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草书《上阳台帖》
《上阳台帖》为李白书自咏四言诗,是李白唯一传世的书法真迹,亦是国家“一级甲”的“国宝”。
《上阳台帖》共25字,概括了王屋山高耸峻拔之势和源远流长之水,通过赞颂司马承祯,抒发了李白对其的仰慕之情。全卷苍劲雄浑、气势飘逸、纵放自如,法度不拘,一如李白豪放、俊逸的诗风。
每个中国人的心中,都有一个李白。他“是天庭的灯;是瑶台的镜,是有形的诗意,是无声的歌谣。”
李白的近千首诗从盛唐起代代相传,可唯有这件真品,历经千年沧桑,流传到今天,我们终于能在这个真迹中去体会李白生活的瞬间,“诗文是他的思,墨迹是他的趣,卷贴盈满他的心境。他的自由、浪漫、真善美。”是我们每个中华文明传承人的情怀。
“你是谪仙人,你是明月魂”。向国宝致敬,向圣人鞠躬。
《上阳台帖》为李白书自咏四言诗,是李白唯一传世的书法真迹,亦是国家“一级甲”的“国宝”。
《上阳台帖》共25字,概括了王屋山高耸峻拔之势和源远流长之水,通过赞颂司马承祯,抒发了李白对其的仰慕之情。全卷苍劲雄浑、气势飘逸、纵放自如,法度不拘,一如李白豪放、俊逸的诗风。
每个中国人的心中,都有一个李白。他“是天庭的灯;是瑶台的镜,是有形的诗意,是无声的歌谣。”
李白的近千首诗从盛唐起代代相传,可唯有这件真品,历经千年沧桑,流传到今天,我们终于能在这个真迹中去体会李白生活的瞬间,“诗文是他的思,墨迹是他的趣,卷贴盈满他的心境。他的自由、浪漫、真善美。”是我们每个中华文明传承人的情怀。
“你是谪仙人,你是明月魂”。向国宝致敬,向圣人鞠躬。
30几天,股价涨了近100%!这家宁波上市公司的崛起很神奇……
一个半月前的10月19日,上证综指跌破2500点,似乎遍地都是股民的哀嚎。而宁波有家上市公司却自那天开始,股价开始了翻倍上涨之路。
看看这陡峭而迷人的曲线↓
这家公司的股价最高摸到35.78元,最后报收34.80元;而10月19日,它的最低点是17.75元。按最低点与今天收盘价计,30几个交易日,股价涨幅逾96%。
这家宁波上市公司,叫旭升股份(603305,SH)。它在资本市场上更广为人知的称号,是“特斯拉第一概念股”。
从上证综指跌破2500点心理关口到今天,旭升股份除了公开发行了4.2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外,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动作。这段时间其股价翻番式的上涨,恐怕还是特斯拉概念起的作用。
事实上,这家2003年由中国居民徐旭东与中国台湾居民钟素惠合资创立于北仑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在它抱上特斯拉大腿之前的10年时间里,一直默默无闻。
在2013年时候,旭升就一个占地30多亩的工厂,年产值只有1亿元多一点,利润不过2000多万。而三季报显示,其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8.2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2.3亿元。
五年时间火箭般蹿升的旭升,其点火器,是一个小铝架。
东南商报记者上周实地走访了旭升。旭升股份董秘、副总经理周小芬,跟记者讲了这个小铝架的故事。
2013年,通过朋友介绍,特斯拉派人来旭升评审,看旭升是不是符合成为特斯拉零部件供应商的条件。当时,特斯拉方面对旭升能否做好产品不是很有信心。
特斯拉的采购总监就拿一个很小的铝架让旭升试试看。
这个小铝架用在汽车电池冷却系统中,有散热的功能,生产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国外厂家生产的产品价格比较高,而且生产周期比较长,得两个月,而且良品率还比较低。
“我们徐总(旭升股份董事长徐旭东)承诺20天出产品。当时对方觉得很惊讶,认为这是不可能完成的,没想到我们16天就生产出了产品,而且还通过了评估。这款产品解决了特斯拉的技术瓶颈,价格还比原先的降低了好多,双方都受益。”
从这么一个小铝价开始,特斯拉下给旭升的订单越来越多。
今天,旭升已经为特斯拉全面供应传动系统、悬挂系统、电池系统等核心系统零部件,占特斯拉需求量70%以上的重要零部件的品种从3个增加到了10多个,是特斯拉为数不多的全球“一级供应商”之一。
也是在抱上了特斯拉大腿后,旭升股份的年营收从2013年的1.5亿多,一路飙升到了2015的3.5亿、2017年的7.4亿,隔一年就翻一番多。其净利率则由2013年的不到15%,升至2016年的超过35%;2017年有所下滑,也有30%出头。
2015年,旭升股份对特斯拉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正式超过50%。今年前6个月,这个比例则已经上升至60.1%。也因此,资本市场称其为“特斯拉产业链最纯正标的”。
但与特斯拉关系越来越“亲密”,在资本分析人士看来,既是旭升的好,却也是旭升的坏。单一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如此之高,难免令人担心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万一什么时候特斯拉不行了,旭升怎么办?
