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努力活得闪耀的人,藏在众多孤星中,也依然能被辨识。许诺要活成骄傲的人,不曾对命运皱眉。于外顶天立地,内心晴空如许。今夜星光闪耀,而我的眼里只有你——肖战。
肖战顾魏,肖战余生请多指教,肖战顾一野,王牌部队肖战,肖战肖春生,肖战梦中的那片海,肖战我喜欢你,我喜欢肖战,我喜欢肖战顾魏,我喜欢肖战顾一野,我喜欢肖战肖春生,我喜欢肖战唐三,我喜欢肖战时影,我喜欢肖战顾魏,我喜欢正能量艺人肖战,肖战公益一路有你,肖战粉丝公益倡导,肖战粉丝小飞侠支持肖战影视综艺,肖战粉丝小飞侠支持肖战代言。
肖战顾魏,肖战余生请多指教,肖战顾一野,王牌部队肖战,肖战肖春生,肖战梦中的那片海,肖战我喜欢你,我喜欢肖战,我喜欢肖战顾魏,我喜欢肖战顾一野,我喜欢肖战肖春生,我喜欢肖战唐三,我喜欢肖战时影,我喜欢肖战顾魏,我喜欢正能量艺人肖战,肖战公益一路有你,肖战粉丝公益倡导,肖战粉丝小飞侠支持肖战影视综艺,肖战粉丝小飞侠支持肖战代言。
#迪丽热巴纪云禾终于为自己做了一次决定#
什么叫天生反骨 什么叫知其不可而为之
纪云禾从不听任命运安排,从不向强权的摆布低头,从不屈服顺从,若是能争得一丝转机我便争,若是能凭心而行我便做,我的所指皆如我愿,保有的血性和野性即便是残躯中也在滚滚流淌丝毫不减半分。
万花谷第一御灵师的骨气真让人敬仰。
看到这段我真的直呼纪云禾真的是个始终不变帅气的人啊。
什么叫天生反骨 什么叫知其不可而为之
纪云禾从不听任命运安排,从不向强权的摆布低头,从不屈服顺从,若是能争得一丝转机我便争,若是能凭心而行我便做,我的所指皆如我愿,保有的血性和野性即便是残躯中也在滚滚流淌丝毫不减半分。
万花谷第一御灵师的骨气真让人敬仰。
看到这段我真的直呼纪云禾真的是个始终不变帅气的人啊。
“他已经偷我家腊肠三次了,他的死不能怪在我的头上!”河北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致人死亡刑事案件。春节前夕,农民王大爷和其他村民一样,到市场赶集时买些上等猪肉回来,自制一些腊肠,准备在春节的时候食用。
可王大爷做好腊肠后,刚挂在院子里晒没几天,就被偷得,一根不剩。王大爷很生气,但是又没一点线索,报警吧,又觉得不是大事,不想麻烦警察同志。于是王大爷自认倒霉,又跑去市场重新买材料回来做。
这次王大爷留了个心眼,没有像之前那样,挂在院外边晒,挂在院里面,大门口一眼就能看到的地方晒。可是,即便王大爷已经很小心了,还是被狡猾的小偷,一根不剩的全部偷走了。
这次王大爷彻底怒了,他决定出手“教训”一下这个偷腊肠的人。也正是因为这个决定,改写了王大爷的命运。
王大爷在第三次制作腊肠的过程中,给腊肠下了毒,并将腊肠又挂在之前晒的地方。结果不到两天,王大爷的腊肠,一根不剩,又被偷光了。
几天后,同村有一村民因食用腊肠中毒身亡,由于该村民之间和家人说过腊肠的来源,于是公安机关很快就找到嫌疑人王大爷。王大爷也爽快承认其确实往腊肠内下了毒,但他始终认为,我往自家腊肠下毒,没有错。别人不偷,就肯定没事,因此王大爷认为他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但是,王大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后,检方对其提起公诉。(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那么王大爷的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
1、王大爷认为他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才不得已往腊肠里下毒,因此应认定其为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王大爷还认为,即便其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检方认为王大爷下毒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极有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因此王大爷的行为,应评价为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规定,以投毒、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3、法院认为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王大爷下毒的主观故意是想对偷腊肠之人实施报复,客观行为上,王大爷明知其下毒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却仍然下毒,即其对这个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
根据刑法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定罪的原则,因此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王大爷有两个很重要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是王大爷从一开始就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即系坦白的,依法可从轻;二是被害人三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即便腊肠总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但其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即代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程与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亦可对王大爷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本案的发生告诫我们,如遇不法侵害时,务必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糊涂,而做出令自己悔恨莫及的行为。
那么大家认为王大爷的行为,该怎么评价呢?欢迎大家讨论! https://t.cn/ELuQxV2
可王大爷做好腊肠后,刚挂在院子里晒没几天,就被偷得,一根不剩。王大爷很生气,但是又没一点线索,报警吧,又觉得不是大事,不想麻烦警察同志。于是王大爷自认倒霉,又跑去市场重新买材料回来做。
这次王大爷留了个心眼,没有像之前那样,挂在院外边晒,挂在院里面,大门口一眼就能看到的地方晒。可是,即便王大爷已经很小心了,还是被狡猾的小偷,一根不剩的全部偷走了。
这次王大爷彻底怒了,他决定出手“教训”一下这个偷腊肠的人。也正是因为这个决定,改写了王大爷的命运。
王大爷在第三次制作腊肠的过程中,给腊肠下了毒,并将腊肠又挂在之前晒的地方。结果不到两天,王大爷的腊肠,一根不剩,又被偷光了。
几天后,同村有一村民因食用腊肠中毒身亡,由于该村民之间和家人说过腊肠的来源,于是公安机关很快就找到嫌疑人王大爷。王大爷也爽快承认其确实往腊肠内下了毒,但他始终认为,我往自家腊肠下毒,没有错。别人不偷,就肯定没事,因此王大爷认为他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但是,王大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后,检方对其提起公诉。(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那么王大爷的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
1、王大爷认为他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才不得已往腊肠里下毒,因此应认定其为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王大爷还认为,即便其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检方认为王大爷下毒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极有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因此王大爷的行为,应评价为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规定,以投毒、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3、法院认为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王大爷下毒的主观故意是想对偷腊肠之人实施报复,客观行为上,王大爷明知其下毒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却仍然下毒,即其对这个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
根据刑法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定罪的原则,因此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王大爷有两个很重要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是王大爷从一开始就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即系坦白的,依法可从轻;二是被害人三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即便腊肠总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但其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即代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程与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亦可对王大爷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本案的发生告诫我们,如遇不法侵害时,务必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糊涂,而做出令自己悔恨莫及的行为。
那么大家认为王大爷的行为,该怎么评价呢?欢迎大家讨论! https://t.cn/ELuQxV2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