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广场】
《新民周刊》:
哮喘病人求助120遭拒背后的四点思考
3月30日,有网友发布微博,称上海一例哮喘病人因120拒绝救援而病亡,事发地点疑似在航昌路376弄一小区,当时小区一病人犯了哮喘,家属在向附近救护车借除颤仪时遭拒,并列出详细时间线并伴有视频佐证。
31日,浦东新区卫健委就此事作出通报:得知该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后,现场核酸检测医务人员已奔赴其家中进行了数十分钟的紧急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该急救车当时正在执行对同一小区另一住户的急症患者急救的任务,且急症患者已上车,急救车已准备前往医院。
由于哮喘病人在自己家中,救护车上的急救医生现场无法判断,出于先将车上急症患者送往医院的考虑,没有同意出借。目前,已对该名医生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
舆论发酵后,网友对此事提出几点疑问,《新民周刊》也采访了相关医护人员和法律人士。
https://t.cn/A66OWehP
《新民周刊》:
哮喘病人求助120遭拒背后的四点思考
3月30日,有网友发布微博,称上海一例哮喘病人因120拒绝救援而病亡,事发地点疑似在航昌路376弄一小区,当时小区一病人犯了哮喘,家属在向附近救护车借除颤仪时遭拒,并列出详细时间线并伴有视频佐证。
31日,浦东新区卫健委就此事作出通报:得知该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后,现场核酸检测医务人员已奔赴其家中进行了数十分钟的紧急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该急救车当时正在执行对同一小区另一住户的急症患者急救的任务,且急症患者已上车,急救车已准备前往医院。
由于哮喘病人在自己家中,救护车上的急救医生现场无法判断,出于先将车上急症患者送往医院的考虑,没有同意出借。目前,已对该名医生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
舆论发酵后,网友对此事提出几点疑问,《新民周刊》也采访了相关医护人员和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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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湖南公检法联合出台会议纪要惩治“醉驾”(附全文)】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情况。《会议纪要》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设。
全文如下: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准确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规范相关办理程序,罚当其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对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 ,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 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照规范对其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 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二、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被查获,为逃避法律追究,机动车驾驶人在呼气测试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三、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脱逃,无法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应当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四、公安机关对提取当事人血样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提取的血样应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五日内送检。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二)血样提取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三)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四)鉴定意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五)能证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证据材料。
六、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应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九、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十二、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共同犯罪应当慎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共犯论处。
十三、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文书送达被告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
十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综合发挥办案、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完善醉酒驾驶机动车综合治理体系。
十五、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执行期间,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指导性案例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公安 @湖南检察 #权威发布# #发布会# #醉驾入刑十周年#
全文如下: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准确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规范相关办理程序,罚当其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对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 ,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 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照规范对其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 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二、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被查获,为逃避法律追究,机动车驾驶人在呼气测试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三、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脱逃,无法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应当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四、公安机关对提取当事人血样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提取的血样应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五日内送检。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二)血样提取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三)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四)鉴定意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五)能证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证据材料。