从2017年7月10日旭升股份正式登陆上交所开始,机构的研报,基本都会提及这个问题。
为避免客户集中度风险过高,旭升股份这两年一直在努力拓展新的客户。
除了特斯拉,旭升目前已经与今天中国本土最火新能源汽车厂商之一的蔚来建立合作关系,也为神奇的贾跃亭的法拉第未来在供货,还是德国采埃孚、加拿大麦格纳等跨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巨头的供货方,并与宁德时代、长城汽车、江淮汽车等开始了前期合作……
不过旭升股份董秘周小芬说: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我们是‘挑三拣四’的。”
周小芬表示,旭升只会选择合适的项目来做,把自己做精做强才是关键,而不是盲目扩张。
值得一提的是,旭升在设备方面的投入非常大。在参观旭升的生产车间时,让记者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里面的大型智能生产设备——好几只大型机械手挥舞着手臂抓取、放置产品,一系列动作非常流畅。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大家伙都是从德国和瑞士等国家进口的,不仅安全性、精准度高,而且还节省了不少人力成本。
从搭上特斯拉、深度切入新能源汽车这个新兴产业,到大举进行生产设备的智能化改造,旭升的眼光和胆魄,可见一斑。已经谈了很多年的企业的转型升级问题,在旭升的故事里面,是否也有可借鉴的答案呢?
文字:东南商报 王婧
一个半月前的10月19日,上证综指跌破2500点,似乎遍地都是股民的哀嚎。而宁波有家上市公司却自那天开始,股价开始了翻倍上涨之路。
看看这陡峭而迷人的曲线↓
这家公司的股价最高摸到35.78元,最后报收34.80元;而10月19日,它的最低点是17.75元。按最低点与今天收盘价计,30几个交易日,股价涨幅逾96%。
这家宁波上市公司,叫旭升股份(603305,SH)。它在资本市场上更广为人知的称号,是“特斯拉第一概念股”。
从上证综指跌破2500点心理关口到今天,旭升股份除了公开发行了4.2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外,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动作。这段时间其股价翻番式的上涨,恐怕还是特斯拉概念起的作用。
事实上,这家2003年由中国居民徐旭东与中国台湾居民钟素惠合资创立于北仑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在它抱上特斯拉大腿之前的10年时间里,一直默默无闻。
在2013年时候,旭升就一个占地30多亩的工厂,年产值只有1亿元多一点,利润不过2000多万。而三季报显示,其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8.2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2.3亿元。
五年时间火箭般蹿升的旭升,其点火器,是一个小铝架。
东南商报记者上周实地走访了旭升。旭升股份董秘、副总经理周小芬,跟记者讲了这个小铝架的故事。
2013年,通过朋友介绍,特斯拉派人来旭升评审,看旭升是不是符合成为特斯拉零部件供应商的条件。当时,特斯拉方面对旭升能否做好产品不是很有信心。
特斯拉的采购总监就拿一个很小的铝架让旭升试试看。
这个小铝架用在汽车电池冷却系统中,有散热的功能,生产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国外厂家生产的产品价格比较高,而且生产周期比较长,得两个月,而且良品率还比较低。
“我们徐总(旭升股份董事长徐旭东)承诺20天出产品。当时对方觉得很惊讶,认为这是不可能完成的,没想到我们16天就生产出了产品,而且还通过了评估。这款产品解决了特斯拉的技术瓶颈,价格还比原先的降低了好多,双方都受益。”
从这么一个小铝价开始,特斯拉下给旭升的订单越来越多。
今天,旭升已经为特斯拉全面供应传动系统、悬挂系统、电池系统等核心系统零部件,占特斯拉需求量70%以上的重要零部件的品种从3个增加到了10多个,是特斯拉为数不多的全球“一级供应商”之一。
也是在抱上了特斯拉大腿后,旭升股份的年营收从2013年的1.5亿多,一路飙升到了2015的3.5亿、2017年的7.4亿,隔一年就翻一番多。其净利率则由2013年的不到15%,升至2016年的超过35%;2017年有所下滑,也有30%出头。
2015年,旭升股份对特斯拉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正式超过50%。今年前6个月,这个比例则已经上升至60.1%。也因此,资本市场称其为“特斯拉产业链最纯正标的”。
但与特斯拉关系越来越“亲密”,在资本分析人士看来,既是旭升的好,却也是旭升的坏。单一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如此之高,难免令人担心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万一什么时候特斯拉不行了,旭升怎么办?
