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智说法||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美国借湄公河水对付中国#【独家披露:#美这样借湄公河水对付中国#】蜿蜒的澜沧江—湄公河就像一条纽带,把中国和湄公河流经的东南亚五国紧密联系在一起。近年来,澜湄合作的良好状况让一些西方国家“坐不住”了,“中国大坝正在摧毁湄公河”“中国大坝造成东南亚地区国家缺水”等论调不断以研究机构“成果”的面目见诸西方媒体。其中,受美国国务院资助的“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自2020年年底启动以来,不断炒作中国大坝对下游地区造成“负面水文影响”。《环球时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个由美国智库史汀生中心及水资源检测机构“地球之眼”共同负责运营的项目,正在配合美国政府编织有一条从数据监测到政策影响的完整对华攻击链,而其核心目的就是将湄公河水当成武器,破坏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的合作。
“大坝监测”成抹黑中国“证据”
澜沧江—湄公河是亚洲一条重要的国际河流,发源于中国青藏高原唐古拉山,自北向南流经中国青海、西藏、云南3省区和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5国,于越南胡志明市附近注入南海,全长4880公里。湄公河在中国境内段称为澜沧江。大湄公河次区域是连接中国和东南亚、南亚地区的陆路桥梁,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该区域总人口约3.26亿。域内蕴藏着丰富的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具有极大的经济潜能和开发前景。围绕这条大河,流域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水电开发。其中,在湄公河干流上开发的水坝主要集中在上游中国境内,共11座水坝,这些水坝成为了以史汀生中心和“地球之眼”为代表的美国智库、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的“关注重点”。
2020年12月,由史汀生中心牵头组建、“地球之眼”为合作伙伴的“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正式启动,并在形式上仿照美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为插手南海问题而启动的“亚洲海事透明倡议”。该项目的在线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像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手段,获取所谓的自然流量,即推算无上游中国大坝条件下的天然流量。该平台收集湄公河流域的水坝信息、流域温度、湿度和降水信息,记录中国澜沧江梯级水库动态,通过美国国防气象卫星监测收集湄公河流域地面信息,并通过算法转化为清盛断面(泰国清盛水文站为澜沧江流出中国国境后的第一个水文站)的水位数据。此外,史汀生中心还建设了湄公河流域基础设施项目追踪监测平台,监视的内容主要是能源、交通和水利基础设施的全面信息来源。
“湄公河大坝监测”目前以每周更新的频率发布11座中国大坝的水文水位监测数据,但其所发布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无法真实反映当地水资源可用性的总体趋势。清华大学一个研究小组近期对“湄公河大坝监测”发布的数据进行了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着大量错误。以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小湾水库水位在2020年三个时间段的监测数据为例,“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卫星遥感方式监测到的数据,和实测水位的升降情况产生完全相反的结论,误差高至3到10米不等。清华大学研究人员认为,“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对于相关水库水位和储量监测结果与实际水位误差也较大,特别是对于狭长的水库。
虽然存在严重失真,但在“科学研究”的幌子下,“湄公河大坝监测”发布的数据对一些外国政客和媒体而言却格外“好用”,尤其是“自由亚洲电台”“美国之音”等反华媒体,更是将“湄公河大坝监测”的数据和报告作为炒作渲染“中国大坝导致湄公河流域干旱”等话题的“有力证据”。
5个课题编织对华“攻击链”
