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二三事# 08
小学的时候经常忘记带钥匙,带了也总是会掉,所以每次都只能站在大门口等爷爷回来
有时候实在是等久了还是没人回来,便会爬门进去,虽然门上有防盗的刺,但因为有足够的空隙,并且当时是小学生,身材比较瘦弱,便也很轻松的翻过去了
有了第一次的经验,之后便也干脆不等了,只要被锁在外面了,便二话不说直接上手上脚爬门
所以为了防止我和哥哥总是爬门会伤到,奶奶便直接将钥匙藏在门上
之后回家便直接从这里拿钥匙,有时路人经过大门,便会装作没戴钥匙的模样,等路人走远,再快速地从上面拿下来
小学的时候经常忘记带钥匙,带了也总是会掉,所以每次都只能站在大门口等爷爷回来
有时候实在是等久了还是没人回来,便会爬门进去,虽然门上有防盗的刺,但因为有足够的空隙,并且当时是小学生,身材比较瘦弱,便也很轻松的翻过去了
有了第一次的经验,之后便也干脆不等了,只要被锁在外面了,便二话不说直接上手上脚爬门
所以为了防止我和哥哥总是爬门会伤到,奶奶便直接将钥匙藏在门上
之后回家便直接从这里拿钥匙,有时路人经过大门,便会装作没戴钥匙的模样,等路人走远,再快速地从上面拿下来
事情是这样的
昨天小林把耳机放在了副驾驶座
回家的时候我坐上车就把耳机收入囊中
因为这个人经常会忘记带上楼然后悔恨
当然这次也没有例外 刚上楼关上门
他就发现自己耳机又没带上来 开始悔恨
开始说 你陪我下去拿一下耳机 又忘了
我忍住笑说 我不要 你忘记你自己下去拿
小林又开始说 你又忘记我们共进退的口号
愤愤不平地边穿鞋边说 自私 你自私
我假装生气地走到门边 自私 说我自私
然后从口袋里掏出耳机 自私 自私我给你拿了自私 那我给你送回车里去
小林立马变脸 你无私 你好无私 你无私奉献
然后趁他洗澡的时候 我藏他了一只耳机
结果我忘了这件事睡着了
迷迷糊糊中听到他跟游戏的朋友说
卧槽我耳机剩下一只 肯定是雅欢藏起来了
我一觉醒来的时候 先把耳机放回原位了
继续睡回笼觉 小林醒了之后开始算账
你昨天是不是藏了我一只耳机
我说 我没有啊 谁给你藏啊 你做梦啊
他豪言壮语地打开耳机展示给我看
试图要马上抓我现行结果自己看到
两个耳机完好无损在盒子里的样子
我到现在都记忆犹新哈哈哈哈哈哈
昨天小林把耳机放在了副驾驶座
回家的时候我坐上车就把耳机收入囊中
因为这个人经常会忘记带上楼然后悔恨
当然这次也没有例外 刚上楼关上门
他就发现自己耳机又没带上来 开始悔恨
开始说 你陪我下去拿一下耳机 又忘了
我忍住笑说 我不要 你忘记你自己下去拿
小林又开始说 你又忘记我们共进退的口号
愤愤不平地边穿鞋边说 自私 你自私
我假装生气地走到门边 自私 说我自私
然后从口袋里掏出耳机 自私 自私我给你拿了自私 那我给你送回车里去
小林立马变脸 你无私 你好无私 你无私奉献
然后趁他洗澡的时候 我藏他了一只耳机
结果我忘了这件事睡着了
迷迷糊糊中听到他跟游戏的朋友说
卧槽我耳机剩下一只 肯定是雅欢藏起来了
我一觉醒来的时候 先把耳机放回原位了
继续睡回笼觉 小林醒了之后开始算账
你昨天是不是藏了我一只耳机
我说 我没有啊 谁给你藏啊 你做梦啊
他豪言壮语地打开耳机展示给我看
试图要马上抓我现行结果自己看到
两个耳机完好无损在盒子里的样子
我到现在都记忆犹新哈哈哈哈哈哈
“获利百余元,何故罚款50000元?”河南安阳,某副食店因在疫情期间售卖口罩30包,销售额360元,获利105元,被市监局罚款50000元,副食店不服,状告市监局。
(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在医院旁开了一间平价超市,疫情开始后,经常会有一些出入医院时忘记带口罩的顾客进店询问是否有口罩卖。
张女士看到口罩需求量大,根本不愁卖,就想进点货,既能赚点钱,还能增加客流量,也能帮助别人应应急。
于是,她就到某批发市场进了一批口罩,放在店里售卖。
不曾想,被人举报到了市监局,市监局工作人员到店里对其售卖口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副食店从某批发市场购进某品牌口罩30袋,每袋20只装,购进价格每袋8.5元,购进价格255元,销售价格每袋12元,销售价格360元,已全部售完,挣了105元。
市监局调查后,发现该所谓的品牌口罩,实际上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通俗点说就是冒用了知名品牌的牌子。
于是,市监局让张女士提供该批口罩的购买凭证等资料,张女士无法提供购货票据,亦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过了几天,市监局告知张女士准备给予副食店罚款10万元的处罚,她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张女士一听要10万元之多,脸都绿了,马上去申请了听证。听证后,市监局采纳了其部分意见,最终给予了副食店罚款5万元的处罚。
虽然罚款金额降低了一半之多,但张女士认为就赚了100多块钱,罚款金额是利润的500倍,想来想去,还是难以接受。
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失败了,无奈之下,她就把市监局给告上了法院。
张女士诉称,第一,该口罩是合法从批发市场进的货,也告知了市监局口罩的批发商是谁,所以处罚主体错误,市监局应该去查找源头,处罚批发商和生产商。
第二,疫情期间口罩脱销,供不应求,但是副食店售卖口罩不是为了牟取暴利,并没有加价销售,获利仅仅105元,处罚5万元,处罚金额是利润的500倍之多,这样的处罚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处罚太重。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女士还找到了当地同一案由的另一案件,证实某公司销售的口罩为4500包,数量是副食店的150倍之多,才罚款35000元。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这个处罚决定是否合适呢?我们先从法律上来看看,张女士为什么被罚,以及罚得是否合理。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具体到本案来说,张女士有销售口罩的行为,该口罩已经被查明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
市监局认定张女士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问题。
张女士要想不被处罚,就要证明两点,第一要证明主观上不知道该口罩侵犯了他人的商标;第二,要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在本案中,张女士虽然说明了批发市场的提供者,但是其无法提供购货票据,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也就是说,其既无法证明口罩来源合法,也无法证明在购进货物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是真的不知道口罩是冒牌货,因此,其并不符合只需责令改正的情形,对其处罚没有问题。
因为张女士销售口罩的经营额是360元,属于5万元以下的档次,所以,市监局可以在25万元以下,自由裁量一个具体金额。
市监局作出的是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从法定上限25元来看,也属于相对从轻的范围。
