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圈最新看点#】10天内国家医保局3大动作,每一家医疗机构都要注意
12月以来,国家医保局接连出台大动作。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规范了医保基金飞行检查行为;8日通报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并提出将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再延长一年;9日提出了将调整医保目录药品支付范围。这一系列行为,将整体影响各医疗机构明年的工作开展。
[话筒] 医保飞检制度化、规范化
飞行检查,简称飞检,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部门实施的现场检查。飞检可以避免某些形式主义的东西,发现被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以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2018年3月国家医保局设立后,为了有效解决医保基金不规范使用问题,国家医保局按照中央部署,加大了打击骗保的力度,飞行检查与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一起被作为多形式相结合的医保基金检查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
此后,国家医保局先后组织了多组次医保飞检。据媒体报道,2019年国家医保局进行飞查39组次,历时33天,共查实欺诈骗保金额2.6亿元。可见医保飞检威力巨大。
但在飞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飞检次数过多过滥,二是飞检人员专业性欠缺,三是存在“找茬”之嫌疑。因此,常常出现“只要飞检,必出问题”的情况,这也让医疗机构“无所适从”。因此,医保飞检出台规范呼声很大。
(见图1-图片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因此,这次《意见稿》对飞检做出了一些限制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谁能实施飞检?《意见稿》提出,只有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实施飞检。其中,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前,应事先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强调飞检的专业性。《意见稿》不仅提出,配置飞行检查必要的检查设备、执法取证装备,提高飞行检查效率,而且还建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卫生健康、中医药、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飞行检查,也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
三是设定飞检的启动“条件”。《意见稿》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实施飞行检查:(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二)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三)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同时对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飞行检查和遇到“突发”情况必须实施飞检进行了明确。《意见稿》指出,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飞行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因举报投诉、智能监控、新闻媒体曝光等涉及的可能造成重大基金安全风险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保密需要等,可直接开展检查工作。
四是给飞检实施定下规矩。《意见稿》规定,飞行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并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飞行检查组要求,明确现场负责人,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病历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飞行检查组的询问。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以逐页签字或盖章等方式确认。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确认。现场检查认为被检查对象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作出检查结论前,飞行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的有关情况。被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作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材料。飞行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认真审核、充分研判。飞行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飞行检查组应当在飞行检查结束时形成书面飞行检查报告,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是对飞检发现问题分类处理。《意见稿》提出,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反馈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一)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交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二)对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对发现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或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等单位负责同志的相关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四)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应部门处理;(五)其他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形,按相应规定处理。
《意见稿》同时要求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对后续查处和整改不力的,可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
[话筒] 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将再延长一年
国家医保局12月8日以媒体通气会形式通报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通气会提出,2018年至2021年10月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约234万家次,处理约100万家次,累计追回医保基金约506亿元。
当天,国家医保局官网也公布了《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见图2-图片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截至10月底,全国医保部门共查处涉及“三假”案件3970起,暂停医保服务协议142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61家、暂停参保人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96人、移交公安司法机关536家(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76家(人),共计追回医保相关资金1.4亿元。
国家医保局与公安部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和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诈骗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目前已挂牌督办诈骗医保基金大案要案22起。
在国家医保局官网开辟曝光专栏,督促引导各地建立健全案例曝光机制,强化打击欺诈骗保警示宣传工作。截至10月底,国家医保局曝光违法违规案例5期49起案件,涉及违规资金1.08亿元;地方各级医保部门共曝光违法违规案例1.8万起,共兑现举报奖励金约87.4万元。