2020年底启动的“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只是史汀生中心与“地球之眼”相互配合,围绕湄公河水资源问题大打“水舆论战”的一部分,背后则是一场谋划已久、布局广泛的“湄公河大棋局”。
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史汀生中心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较为知名的国际问题智库。2019年,该中心东南亚项目主任布赖恩·艾勒出版了《湄公河最后的日子》,从葡萄歉收、旅游经济损失、淹没区居民拆迁、流域干旱、居民饮用水安全和河流垃圾增多等多角度无端指责中国在湄公河上游建坝损害下游国家利益。
这本厚达384页的书也拉开了史汀生中心借湄公河水资源问题对华发起密集攻击的序幕。事实上,在2016年至2019年间,大量国外媒体已经在美国相关智囊机构的引导下不断发布湄公河上游水坝对下游国家造成严重危害的报道,但仅限于毫无科学证据的鼓吹。而史汀生中心与其合作伙伴“地球之眼”的入局,为此类炒作和抹黑提供了所谓的“科学依据”。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湄公河遭受到百年一遇的旱情。借此时机,受美国“湄公河下游倡议”资助,“地球之眼”发布《自然条件下湄公河上游水流量监测》报告,声称中国在湄公河上游建造大坝影响水位高度和自然流量,并将2019年湄公河下游干旱归咎于中国在澜沧江上的水坝蓄水。紧随该报告,史汀生中心于2020年4月14日在其网站发表了《中国如何关掉湄公河的水龙头》,不仅对“地球之眼”的报告结论大为支持,还提出许多煽动性观点。例如:“在2019年长达6个月的雨季中,中国大坝完全阻止了泰国清盛县测量点的水位上升”;“中国将水资源看做有主权属性的商品,而不是可以与下游国家平等分享的资源”。此后,史汀生中心还在美国《外交政策》上发文《新证据:科学表明中国大坝正在摧毁湄公河》,进一步指责中国正在摧毁湄公河下游的水资源供给。
尽管湄公河委员会和“澳大利亚-湄公河环境资源与能源系统伙伴关系”不久后就指出“地球之眼”报告存在数据选择不科学、模型中的因素太少等问题,导致结论不实,但由于报告为炒作湄公河水资源问题提供了“数据支撑”,美国政客和媒体迅速跟进。时任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就曾宣称,“地球之眼”的报告结果令人担忧,并无端指责“中国上游的大坝运行已单方面改变湄公河流量,对流域沿岸数千万人的生计造成灾难性影响”。
随着2020年12月史汀生中心与“地球之眼”正式开启合作,启动“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一条针对中国的攻击链也逐渐形成。《环球时报》记者调查发现,“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只是史汀生中心涉及湄公河的5个研究课题之一,其他4个分别为“湄公河流域连接”“湄公河基础设施追踪”“湄公河政策”项目和“湄公河—美国伙伴关系1.5轨道政策对话”。上述5个课题层层递进,以“湄公河流域连接”作为切入点,以水坝监测和基础设施追踪作为工具,在收集所谓“信息”后,再炮制所谓的“科学证据”,为美国提供反华素材,服务于美国的国家战略,并企图影响区域国家的外交政策。
《环球时报》记者在梳理史汀生中心湄公河项目合作伙伴、资金支持者等方面信息后发现,一个以湄公河相关话题为核心、渲染“中国威胁”的“小圈子”已经形成,其中既包括“地球之眼”、国际环境管理中心、美国国际开发署、亚洲基金会等机构,也吸引了《纽约时报》等新闻媒体和旅居国外的所谓水利专家王维洛、泰国大学老师猜那龙·瑟他赛等人,通过发布偏向性的文章和观点“带歪节奏”。
史汀生中心还与美国东西方中心、“国际新闻机构”等智库或非政府组织合作,为“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宣传造势,在东南亚国家招募所谓“独立记者”,旨在针对大坝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和社区问题开展调查报道。每名参与项目的记者,可获得3000美元的补助。
故意制造“湄公河水舆论战”
无论是史汀生中心、“地球之眼”,还是与它们配合紧密的政客、媒体和各类组织,炒作湄公河水资源话题的根本目的从来不是关注相关国家的发展建设和人民福祉,而是维护美国在该地区的利益。
早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就开始介入湄公河地区事务。上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以及中国在澜沧江进行水利水电开发,美国又开始重视湄公河水资源议题。2009年,奥巴马政府在“重返东南亚”的大背景下高调“重返湄公河”,并于同年与老、泰、柬、越建立“湄公河下游倡议”,2012年美国又将缅甸正式纳入该倡议。2016年3月,中国与湄公河国家正式启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后,美国又开始针对性地调整“湄公河策略”,将水资源列在新调整后的“湄公河下游倡议”中的第一序位、继续炒作“中国水坝威胁论”“中国环境破坏论”。2020年,特朗普政府与湄公河五国、东盟秘书处建立“湄公河—美国伙伴关系”。虽然特朗普政府时期对湄公河水资源项目的实质性投入不及奥巴马政府,却发动低成本的对华“湄公河水舆论战”。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史汀生中心和“地球之眼”开始“登场”。
