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面部轮廓整形# #黄寅守# #医学科普# 很多求美者在面聊表达自己诉求的时候,都会说这么一句话“我希望能拉的多一点,紧一点,希望改善后的脸很有紧致感”
[并不简单]但面部年轻化改善的目的,是追求自然的面部紧致,而不是面部僵硬,皮笑肉不笑,这反而是明显的拉皮过度的症状。
所以,建议求美者们对面部松弛提升改善,有个对的认知,并不是越紧越好,凡事讲个适度原则,自然的年轻,才是好的一次面部年轻化改善。
[并不简单]但面部年轻化改善的目的,是追求自然的面部紧致,而不是面部僵硬,皮笑肉不笑,这反而是明显的拉皮过度的症状。
所以,建议求美者们对面部松弛提升改善,有个对的认知,并不是越紧越好,凡事讲个适度原则,自然的年轻,才是好的一次面部年轻化改善。
#linda姐的身体管理#
昨晚整理本子才发现参加“美貌综合管理100天”是去年的事情[黑线]
我一直以为是很久很久的事情了,因为什么都不记得了[允悲]。
不过有几个理念深植我心:
1⃣️ 要追求生命力的美,而不是病态美
2⃣️ 什么保养都不及好好睡觉,好好吃饭,好好运动
没有这三个打基础,敷再贵的面膜都是白搭[哈哈]
从这个角度讲,我还是节约了不少钱[心]
昨晚整理本子才发现参加“美貌综合管理100天”是去年的事情[黑线]
我一直以为是很久很久的事情了,因为什么都不记得了[允悲]。
不过有几个理念深植我心:
1⃣️ 要追求生命力的美,而不是病态美
2⃣️ 什么保养都不及好好睡觉,好好吃饭,好好运动
没有这三个打基础,敷再贵的面膜都是白搭[哈哈]
从这个角度讲,我还是节约了不少钱[心]
江苏徐州,宫女士到美容院花了3.9万元做美容整形。不曾想,不但没有变得更美,更让她更糟心的是,脂肪填充胸部还出现脂肪液化、发炎的情况。愤怒的宫女士状告美容院,要求三倍赔偿117000元!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宫女士经过苦苦打拼,事业小有成就,也有了不少的积蓄。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开始对逝去的青春而苦恼,看着自己的身体,是哪哪都不太满意。
于是,她便开始注意美容整形相关的信息,经过了解,感觉某美容医疗机构口碑各方面都还不错,就到该机构去咨询。也想着做做手术,让自己更具有傲人的资本。
美容机构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宫女士,对外形、轮廓等一番观察后,设计了一套专属于宫女士走向美丽巅峰的私人方案。
宫女士一听,也怦然心动,询问价格后,只要39000元,也不算太贵,能够接受,双方一拍即合,就把美容服务合同敲定下来。
随后,宫女士就在该美容机构做了隆鼻、双眼皮切割、眼袋祛除、填充下巴、腰腹抽脂和脂肪填充胸部等整形手术。
手术做完后,宫女士本来是很高兴的,觉得自己又回到了18岁,但是,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多久,胸部就出现了脂肪液化、发炎的现象。
这下子,宫女士吓坏了,赶紧联系了美容机构,紧接着,又两次到该美容院进行手术及住院治疗。
三番五次的手术、输液,给宫女士的生活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每天起床后,宫女士看见镜子中的自己也是越想越来气。
于是,她就到美容院讨要说法,但是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她干脆就拿着一些私人物品直接住进了美容院维权,因此,与美容院的负责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该负责人报了警。
后双方经调解,达成了以下协议:
1、宫女士不得在美容院居住和闹事,于当天20时前将个人物品搬离;2、美容院退给宫女士30000元手术治疗费;3、美容院先支付给宫女士后续治疗费16000元。
在讨要说法期间,宫女士还意外得知,该美容院居然没有取得相关的医疗资质,再想到自己几个月来受的罪,这让他更是越想越气愤。
于是,宫女士就向卫健委举报美容院,卫健委调查后,决定给予美容院处以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下来后,宫女士手握着充分证据,以受到欺诈为由把美容院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手术费用9000元(调解时已经退了3000元),并三倍赔偿117000元。
美容院本以为调解完毕后这事也就完了,没想到宫女士不是个善茬,接二连三又是举报,又是起诉,这让他们也很生气,就请了两个律师和宫女士对簿公堂。
美容院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理由,认为双方之间不符合法定的三倍赔偿要求。
1.美容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宫女士做的是医疗手术,是为了治病的需要,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应当认定为病人,而非消费者。
那么,大家觉得美容院说的理由有道理吗?