国家医保局与公安部加强大数据手段在医保基金监管中的应用,目前已选择6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构建“发现在早、打击在小”的基金监管机制。各地也进行了很好的探索,重庆市医保局与公安局合作,行刑有效衔接,通过大数据侦查手段成功破获两家公司诈骗医保基金的大案;湖南省长沙市医保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成立医保反欺诈专班,发挥信息化监管优势,成功锁定一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应证据,实现了医保基金监管的“精准打击”。
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结束时间由2021年12月底延长至2022年12月底,进一步聚焦医保监管重点领域,不断提升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
[话筒] 逐步将医保目录药品支付范围恢复至说明书范围
据国家医保局最新消息,2021年医保目录调整中谈判成功的94个药品,其支付范围全部与说明书一致。同时决定对目录内原有支付限定的其他药品,开展医保支付标准试点。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试点过程中,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将纳入试点范围的药品支付范围同步恢复至药品说明书范围。试点期间,国家医保局拟将所有试点药品全部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强化监管,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维护患者利益和基金安全。
部分化药和中成药,如注射用甘氨双唑钠、艾瑞昔布片、盐酸阿比多尔片、丹红注射液等30种药品被纳入试点范围,按照规则重新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将支付范围恢复至药品说明书范围。
据介绍,限定医保药品支付范围自2004年开始施行,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基金安全、防止药品滥用等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药品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在说明书之外再对药品支付范围进行限定的必要性已大幅降低。同时,越来越多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反映,医保药品支付范围限定逐渐成为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甚至引发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
从维护患者用药公平、改善医患关系、便于临床合理施治的角度,国家医保局认为有必要将目录内药品支付范围逐步恢复至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的范围,将用药选择权、决策权真正还给临床医生。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患者用药公平的前提下,按照减少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逐步将目录内更多药品的支付范围恢复至药品说明书范围。
12月以来,国家医保局接连出台大动作。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规范了医保基金飞行检查行为;8日通报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并提出将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再延长一年;9日提出了将调整医保目录药品支付范围。这一系列行为,将整体影响各医疗机构明年的工作开展。
[话筒] 医保飞检制度化、规范化
飞行检查,简称飞检,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部门实施的现场检查。飞检可以避免某些形式主义的东西,发现被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以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2018年3月国家医保局设立后,为了有效解决医保基金不规范使用问题,国家医保局按照中央部署,加大了打击骗保的力度,飞行检查与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一起被作为多形式相结合的医保基金检查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
此后,国家医保局先后组织了多组次医保飞检。据媒体报道,2019年国家医保局进行飞查39组次,历时33天,共查实欺诈骗保金额2.6亿元。可见医保飞检威力巨大。
但在飞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飞检次数过多过滥,二是飞检人员专业性欠缺,三是存在“找茬”之嫌疑。因此,常常出现“只要飞检,必出问题”的情况,这也让医疗机构“无所适从”。因此,医保飞检出台规范呼声很大。
(见图1-图片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因此,这次《意见稿》对飞检做出了一些限制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谁能实施飞检?《意见稿》提出,只有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实施飞检。其中,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前,应事先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强调飞检的专业性。《意见稿》不仅提出,配置飞行检查必要的检查设备、执法取证装备,提高飞行检查效率,而且还建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卫生健康、中医药、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飞行检查,也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
三是设定飞检的启动“条件”。《意见稿》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实施飞行检查:(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二)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三)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同时对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飞行检查和遇到“突发”情况必须实施飞检进行了明确。《意见稿》指出,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飞行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因举报投诉、智能监控、新闻媒体曝光等涉及的可能造成重大基金安全风险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保密需要等,可直接开展检查工作。
四是给飞检实施定下规矩。《意见稿》规定,飞行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并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飞行检查组要求,明确现场负责人,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病历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飞行检查组的询问。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以逐页签字或盖章等方式确认。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确认。现场检查认为被检查对象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作出检查结论前,飞行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的有关情况。被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作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材料。飞行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认真审核、充分研判。飞行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飞行检查组应当在飞行检查结束时形成书面飞行检查报告,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是对飞检发现问题分类处理。《意见稿》提出,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反馈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一)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交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二)对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对发现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或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等单位负责同志的相关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四)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应部门处理;(五)其他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形,按相应规定处理。