2021年2月,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普赖斯表示,拜登政府将继续沿用特朗普政府资助设立的各类监测工具,继续关注湄公河上游中国的一举一动。2021年8月24日,美国副总统哈里斯访问新加坡时宣称“湄公河—美国伙伴关系”是美实施“印太战略”的重要一环,是对华进行遏制的重要战略部分。
统计数据显示,从2009年到2021年,美国政府向“湄公河伙伴国”提供了超过43亿美元的双边和区域捐赠援助,其中近40亿美元来自美国国务院和国际开发署,大部分流向各类非政府组织。
美国的“湄公河水舆论战”的手段和图谋路人皆知,也引起相关国家的反感。近年来,澜湄六国水利主管部门一直重申要加强协商对话、经验交流、项目合作,增进互惠互信,进一步提升澜湄水资源合作水平。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曾多次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2019年以来,美国不断炒作湄公河水资源问题,故意制造热点,挑拨地区国家关系,破坏澜湄合作气氛。
长期研究水外交与澜湄水资源合作的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张励告诉《环球时报》记者,目前,美国已将“水舆论战”从早期的经济与生态领域提升至“印太战略”的重要一环,并借助智库、媒体与非政府组织“三频共振”,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水舆论攻势”。美国一方面意识到其早年所主导的“湄公河下游倡议”乃至升级后的“湄公河—美国伙伴关系”在机制成员构成与发展力度上有所不足,另一方面又心有不甘,欲通过“国际化”湄公河议题,借机围堵和打压中国。张励认为,美国将湄公河打造为“中美对抗新战场”不符合流域六国的共同利益,也无助于水资源问题的根本解决。(环球时报记者 赵觉珵 胡雨薇 白云怡)
“大坝监测”成抹黑中国“证据”
澜沧江—湄公河是亚洲一条重要的国际河流,发源于中国青藏高原唐古拉山,自北向南流经中国青海、西藏、云南3省区和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5国,于越南胡志明市附近注入南海,全长4880公里。湄公河在中国境内段称为澜沧江。大湄公河次区域是连接中国和东南亚、南亚地区的陆路桥梁,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该区域总人口约3.26亿。域内蕴藏着丰富的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具有极大的经济潜能和开发前景。围绕这条大河,流域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水电开发。其中,在湄公河干流上开发的水坝主要集中在上游中国境内,共11座水坝,这些水坝成为了以史汀生中心和“地球之眼”为代表的美国智库、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的“关注重点”。
2020年12月,由史汀生中心牵头组建、“地球之眼”为合作伙伴的“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正式启动,并在形式上仿照美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为插手南海问题而启动的“亚洲海事透明倡议”。该项目的在线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像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手段,获取所谓的自然流量,即推算无上游中国大坝条件下的天然流量。该平台收集湄公河流域的水坝信息、流域温度、湿度和降水信息,记录中国澜沧江梯级水库动态,通过美国国防气象卫星监测收集湄公河流域地面信息,并通过算法转化为清盛断面(泰国清盛水文站为澜沧江流出中国国境后的第一个水文站)的水位数据。此外,史汀生中心还建设了湄公河流域基础设施项目追踪监测平台,监视的内容主要是能源、交通和水利基础设施的全面信息来源。
