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身边很多处在各种恋爱甚至订婚的朋友们都因为疫情+异地的原因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总结:
不要意气用事把生活中焦虑的情绪带到感情里,不要动不动就考虑很长远两个人的未来,车到山前必有路这话同样适用于爱情好嘛,你选的是这个人就要接受他的所有。而且给彼此一个台阶下好不好,不要动不动说一些很绝的话,真的怎么样了又两个人都难过到不行。重新来过又是新的相处状态超不值的好嘛。
[苦涩]真的很可惜的好嘛。
话说大家最近真是emo高发期。
(看到了一个都基本订婚了的一对突然分手了,各种删的干干净净而引发的一段话)
[心]祝大家都能找到那个对的人并长长久久
总结:
不要意气用事把生活中焦虑的情绪带到感情里,不要动不动就考虑很长远两个人的未来,车到山前必有路这话同样适用于爱情好嘛,你选的是这个人就要接受他的所有。而且给彼此一个台阶下好不好,不要动不动说一些很绝的话,真的怎么样了又两个人都难过到不行。重新来过又是新的相处状态超不值的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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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桩检测不合格,你要赔我313万元!”广东广州,包工头请来搅拌桩施工队施工后,因检测报告不合格,拒不支付尾款36万元,并将施工队告上法庭,索赔313万元。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李先生是个包工头,他接了一个2268万的市政工程后,经人介绍请来方先生管理的搅拌桩施工队,为该项目进行搅拌桩工序施工。
双方合同约定,方先生需按图施工、按实结算、包工不包料、包检测合格。施工过程中,方先生需负责其施工队的安全与保证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每月施工进度的50%支付,待工程完成且检测合格后,李先生需支付施工队至工程总价的70%,两个月内结清尾款。
一开始双方合作还是顺利的,方先生在完成全部施工后,便提前通知李先生联系检测单位进场,对搅拌桩进行检测工作。
检测单位做完抽芯检测工作后,作出结论是全部合格(注:抽芯检测主要是看搅拌桩的长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长度,以及施打完成后桩芯是否成形)。
按照规范要求,抽芯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还需要对桩做静载检测,即需要在已经完成28天以上的搅拌桩上面,堆放一定重量的物品,进行为期时间较长的观测,检测搅拌桩成形后是否满足设计承载重要。
由于工期原因,李先生在静载检测结果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就安排工地进行下一步的施工。最后由于静载检测结果不合格,双方开始扯皮。
李先生被业主处罚后,在拒不支付尾款36万元的同时,还将方先生告上法庭,索赔由搅拌桩不合格带来的经济损失313万元(注:这是包括重新施工、重新检测、被处罚等所有经济损失)
实际上,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李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如若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败诉。
在法庭上,李某提交了检测报告与双方的签订的合同,拟证明方先生施工的搅拌桩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约定,方先生必须保证搅拌桩检测合格。因此方先生需承担不合格而带来的所有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粗看之下,李先生的诉求似乎没有问题。搅拌桩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方先生作为负责人,其自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方先生却不同法的说法,方先生反驳称,其所施工的搅拌桩,水泥是由李先生提供的,这也是影响搅拌桩是否合格的重要原因,因此不能将不合格所有责任完全归咎于其一方。
随后李先生出具了水泥出厂报告,以及在现场监理见证下取样到质监站进行检测后,由监质站出具的水泥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方先生第一回合败诉后,便开始指责李先生操作违规: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李先生务必要遵循“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的原则。因此李先生在未等检测报告出来后就先行施工,属于违规操作,即李先生存在重大过错。
2、根据建筑行业相关规范规定,搅拌桩检测结果有异常后,应当扩大范围进行检测,并对有异常部分进行包括抽芯、动载试验等其他方式进行重新检测。
方先生的意思就是说,虽然检测报告显示该部分的搅拌桩不合格,但是按照规定需要用其他方法重新复检后,才能最终认定该部分不合格。而且,即便这部分享桩是不合格,也不代表所有的都是不合格。因此方先生认为李先生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3、《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即便这部分搅拌桩是不合格的,如果李先生按照“先检测合格后施工”,那么李先生就没有过错,可以追究方先生的全部责任。
但是,现在由于李先生对方先生的同一损害行为,造成扩大结果发生的。即由于李先生的违规操作而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李先生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这件事情现在真的很难说清楚了,现场已经不具备全面检测的条件,就算可以,方先生也会因李先生提前进一步施工,已对搅拌桩进行破坏,而提出异议。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法官就会根据过失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了。
《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侵害的一方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李先生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的扩大损害,应当由其个人全部承担。方先生所施工的搅拌桩经检测后,是不合格的,根据民法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其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方先生只收合同工程款的30%,并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求。