《意见稿》同时要求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对后续查处和整改不力的,可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
[话筒] 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将再延长一年
国家医保局12月8日以媒体通气会形式通报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通气会提出,2018年至2021年10月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约234万家次,处理约100万家次,累计追回医保基金约506亿元。
当天,国家医保局官网也公布了《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见图2-图片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截至10月底,全国医保部门共查处涉及“三假”案件3970起,暂停医保服务协议142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61家、暂停参保人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96人、移交公安司法机关536家(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76家(人),共计追回医保相关资金1.4亿元。
国家医保局与公安部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和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诈骗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目前已挂牌督办诈骗医保基金大案要案22起。
在国家医保局官网开辟曝光专栏,督促引导各地建立健全案例曝光机制,强化打击欺诈骗保警示宣传工作。截至10月底,国家医保局曝光违法违规案例5期49起案件,涉及违规资金1.08亿元;地方各级医保部门共曝光违法违规案例1.8万起,共兑现举报奖励金约87.4万元。
国家医保局与公安部加强大数据手段在医保基金监管中的应用,目前已选择6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构建“发现在早、打击在小”的基金监管机制。各地也进行了很好的探索,重庆市医保局与公安局合作,行刑有效衔接,通过大数据侦查手段成功破获两家公司诈骗医保基金的大案;湖南省长沙市医保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成立医保反欺诈专班,发挥信息化监管优势,成功锁定一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应证据,实现了医保基金监管的“精准打击”。
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结束时间由2021年12月底延长至2022年12月底,进一步聚焦医保监管重点领域,不断提升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
[话筒] 逐步将医保目录药品支付范围恢复至说明书范围
据国家医保局最新消息,2021年医保目录调整中谈判成功的94个药品,其支付范围全部与说明书一致。同时决定对目录内原有支付限定的其他药品,开展医保支付标准试点。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试点过程中,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将纳入试点范围的药品支付范围同步恢复至药品说明书范围。试点期间,国家医保局拟将所有试点药品全部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强化监管,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维护患者利益和基金安全。
部分化药和中成药,如注射用甘氨双唑钠、艾瑞昔布片、盐酸阿比多尔片、丹红注射液等30种药品被纳入试点范围,按照规则重新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将支付范围恢复至药品说明书范围。
据介绍,限定医保药品支付范围自2004年开始施行,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基金安全、防止药品滥用等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药品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在说明书之外再对药品支付范围进行限定的必要性已大幅降低。同时,越来越多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反映,医保药品支付范围限定逐渐成为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甚至引发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
从维护患者用药公平、改善医患关系、便于临床合理施治的角度,国家医保局认为有必要将目录内药品支付范围逐步恢复至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的范围,将用药选择权、决策权真正还给临床医生。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患者用药公平的前提下,按照减少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逐步将目录内更多药品的支付范围恢复至药品说明书范围。
零售药店的集采时代来了!部分药店纳入河南省集采,试点成功后将覆盖全部药店
药品集采的冲击波已势不可挡地向零售药店袭来,与其被动接受,不如主动响应!目前,山东、广东、浙江、上海均已发文要求药店纳入集采,上市连锁药房也纷纷跟进,而今河南也发文明确将对部分药店进行试点。
12月1日,河南省发布《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决定将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作为试点,纳入河南省药品集采,要求于2021年12月7日前上报省医保局价采处,过期不予受理。待试点成功后,将逐步把河南省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
通知明确,5种情形的医药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参与,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也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列;并对药店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同时不得参与倒卖集中采购药品;集采药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可追溯,药店需主动承诺加价率。
已有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药店纳入集采,各大上市连锁药房也纷纷跟进
此前(2019年9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为响应国家政策,目前山东、浙江、上海、广东等多个省份都已经发布通知,对药店医保药品集采,纳入医保系统的采购渠道。
山东省率先在2019年5月15日发出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将连锁药店纳入集采体系,要求连锁药店医保药品采购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原使用量的60%。
2019年5月24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出通知,为英特怡年、华东大药房、国控大药房、欣益药房、云开亚美大药房、九洲大药房等6家全省性医药连锁药店集团开通采购平台采购权限。5个月后,浙江省医保局通知要求“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标准基础上适当加成”。
2019年6月26日,上海市阳光医药采购网通知,自2019年7月起,市药事所将开展“限药店药品全面挂网公开议价”工作。这意味着上海的药店也要进行药品统一采购。
2020年1月2日,广东省药品零售行业集采联盟也举行了首轮集采启动仪式。
而各大连锁药店也顺势而为,纷纷跟进集采。
如益丰大药房在2019年12月18日发布公告表示:消费者凡在2公里内其他药店购买了低于其店内零售价的同厂同规格药品,将退还药品的小销售单位3倍差价。
2019年12月20日,老百姓大药房在官微同样承诺“退还3倍差价”,全国5000+门店与医院“同药同价”。
2020年1月10日,大参林发声,称自2020年1月1日起,旗下4000多家门店响应国家集采政策,进行相应品种降价。
除上市连锁药房外,漱玉平民大药房、吉林大药房等连锁企业也已相继跟进降价。2019年12月起,漱玉平民全省1600余家门店将统一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这预示着国家集采+药店集采两大政策正式在山东并轨,在全国尚属首家!