六、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应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九、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十二、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共同犯罪应当慎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共犯论处。
十三、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文书送达被告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
十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综合发挥办案、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完善醉酒驾驶机动车综合治理体系。
十五、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执行期间,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指导性案例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公安 @湖南检察 #权威发布# #发布会# #醉驾入刑十周年#
【去年夏天隐瞒行程引发扬州疫情的毛老太近期被批捕,详情披露】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涉及消极、懈怠执行区域疫情防控措施,伪造核酸检测证明供物流行业使用,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破坏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秩序等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隐瞒行程引发扬州疫情的毛老太案、南京禄口机场疫情案均在其中。
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疫情案件9377人
据统计,截至2022年2月,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疫情案件7047件9377人,不捕1584件2528人;起诉11340件15666人,不诉1437件2393人。
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段时间以来,国内外疫情防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突出,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特点,给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情况看,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具体行为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的危害后果和情节还十分严重。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疫情迅猛发展、国内疫情多点暴发的形势下,能否严格落实机场、边境口岸等重点区域,环境消杀、物流快递等重点行业,核酸检测、封控管理等重点环节的防控措施,直接关系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能否实现。
检察机关指出,在此背景下,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有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人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传播风险,情节十分恶劣。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目的在于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好“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
案例一:机场懈怠消毒致出现大规模疫情 相关责任人被批捕
去年,江苏省南京市、扬州市等地出现大规模新冠肺炎疫情,经溯源,源头在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检方随即介入调查。
经查明,承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航空器消毒、保洁业务的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要求尽量少用消毒剂,消毒工作作业时间、喷洒时间不足,接送保洁人员的车辆和司机、保洁操作过程等均未做到国际国内有效分开、专班管理,导致疫情扩散。
检方详细介绍,涉案公司制定了《检疫处理操作(新冠肺炎)方案》,但在《方案》起草过程中,公司总经理缪某某、分管机场检疫处理部和质量技术部的副总经理汪某某、机场检疫处理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杨某某等人针对操作技术指南中“应使用含消毒剂的抹布对重点部位进行擦拭”等规定,以人力紧张、工作量较大、增加成本为由,将“抹布擦拭消毒”改为“消毒液喷洒消毒”。此外,该公司在消毒作业中普遍存在消毒时间短、消毒剂用量不足并虚假填报消毒记录单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曾经投诉,接到投诉后,缪某某、汪某某、杨某某三人召集公司机场检疫部全体人员开会,从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角度考虑并未整改,后公司向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反馈了虚假的整改意见。
涉案公司一系列“消极”“懈怠”消毒防疫措施,最终导致2021年7月10日,中国国际航空CA910航班从俄罗斯莫斯科飞抵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后,导致客舱内新冠肺炎病毒未能彻底杀灭,仍残留在盥洗区等部位。而在保洁过程中,出现保洁人员现场脱卸防护服不规范、橡胶手套未覆盖防护服袖口、作业过程中手套滑落、用手套擦拭面部及接触皮肤等不规范问题,导致保洁人员接触并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病毒由此进一步向社会传播。
7月19日至8月30日,江苏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820例,给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三级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团队,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步派员开展提前介入工作。11月22日,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缪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凌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6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12月11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缪某某等5人批准逮捕,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违反防控规定 造成疫情广泛传播的毛老太被批捕