其实无论从事哪个行业,我们都务必要依法依规办事,否则将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李先生是个包工头,他接了一个2268万的市政工程后,经人介绍请来方先生管理的搅拌桩施工队,为该项目进行搅拌桩工序施工。
双方合同约定,方先生需按图施工、按实结算、包工不包料、包检测合格。施工过程中,方先生需负责其施工队的安全与保证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每月施工进度的50%支付,待工程完成且检测合格后,李先生需支付施工队至工程总价的70%,两个月内结清尾款。
一开始双方合作还是顺利的,方先生在完成全部施工后,便提前通知李先生联系检测单位进场,对搅拌桩进行检测工作。
检测单位做完抽芯检测工作后,作出结论是全部合格(注:抽芯检测主要是看搅拌桩的长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长度,以及施打完成后桩芯是否成形)。
按照规范要求,抽芯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还需要对桩做静载检测,即需要在已经完成28天以上的搅拌桩上面,堆放一定重量的物品,进行为期时间较长的观测,检测搅拌桩成形后是否满足设计承载重要。
由于工期原因,李先生在静载检测结果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就安排工地进行下一步的施工。最后由于静载检测结果不合格,双方开始扯皮。
李先生被业主处罚后,在拒不支付尾款36万元的同时,还将方先生告上法庭,索赔由搅拌桩不合格带来的经济损失313万元(注:这是包括重新施工、重新检测、被处罚等所有经济损失)
实际上,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李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如若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败诉。
在法庭上,李某提交了检测报告与双方的签订的合同,拟证明方先生施工的搅拌桩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约定,方先生必须保证搅拌桩检测合格。因此方先生需承担不合格而带来的所有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粗看之下,李先生的诉求似乎没有问题。搅拌桩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方先生作为负责人,其自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方先生却不同法的说法,方先生反驳称,其所施工的搅拌桩,水泥是由李先生提供的,这也是影响搅拌桩是否合格的重要原因,因此不能将不合格所有责任完全归咎于其一方。
随后李先生出具了水泥出厂报告,以及在现场监理见证下取样到质监站进行检测后,由监质站出具的水泥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方先生第一回合败诉后,便开始指责李先生操作违规: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李先生务必要遵循“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的原则。因此李先生在未等检测报告出来后就先行施工,属于违规操作,即李先生存在重大过错。
2、根据建筑行业相关规范规定,搅拌桩检测结果有异常后,应当扩大范围进行检测,并对有异常部分进行包括抽芯、动载试验等其他方式进行重新检测。
方先生的意思就是说,虽然检测报告显示该部分的搅拌桩不合格,但是按照规定需要用其他方法重新复检后,才能最终认定该部分不合格。而且,即便这部分享桩是不合格,也不代表所有的都是不合格。因此方先生认为李先生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3、《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即便这部分搅拌桩是不合格的,如果李先生按照“先检测合格后施工”,那么李先生就没有过错,可以追究方先生的全部责任。
但是,现在由于李先生对方先生的同一损害行为,造成扩大结果发生的。即由于李先生的违规操作而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李先生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这件事情现在真的很难说清楚了,现场已经不具备全面检测的条件,就算可以,方先生也会因李先生提前进一步施工,已对搅拌桩进行破坏,而提出异议。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法官就会根据过失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了。
《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侵害的一方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李先生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的扩大损害,应当由其个人全部承担。方先生所施工的搅拌桩经检测后,是不合格的,根据民法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其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方先生只收合同工程款的30%,并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求。
其实无论从事哪个行业,我们都务必要依法依规办事,否则将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欠款人混淆是非欲推脱责任,被我方律师破解终须还款。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丙向甲借款,甲将钱分别支付给乙和丙,后乙提出借款人为丙,丙根据另案判决内容主张自己是替丁向甲借款。黄晨婕律师认为,乙无证据证明其已将借款转交于丙,丙替他人向甲借款只是自述不是法院认定的事实,二人抗辩均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乙丙按份偿还甲本息。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用正确的法律认知破解对方的狡辩,正本清源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高中同学,丙系乙的前妻。AAAA年AA月AA日,在丙组织的、甲、乙、丙等人参加的饭局上,丙向甲提出借款VV万元。次日,甲将VV万元借款分别支付给丙NN万元,乙MM万元(NN万元+MM万元=VV万元)。