紧接着,2020年1月,吉林大药房表示,900余家门店统一执行国家集采药品中选价。对于零售药店来说,与其被动接受,不如主动响应。既在社会舆论上塑造了好的形象彰显龙头大哥的率先垂范,又能把握主动,将相应的处方药资源把握在手中,可谓一石二鸟。
随着国家集采的不断推进与落实,间接拉低了药店相关药品价格,而药店分级管理则让一些药店失去处方药、中药饮片的销售资格,如此一来,药店非但享受不了处方外流的红利,反而逐渐被边缘化,同时,国家医保局一直着力打击骗保,可以说,当前零售药店危机四伏。
在此背景下,大型连锁药店抓住机遇,积极与国家政策接轨,间接将中小型连锁边缘化。因此,零售连锁药房应看到此中孕育的机遇,主动响应执行集采结果以寻求更长远的发展。
上线不过1年多的医药垂直招聘平台——医脉同道,到底有什么样的魅力,竟然吸引了上百家知名药企集体为它打Call?
五种情况的零售连锁药店不得参与,试点成功能将所有药店纳入
河南发布的通知明确,在符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3号)规定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零售连锁门店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及追溯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简称“六统一”)管理的医保定点连锁药店均可参与。
有以下情形的医药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参与:
1、近两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2、近两年内,因违反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3、近两年内,被医疗保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
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列,待试点成功后,将逐步把我省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要求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按照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协议管理的原则自主申请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经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给出评价意见后,报当地医疗保障局逐级汇总上报。
统一标识统一管理,药店不得参与倒卖集中采购药品
纳入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悬挂统一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销售药店”标牌,集采药品应专区、专柜存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标识,公示各集采药品的集采中标价和本店销售价。
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分配一个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账号,由各药品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做好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合同签订、采购、配送、回款等工作。购销合同签订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将中选药品配送至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根据各门店需求自行将中选药品配送至各个门店。
纳入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采用适当方式对购药人身份信息、购药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进行记录。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调剂购药人的单次购药量;对所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应采用拆剪零售包装或在零售包装上用不易擦拭笔迹标明用法用量等措施,避免集采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他人代购药品的,应核验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凭证,并做好记录,记录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同一购药人短期内重复购买同一集采药品的,应在记录中注明理由。对开具超过患者实际用量的处方,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拒绝销售集采药品。
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主动作为,不参与倒卖集中采购药品;发现他人倒卖集中采购药品的,应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集采药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可追溯,药店需主动承诺加价率
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要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11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的要求,做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可追溯,确保每一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纳入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最长回款时间不应超过次月底。
纳入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就集采药品加价率、专区存放、明码标价、防止倒药串货、信息追溯、确保回款等事项主动向医疗保障部门承诺。
纳入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已取得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资格的药品零售药店,待合同期满后统一取消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账号。
其他符合“六统一”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下辖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以及已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辖新开办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按以上申报程序申报后,一并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被取消参加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资格的药店,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及时将药店信息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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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采的冲击波已势不可挡地向零售药店袭来,与其被动接受,不如主动响应!目前,山东、广东、浙江、上海均已发文要求药店纳入集采,上市连锁药房也纷纷跟进,而今河南也发文明确将对部分药店进行试点。
12月1日,河南省发布《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决定将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作为试点,纳入河南省药品集采,要求于2021年12月7日前上报省医保局价采处,过期不予受理。待试点成功后,将逐步把河南省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
通知明确,5种情形的医药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参与,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也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列;并对药店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同时不得参与倒卖集中采购药品;集采药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可追溯,药店需主动承诺加价率。
已有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药店纳入集采,各大上市连锁药房也纷纷跟进
此前(2019年9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为响应国家政策,目前山东、浙江、上海、广东等多个省份都已经发布通知,对药店医保药品集采,纳入医保系统的采购渠道。
山东省率先在2019年5月15日发出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将连锁药店纳入集采体系,要求连锁药店医保药品采购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原使用量的60%。
2019年5月24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出通知,为英特怡年、华东大药房、国控大药房、欣益药房、云开亚美大药房、九洲大药房等6家全省性医药连锁药店集团开通采购平台采购权限。5个月后,浙江省医保局通知要求“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标准基础上适当加成”。
