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费用到底要多少?
米兰达规则常见于港台电影或美剧中,部分国人认为中国没有这样的救济制度,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很早以前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成年人,必须有律师参与辩护。
而现在,基本能做到绝大部分案件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这是什么意思呢?众所周知,普通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应的办案机关分别是公检法,三个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实情况是,很多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原因、法律意识原因、对公权力崇拜原因等等,可能会选择不聘请律师,但他的案件确实要有律师介入处理。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在当事人未委托律师情况下,政府会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为其辩护,并由财政兜底买单。在我们当地,单单一个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律师政府补贴在1000元左右,上海可能在3000。
审判阶段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要做哪些工作呢?包括:
1、去法律中心拿援助的手续;
2、拿完手续后第一时间和法官联系,复印卷宗,卷宗少则一两百页,多则上千页,几千页;
3、把上述可能有几万字、几十万字卷宗看完,形成一个轮廓,大概的辩护思路;
4、律师会见当事人,如当事人取保直接联系即可,未取保要和当地看守所预约排队见羁押的当事人,向其核实案情,告知律师辩护思路并展开其他工作;
5、参与庭审,庭审短则一两个小时,若是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可能多达两三天;
6、庭审结束后半月或一个月后,法院宣判,律师要亲自在场,并签收书面判决书;
7、律师按照档案规定,将案件材料整理成两本一模一样卷宗,一本送至法律援助中心,一本放置律师事务所档案室留档备查;
8、等候到12月底,法律援助中心会将法律援助的费用1000元左右打至律所,律所再发放至律师手中。
这个1000元多吗?该1000元是经过行政手段强行压低的律师费。如律师投入很多时间、精力在该援助案件上,从经济成本上划算吗?政府给的1000元是否可能再提高一些呢?可政府花钱地方实在太多太多了:教育、医疗、住房、修路修桥等等,至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只是很小很小的一部分,从政府角度,给了1000元可能也不少了。
那么,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底要付出多少成本呢?弱势群体能支付的起吗?把“律师”换成其他专业人士,比如“医生”、“教师”等等,是不是一样道理呢? https://t.cn/R2Wx05s
米兰达规则常见于港台电影或美剧中,部分国人认为中国没有这样的救济制度,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很早以前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成年人,必须有律师参与辩护。
而现在,基本能做到绝大部分案件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这是什么意思呢?众所周知,普通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应的办案机关分别是公检法,三个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实情况是,很多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原因、法律意识原因、对公权力崇拜原因等等,可能会选择不聘请律师,但他的案件确实要有律师介入处理。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在当事人未委托律师情况下,政府会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为其辩护,并由财政兜底买单。在我们当地,单单一个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律师政府补贴在1000元左右,上海可能在3000。
审判阶段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要做哪些工作呢?包括:
1、去法律中心拿援助的手续;
2、拿完手续后第一时间和法官联系,复印卷宗,卷宗少则一两百页,多则上千页,几千页;
3、把上述可能有几万字、几十万字卷宗看完,形成一个轮廓,大概的辩护思路;
4、律师会见当事人,如当事人取保直接联系即可,未取保要和当地看守所预约排队见羁押的当事人,向其核实案情,告知律师辩护思路并展开其他工作;
5、参与庭审,庭审短则一两个小时,若是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可能多达两三天;
6、庭审结束后半月或一个月后,法院宣判,律师要亲自在场,并签收书面判决书;
7、律师按照档案规定,将案件材料整理成两本一模一样卷宗,一本送至法律援助中心,一本放置律师事务所档案室留档备查;
8、等候到12月底,法律援助中心会将法律援助的费用1000元左右打至律所,律所再发放至律师手中。
这个1000元多吗?该1000元是经过行政手段强行压低的律师费。如律师投入很多时间、精力在该援助案件上,从经济成本上划算吗?政府给的1000元是否可能再提高一些呢?可政府花钱地方实在太多太多了:教育、医疗、住房、修路修桥等等,至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只是很小很小的一部分,从政府角度,给了1000元可能也不少了。
那么,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底要付出多少成本呢?弱势群体能支付的起吗?把“律师”换成其他专业人士,比如“医生”、“教师”等等,是不是一样道理呢? https://t.cn/R2Wx05s
很多时候,人们对女性在性行为中的同意与拒绝标准的判断依据,来自她的性史、个人品行与社会地位,却刻意回避社会风俗和语言文化在父权法理中起到的支持作用。日本的MeT00当事人伊藤诗织的一段采访让我印象特别深刻,她说:“我觉得用日语说‘停下来,拜托’他就更受用了,所以我用英语骂他,我说‘fuck off’。”