一般来说,因为身体上的疾病到医院治疗,是为了修复受损功能,恢复健康,这种情况下,确实不属于消法上的消费者。
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宫女士接受整形手术,并不是因为患病、受伤导致身体机能受损,不得不做手术治疗。
也就是说,其手术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外形,让视觉上变得更有美感,而不是病理性医疗美容。
因此,可以看出,宫女士之所以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追求幸福生活。所以,宫女士在美容院整形,是一种消费活动,认定其具有消费者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
2.美容院又提出,因为没有资质的事,已经受到了处罚,故不应以此认定美容院存在欺诈行为,从而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罚则。
这一理由,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显然,这样的辩解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不会因为承担了行政责任就当然消灭。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美容服务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方能开展业务,也就是说要先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才能实施,否则,就算是各项条件均符合规定,也不得开展相关义务。
本案中,宫女士没有主动询问过美容院是否取得资质,美容院也没有告知过是否取得资质,那么,美容院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
法律上讲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虽然,从表面上看,美容院没有主动地说自己有资质,也就是说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而且宫女士没有问过,也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好像不存在欺诈。
但是,不是这样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对于有无资质这样的重大情况,商家有义务主动告知消费者,而美容院没有主动告知,就属于一种不作为的故意隐瞒。
2022年3月,法院判决支持了宫女士的诉求,判令美容院三倍赔偿宫女士90000元(以调解时达成的30000元医疗费为基数)。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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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宫女士经过苦苦打拼,事业小有成就,也有了不少的积蓄。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开始对逝去的青春而苦恼,看着自己的身体,是哪哪都不太满意。
于是,她便开始注意美容整形相关的信息,经过了解,感觉某美容医疗机构口碑各方面都还不错,就到该机构去咨询。也想着做做手术,让自己更具有傲人的资本。
美容机构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宫女士,对外形、轮廓等一番观察后,设计了一套专属于宫女士走向美丽巅峰的私人方案。
宫女士一听,也怦然心动,询问价格后,只要39000元,也不算太贵,能够接受,双方一拍即合,就把美容服务合同敲定下来。
随后,宫女士就在该美容机构做了隆鼻、双眼皮切割、眼袋祛除、填充下巴、腰腹抽脂和脂肪填充胸部等整形手术。
手术做完后,宫女士本来是很高兴的,觉得自己又回到了18岁,但是,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多久,胸部就出现了脂肪液化、发炎的现象。
这下子,宫女士吓坏了,赶紧联系了美容机构,紧接着,又两次到该美容院进行手术及住院治疗。
三番五次的手术、输液,给宫女士的生活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每天起床后,宫女士看见镜子中的自己也是越想越来气。
于是,她就到美容院讨要说法,但是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她干脆就拿着一些私人物品直接住进了美容院维权,因此,与美容院的负责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该负责人报了警。
后双方经调解,达成了以下协议:
1、宫女士不得在美容院居住和闹事,于当天20时前将个人物品搬离;2、美容院退给宫女士30000元手术治疗费;3、美容院先支付给宫女士后续治疗费16000元。
在讨要说法期间,宫女士还意外得知,该美容院居然没有取得相关的医疗资质,再想到自己几个月来受的罪,这让他更是越想越气愤。
于是,宫女士就向卫健委举报美容院,卫健委调查后,决定给予美容院处以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下来后,宫女士手握着充分证据,以受到欺诈为由把美容院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手术费用9000元(调解时已经退了3000元),并三倍赔偿117000元。
美容院本以为调解完毕后这事也就完了,没想到宫女士不是个善茬,接二连三又是举报,又是起诉,这让他们也很生气,就请了两个律师和宫女士对簿公堂。
美容院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理由,认为双方之间不符合法定的三倍赔偿要求。
1.美容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宫女士做的是医疗手术,是为了治病的需要,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应当认定为病人,而非消费者。
那么,大家觉得美容院说的理由有道理吗?
一般来说,因为身体上的疾病到医院治疗,是为了修复受损功能,恢复健康,这种情况下,确实不属于消法上的消费者。
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宫女士接受整形手术,并不是因为患病、受伤导致身体机能受损,不得不做手术治疗。
也就是说,其手术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外形,让视觉上变得更有美感,而不是病理性医疗美容。
因此,可以看出,宫女士之所以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追求幸福生活。所以,宫女士在美容院整形,是一种消费活动,认定其具有消费者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
2.美容院又提出,因为没有资质的事,已经受到了处罚,故不应以此认定美容院存在欺诈行为,从而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罚则。
这一理由,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显然,这样的辩解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不会因为承担了行政责任就当然消灭。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美容服务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方能开展业务,也就是说要先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才能实施,否则,就算是各项条件均符合规定,也不得开展相关义务。
本案中,宫女士没有主动询问过美容院是否取得资质,美容院也没有告知过是否取得资质,那么,美容院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
法律上讲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虽然,从表面上看,美容院没有主动地说自己有资质,也就是说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而且宫女士没有问过,也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好像不存在欺诈。
但是,不是这样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对于有无资质这样的重大情况,商家有义务主动告知消费者,而美容院没有主动告知,就属于一种不作为的故意隐瞒。
2022年3月,法院判决支持了宫女士的诉求,判令美容院三倍赔偿宫女士90000元(以调解时达成的30000元医疗费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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