2019年6月26日,上海市阳光医药采购网通知,自2019年7月起,市药事所将开展“限药店药品全面挂网公开议价”工作。这意味着上海的药店也要进行药品统一采购。
2020年1月2日,广东省药品零售行业集采联盟也举行了首轮集采启动仪式。
而各大连锁药店也顺势而为,纷纷跟进集采。
如益丰大药房在2019年12月18日发布公告表示:消费者凡在2公里内其他药店购买了低于其店内零售价的同厂同规格药品,将退还药品的小销售单位3倍差价。
2019年12月20日,老百姓大药房在官微同样承诺“退还3倍差价”,全国5000+门店与医院“同药同价”。
2020年1月10日,大参林发声,称自2020年1月1日起,旗下4000多家门店响应国家集采政策,进行相应品种降价。
除上市连锁药房外,漱玉平民大药房、吉林大药房等连锁企业也已相继跟进降价。2019年12月起,漱玉平民全省1600余家门店将统一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这预示着国家集采+药店集采两大政策正式在山东并轨,在全国尚属首家!
紧接着,2020年1月,吉林大药房表示,900余家门店统一执行国家集采药品中选价。对于零售药店来说,与其被动接受,不如主动响应。既在社会舆论上塑造了好的形象彰显龙头大哥的率先垂范,又能把握主动,将相应的处方药资源把握在手中,可谓一石二鸟。
随着国家集采的不断推进与落实,间接拉低了药店相关药品价格,而药店分级管理则让一些药店失去处方药、中药饮片的销售资格,如此一来,药店非但享受不了处方外流的红利,反而逐渐被边缘化,同时,国家医保局一直着力打击骗保,可以说,当前零售药店危机四伏。
在此背景下,大型连锁药店抓住机遇,积极与国家政策接轨,间接将中小型连锁边缘化。因此,零售连锁药房应看到此中孕育的机遇,主动响应执行集采结果以寻求更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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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况的零售连锁药店不得参与,试点成功能将所有药店纳入
河南发布的通知明确,在符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3号)规定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零售连锁门店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及追溯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简称“六统一”)管理的医保定点连锁药店均可参与。
有以下情形的医药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参与:
1、近两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2、近两年内,因违反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3、近两年内,被医疗保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
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列,待试点成功后,将逐步把我省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要求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按照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协议管理的原则自主申请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经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给出评价意见后,报当地医疗保障局逐级汇总上报。
统一标识统一管理,药店不得参与倒卖集中采购药品
纳入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悬挂统一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销售药店”标牌,集采药品应专区、专柜存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标识,公示各集采药品的集采中标价和本店销售价。
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分配一个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账号,由各药品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做好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合同签订、采购、配送、回款等工作。购销合同签订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将中选药品配送至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根据各门店需求自行将中选药品配送至各个门店。
纳入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采用适当方式对购药人身份信息、购药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进行记录。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调剂购药人的单次购药量;对所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应采用拆剪零售包装或在零售包装上用不易擦拭笔迹标明用法用量等措施,避免集采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他人代购药品的,应核验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凭证,并做好记录,记录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同一购药人短期内重复购买同一集采药品的,应在记录中注明理由。对开具超过患者实际用量的处方,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拒绝销售集采药品。
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主动作为,不参与倒卖集中采购药品;发现他人倒卖集中采购药品的,应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集采药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可追溯,药店需主动承诺加价率
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要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11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的要求,做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可追溯,确保每一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纳入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最长回款时间不应超过次月底。
纳入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就集采药品加价率、专区存放、明码标价、防止倒药串货、信息追溯、确保回款等事项主动向医疗保障部门承诺。
纳入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已取得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资格的药品零售药店,待合同期满后统一取消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账号。
其他符合“六统一”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下辖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以及已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辖新开办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按以上申报程序申报后,一并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被取消参加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资格的药店,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及时将药店信息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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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12月1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初步形成,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实现新的突破,有力维护了全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十大典型案例↓↓↓
保定市怡乡园酒类制造有限公司市场混淆案