罗翔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以性侵犯罪为切入》中就是围绕性侵犯罪的核心概念“同意问题”进行了书写。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性侵案件中采用的是最大限度反抗标准,要求受害者必须进行能力范围内最激烈的反抗。随着女性地位的崛起,女性生命的价值逐渐被认为要高于贞操价值,最大限度反抗标准才逐渐过度为合理反抗标准。一个必须要明白的前提是,合理反抗标注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避免法官过大的自由量裁权所带来的糟糕局面(而且在东亚对女男两性的双重标准下,我觉得这种缺乏约束的权力首先针对的肯定是女性)。
然而对何为合理反抗的判断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偏见的影响,女性的性自治权不能完全得到保障。no means no便产生于这样的大背景下,这里真的太应该被记住了,因为这是性同意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出现“女性的言语拒绝就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的声音。可想而知是有多么艰难,哪怕在女权主义者看来这应该是一个文明社会中的共识。罗翔看到了这点,所以他认为合理反抗规则应该将no means no原则涵容在内,承认女性的言语反抗应该得到尊重。
读到这里就会发现这本书所展示的一个事实——性同意制度的发展史,就是女性拒绝客体地位的历史。
需要看到的是,罗翔并不具备明显的女性主义色彩,他的性同意观点旨在平衡女男两性双方的利益,因此对于激进女权主义者来说,他的部分叙述无疑是保守的,这基于他刑法学人的立场。刑法是节制的,它只能惩罚所有罪行中最严重最不可原谅的行为。而罗翔贯穿全书的理想,是他走在人群之前的一面——虽然法律会面临传统社会风俗的挑战,但对落后的偏见不能妥协,因为法律的价值在于把人类引导向更加文明、自由的方向。因此在女性觉醒的时代浪潮下,法律不该回避来自女权主义立场的批评。
最后再分享书内提到的一个关于约会qj的观点:
“苏珊认为,男性不应该试图改变女性的意图,因为重复性要求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她以警察审问犯罪嫌疑人的米兰达规则进行类比,认为根据米兰达规则,如果嫌疑人保持沉默,那么他的这种拒绝说话的权利要受到尊重,警察不应该试图去改变嫌疑人的心态,否则随后的坦白将被认为是非自愿的。”
罗翔不赞同这个观点,他认为第一约会行为与罪犯被监禁的情况不能相提并论,第二女性也有改变意愿的可能。
但我觉得在某种情况下,比如女性与对方待在同一个封闭性空间,两次提出要求时间间隔又比较短的话,受到这种重复要求带来的压迫而妥协也很好理解。被拒绝了一次之后,但凡尊重女性的男性就不会马上第二次提出要求,难道这很苛刻?很多时候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攻击性会给女性带来压力与伤害,这恰恰说明引号里引用的观点在如今,尤其是在东亚,依旧是有价值的。
#窥荷集#
罗翔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以性侵犯罪为切入》中就是围绕性侵犯罪的核心概念“同意问题”进行了书写。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性侵案件中采用的是最大限度反抗标准,要求受害者必须进行能力范围内最激烈的反抗。随着女性地位的崛起,女性生命的价值逐渐被认为要高于贞操价值,最大限度反抗标准才逐渐过度为合理反抗标准。一个必须要明白的前提是,合理反抗标注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避免法官过大的自由量裁权所带来的糟糕局面(而且在东亚对女男两性的双重标准下,我觉得这种缺乏约束的权力首先针对的肯定是女性)。
然而对何为合理反抗的判断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偏见的影响,女性的性自治权不能完全得到保障。no means no便产生于这样的大背景下,这里真的太应该被记住了,因为这是性同意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出现“女性的言语拒绝就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的声音。可想而知是有多么艰难,哪怕在女权主义者看来这应该是一个文明社会中的共识。罗翔看到了这点,所以他认为合理反抗规则应该将no means no原则涵容在内,承认女性的言语反抗应该得到尊重。
读到这里就会发现这本书所展示的一个事实——性同意制度的发展史,就是女性拒绝客体地位的历史。
需要看到的是,罗翔并不具备明显的女性主义色彩,他的性同意观点旨在平衡女男两性双方的利益,因此对于激进女权主义者来说,他的部分叙述无疑是保守的,这基于他刑法学人的立场。刑法是节制的,它只能惩罚所有罪行中最严重最不可原谅的行为。而罗翔贯穿全书的理想,是他走在人群之前的一面——虽然法律会面临传统社会风俗的挑战,但对落后的偏见不能妥协,因为法律的价值在于把人类引导向更加文明、自由的方向。因此在女性觉醒的时代浪潮下,法律不该回避来自女权主义立场的批评。
最后再分享书内提到的一个关于约会qj的观点:
“苏珊认为,男性不应该试图改变女性的意图,因为重复性要求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她以警察审问犯罪嫌疑人的米兰达规则进行类比,认为根据米兰达规则,如果嫌疑人保持沉默,那么他的这种拒绝说话的权利要受到尊重,警察不应该试图去改变嫌疑人的心态,否则随后的坦白将被认为是非自愿的。”
罗翔不赞同这个观点,他认为第一约会行为与罪犯被监禁的情况不能相提并论,第二女性也有改变意愿的可能。
但我觉得在某种情况下,比如女性与对方待在同一个封闭性空间,两次提出要求时间间隔又比较短的话,受到这种重复要求带来的压迫而妥协也很好理解。被拒绝了一次之后,但凡尊重女性的男性就不会马上第二次提出要求,难道这很苛刻?很多时候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攻击性会给女性带来压力与伤害,这恰恰说明引号里引用的观点在如今,尤其是在东亚,依旧是有价值的。
#窥荷集#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陈堂证供。”这句经典台词出自我小时候看的TVB港剧《一号法庭》。
来源为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定的米兰达规则。这句话的原句为:“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酷]
(看过这部暴露年龄港剧的举个手呗~♀️) https://t.cn/RxrBSmT
来源为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定的米兰达规则。这句话的原句为:“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酷]
(看过这部暴露年龄港剧的举个手呗~♀️) https://t.cn/RxrBS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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