疫情发生以来,出现了数起“一人感染一城”的事件,其中就包括去年造成扬州市疫情广泛传播的毛老太。
检方介绍,2021年7月16日至20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多次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某棋牌室打牌,一同打牌的有多名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清洁工作人员。虽然接到通知,但毛某某轻率地认为自己不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未参加核酸检测。
7月21日,因担心疫情严重无法离开南京(每月中下旬,毛某某需赴其母医保参保地扬州报销医药费并购买药品),毛某某于6时40分许乘坐公交车到江宁汽车客运站,经测温、登记苏康码后,于8时40分乘坐大巴离开南京,10时许到达扬州西部客运枢纽。经查验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后,毛某某被车站工作人员留下进一步核实情况,并被告知扬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同时签署内容含“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需到居住地社区报备”的《承诺书》。后毛某某乘坐公交车到扬州市邗江区某小区其姐家中。同日中午,毛某某所居住南京小区的邻居杨某某、同学韩某某电话告知毛某某南京新冠疫情严重,提醒其尽快进行核酸检测。毛某某不以为然,并于当日下午至扬州某棋牌室打牌三小时,全程未佩戴口罩。同时,棋牌室也没有执行要求戴口罩、测体温等防疫措施。
7月22日,毛某某出现流鼻涕、轻度发热症状后,依旧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即前往棋牌室打牌。同日17时许,扬州指挥部发布《扬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要求7月6日以来有南京市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主动向社区报告,立即开展核酸检测,并在电视、报刊、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同日,与毛某某在南京棋牌室打牌的高某某被确诊为新冠阳性。
7月23日,毛某某仍未采取防护措施继续外出购物、打牌。
7月24日12时许,毛某某丈夫赵某通过微信告知毛某某其居住的南京某小区有确诊病例,已被调整为中风险地区,小区已于23日18时起被封闭。毛某某仍未按照防疫要求向扬州当地社区报备,也未进行核酸检测,继续前往棋牌室打牌、外出购物、就餐,期间未佩戴口罩。
7月25日、26日,毛某某发热症状持续,在家休息。
7月27日14时9分,扬州警方接到知情群众举报称毛某某从南京中风险地区到达扬州且身体出现发热等症状后,会同扬州当地社区寻找毛某某,并至社区卫生站询问。14时46分,毛某某因病情加重,前往社区卫生站就诊,表示自己发热需要挂水治疗。卫生站按规定拒绝接诊发热病人,并且告知毛某某需要至正规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同时询问毛某某是否为社区正在寻找的相关人员,其予以否认。后毛某某自行前往扬州友好医院就诊,途中多次接到警方、疾控部门电话联系,均不回答问题或挂断电话。15时许,毛某某在接受友好医院问询时,故意隐瞒了南京中风险地区旅居史,谎称在一个月前即从南京至扬州,并否认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警方获知毛某某在友好医院后,立即前往该处将其控制,并询问其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毛某某未如实告知。鉴于毛某某多次拒不配合调查,具有较大感染风险,当晚被转移至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就诊。7月28日,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期间公安机关多次对毛某某进行询问、讯问,其直至9月13日第4次接受讯问时才全部交代自己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
毛某某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导致扬州友好医院被封闭,大量医护人员被隔离。经查,毛某某密切接触者169人、次密接570人被采取隔离措施,其中70人确诊,当地政府为疫情防控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毛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扬州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对毛某某立案侦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立即与公安机关协调提前介入,省、市、区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派员引导案件侦查工作,收集固定关键性证据,同时依法能动履职,助力有关部门加强对棋牌室等场所的管理,出台相关规定,压实经营者的社会主体责任,堵塞疫情防控漏洞。8月17日,公安机关对毛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2年2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月21日,公安机关以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2月27日,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疫情案件9377人
据统计,截至2022年2月,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疫情案件7047件9377人,不捕1584件2528人;起诉11340件15666人,不诉1437件2393人。
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段时间以来,国内外疫情防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突出,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特点,给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情况看,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具体行为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的危害后果和情节还十分严重。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疫情迅猛发展、国内疫情多点暴发的形势下,能否严格落实机场、边境口岸等重点区域,环境消杀、物流快递等重点行业,核酸检测、封控管理等重点环节的防控措施,直接关系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能否实现。
检察机关指出,在此背景下,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有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人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传播风险,情节十分恶劣。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目的在于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好“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
案例一:机场懈怠消毒致出现大规模疫情 相关责任人被批捕
去年,江苏省南京市、扬州市等地出现大规模新冠肺炎疫情,经溯源,源头在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检方随即介入调查。
经查明,承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航空器消毒、保洁业务的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要求尽量少用消毒剂,消毒工作作业时间、喷洒时间不足,接送保洁人员的车辆和司机、保洁操作过程等均未做到国际国内有效分开、专班管理,导致疫情扩散。