2021年5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带领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和徐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保定市怡乡园酒类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大量标有“北京二锅头”、“革命小酒”、“京宏”等标识酒类产品,其标识和包装装潢涉嫌混淆仿冒知名酒企的产品。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由保定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现有“京宏”牌北京二锅头475箱、“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八年陈酿511箱、“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十年陈酿40箱、“京宏”牌革命小酒70箱。除“京宏”牌革命小酒赠送出样酒11箱外,其余涉案酒类产品均未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京宏”牌北京二锅头白酒的包装装潢与北京二锅头酒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永丰牌“出口型小方瓶”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八年陈酿和十年陈酿的包装装潢与北京红星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红星蓝瓶二锅头”系列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京宏”牌革命小酒的包装装潢与北京欧美欧尚酒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革命小酒”系列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给予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向海吉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混淆案
2021年3月26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向海吉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阿那亚社区民宿网络经营过程中,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含有“aranya”商标的头像,在微信小程序、微信视频号、携程网、去哪儿网等网络平台上线的民宿房源商品名称中擅自使用“阿那亚”字样,致使部分消费者误认为与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特定的联系。经查,该公司从2018年11月开始,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头像上使用含有“aranya”商标,擅自在微信视频号、携程网、去哪儿网等网络平台上线的民宿房源店铺中使用含有“阿那亚”字样的店铺名称,其行为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属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合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邢台华士培训学校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29日,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管局对邢台华士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公示栏中宣传三名教师为一级教师,但没有公示相关等级证书,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教师的资格等级。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公司委托执行校长到襄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三名教师的劳务合同、教师资格证和二级教师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查,该公司2021年3月9日在其公示栏宣传三名教师为一级教师,而其提供的上述三名教师等级证书资格名称均为二级教师,与其公示信息不一致。该公司公示宣传一级教师的目的是吸引客源而增加交易机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唐山灵火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24日,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唐山灵火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在京东商城平台上以“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为店铺名称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该公司在其互联网店铺中使用“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名称和统一制式的扶贫馆标识;在主页位置以“唐山·中国特产扶贫馆”、“唐山扶贫馆·品质背书·政府授权”等图文内容进行宣传,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为合法经营扶贫产品的企业,侵犯了唐山某公司的独家代理权,损害了扶贫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2月23日,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投诉,该公司前员工李某涉嫌侵犯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信息。经查,李某2017年2月12日入职该公司,负责向客户推销产品、提供报价和客户维护,并于入职当日自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员工保密协议》,双方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李某在任职期间获取的任何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约定保密期限为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五年。李某在任职期间,取得公司原有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和其所在公司的产品报价信息。2020年3月24日,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注册成立了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原公司经营范围高度相似。李某离职后并未履行保密协议内容,其公司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属相同行业,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与原公司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导致原公司客户流失和经济损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万元,并给予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通达房地产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1年3月24日,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丛台区某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客流量,于2021年3月22日开始,在丛台区房地产项目售楼处大厅内,对已缴定金的购房者开展附赠式砸金牛有奖销售活动,并通过散发宣传彩页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宣传,但在有奖销售现场未明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等有奖销售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兑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港市录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原石家庄侠客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龙港市录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原石家庄侠客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炒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神州泰坦车品旗舰店,销售各类汽车的行车记录仪。2020年6月至11月,该公司员工孟某通过推荐人联系到刷单手,刷单手再通过微信或QQ号与该公司员工孟某事先商定,待刷单金额支付后,该公司寄给刷单手纸抽包裹,确认收货后,刷单手给5分评价,为该公司在淘宝平台的神州泰坦车品旗舰店进行虚假刷单。刷单成功后,该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和该公司财务人员曹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将刷单手的刷单本金及佣金转给该公司员工孟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孟某将本金及刷单佣金转给推荐人,推荐人再返还刷单手。其目的是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销量,提升经营店铺在淘宝平台的排名,获得竞争优势。半年内,当事人共刷单(虚假交易)1339笔,该公司返还刷单手本金37.49万元,给付刷单佣金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白银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2020年6月12日,献县市场监管局对白银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开设账户收取会员费,自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利用网络营销“艳兰牌”油渍净,在环净博士公众号、环净博士APP、白银金奇科技公众号发展会员;利用会员后台管理系统设立当事人的奖金制度,级别分为VIP、店长、主管、经理、总监、董事、联合创始人、执行联合创始人、资深联合创始人等9个级别,发展会员越多级别越高奖励越高。献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28日、2020年10月13日分别向该公司下达了3次《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该公司均未提供“艳兰牌”油渍净的生产成本和纳税等情况,在举行听证过程中至下达处罚决定前也未能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网络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16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筱凡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网络传销案