后,甲多次催促乙、丙二人还款,乙、丙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二人归还借款。
诉讼过程中,乙提出,借款是丙提出来的,自己只是一个代丙接收借款的中间环节,所以,甲不能要求乙归还借款。丙则提出,根本没有丙向甲借款这么一回事。甲支付丙的NN万元,是甲与丙共同出借给案外人丁的借款之一部分(甲出借给丁NN万元,丙出借给丁RR万元,甲与丙共同出借丁的借款合计KK万元),自己仅仅是代丁接受了甲向丁支付的借款。为此,丙已经向Y法院起诉,要求丁归还借款KK万元。Y法院也认定了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并做出了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的判决,所以,丙只能等丁根据Y法院的判决向丙还款以后,才能向甲归还该NN万元。丙同时还向法院出具了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判决书。
甲认为乙、丙二人纯属胡搅蛮缠,但自己又难以有效反驳乙、丙二人的抗辩,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认为:
1、因为甲诉称,“因为丙向甲提出借款VV万元。次日,甲将VV万元借款分别支付给丙NN万元,乙MM万元”,所以,MM万元应该和NN万元一样,真实的借款人是丙,所以,乙的辩解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2、丙向法院提供的Y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因为该生效判决认定了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并判决丁应当向丙归还借款,因此,在Y法院已经认定丁才是真正债务人的情况下,法院是有可能不支持甲要求丙偿还借款之诉讼请求的。
为此,我们具体办理本案的律师陷入了迷茫。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前述有关证据问题的认知,是需要调整和修正的。因此,增加办案力量到本案的办案当中,调整和修正前述认知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将黄晨婕律师增加到本案的工作之中。
黄晨婕律师认为:
1、因为,甲将MM万元支付给乙,这是有证据证明的,所以,如果乙确实将该MM万元转给了丙,乙的抗辩是有可能成立的。但是,如果乙没有证据证明,乙已经将该MM万元转给了丙,那么,乙占有甲的这MM万元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了。因此,乙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MM万元转给了丙,对乙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有定性作用的。
2、虽然丙向法院提供了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生效判决书,但是,我们不能任由丙曲解法院的判决。因为,“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一内容,虽然出现在Y法院的判决书上,但是,这一内容在该判决书上出现的位置,并不是在法院查明认定涉案事实的部分,而是出现在该判决书的“原告诉称”部分。此法律事实的根本含义是:“Y法院认定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这不能确认为“Y法院认定丁确实通过丙向甲借款”。
所以,只有辨明了前述二个问题,我们才能够正本清源的向法院说明本案的根本事实。据此黄晨婕律师向法院提出:
1、以“甲将MM万元支付给乙,乙也接受了该MM万元”为基础事实,结合“乙没有证据证明,乙已经将该MM万转给了丙”之情形,乙应该向甲返还MM万元,这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2、根据“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不能曲解为“Y法院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一基本法律规则,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判决书,完全没有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这一事实。
3、还原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后,因为实体上,乙、丙二人分别接受了甲的汇款,丙系乙的前妻,所以严格的说,在程序上,甲应该分别向乙、丙二人主张债权。但是,鉴于涉案的事实已经得到查明,因此,从诉讼便民、正确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方面考虑,法院可将本案拆分成二个案件分别下判,也可基于乙、丙二人按份对甲负有债务,在一案中一并判决乙、丙二人对甲清偿债务。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为乙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丙混淆了“Y法院认定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和“Y法院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二个问题,所以,乙、丙二人的抗辩均不能成立。
同时,本案的主审法官还认为,在涉案的事实已经得到查明,乙、丙二人按份对甲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根据诉讼便民、正确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原则,本案没有必要拆分成二个案件分别下判。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乙、丙偿还甲借款本金及利息。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丙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法律##法律咨询##民间借贷##借款纠纷#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丙向甲借款,甲将钱分别支付给乙和丙,后乙提出借款人为丙,丙根据另案判决内容主张自己是替丁向甲借款。黄晨婕律师认为,乙无证据证明其已将借款转交于丙,丙替他人向甲借款只是自述不是法院认定的事实,二人抗辩均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乙丙按份偿还甲本息。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用正确的法律认知破解对方的狡辩,正本清源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高中同学,丙系乙的前妻。AAAA年AA月AA日,在丙组织的、甲、乙、丙等人参加的饭局上,丙向甲提出借款VV万元。次日,甲将VV万元借款分别支付给丙NN万元,乙MM万元(NN万元+MM万元=VV万元)。