从2017年7月10日旭升股份正式登陆上交所开始,机构的研报,基本都会提及这个问题。
为避免客户集中度风险过高,旭升股份这两年一直在努力拓展新的客户。
除了特斯拉,旭升目前已经与今天中国本土最火新能源汽车厂商之一的蔚来建立合作关系,也为神奇的贾跃亭的法拉第未来在供货,还是德国采埃孚、加拿大麦格纳等跨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巨头的供货方,并与宁德时代、长城汽车、江淮汽车等开始了前期合作……
不过旭升股份董秘周小芬说: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我们是‘挑三拣四’的。”
周小芬表示,旭升只会选择合适的项目来做,把自己做精做强才是关键,而不是盲目扩张。
值得一提的是,旭升在设备方面的投入非常大。在参观旭升的生产车间时,让记者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里面的大型智能生产设备——好几只大型机械手挥舞着手臂抓取、放置产品,一系列动作非常流畅。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大家伙都是从德国和瑞士等国家进口的,不仅安全性、精准度高,而且还节省了不少人力成本。
从搭上特斯拉、深度切入新能源汽车这个新兴产业,到大举进行生产设备的智能化改造,旭升的眼光和胆魄,可见一斑。已经谈了很多年的企业的转型升级问题,在旭升的故事里面,是否也有可借鉴的答案呢?
文字:东南商报 王婧
【山东测速取证新规本月施行!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不罚款不计分!】
《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已于近日在省厅官网发布,自11月1日起开始实行道路测速取证工作,在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行驶时车速不超过100公里/小时的,只要未发生交通事故,一律不计分不罚款。
图1
据悉,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起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
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未超过60公里/小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处罚;
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附: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和驾驶人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限速测速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道路测速速取证工作应当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目的,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系统、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和告知标志,对道路交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可以通过测速取证方式依法查处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推动道路建设单位落实新建、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已投入运营的道路限速值确定、限速标志和测速取证设备设置及其调整优化工作。
第二章 限速值确定和限速标志设置
第六条 公路限速值由公路主管或运营部门确定,限速标志设置前应对限速方案进行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限速方案论证,提出安全审查建议。
城市道路限速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定。
第七条 道路限速值应当遵循保障行车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的原则,综合考虑道路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交通流量、车辆类型构成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的。限速值原则上不高于道路设计速度,如果高于设计速度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分析辖区公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因素,对桥涵、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施工作业区、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以及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提出限速的安全审查意见,推动公路主管和经营部门合理确定限速值,科学设置限速标志,及时完善减速设施。
第九条 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公路限速值的,必须综合考虑该路段车辆运行速度、超速违法率和交通事故等综合因素,推动公路建设主管单位综合分析论证后,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限速值确定测速值。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建立限速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限速值不合理、限速标志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联合排查,开展交通安全审查,科学规范道路限速工作。
第十二条 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起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主要道路交叉口各出口处均应设置限速标志,有效提醒进入道路交叉口车辆。
确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可以根据辖区情况,经过分析论证,适当增加限速标志。
第三章 测速取证设备设置
第十三条 道路测速取证设备和配套告知标志设置应当规划科学、设置合理、设施完备、警示到位。
第十四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第十五条 测速取证原则上以固定或区间测速为主,不宜采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测速取证设备设置须符合《机动车测速仪》(GB/T 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 959)、《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 1047)等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设置地点应当按《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
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间距应当在6公里以上;道路跨越不同大队辖区的,相邻测速设备设置距离不应小于6公里,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做好沟通协调。
区间测速起止点间距,普通公路应不小于3公里,高速公路应不小于10公里。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确需单点测速取证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
第十八条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审查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并审核设置地点、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等事项。符合要求的,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设置。
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在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设备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九条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第二十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禁止企业、个人投资。严禁委托公司及个人对超速抓拍证据进行录入审核。
第四章 测速相关交通标志设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规范、统一、清晰的原则,依法设置测速相关交通标志。
公路上因测速需要设置限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公路主管或经营部门提出设置建议,由公路主管或经营部门依法设置。
第二十二条 测速相关交通标志主要包括告知标志、限速标志及辅助标志。设置测速相关交通标志时,应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的相关规定。
桥梁、隧道、施工作业区、村庄、学校、医院、单位以及事故多发等路段,限速值与前后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实际提前设置限速原因提示和人性化告示标志,提醒驾驶人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天气的能见度、照明条件、路面的湿滑情况、通行效率、车辆运行安全、紧急事件处理和运营管理的需要,推动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实施可变限速管理措施,并通过可变信息标志板及时发布限制速度。
第五章 超速违法取证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规范,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罚款、记分处罚。
(一)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二)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未超过60公里/小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处罚;
(三)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四)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超速违法行为取证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在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后3日内,通过互联网查询平台、查询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并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平台,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涉及的记分分值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要求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测速取证工作应纳入公安交警系统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并建立完善异常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对超速违法抓拍数量过多或超违法行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较多的测速路段,要加强研判分析,推动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实施增设物理减速设施、完善提示标志、改造道路通行条件等措施,强制车辆减速通过,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设定或者变相设定罚款指标或任务。