2021年6月17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线索,对浙江筱凡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组织实施网络传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通过发展创始人、市级代理、区级代理、VIP客户等四个层级在河北省区域内开展相关产品销售,至检查时注册会员代理商100余人。依照该公司规则,被发展人员入会后取得代理商资格,按不同层级分别交纳2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采购费用,并通过辽宁某公司开发的手机APP软件(“酥咔”App)认购酥咔减肥饼干。销售环节中,普通人以市场统一零售价格向VIP客户购买产品,VIP客户以零售价的9折向区级代理交付货款,区级代理向市级代理按照产品零售价的7折交付货款,市级代理向创始人按照产品零售价格的5折交付货款,层层赚取差价后该公司将部分货款转账给辽宁某公司。根据所提取的河北市场销售清单和“酥咔”手机App认购数据,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该公司在河北市场销售金额84.55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算利润为56.0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网络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3万元,并给予罚款1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2021年8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12月,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引进共享电动单车过程中,制定了《共享电动单车准入基本条件》、《“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文件》和《“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公告》,当月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沧州市城区唯一一家共享电动单车经营企业,且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的《共管合作协议》中约定“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乙方无违规操作、无不良社会反响且考核合格优先顺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了《行政建议书》,建议沧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改正相关行为,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2021年11月,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沧州市人民政府反馈材料,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按照行政建议书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恢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下一步,沧州市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继续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燕都融媒体记者呼延世聪)
保定市怡乡园酒类制造有限公司市场混淆案
2021年5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带领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和徐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保定市怡乡园酒类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大量标有“北京二锅头”、“革命小酒”、“京宏”等标识酒类产品,其标识和包装装潢涉嫌混淆仿冒知名酒企的产品。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由保定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现有“京宏”牌北京二锅头475箱、“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八年陈酿511箱、“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十年陈酿40箱、“京宏”牌革命小酒70箱。除“京宏”牌革命小酒赠送出样酒11箱外,其余涉案酒类产品均未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京宏”牌北京二锅头白酒的包装装潢与北京二锅头酒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永丰牌“出口型小方瓶”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八年陈酿和十年陈酿的包装装潢与北京红星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红星蓝瓶二锅头”系列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京宏”牌革命小酒的包装装潢与北京欧美欧尚酒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革命小酒”系列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给予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向海吉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混淆案
2021年3月26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向海吉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阿那亚社区民宿网络经营过程中,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含有“aranya”商标的头像,在微信小程序、微信视频号、携程网、去哪儿网等网络平台上线的民宿房源商品名称中擅自使用“阿那亚”字样,致使部分消费者误认为与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特定的联系。经查,该公司从2018年11月开始,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头像上使用含有“aranya”商标,擅自在微信视频号、携程网、去哪儿网等网络平台上线的民宿房源店铺中使用含有“阿那亚”字样的店铺名称,其行为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属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合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邢台华士培训学校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29日,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管局对邢台华士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公示栏中宣传三名教师为一级教师,但没有公示相关等级证书,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教师的资格等级。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公司委托执行校长到襄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三名教师的劳务合同、教师资格证和二级教师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查,该公司2021年3月9日在其公示栏宣传三名教师为一级教师,而其提供的上述三名教师等级证书资格名称均为二级教师,与其公示信息不一致。该公司公示宣传一级教师的目的是吸引客源而增加交易机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唐山灵火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24日,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唐山灵火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在京东商城平台上以“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为店铺名称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该公司在其互联网店铺中使用“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名称和统一制式的扶贫馆标识;在主页位置以“唐山·中国特产扶贫馆”、“唐山扶贫馆·品质背书·政府授权”等图文内容进行宣传,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为合法经营扶贫产品的企业,侵犯了唐山某公司的独家代理权,损害了扶贫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2月23日,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投诉,该公司前员工李某涉嫌侵犯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信息。