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发现当医生真的要放弃很多东西,比如按时的三餐正常的作息固定的节假,但最近还发现放弃再多也不能让我成为一个好的医生,我还会因此失去很多快乐甚至是情感,更离谱的是为什么我想到的都是放弃和失去?
那我又从中得到了什么呢?像抓着一个正在漏气的游泳圈学游泳,气漏光前我能不能自信地丢掉泳圈游出去,或是找到漏气的地方补上,又或是先挣扎到岸边干点别的?怕气漏光溺水而亡,怕失去一个完好的泳圈,怕错入不适配的人生。
睡!夜晚总是想太多,还不能用简短的话去概括。
那我又从中得到了什么呢?像抓着一个正在漏气的游泳圈学游泳,气漏光前我能不能自信地丢掉泳圈游出去,或是找到漏气的地方补上,又或是先挣扎到岸边干点别的?怕气漏光溺水而亡,怕失去一个完好的泳圈,怕错入不适配的人生。
睡!夜晚总是想太多,还不能用简短的话去概括。
日式悬疑小说|11岁的我自愿成为狐仙的儿子
❖
♥《天帝之狐》
我很喜欢这本书的作者乙一,他在16岁时就写出了《夏天、烟火和我的尸体》少年成名有自己独立的写作风格,故事创作也非常大胆。这本《天帝之狐》里面收录了他的两篇悬疑故事,每一篇都很惊艳,充满日式诡异风格,读的时候会连连惊叹他丰富的想象力。
第一篇《假面舞会》
学校某处厕所隔间里面,突然出现“禁止涂鸦”这四字涂鸦,看上去非常矛盾,但正是从这四个字开始,墙上慢慢出现各种涂鸦,有五个人每天在墙上偷偷写字对话,并留下简易名字,谁都不知道对方究竟是谁。
他们讨论学校里种种事情,教室离自动售货机太远、有人偷偷抽烟还乱扔烟头、真田老师的车经常霸占两个车位……每当他们在墙上讨论过后,其中就有一个人去真的做坏事,但谁都不知道做坏事人究竟是谁。
读的过程中,会忍不住根据书中的线索一点点推理,究竟是谁胆子这么大,敢砸车,企图伤害同学。这个故事让我想到一部电影,同样都有厕所涂鸦因素,但故事却完全不同。
第二篇《天帝妖狐》
一个叫夜木的男生,有一次发烧没去上学,独自在家觉得无聊便玩起了召唤狐仙的游戏,没想到真的被他召唤而来,狐仙有预知未来的本领,它预料到夜木的朋友会死亡,结果第二天真的溺水而亡。
狐仙还预料到夜木会在15岁时死去,他害怕死亡,于是他就祈求狐仙有什么办法不要死亡。狐仙让他长生不老,但条件是他要做狐仙的孩子,从此可怕的事情发生,夜木在长身不老的同时,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我很喜欢这个故事,乙一的想象力真的太厉害了,看似是在写小说,其实是在隐喻人类的贪婪,没有得到的时候一心想得到,得到的时候又觉得后悔,有时候看似不经意的一个小决定,就能改变你所有的生活。
#微博you好书##疫情下如何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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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帝之狐》
我很喜欢这本书的作者乙一,他在16岁时就写出了《夏天、烟火和我的尸体》少年成名有自己独立的写作风格,故事创作也非常大胆。这本《天帝之狐》里面收录了他的两篇悬疑故事,每一篇都很惊艳,充满日式诡异风格,读的时候会连连惊叹他丰富的想象力。
第一篇《假面舞会》
学校某处厕所隔间里面,突然出现“禁止涂鸦”这四字涂鸦,看上去非常矛盾,但正是从这四个字开始,墙上慢慢出现各种涂鸦,有五个人每天在墙上偷偷写字对话,并留下简易名字,谁都不知道对方究竟是谁。
他们讨论学校里种种事情,教室离自动售货机太远、有人偷偷抽烟还乱扔烟头、真田老师的车经常霸占两个车位……每当他们在墙上讨论过后,其中就有一个人去真的做坏事,但谁都不知道做坏事人究竟是谁。
读的过程中,会忍不住根据书中的线索一点点推理,究竟是谁胆子这么大,敢砸车,企图伤害同学。这个故事让我想到一部电影,同样都有厕所涂鸦因素,但故事却完全不同。
第二篇《天帝妖狐》
一个叫夜木的男生,有一次发烧没去上学,独自在家觉得无聊便玩起了召唤狐仙的游戏,没想到真的被他召唤而来,狐仙有预知未来的本领,它预料到夜木的朋友会死亡,结果第二天真的溺水而亡。
狐仙还预料到夜木会在15岁时死去,他害怕死亡,于是他就祈求狐仙有什么办法不要死亡。狐仙让他长生不老,但条件是他要做狐仙的孩子,从此可怕的事情发生,夜木在长身不老的同时,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我很喜欢这个故事,乙一的想象力真的太厉害了,看似是在写小说,其实是在隐喻人类的贪婪,没有得到的时候一心想得到,得到的时候又觉得后悔,有时候看似不经意的一个小决定,就能改变你所有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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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老人钓鱼捞伞溺亡家属索赔108万#【#北京一老人钓鱼捞伞溺亡家属索赔108万#】69岁的李大爷家住北京房山,是一名垂钓爱好者,他长期在一家垂钓园钓鱼。谁知,去年5月26日的一阵风,让李大爷安逸的垂钓生活戛然而止。当日,李大爷跳入鱼塘去捞被风吹下水的一把伞,不想体力不支溺水而亡。事发后,其家属将垂钓园的经营者张先生、所有者马先生,以及垂钓园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108万余元。
记者4月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法院一审判定李大爷对自身死亡负80% 的责任,张、马二人负20%的责任,赔偿共计20万余元。
原告:
垂钓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李大爷的家属作为原告诉称,2021年5月26日,老人花费200元在被告的垂钓园钓鱼,后于下午2点左右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老人为溺亡。原告到现场后发现,垂钓园坡度很大,水深约两米,但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警示标志、防护栏及救生设施设备、人员等),且被告明确告知没有救生圈,事发时垂钓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护手段进行及时抢救。
原告还认为,垂钓园属于违法开设、无照经营。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到管理、维护及保障垂钓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马先生是垂钓园的所有者,其没有合法手续,也未设置安全措施,私自开挖鱼坑,疏于管理和监督;被告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将土地发包给马先生,多年未对垂钓园用地进行合理管理,放任无照经营。
据此,原告要求上述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内共计108万余元的索赔主张。
被告:
老人不听劝非要下水捞伞
“当时垂钓园还有其他钓鱼者,但李大爷前后无人,他没有与别人商量就自己跳下去捞伞。看到他腿抽筋了,我们就组织人下去,他是会游泳的,非要自己下去捞伞。鱼塘有警告性标示,李大爷也应该有常识。”被告马先生称自己没有责任,他认为钓鱼是一件自甘冒险的行为,与鱼塘的经营、救生措施无关,“另外,垂钓园是有合法转让手续的。”