“湄公河大坝监测”目前以每周更新的频率发布11座中国大坝的水文水位监测数据,但其所发布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无法真实反映当地水资源可用性的总体趋势。清华大学一个研究小组近期对“湄公河大坝监测”发布的数据进行了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着大量错误。以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小湾水库水位在2020年三个时间段的监测数据为例,“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卫星遥感方式监测到的数据,和实测水位的升降情况产生完全相反的结论,误差高至3到10米不等。清华大学研究人员认为,“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对于相关水库水位和储量监测结果与实际水位误差也较大,特别是对于狭长的水库。
虽然存在严重失真,但在“科学研究”的幌子下,“湄公河大坝监测”发布的数据对一些外国政客和媒体而言却格外“好用”,尤其是“自由亚洲电台”“美国之音”等反华媒体,更是将“湄公河大坝监测”的数据和报告作为炒作渲染“中国大坝导致湄公河流域干旱”等话题的“有力证据”。
5个课题编织对华“攻击链”
2020年底启动的“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只是史汀生中心与“地球之眼”相互配合,围绕湄公河水资源问题大打“水舆论战”的一部分,背后则是一场谋划已久、布局广泛的“湄公河大棋局”。
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史汀生中心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较为知名的国际问题智库。2019年,该中心东南亚项目主任布赖恩·艾勒出版了《湄公河最后的日子》,从葡萄歉收、旅游经济损失、淹没区居民拆迁、流域干旱、居民饮用水安全和河流垃圾增多等多角度无端指责中国在湄公河上游建坝损害下游国家利益。
这本厚达384页的书也拉开了史汀生中心借湄公河水资源问题对华发起密集攻击的序幕。事实上,在2016年至2019年间,大量国外媒体已经在美国相关智囊机构的引导下不断发布湄公河上游水坝对下游国家造成严重危害的报道,但仅限于毫无科学证据的鼓吹。而史汀生中心与其合作伙伴“地球之眼”的入局,为此类炒作和抹黑提供了所谓的“科学依据”。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湄公河遭受到百年一遇的旱情。借此时机,受美国“湄公河下游倡议”资助,“地球之眼”发布《自然条件下湄公河上游水流量监测》报告,声称中国在湄公河上游建造大坝影响水位高度和自然流量,并将2019年湄公河下游干旱归咎于中国在澜沧江上的水坝蓄水。紧随该报告,史汀生中心于2020年4月14日在其网站发表了《中国如何关掉湄公河的水龙头》,不仅对“地球之眼”的报告结论大为支持,还提出许多煽动性观点。例如:“在2019年长达6个月的雨季中,中国大坝完全阻止了泰国清盛县测量点的水位上升”;“中国将水资源看做有主权属性的商品,而不是可以与下游国家平等分享的资源”。此后,史汀生中心还在美国《外交政策》上发文《新证据:科学表明中国大坝正在摧毁湄公河》,进一步指责中国正在摧毁湄公河下游的水资源供给。
尽管湄公河委员会和“澳大利亚-湄公河环境资源与能源系统伙伴关系”不久后就指出“地球之眼”报告存在数据选择不科学、模型中的因素太少等问题,导致结论不实,但由于报告为炒作湄公河水资源问题提供了“数据支撑”,美国政客和媒体迅速跟进。时任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就曾宣称,“地球之眼”的报告结果令人担忧,并无端指责“中国上游的大坝运行已单方面改变湄公河流量,对流域沿岸数千万人的生计造成灾难性影响”。
随着2020年12月史汀生中心与“地球之眼”正式开启合作,启动“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一条针对中国的攻击链也逐渐形成。《环球时报》记者调查发现,“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只是史汀生中心涉及湄公河的5个研究课题之一,其他4个分别为“湄公河流域连接”“湄公河基础设施追踪”“湄公河政策”项目和“湄公河—美国伙伴关系1.5轨道政策对话”。上述5个课题层层递进,以“湄公河流域连接”作为切入点,以水坝监测和基础设施追踪作为工具,在收集所谓“信息”后,再炮制所谓的“科学证据”,为美国提供反华素材,服务于美国的国家战略,并企图影响区域国家的外交政策。
《环球时报》记者在梳理史汀生中心湄公河项目合作伙伴、资金支持者等方面信息后发现,一个以湄公河相关话题为核心、渲染“中国威胁”的“小圈子”已经形成,其中既包括“地球之眼”、国际环境管理中心、美国国际开发署、亚洲基金会等机构,也吸引了《纽约时报》等新闻媒体和旅居国外的所谓水利专家王维洛、泰国大学老师猜那龙·瑟他赛等人,通过发布偏向性的文章和观点“带歪节奏”。
