支付的具体欠薪数额。
概括起来说就是,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NN-L=H,是有事实根据的。据此事实,甲无需再针对“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履行举证责任。
甲认为姬广宇律师理性的分析,不仅让自己解脱了证据的困境,而且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的真相事实。更重要的是破解了乙公司的诡辩,即:“乙公司明知Y是和K无关且具体数额小于NN万元的另外一部分欠薪,却采取用把“《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偷换成“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手法,而将“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偷换成了“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存在的举证责任”的概念。
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公司继续否认其负责人口头承诺过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是,乙公司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K+Y”正好等于“NN万元”的问题。
于是,法庭认为,姬广宇律师关于本案证据问题的的理性分析,确实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具体数额的事实真相。以“K+Y=NN”作为基础事实,减去L,应该是乙公司实际需要向甲支付的欠薪具体数额H。
乙公司发现本案的诉讼走向开始对自己不利,转向公安机关报警,试图指控甲涉嫌伪造《工资发放协议》。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后,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
正在外地开庭的姬广宇律师得知以上消息后,及时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反映:在法院尚未对涉案《工资发放协议》的真伪进行认定前,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是不利于法院正常审理本案的。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以后,公安机关表示,待法院对涉案的《工资发放协议》真伪进行认定以后,再考虑是否根据乙公司的报警,对甲做刑事立案处理的问题。
【案件处理的结果】 法院认定乙公司对甲欠薪的具体数额为NN万元-L=H万元,主持乙公司和甲进行了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拖欠工资##拖欠工资[超话]##口头承诺#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导读】 乙公司向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付一笔补偿后又矢口否认。姬广宇律师通过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关联性推断出承诺确实存在,在乙公司报警指控甲伪造协议后又向法官提出甲没有相关行为时公安机关不能处理。最终法院认定对方欠薪事实后主持双方达成调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证据理论理解深刻、运用得当,主持正义,为被欠薪的劳动者讨回了欠薪。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应聘到乙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乙公司未和甲签订劳动合同。
BBBB年BB月BB日,甲和乙公司签订《甲工资核算及发放的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发放协议》)。《工资发放协议》约定了甲BBBB年及次年度的工资和奖励办法。
BBBB年底,乙公司只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元旦后,乙公司负责人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关系,并口头承诺只要甲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支付给甲NN万元。此后,甲在乙公司拟定的《甲BBBB年未结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上签了名。
后,乙公司仅支付了《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少量款项,拒绝支付其承诺向甲支付的NN万元。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和前述NN万元。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
①甲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②因为甲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所以,甲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认为,乙公司负责人确实口头承诺过甲,只要甲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向甲支付NN万元。现在,乙公司对其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内容不认账,自己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和乙公司理论清楚,遂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实集中在②甲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问题上。因为,甲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因此,能否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是本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孤立的看这个问题,涉案的证据环境确实是对甲非常不利的。但是,我们应该高度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结算清单》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孤立产生的。
第一,该《结算清单》应该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否则,甲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的;
第二,乙公司负责人也是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
以此为切入点,我们很有可能从《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之间的关联入手,根据证据规则,将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事实,依法进行合理的推定。然后再根据这个合理推定的结果,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甲充分认可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自己应该得到的相关款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认为:
①将“《工资发放协议》的内容”和“BBBB年底乙公司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结合起来,是可以推定出乙公司按照《工资发放协议》的约定,尚未支付给甲的工资和奖励之具体数额的(以下简称:K)。
②《结算清单》中记载“甲BBBB年未结算款项的具体数额”(以下简称:Y)是和K无关的,乙公司应该支付给甲的、另外一部分的欠薪。这样K+Y正好等于NN万元,就是乙公司负责人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依据。
据此事实,我们依法可以推定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如此,乙公司负责人在《结算清单》产生前,口头承诺支付给甲NN万元就应该是有事实依据的了。
因此,正确的理解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是我们厘清并且正确认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据。再通俗一点说,就是乙公司在和甲整体结算时,仅仅就Y和甲进行了结算,并针对Y对甲出具了《结算清单》,而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
如此,就使得乙公司可以通过“用《结算清单》掩盖乙公司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的方式,形成了这样一个充满诡辩的逻辑。即:甲要求乙公司在《结算清单》(也就是Y)以外就K进行兑现,乙公司就利用结算Y的《结算清单》对甲说“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
这种避开K不涵盖在《结算清单》之中,而强调《结算清单》表明“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的诡辩方式,是很容易把常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引导到“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这个方向上去的。
所以,厘清了“K+Y=NN,即NN=K+Y,《结算清单》不含K”这个问题以后,本案中,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也就没有太重要的法律意义了。这样,甲也就从“必须举证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做过口头承诺的举证困境”中走了出来。
走出这个困境以后,我们就可以很自然的将“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作为已知事实,而依法推导出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的事实,即:由于《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Y只是NN万元中的一部分(NN万元中少了K这个数值),后来,乙公司又针对Y向甲支付了部分款项(以下简称:L),这样,乙公司尚未支付给甲的欠款,就应该是K+Y=NN万元以后减去L的结果(以下简称:H)。H才(就)是乙公司应该向甲支付的具体欠薪数额。
概括起来说就是,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NN-L=H,是有事实根据的。据此事实,甲无需再针对“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履行举证责任。
甲认为姬广宇律师理性的分析,不仅让自己解脱了证据的困境,而且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的真相事实。更重要的是破解了乙公司的诡辩,即:“乙公司明知Y是和K无关且具体数额小于NN万元的另外一部分欠薪,却采取用把“《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偷换成“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手法,而将“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偷换成了“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存在的举证责任”的概念。
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公司继续否认其负责人口头承诺过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是,乙公司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K+Y”正好等于“NN万元”的问题。
于是,法庭认为,姬广宇律师关于本案证据问题的的理性分析,确实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具体数额的事实真相。以“K+Y=NN”作为基础事实,减去L,应该是乙公司实际需要向甲支付的欠薪具体数额H。
乙公司发现本案的诉讼走向开始对自己不利,转向公安机关报警,试图指控甲涉嫌伪造《工资发放协议》。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后,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
正在外地开庭的姬广宇律师得知以上消息后,及时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反映:在法院尚未对涉案《工资发放协议》的真伪进行认定前,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是不利于法院正常审理本案的。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以后,公安机关表示,待法院对涉案的《工资发放协议》真伪进行认定以后,再考虑是否根据乙公司的报警,对甲做刑事立案处理的问题。
【案件处理的结果】 法院认定乙公司对甲欠薪的具体数额为NN万元-L=H万元,主持乙公司和甲进行了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拖欠工资##拖欠工资[超话]##口头承诺#
所以,不要固执,偏激,不要一味按自己的意愿行事。有时别人的劝言犹如良药,虽然苦,却能根治你的病痛。也有时,别人的劝言犹如毒药,它的外表也许是鲜美的,但却能要了你的命。所以,我们让需相信自己,有选择地,理性地,明智地对待别人的意见。好的,拿过来就是;不好的,任它去吧,春风吹了又吹,花儿开了又谢,我们管得了那么多吗?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