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这种精神勇猛去修行,障碍很快就会消失

发勇猛心,不顾惜生命

《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
梦参老和尚 讲解

如果过去生中有大善根的人,善业基础很坚固,暂时随顺恶法去做,这个罪业是很轻微的,再加上修忏悔法的心很猛烈,七日即可忏清净。

“猛烈”的情况——不惜生命,只是一心想战胜敌人,无别的思想。甚至于负了伤,他还不知道,直到有人告诉他,他低头一看,马上就倒下了,这就是精神的作用。我们应以这种精神勇猛去修行,障碍很快就会消失。

若业障厚、善业薄的,一七日不行,经二七日乃至七七四十九日才能得到清净。若过去、现在恶业增长,得忏悔一百天,乃至一千天才得清净;有的三年也没得到清净。但别生退心,相信地藏菩萨不会不管,地藏菩萨会替你忏悔,给你加持力和增上缘,让你的罪业早日消失。

这就是地藏菩萨告诉我们忏悔的时间及得清净轮相的期限。所以自己要定一个日期,决心来拜,一直到清净轮相显示清净,学法、修定、修慧就很容易进入,速得道果。

如果业障极重的人,能够发起勇猛的忏悔心,不顾惜生命——如何不顾惜生命?过去有位老修行,在山里住洞修行。修行睡觉特多,于是他就想办法来对治,坐在悬崖上,对自己说:“你睡吧!睡了就掉下去,掉下去,摔得粉身碎骨。”

坚持不久又睡了,一睡就往悬崖下掉,老修行掉下去后被护法神接住了。他很高兴,对护法菩萨说:“南阎浮提像我这样修行的很少吧?”护法神说:“像你这样的修行人多如牛毛,是你自己看不见。”由于这一慢心,护法神说:“五百劫不护你的法。”

不护就算了,照样修。时间一长,还是不行,支持不住,又掉下悬崖,护法神又把他拖上来。他说:“你不是不护我的法了?怎么又来了?” 护法菩萨说:“你的一念精进超过五百劫,所以我又来护持你。”

所以罪障深重的人,一定要下决心,不顾惜生命,没有黑天白天,昼夜旋绕,减少睡眠,称地藏菩萨圣号,礼拜忏悔,心存欢喜,以法来修供养。不懈怠、不颓废,乃至丧失了生命也不停止,也不退转。这样的精进于一千日,罪业再重,必定得到清净!

我和刘跳跳的网课都在上午,我要求他互不打扰,有问题自己解决。

于是刘跳跳自力更生,把下载、打印、拍照片、上传作业等等都研究明白了,甚至连英语单词的听写也想办法自己搞定,先把要听写的单词读出来录音,然后听着自己的录音默写出来,然后自己检查改错,我只负责签字[笑cry]因为拍照不过关被老师打回来三次之后,现在拍照水平也不可同日而语了[笑cry]

在自由成长的环境下,刘跳跳的打字速度也得到了飞速提高,直播间里属他活跃,跟谁也聊[微笑]第一天,我上着课的时候突然就收到其他家长的截图信息,刘跳跳在嗨聊,我立马起身收拾一顿,能老实到下课[微笑]第二天,又同时收到好几条信息[微笑]刘跳跳解释说同学英语单词拼写的不对,我帮她纠正[微笑]老母亲先肯定助人为乐,再教育他纠错是老师的工作[微笑]第三天,千叮咛万嘱咐不要跟同学聊天,终于老老实实到下课,刚松了一口气,其他家长的截图信息又来了:数学老师说不好意思这节课拖堂了,刘跳跳立马回复“有什么不好意思的?”[衰]

防不胜防。

刑事案件须知的十二大误区(下)

  误区七:是不是要找个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

  我在误区六当中已经说过,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是证据和事实。关系和门路并不能对这两样起作用。那什么能对这两样起作用?只有法律,只有对法律的充分运用和足够掌握。因此,专业律师,比关系派,更有用处。

  有人可能会觉得,我要是找个有关系和门路的律师,那不是又有专业人士的专业支持,还能“朝中有人”,岂不好办事?

  这同样是一个重大误区。首先,律师是分专业的,有民事律师、有商事律师、有刑事律师,不存在“样样通”的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在首次请律师时,不清楚其中的门道,以为请个律师就万事大吉,其实,找对人,很重要。找错人,很害人。

  其次,有关系有门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律师来说也许不一定是坏事,我们也毫不讳言现实当中存在许多这样的律师,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维护和最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而言,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害。这是什么缘故呢?道理很简单,对这样一类律师来说,关系和门路是需要长久经营和维持的,案件却是单个的,暂时的,两相比较,当然是关系和门路更重要一些,这相当于是对律师的“紧箍咒”。这是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当然,这一类律师也不排除他们仍有尽心尽力的。但是你想,基于各方立场的不同,辩护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是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恰恰是办案机关立场的反面,在本质上,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对立的。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为了维护其关系和门路,自然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立场和办案机关的立场靠近,至少,存在得罪关系和门路、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犹豫。不信,诸位可以到网上查询一下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有多少是被那些有关系有门路有头衔的律师办理的?因此,从彻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当事人不必迷信关系和门路,以及这一类的律师。更何况,这一类律师,还存在维护关系和门路的“隐性成本”,毫无疑问,这一块肯定也要由家属或者当事人承担,“性价比”也是一大问题。

  误区八:是不是找个年纪大的律师经验丰富些、靠谱些?

