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F200.06 涡流制冷实验模块
参考图片:非公开资料
设备简介:这是一个用于研究涡流管制冷原理的实验模块。设备本身没有任何运动部件,只需要HSF200基本实验台提供压缩空气。设备结构简单、密封性好,从常温下获取压缩空气,产生高速旋转的涡流,经分离后可获得-15℃的冷气流和35℃的热气流。设备可测量气流的温度、速度、压力,所有参数均显示在HSF200上。
关键词:涡流制冷
产品特点:模块化设计、结构简单、显示直观、维护方便。安全性高,在学生操作实验设备时无需额外监督。
实验功能:演示涡流制冷原理、在没有运动部件的前提下从空气中分离出热气流和冷气流、绘制涡流管的性能曲线、测量设备的制冷效率并与蒸发压缩制冷效率进行比较
技术参数:
标配: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含数思维拓展等)、实验视频
选配:3D/VR仿真软件
参考图片:非公开资料
设备简介:这是一个用于研究涡流管制冷原理的实验模块。设备本身没有任何运动部件,只需要HSF200基本实验台提供压缩空气。设备结构简单、密封性好,从常温下获取压缩空气,产生高速旋转的涡流,经分离后可获得-15℃的冷气流和35℃的热气流。设备可测量气流的温度、速度、压力,所有参数均显示在HSF200上。
关键词:涡流制冷
产品特点:模块化设计、结构简单、显示直观、维护方便。安全性高,在学生操作实验设备时无需额外监督。
实验功能:演示涡流制冷原理、在没有运动部件的前提下从空气中分离出热气流和冷气流、绘制涡流管的性能曲线、测量设备的制冷效率并与蒸发压缩制冷效率进行比较
技术参数:
标配: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含数思维拓展等)、实验视频
选配:3D/VR仿真软件
轻鬆取得西班牙「黄金居留」全家移民只要20万欧元(起) !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西班牙「黄金居留」
甚至也已经拥有西班牙「黄金居留」的身份,但您真的清楚知道西班牙「黄金居留」的相关规定与操作吗?
西班牙「黄金居留」简介
2013年9月,西班牙推出了一项「黄金居留」投资计划,以吸引非欧盟公民在西班牙的投资。
「黄金居留」于2015年及2018年修订了相关规定,以方便申请人在西班牙获得黄金居留。
「黄金居留」投资计划允许非欧盟投资者申请西班牙居民身份和之后的公民身份,以换取对西班牙的重大投资
目前申请西班牙投资者
黄金居留的重点要求如下
1.来自非欧盟国家
2.年满18岁或以上
3.没有犯罪记录(部分情况可办理)
4.没有非法进入或滞留西班牙,或被拒绝进入任何申根国家
5.能够在经济上支持自己和家人
6.拥有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
7.投资并拥有以下
其中一项投资证明:
A. 投资西班牙国债至少200万欧元;
B. 投资西班牙公司至少100万欧元;
C. 投资西班牙投资基金至少100万欧元;
D. 在西班牙银行账户中存入至少100万欧元
E. 投资至少50万欧元的房产
F. 实行一项商业项目,且符合:
创造就业,在该地区具有显着的社会经济影响,或拥有技术或科学创新。
**投资可以通过个人或公司实现,公司必须由该个人申请人拥有控制股份。 https://t.cn/RU1U48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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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黄金居留」简介
2013年9月,西班牙推出了一项「黄金居留」投资计划,以吸引非欧盟公民在西班牙的投资。
「黄金居留」于2015年及2018年修订了相关规定,以方便申请人在西班牙获得黄金居留。
「黄金居留」投资计划允许非欧盟投资者申请西班牙居民身份和之后的公民身份,以换取对西班牙的重大投资
目前申请西班牙投资者
黄金居留的重点要求如下
1.来自非欧盟国家
2.年满18岁或以上
3.没有犯罪记录(部分情况可办理)
4.没有非法进入或滞留西班牙,或被拒绝进入任何申根国家
5.能够在经济上支持自己和家人
6.拥有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
7.投资并拥有以下
其中一项投资证明:
A. 投资西班牙国债至少200万欧元;
B. 投资西班牙公司至少100万欧元;
C. 投资西班牙投资基金至少100万欧元;
D. 在西班牙银行账户中存入至少100万欧元
E. 投资至少50万欧元的房产
F. 实行一项商业项目,且符合:
创造就业,在该地区具有显着的社会经济影响,或拥有技术或科学创新。
**投资可以通过个人或公司实现,公司必须由该个人申请人拥有控制股份。 https://t.cn/RU1U48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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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帮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广州职业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补缴回来?