被告张先生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是垂钓园,不是游泳池,我当时跟李大爷说一会划船去够伞,但他不听。”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对本村废坑依法发包,对承包人的经营,村委会不参与,也不干预,垂钓园是否合理经营不是村委会管辖的范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
李大爷自负过错责任80%
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李大爷爱好钓鱼,长期去上述垂钓园垂钓。在事发当日,垂钓园内无其他工作人员,仅张先生一人。钓鱼过程中,因风将伞刮入鱼池中,他遂脱衣跳入鱼池中捡伞,后因体力不支溺水,张先生与他人予以救援,虽然李大爷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法院也查实了三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鱼塘租赁的关系。
法院认为,李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入鱼池内捡伞而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的能力,然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依然下水捡伞,故李大爷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经营者,园内虽然设有警示标志,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李大爷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马先生对于垂钓园的经营亦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故对二人李大爷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被告村委会对李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李大爷自负80%的过错责任,张、马二被告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马二人赔偿原告共计20万余元。(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记者4月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法院一审判定李大爷对自身死亡负80% 的责任,张、马二人负20%的责任,赔偿共计20万余元。
原告:
垂钓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李大爷的家属作为原告诉称,2021年5月26日,老人花费200元在被告的垂钓园钓鱼,后于下午2点左右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老人为溺亡。原告到现场后发现,垂钓园坡度很大,水深约两米,但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警示标志、防护栏及救生设施设备、人员等),且被告明确告知没有救生圈,事发时垂钓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护手段进行及时抢救。
原告还认为,垂钓园属于违法开设、无照经营。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到管理、维护及保障垂钓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马先生是垂钓园的所有者,其没有合法手续,也未设置安全措施,私自开挖鱼坑,疏于管理和监督;被告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将土地发包给马先生,多年未对垂钓园用地进行合理管理,放任无照经营。
据此,原告要求上述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内共计108万余元的索赔主张。
被告:
老人不听劝非要下水捞伞
“当时垂钓园还有其他钓鱼者,但李大爷前后无人,他没有与别人商量就自己跳下去捞伞。看到他腿抽筋了,我们就组织人下去,他是会游泳的,非要自己下去捞伞。鱼塘有警告性标示,李大爷也应该有常识。”被告马先生称自己没有责任,他认为钓鱼是一件自甘冒险的行为,与鱼塘的经营、救生措施无关,“另外,垂钓园是有合法转让手续的。”
被告张先生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是垂钓园,不是游泳池,我当时跟李大爷说一会划船去够伞,但他不听。”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对本村废坑依法发包,对承包人的经营,村委会不参与,也不干预,垂钓园是否合理经营不是村委会管辖的范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
李大爷自负过错责任80%
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李大爷爱好钓鱼,长期去上述垂钓园垂钓。在事发当日,垂钓园内无其他工作人员,仅张先生一人。钓鱼过程中,因风将伞刮入鱼池中,他遂脱衣跳入鱼池中捡伞,后因体力不支溺水,张先生与他人予以救援,虽然李大爷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法院也查实了三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鱼塘租赁的关系。
法院认为,李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入鱼池内捡伞而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的能力,然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依然下水捡伞,故李大爷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经营者,园内虽然设有警示标志,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李大爷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马先生对于垂钓园的经营亦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故对二人李大爷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被告村委会对李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李大爷自负80%的过错责任,张、马二被告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马二人赔偿原告共计20万余元。(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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