检方详细介绍,涉案公司制定了《检疫处理操作(新冠肺炎)方案》,但在《方案》起草过程中,公司总经理缪某某、分管机场检疫处理部和质量技术部的副总经理汪某某、机场检疫处理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杨某某等人针对操作技术指南中“应使用含消毒剂的抹布对重点部位进行擦拭”等规定,以人力紧张、工作量较大、增加成本为由,将“抹布擦拭消毒”改为“消毒液喷洒消毒”。此外,该公司在消毒作业中普遍存在消毒时间短、消毒剂用量不足并虚假填报消毒记录单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曾经投诉,接到投诉后,缪某某、汪某某、杨某某三人召集公司机场检疫部全体人员开会,从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角度考虑并未整改,后公司向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反馈了虚假的整改意见。
涉案公司一系列“消极”“懈怠”消毒防疫措施,最终导致2021年7月10日,中国国际航空CA910航班从俄罗斯莫斯科飞抵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后,导致客舱内新冠肺炎病毒未能彻底杀灭,仍残留在盥洗区等部位。而在保洁过程中,出现保洁人员现场脱卸防护服不规范、橡胶手套未覆盖防护服袖口、作业过程中手套滑落、用手套擦拭面部及接触皮肤等不规范问题,导致保洁人员接触并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病毒由此进一步向社会传播。
7月19日至8月30日,江苏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820例,给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三级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团队,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步派员开展提前介入工作。11月22日,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缪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凌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6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12月11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缪某某等5人批准逮捕,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违反防控规定 造成疫情广泛传播的毛老太被批捕
疫情发生以来,出现了数起“一人感染一城”的事件,其中就包括去年造成扬州市疫情广泛传播的毛老太。
检方介绍,2021年7月16日至20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多次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某棋牌室打牌,一同打牌的有多名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清洁工作人员。虽然接到通知,但毛某某轻率地认为自己不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未参加核酸检测。
7月21日,因担心疫情严重无法离开南京(每月中下旬,毛某某需赴其母医保参保地扬州报销医药费并购买药品),毛某某于6时40分许乘坐公交车到江宁汽车客运站,经测温、登记苏康码后,于8时40分乘坐大巴离开南京,10时许到达扬州西部客运枢纽。经查验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后,毛某某被车站工作人员留下进一步核实情况,并被告知扬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同时签署内容含“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需到居住地社区报备”的《承诺书》。后毛某某乘坐公交车到扬州市邗江区某小区其姐家中。同日中午,毛某某所居住南京小区的邻居杨某某、同学韩某某电话告知毛某某南京新冠疫情严重,提醒其尽快进行核酸检测。毛某某不以为然,并于当日下午至扬州某棋牌室打牌三小时,全程未佩戴口罩。同时,棋牌室也没有执行要求戴口罩、测体温等防疫措施。
7月22日,毛某某出现流鼻涕、轻度发热症状后,依旧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即前往棋牌室打牌。同日17时许,扬州指挥部发布《扬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要求7月6日以来有南京市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主动向社区报告,立即开展核酸检测,并在电视、报刊、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同日,与毛某某在南京棋牌室打牌的高某某被确诊为新冠阳性。
7月23日,毛某某仍未采取防护措施继续外出购物、打牌。
7月24日12时许,毛某某丈夫赵某通过微信告知毛某某其居住的南京某小区有确诊病例,已被调整为中风险地区,小区已于23日18时起被封闭。毛某某仍未按照防疫要求向扬州当地社区报备,也未进行核酸检测,继续前往棋牌室打牌、外出购物、就餐,期间未佩戴口罩。
7月25日、26日,毛某某发热症状持续,在家休息。
7月27日14时9分,扬州警方接到知情群众举报称毛某某从南京中风险地区到达扬州且身体出现发热等症状后,会同扬州当地社区寻找毛某某,并至社区卫生站询问。14时46分,毛某某因病情加重,前往社区卫生站就诊,表示自己发热需要挂水治疗。卫生站按规定拒绝接诊发热病人,并且告知毛某某需要至正规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同时询问毛某某是否为社区正在寻找的相关人员,其予以否认。后毛某某自行前往扬州友好医院就诊,途中多次接到警方、疾控部门电话联系,均不回答问题或挂断电话。15时许,毛某某在接受友好医院问询时,故意隐瞒了南京中风险地区旅居史,谎称在一个月前即从南京至扬州,并否认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警方获知毛某某在友好医院后,立即前往该处将其控制,并询问其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毛某某未如实告知。鉴于毛某某多次拒不配合调查,具有较大感染风险,当晚被转移至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就诊。7月28日,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期间公安机关多次对毛某某进行询问、讯问,其直至9月13日第4次接受讯问时才全部交代自己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
毛某某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导致扬州友好医院被封闭,大量医护人员被隔离。经查,毛某某密切接触者169人、次密接570人被采取隔离措施,其中70人确诊,当地政府为疫情防控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毛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扬州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对毛某某立案侦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立即与公安机关协调提前介入,省、市、区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派员引导案件侦查工作,收集固定关键性证据,同时依法能动履职,助力有关部门加强对棋牌室等场所的管理,出台相关规定,压实经营者的社会主体责任,堵塞疫情防控漏洞。8月17日,公安机关对毛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2年2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月21日,公安机关以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2月27日,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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