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预告#
【8月12日】1701 | 冷冻街×浪打浪 2022 周末双城巡演 武汉站
他们是南京老牌摇滚劲旅、
是体制内的叛逆工作狂、
是独立的完美主义者、
是学术界的跨界玩咖。
————————————
这是冷冻街和浪打浪时隔四年再次联合演出。
作为兢兢业业的上班族乐队,冷冻街和浪打浪的成员们每天奔波在职场、学校、家庭和排练房之间,堪称南京音乐圈内卷先锋选手。
秉持着“工作再忙,也要玩乐队!”的态度,繁忙之余,两支乐队的周末双城巡演即将启程——
票价:120
购票:https://t.cn/A66n77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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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学术界的跨界玩咖。
————————————
这是冷冻街和浪打浪时隔四年再次联合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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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不能讨论年终奖,你们这是违法辞退,我要上告!”甘肃嘉峪关,一男子元旦收到4.9万元年终奖,机缘巧合下得知同事的年终奖有10万,觉得不公平后询问领导发放规则,不料却被公司开除。为主张权利,男子将公司诉至法院。(来源:新晚报)
事情是这样的,19年7月,男子康某通过校招进入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康某一直兢兢业业做着自己技术员的工作。21年元旦,公司给康某发了4.9万元的年终奖,一下子收到这么多钱,让康某非常高兴。
但在闲聊之中,康某得知同事的年终奖有10万元,而这些人是与自己同期进来、同岗位的人员。知道这个情况后,康某手里的4.9万元突然不香了,反而有点愤愤不平。为求个明白,康某与3名同事找到车间负责人,询问奖金的发放规则。
没想到,规则没有问清楚,反而被领导告知互相打听年终奖是违反公司规定的,康某被要求待岗反思。在21年1月、2月,公司多次找康某沟通,并向其宣读、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了保住工作,康某每天都在写日记和思想汇报。
但在3月25日,公司派人到康某居住的公寓,让其签字离职,理由是上级单位已经就康某的问题作出批复,要求公司与康某解除劳动合同。4月3日,康某被强制离开公寓。康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发1月之后的工资。
庭上,公司认为康某向多名同事搜集、统计年终奖发放金额,通过抖音发表言论诋毁公司,该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合法解除。康某称自己没有搜集、统计,只是碰巧得知;发表言论也是在批复下发之后,自己是合法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只是收到了上级单位要求处理康某的批复文件,并没有按照文件要求,正式与康某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康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应予支持。至于工资,由公司根据工资分配制度具体核算。
但公司坚称康某的岗位由他人代替,没有多余岗位向其提供,双方的信任关系完全破裂,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基于目前报道的内容,虽然本案发回重审,但我觉得法院还是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我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诚然,公司没有按照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向康某发送书面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但法律并没有限定说只有发送书面解除通知才生效。
口头通知同样对康某生效。在本案中,公司多次派人让康某签字离职,还强行让康某搬离公寓。种种行为均表明,公司与康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不一定非得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
2.显然,在本案中,是公司向康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就其作出的解除决定合法进行举证。本案中,公司是以康某严重违反薪酬方面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那公司首先应该证明其向康某送达过薪酬方面的规章制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说,要想劳动者遵守某个制度,公司就得提前向其送达,不然劳动者也无制度可以遵守呀!