史汀生中心还与美国东西方中心、“国际新闻机构”等智库或非政府组织合作,为“湄公河大坝监测”项目宣传造势,在东南亚国家招募所谓“独立记者”,旨在针对大坝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和社区问题开展调查报道。每名参与项目的记者,可获得3000美元的补助。
故意制造“湄公河水舆论战”
无论是史汀生中心、“地球之眼”,还是与它们配合紧密的政客、媒体和各类组织,炒作湄公河水资源话题的根本目的从来不是关注相关国家的发展建设和人民福祉,而是维护美国在该地区的利益。
早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就开始介入湄公河地区事务。上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以及中国在澜沧江进行水利水电开发,美国又开始重视湄公河水资源议题。2009年,奥巴马政府在“重返东南亚”的大背景下高调“重返湄公河”,并于同年与老、泰、柬、越建立“湄公河下游倡议”,2012年美国又将缅甸正式纳入该倡议。2016年3月,中国与湄公河国家正式启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后,美国又开始针对性地调整“湄公河策略”,将水资源列在新调整后的“湄公河下游倡议”中的第一序位、继续炒作“中国水坝威胁论”“中国环境破坏论”。2020年,特朗普政府与湄公河五国、东盟秘书处建立“湄公河—美国伙伴关系”。虽然特朗普政府时期对湄公河水资源项目的实质性投入不及奥巴马政府,却发动低成本的对华“湄公河水舆论战”。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史汀生中心和“地球之眼”开始“登场”。
2021年2月,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普赖斯表示,拜登政府将继续沿用特朗普政府资助设立的各类监测工具,继续关注湄公河上游中国的一举一动。2021年8月24日,美国副总统哈里斯访问新加坡时宣称“湄公河—美国伙伴关系”是美实施“印太战略”的重要一环,是对华进行遏制的重要战略部分。
统计数据显示,从2009年到2021年,美国政府向“湄公河伙伴国”提供了超过43亿美元的双边和区域捐赠援助,其中近40亿美元来自美国国务院和国际开发署,大部分流向各类非政府组织。
美国的“湄公河水舆论战”的手段和图谋路人皆知,也引起相关国家的反感。近年来,澜湄六国水利主管部门一直重申要加强协商对话、经验交流、项目合作,增进互惠互信,进一步提升澜湄水资源合作水平。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曾多次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2019年以来,美国不断炒作湄公河水资源问题,故意制造热点,挑拨地区国家关系,破坏澜湄合作气氛。
长期研究水外交与澜湄水资源合作的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张励告诉《环球时报》记者,目前,美国已将“水舆论战”从早期的经济与生态领域提升至“印太战略”的重要一环,并借助智库、媒体与非政府组织“三频共振”,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水舆论攻势”。美国一方面意识到其早年所主导的“湄公河下游倡议”乃至升级后的“湄公河—美国伙伴关系”在机制成员构成与发展力度上有所不足,另一方面又心有不甘,欲通过“国际化”湄公河议题,借机围堵和打压中国。张励认为,美国将湄公河打造为“中美对抗新战场”不符合流域六国的共同利益,也无助于水资源问题的根本解决。(环球时报记者 赵觉珵 胡雨薇 白云怡)
【问需关爱巡访】2022年4月6日,成都益多公益服务中心社工联合香樟社区志愿者服务队,在香樟社区的支持和组织下,开展了香樟社区老年巡访队伍第一次入户巡访活动。
本次活动计划巡访36户老人,实际巡访22户。活动主要针对居家高龄特殊老年人群,向他们发放防疫物资口罩,宣传防疫政策,了解独居老人基本情况。
入户巡访活动中,巡访老人对社工和志愿者表达了感谢。活动结束后,社工与志愿者举行了短会,针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展开了讨论,改进了相关材料,方便更好地进行接下来的巡访工作。
本次活动计划巡访36户老人,实际巡访22户。活动主要针对居家高龄特殊老年人群,向他们发放防疫物资口罩,宣传防疫政策,了解独居老人基本情况。
入户巡访活动中,巡访老人对社工和志愿者表达了感谢。活动结束后,社工与志愿者举行了短会,针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展开了讨论,改进了相关材料,方便更好地进行接下来的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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