  首先,把年纪大等同于经验丰富本身是错误的。在律师行业中,有很多是中途从其他行业辞职来做的律师,以及许多执业年限很长,但实际在从事律师业务不多、而是在做一些其他方面业务的律师。因此,一些当事人看到的“头发花白、年高齿稀”的律师,很可能他只是年纪大一些而已,也很可能他并没有办过多少案子。

  其次,尽管从概率上来讲,年纪大的律师的确更有可能经验丰富些、办事靠谱些。但也不一定就擅长所有类案件,一则律师执业时间越长,取舍越多,在资源、精力各方面专注某方面业务的可能更多;二则也可能他办的案子确实多,但比较杂,属于“万金油”系列律师,那对诸如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可能并不如专业的刑辩律师那么精深。

  误区九:案子都是办案机关决定的,请律师有什么用?

  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确由办案机关所决定。

  但是,决定结果的影响性因素却有很多。就像能做出一道好菜的,是一位大厨,但影响大厨做菜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食材、配料、人员配比、火候等等。

  而律师,专业的刑辩律师,就是决定办案机关结果的影响性因素。

  有人说了,那办案机关不考虑律师的意见怎么办?况且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办案机关都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予以回应和告知结果。

  其次,办案机关也担心办错案,即便办案机关再自高自大、再讨厌律师,对律师的合理意见,他们也一定会考虑及采纳。一则律师本身属于体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意见和视角相对于他们更不同些,更独到些,也更容易看到他们办案的漏洞和不足所在;二则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后,办错案的概率会小些,在程序上也更合法合规些。毕竟,听取律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听取律师意见,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谁愿意留个把柄和隐患呢?毫无疑问,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合理意见,他们的“位子”会坐的更稳些,办案质量会更高些,更经得起考验些。

  误区十:再等等,等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请律师估计作用更大些,还能少花点冤枉钱。

  这又是一大误区。而且存在很多当事人思维之中。刑事案件,众所周知,一般可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许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同行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又不能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定不了一个人的罪和刑期,那当然到法院阶段请律师才能起到作用。

  其实,刑事案件虽然由法院定罪处刑,但所依据的案件证据和事实却是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移送的。换句话说,如果能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过滤掉,如果能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提交并提出,相当于这所有的有利因素都随案移送法院了,并被承办人提前看到,到庭审的时候律师辩护不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吗?律师乃至当事人的意见不更容易被法官采纳吗?

  加之诉讼都是有程序的,一个案件越到后面,想要纠正就越困难。原因无他,案件越到后面可能就已经定型定性了,再想要“翻案”,可能真的比翻天都还难。

  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全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就刑事案件来讲,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许多案件都将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进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这一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差不多决定了。

  误区十一:花钱请了律师,案件马上就有转机,一切都能扭转。

  几乎每个家属在没找律师之前,都不大相信律师和法律,都在不同程度迷信“关系”。在找了律师之后,却又无限迷信律师,以为案件马上就能出现转机,犯罪嫌疑人马上就能被放出来。我们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所写的文章《刑事案件必知十条》。

  笔者非常能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法律有程序、办案有时间,如同做菜一样,火候没到,怎么可能会好呢?有时候,欲速则不达,求快会坏事。

  另外,笔者既不希望家属去迷信“关系”,也不希望家属迷信律师。迷信“关系”害处自不多说,迷信律师也要不得。有些案件,如同绝症,请律师,也真的只是尽人事听天命而已,对律师期望过高,最终会失望至极。说到底,不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在其他的诉讼案件当中请律师,不过是增加自己这一方的胜算而已,并不代表就一定胜券在握。

  误区十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听我的,天天催促律师。

  最后这一个误区,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般来讲,律师手上都同时在办不止一个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本身非常讲究程序和时间,家属天天催促,既不能达到任何效果,甚至心理安慰的作用也不会有,但极易干扰律师正常办案,打乱律师的思路,最后受害的,只能是家属身在看守所的亲人。

  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家属,在聘请律师后,请不要也不必天天催促律师,如果你请到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他自然会定期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如果你请到一位忙碌的律师,他没办法做到时时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建议你可以定期询问,比如一周一次,一周两次左右。这样,既不会干扰律师办案,又能保证家属的知情权,最终也有利于案件办理。毕竟,律师和家属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案件的最优结果。相互配合和理解,不是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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