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教育,不但要合法,还要合理。
从张女士所举例的案件来看,该案销售数量及收入均远远高于副食店,副食店违法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相比之下要轻得多,因此,从公平原则来看,处罚也应轻于该案才符合公平原则。
一审判决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但张女士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新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副食店共购进口罩30袋(600只),全部销售后其中有9袋(180只)被退回,违法所得共105元。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中,副食店如实说明了提供者,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副食店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最后,二审判决,变更市监局作出的罚款5万元为罚款3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皓子说法)
(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在医院旁开了一间平价超市,疫情开始后,经常会有一些出入医院时忘记带口罩的顾客进店询问是否有口罩卖。
张女士看到口罩需求量大,根本不愁卖,就想进点货,既能赚点钱,还能增加客流量,也能帮助别人应应急。
于是,她就到某批发市场进了一批口罩,放在店里售卖。
不曾想,被人举报到了市监局,市监局工作人员到店里对其售卖口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副食店从某批发市场购进某品牌口罩30袋,每袋20只装,购进价格每袋8.5元,购进价格255元,销售价格每袋12元,销售价格360元,已全部售完,挣了105元。
市监局调查后,发现该所谓的品牌口罩,实际上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通俗点说就是冒用了知名品牌的牌子。
于是,市监局让张女士提供该批口罩的购买凭证等资料,张女士无法提供购货票据,亦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过了几天,市监局告知张女士准备给予副食店罚款10万元的处罚,她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张女士一听要10万元之多,脸都绿了,马上去申请了听证。听证后,市监局采纳了其部分意见,最终给予了副食店罚款5万元的处罚。
虽然罚款金额降低了一半之多,但张女士认为就赚了100多块钱,罚款金额是利润的500倍,想来想去,还是难以接受。
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失败了,无奈之下,她就把市监局给告上了法院。
张女士诉称,第一,该口罩是合法从批发市场进的货,也告知了市监局口罩的批发商是谁,所以处罚主体错误,市监局应该去查找源头,处罚批发商和生产商。
第二,疫情期间口罩脱销,供不应求,但是副食店售卖口罩不是为了牟取暴利,并没有加价销售,获利仅仅105元,处罚5万元,处罚金额是利润的500倍之多,这样的处罚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处罚太重。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女士还找到了当地同一案由的另一案件,证实某公司销售的口罩为4500包,数量是副食店的150倍之多,才罚款35000元。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这个处罚决定是否合适呢?我们先从法律上来看看,张女士为什么被罚,以及罚得是否合理。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具体到本案来说,张女士有销售口罩的行为,该口罩已经被查明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
市监局认定张女士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问题。
张女士要想不被处罚,就要证明两点,第一要证明主观上不知道该口罩侵犯了他人的商标;第二,要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在本案中,张女士虽然说明了批发市场的提供者,但是其无法提供购货票据,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也就是说,其既无法证明口罩来源合法,也无法证明在购进货物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是真的不知道口罩是冒牌货,因此,其并不符合只需责令改正的情形,对其处罚没有问题。
因为张女士销售口罩的经营额是360元,属于5万元以下的档次,所以,市监局可以在25万元以下,自由裁量一个具体金额。
市监局作出的是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从法定上限25元来看,也属于相对从轻的范围。
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教育,不但要合法,还要合理。
从张女士所举例的案件来看,该案销售数量及收入均远远高于副食店,副食店违法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相比之下要轻得多,因此,从公平原则来看,处罚也应轻于该案才符合公平原则。
一审判决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但张女士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新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副食店共购进口罩30袋(600只),全部销售后其中有9袋(180只)被退回,违法所得共105元。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中,副食店如实说明了提供者,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副食店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最后,二审判决,变更市监局作出的罚款5万元为罚款3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皓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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