经查,李某2017年2月12日入职该公司,负责向客户推销产品、提供报价和客户维护,并于入职当日自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员工保密协议》,双方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李某在任职期间获取的任何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约定保密期限为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五年。李某在任职期间,取得公司原有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和其所在公司的产品报价信息。2020年3月24日,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注册成立了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原公司经营范围高度相似。李某离职后并未履行保密协议内容,其公司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属相同行业,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与原公司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导致原公司客户流失和经济损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万元,并给予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通达房地产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1年3月24日,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丛台区某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客流量,于2021年3月22日开始,在丛台区房地产项目售楼处大厅内,对已缴定金的购房者开展附赠式砸金牛有奖销售活动,并通过散发宣传彩页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宣传,但在有奖销售现场未明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等有奖销售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兑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港市录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原石家庄侠客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龙港市录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原石家庄侠客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炒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神州泰坦车品旗舰店,销售各类汽车的行车记录仪。2020年6月至11月,该公司员工孟某通过推荐人联系到刷单手,刷单手再通过微信或QQ号与该公司员工孟某事先商定,待刷单金额支付后,该公司寄给刷单手纸抽包裹,确认收货后,刷单手给5分评价,为该公司在淘宝平台的神州泰坦车品旗舰店进行虚假刷单。刷单成功后,该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和该公司财务人员曹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将刷单手的刷单本金及佣金转给该公司员工孟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孟某将本金及刷单佣金转给推荐人,推荐人再返还刷单手。其目的是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销量,提升经营店铺在淘宝平台的排名,获得竞争优势。半年内,当事人共刷单(虚假交易)1339笔,该公司返还刷单手本金37.49万元,给付刷单佣金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白银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2020年6月12日,献县市场监管局对白银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开设账户收取会员费,自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利用网络营销“艳兰牌”油渍净,在环净博士公众号、环净博士APP、白银金奇科技公众号发展会员;利用会员后台管理系统设立当事人的奖金制度,级别分为VIP、店长、主管、经理、总监、董事、联合创始人、执行联合创始人、资深联合创始人等9个级别,发展会员越多级别越高奖励越高。献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28日、2020年10月13日分别向该公司下达了3次《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该公司均未提供“艳兰牌”油渍净的生产成本和纳税等情况,在举行听证过程中至下达处罚决定前也未能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网络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16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筱凡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网络传销案
2021年6月17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线索,对浙江筱凡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组织实施网络传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通过发展创始人、市级代理、区级代理、VIP客户等四个层级在河北省区域内开展相关产品销售,至检查时注册会员代理商100余人。依照该公司规则,被发展人员入会后取得代理商资格,按不同层级分别交纳2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采购费用,并通过辽宁某公司开发的手机APP软件(“酥咔”App)认购酥咔减肥饼干。销售环节中,普通人以市场统一零售价格向VIP客户购买产品,VIP客户以零售价的9折向区级代理交付货款,区级代理向市级代理按照产品零售价的7折交付货款,市级代理向创始人按照产品零售价格的5折交付货款,层层赚取差价后该公司将部分货款转账给辽宁某公司。根据所提取的河北市场销售清单和“酥咔”手机App认购数据,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该公司在河北市场销售金额84.55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算利润为56.0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网络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3万元,并给予罚款1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2021年8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12月,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引进共享电动单车过程中,制定了《共享电动单车准入基本条件》、《“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文件》和《“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公告》,当月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沧州市城区唯一一家共享电动单车经营企业,且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的《共管合作协议》中约定“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乙方无违规操作、无不良社会反响且考核合格优先顺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了《行政建议书》,建议沧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改正相关行为,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2021年11月,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沧州市人民政府反馈材料,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按照行政建议书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恢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下一步,沧州市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继续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燕都融媒体记者呼延世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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