从报道中看出,公司应该没有事前告知康某这个制度的存在,只是事后向其宣读、解释,但这却完全不起作用。公司既然没有向康某送达过薪酬制度,那康某便没有遵守的义务。即使康某与同事进行了讨论,也没有违反该制度。
3.确认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后,并不一定会出现继续履行的后果,这主要取决于岗位是否存在不可替换性及双方是否有基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称康某的岗位被他人代替,没有其他岗位可以提供。但是我觉得这主要看康某岗位的性质,是否有类似的岗位可以提供,不能只听公司的说辞,公司是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的。
至于信任的问题,双方出现纠纷本就会产生信任危机,主要得看信任能不能进行修复。在本案中,康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强烈,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我觉得公司应该给康某一个修复的机会。况且,康某的劳动合同只有3年之期,官司打完之后,剩下的劳动合同期限也不多了。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我认为康某如果不改变诉求,法院会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你认为员工可以讨论各自的工资吗?(蜗牛说法)
事情是这样的,19年7月,男子康某通过校招进入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康某一直兢兢业业做着自己技术员的工作。21年元旦,公司给康某发了4.9万元的年终奖,一下子收到这么多钱,让康某非常高兴。
但在闲聊之中,康某得知同事的年终奖有10万元,而这些人是与自己同期进来、同岗位的人员。知道这个情况后,康某手里的4.9万元突然不香了,反而有点愤愤不平。为求个明白,康某与3名同事找到车间负责人,询问奖金的发放规则。
没想到,规则没有问清楚,反而被领导告知互相打听年终奖是违反公司规定的,康某被要求待岗反思。在21年1月、2月,公司多次找康某沟通,并向其宣读、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了保住工作,康某每天都在写日记和思想汇报。
但在3月25日,公司派人到康某居住的公寓,让其签字离职,理由是上级单位已经就康某的问题作出批复,要求公司与康某解除劳动合同。4月3日,康某被强制离开公寓。康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发1月之后的工资。
庭上,公司认为康某向多名同事搜集、统计年终奖发放金额,通过抖音发表言论诋毁公司,该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合法解除。康某称自己没有搜集、统计,只是碰巧得知;发表言论也是在批复下发之后,自己是合法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只是收到了上级单位要求处理康某的批复文件,并没有按照文件要求,正式与康某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康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应予支持。至于工资,由公司根据工资分配制度具体核算。
但公司坚称康某的岗位由他人代替,没有多余岗位向其提供,双方的信任关系完全破裂,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基于目前报道的内容,虽然本案发回重审,但我觉得法院还是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我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诚然,公司没有按照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向康某发送书面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但法律并没有限定说只有发送书面解除通知才生效。
口头通知同样对康某生效。在本案中,公司多次派人让康某签字离职,还强行让康某搬离公寓。种种行为均表明,公司与康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不一定非得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
2.显然,在本案中,是公司向康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就其作出的解除决定合法进行举证。本案中,公司是以康某严重违反薪酬方面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那公司首先应该证明其向康某送达过薪酬方面的规章制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说,要想劳动者遵守某个制度,公司就得提前向其送达,不然劳动者也无制度可以遵守呀!
从报道中看出,公司应该没有事前告知康某这个制度的存在,只是事后向其宣读、解释,但这却完全不起作用。公司既然没有向康某送达过薪酬制度,那康某便没有遵守的义务。即使康某与同事进行了讨论,也没有违反该制度。
3.确认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后,并不一定会出现继续履行的后果,这主要取决于岗位是否存在不可替换性及双方是否有基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称康某的岗位被他人代替,没有其他岗位可以提供。但是我觉得这主要看康某岗位的性质,是否有类似的岗位可以提供,不能只听公司的说辞,公司是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的。
至于信任的问题,双方出现纠纷本就会产生信任危机,主要得看信任能不能进行修复。在本案中,康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强烈,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我觉得公司应该给康某一个修复的机会。况且,康某的劳动合同只有3年之期,官司打完之后,剩下的劳动合同期限也不多了。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我认为康某如果不改变诉求,法院会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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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19年7月,男子康某通过校招进入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康某一直兢兢业业做着自己技术员的工作。21年元旦,公司给康某发了4.9万元的年终奖,一下子收到这么多钱,让康某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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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司坚称康某的岗位由他人代替,没有多余岗位向其提供,双方的信任关系完全破裂,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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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我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诚然,公司没有按照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向康某发送书面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但法律并没有限定说只有发送书面解除通知才生效。
口头通知同样对康某生效。在本案中,公司多次派人让康某签字离职,还强行让康某搬离公寓。种种行为均表明,公司与康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不一定非得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
2.显然,在本案中,是公司向康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就其作出的解除决定合法进行举证。本案中,公司是以康某严重违反薪酬方面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那公司首先应该证明其向康某送达过薪酬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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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就其作出的解除决定合法进行举证。本案中,公司是以康某严重违反薪酬方面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那公司首先应该证明其向康某送达过薪酬方面的规章制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说,要想劳动者遵守某个制度,公司就得提前向其送达,不然劳动者也无制度可以遵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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