大家好,我是法律人王文彬。近日,许多当事人过来律师事务所咨询我,问用人单位没有帮我购买社保,我该怎么办?听完案情介绍后,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张三2012年3月1日入职,至2020年2月29日,用人单位一直未帮张三购买社会保险,张三2020年2月29日投诉,能要求单位补社会老保险吗?
情况二:张三2012年3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自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都没帮其购买社会保险,张三2020年2月20日投诉,能要求单位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吗?
核心法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过案例,我们来看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与梁**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716号
案情简介
梁**于2003年1月1日入职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至2012年6月19日,2013年10月16日,梁**向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原单位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审核,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穗荔人社稽意字(2013)523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梁**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不服提出复议,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上述通知书。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仍不服,遂提起本次诉讼。
分点解读:
1.梁**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9日。
2.用人单位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这段期间是没有未帮劳动者购买社保。
3.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于2009年11月份已结束。
4.梁**2013年10月16日才向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这段期间的社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已经过了2年追诉时效了。
5.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6.用人单位不服,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结果是复议维持。
7.用人单位向荔湾区法院起诉,结果用人单位败诉。
8.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以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定期限的限制,而本案梁**向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非要求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作出行政处罚,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查处行为,故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被诉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梁**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分点解读:
1.二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2.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没有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处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查处行为,不受两年时效的约束。
归纳:
1.在广州,用人单位没有帮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限制。
2.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不管是情况一还是情况二,答案都是一样的,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而且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
3.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看,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中的“查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援引该条中的追诉时效来抗辩。
思考:
广州这边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且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那佛山、深圳这边的劳动者呢?一样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吗?答案是广佛深的认定标准都不一样,而且差别非常大!
#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未帮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广州职业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补缴回来?
大家好,我是法律人王文彬。近日,许多当事人过来律师事务所咨询我,问用人单位没有帮我购买社保,我该怎么办?听完案情介绍后,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张三2012年3月1日入职,至2020年2月29日,用人单位一直未帮张三购买社会保险,张三2020年2月29日投诉,能要求单位补社会老保险吗?
情况二:张三2012年3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自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都没帮其购买社会保险,张三2020年2月20日投诉,能要求单位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吗?
核心法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过案例,我们来看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与梁**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716号
案情简介
梁**于2003年1月1日入职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至2012年6月19日,2013年10月16日,梁**向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原单位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审核,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穗荔人社稽意字(2013)523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梁**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不服提出复议,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上述通知书。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仍不服,遂提起本次诉讼。
分点解读:
1.梁**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9日。
2.用人单位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这段期间是没有未帮劳动者购买社保。
3.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于2009年11月份已结束。
4.梁**2013年10月16日才向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这段期间的社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已经过了2年追诉时效了。
5.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6.用人单位不服,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结果是复议维持。
7.用人单位向荔湾区法院起诉,结果用人单位败诉。
8.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以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定期限的限制,而本案梁**向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非要求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作出行政处罚,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查处行为,故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被诉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梁**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分点解读:
1.二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2.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没有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处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查处行为,不受两年时效的约束。
归纳:
1.在广州,用人单位没有帮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限制。
2.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不管是情况一还是情况二,答案都是一样的,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而且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
3.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看,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中的“查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援引该条中的追诉时效来抗辩。
思考:
广州这边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且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那佛山、深圳这边的劳动者呢?一样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吗?答案是广佛深的认定标准都不一样,而且差别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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