后,甲多次催促乙、丙二人还款,乙、丙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二人归还借款。
诉讼过程中,乙提出,借款是丙提出来的,自己只是一个代丙接收借款的中间环节,所以,甲不能要求乙归还借款。丙则提出,根本没有丙向甲借款这么一回事。甲支付丙的NN万元,是甲与丙共同出借给案外人丁的借款之一部分(甲出借给丁NN万元,丙出借给丁RR万元,甲与丙共同出借丁的借款合计KK万元),自己仅仅是代丁接受了甲向丁支付的借款。为此,丙已经向Y法院起诉,要求丁归还借款KK万元。Y法院也认定了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并做出了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的判决,所以,丙只能等丁根据Y法院的判决向丙还款以后,才能向甲归还该NN万元。丙同时还向法院出具了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判决书。
甲认为乙、丙二人纯属胡搅蛮缠,但自己又难以有效反驳乙、丙二人的抗辩,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认为:
1、因为甲诉称,“因为丙向甲提出借款VV万元。次日,甲将VV万元借款分别支付给丙NN万元,乙MM万元”,所以,MM万元应该和NN万元一样,真实的借款人是丙,所以,乙的辩解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2、丙向法院提供的Y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因为该生效判决认定了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并判决丁应当向丙归还借款,因此,在Y法院已经认定丁才是真正债务人的情况下,法院是有可能不支持甲要求丙偿还借款之诉讼请求的。
为此,我们具体办理本案的律师陷入了迷茫。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前述有关证据问题的认知,是需要调整和修正的。因此,增加办案力量到本案的办案当中,调整和修正前述认知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将黄晨婕律师增加到本案的工作之中。
黄晨婕律师认为:
1、因为,甲将MM万元支付给乙,这是有证据证明的,所以,如果乙确实将该MM万元转给了丙,乙的抗辩是有可能成立的。但是,如果乙没有证据证明,乙已经将该MM万元转给了丙,那么,乙占有甲的这MM万元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了。因此,乙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MM万元转给了丙,对乙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有定性作用的。
2、虽然丙向法院提供了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生效判决书,但是,我们不能任由丙曲解法院的判决。因为,“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一内容,虽然出现在Y法院的判决书上,但是,这一内容在该判决书上出现的位置,并不是在法院查明认定涉案事实的部分,而是出现在该判决书的“原告诉称”部分。此法律事实的根本含义是:“Y法院认定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这不能确认为“Y法院认定丁确实通过丙向甲借款”。
所以,只有辨明了前述二个问题,我们才能够正本清源的向法院说明本案的根本事实。据此黄晨婕律师向法院提出:
1、以“甲将MM万元支付给乙,乙也接受了该MM万元”为基础事实,结合“乙没有证据证明,乙已经将该MM万转给了丙”之情形,乙应该向甲返还MM万元,这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2、根据“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不能曲解为“Y法院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一基本法律规则,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判决书,完全没有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这一事实。
3、还原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后,因为实体上,乙、丙二人分别接受了甲的汇款,丙系乙的前妻,所以严格的说,在程序上,甲应该分别向乙、丙二人主张债权。但是,鉴于涉案的事实已经得到查明,因此,从诉讼便民、正确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方面考虑,法院可将本案拆分成二个案件分别下判,也可基于乙、丙二人按份对甲负有债务,在一案中一并判决乙、丙二人对甲清偿债务。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为乙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丙混淆了“Y法院认定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和“Y法院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二个问题,所以,乙、丙二人的抗辩均不能成立。
同时,本案的主审法官还认为,在涉案的事实已经得到查明,乙、丙二人按份对甲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根据诉讼便民、正确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原则,本案没有必要拆分成二个案件分别下判。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乙、丙偿还甲借款本金及利息。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丙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法律##法律咨询##民间借贷##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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