第六章 宣传告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道路限速值、测速路段及点位等信息,重点解释桥涵、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施工作业区、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以及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的限速值及限速原因。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公路交通限速及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受理群众对公路限速管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建议,及时整理反馈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已于近日在省厅官网发布,自11月1日起开始实行道路测速取证工作,在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行驶时车速不超过100公里/小时的,只要未发生交通事故,一律不计分不罚款。
图1
据悉,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起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
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未超过60公里/小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处罚;
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附: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和驾驶人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限速测速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道路测速速取证工作应当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目的,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系统、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和告知标志,对道路交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可以通过测速取证方式依法查处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推动道路建设单位落实新建、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已投入运营的道路限速值确定、限速标志和测速取证设备设置及其调整优化工作。
第二章 限速值确定和限速标志设置
第六条 公路限速值由公路主管或运营部门确定,限速标志设置前应对限速方案进行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限速方案论证,提出安全审查建议。
城市道路限速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定。
第七条 道路限速值应当遵循保障行车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的原则,综合考虑道路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交通流量、车辆类型构成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的。限速值原则上不高于道路设计速度,如果高于设计速度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分析辖区公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因素,对桥涵、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施工作业区、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以及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提出限速的安全审查意见,推动公路主管和经营部门合理确定限速值,科学设置限速标志,及时完善减速设施。
第九条 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公路限速值的,必须综合考虑该路段车辆运行速度、超速违法率和交通事故等综合因素,推动公路建设主管单位综合分析论证后,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限速值确定测速值。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建立限速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限速值不合理、限速标志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联合排查,开展交通安全审查,科学规范道路限速工作。
第十二条 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起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主要道路交叉口各出口处均应设置限速标志,有效提醒进入道路交叉口车辆。
确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可以根据辖区情况,经过分析论证,适当增加限速标志。
第三章 测速取证设备设置
第十三条 道路测速取证设备和配套告知标志设置应当规划科学、设置合理、设施完备、警示到位。
第十四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第十五条 测速取证原则上以固定或区间测速为主,不宜采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测速取证设备设置须符合《机动车测速仪》(GB/T 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 959)、《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 1047)等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设置地点应当按《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
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间距应当在6公里以上;道路跨越不同大队辖区的,相邻测速设备设置距离不应小于6公里,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做好沟通协调。
区间测速起止点间距,普通公路应不小于3公里,高速公路应不小于10公里。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确需单点测速取证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
第十八条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审查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并审核设置地点、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等事项。符合要求的,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设置。
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在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设备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九条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第二十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禁止企业、个人投资。严禁委托公司及个人对超速抓拍证据进行录入审核。
第四章 测速相关交通标志设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规范、统一、清晰的原则,依法设置测速相关交通标志。
公路上因测速需要设置限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公路主管或经营部门提出设置建议,由公路主管或经营部门依法设置。
第二十二条 测速相关交通标志主要包括告知标志、限速标志及辅助标志。设置测速相关交通标志时,应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的相关规定。
桥梁、隧道、施工作业区、村庄、学校、医院、单位以及事故多发等路段,限速值与前后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实际提前设置限速原因提示和人性化告示标志,提醒驾驶人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天气的能见度、照明条件、路面的湿滑情况、通行效率、车辆运行安全、紧急事件处理和运营管理的需要,推动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实施可变限速管理措施,并通过可变信息标志板及时发布限制速度。
第五章 超速违法取证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规范,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罚款、记分处罚。
(一)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二)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未超过60公里/小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处罚;
(三)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四)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超速违法行为取证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在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后3日内,通过互联网查询平台、查询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并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平台,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涉及的记分分值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要求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测速取证工作应纳入公安交警系统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并建立完善异常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对超速违法抓拍数量过多或超违法行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较多的测速路段,要加强研判分析,推动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实施增设物理减速设施、完善提示标志、改造道路通行条件等措施,强制车辆减速通过,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设定或者变相设定罚款指标或任务。
第六章 宣传告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道路限速值、测速路段及点位等信息,重点解释桥涵、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施工作业区、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以及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的限速值及限速原因。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公路交通限速及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受理群众对公路限速管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建议,及时整理反馈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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