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渽民,觉得分手以后还能做朋友吗?[思考]
他个人认为分手后可以做朋友,只要你愿意大大方方和他来往,那么他也没什么避讳的,会很正常的保持来往。他认为当不成恋人就当朋友是完全可以的,至少自己人生中遇见了你,所有出现在他生命中的人,他其实都是很珍惜的。要不要来往,决定权完全在你,你如果能接受,他就会选择做朋友,你如果不喜欢,他就会马上消失,互相不打扰。
他个人认为分手后可以做朋友,只要你愿意大大方方和他来往,那么他也没什么避讳的,会很正常的保持来往。他认为当不成恋人就当朋友是完全可以的,至少自己人生中遇见了你,所有出现在他生命中的人,他其实都是很珍惜的。要不要来往,决定权完全在你,你如果能接受,他就会选择做朋友,你如果不喜欢,他就会马上消失,互相不打扰。
河南濮阳,因卖4斤豆芽,获利8毛钱,小苏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小苏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进价2.8元,卖价3.56元,何故罚款10万元?
(案例来源:濮阳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小苏从事个体生意,在小区门口开了一家超市,除了日用百货外,小苏还会从菜市场批发蔬菜来卖,虽然赚不了几个钱,但好在能帮助小苏吸引顾客。
事发当天,小苏向往常一样,去菜市场以2.8元的价格批发了4斤豆芽,恰巧遇到市监局抽样检查,小苏也没有在意,市监局抽走样本后,4斤豆芽也很快被卖光,共计卖了3.56元。
原本小苏也没把市监局的处罚当回事,毕竟自己的菜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小区住户的反馈也一直很好,可没想到市监局的一张处罚决定书,彻底吓坏了小苏。
市监局认为,小苏卖的豆芽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对小苏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
小苏认为,自己卖的豆芽系到正规菜市场批发,如果真有问题,也应当追究源头方的责任,为何要对自己罚款?难不成自己每进一批货,都要去专门机构检测是否合格吗?
小苏虽然辩解得有声有色,但没有被市监局采纳,在辩解无望后,小苏拒绝签字,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
(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获利8毛钱,罚款10万元,这乍一看,还确实有点天价罚款的味道,不过在食品安全面前,10万元的罚款还真是情有可原。
根据《食品安全法》125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至10倍罚款。
本案中,小苏销售的豆芽货值金额2.8元,看似金额不大,但却属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所以市监局依据此条例,对小苏罚款10万元,表面看来也并无不当,那么是否意味着小苏就该被罚款10万元呢?
其实也不尽然!
《食品安全法》虽然确实有此条例规定,但也不是随意适用的,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于生产者而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所以只要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市监局完全可以根据上述条例进行处罚。
但本案引人争议的地方在于,小苏并非豆芽的生产者,而是经营者。
对于经营者而言,法律并非是一律罚款,而是有一定的规定,即要看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正常视角来看,而非上帝视角查看,以本案为例,小苏作为小商小贩,在判断豆芽是否合格时,只能通过肉眼观察,而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小苏买2块钱的豆芽,还去专业机构鉴定。
而由小区居民的反馈情况来看,小苏卖的豆芽确实是新鲜的、完整的,因此足以证明小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小苏主观恶意不大,罚款10万元确实有失妥当。
最终,法院经过认真审查,撤销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处罚。
当然,撤销了对小苏的处罚,并不意味着小苏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还是从小苏这里买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对于消费者提出赔偿的,实行的是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所以,消费者从小苏这里买到劣质豆芽后,可以直接向小苏索赔,至于赔偿的标准,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本案中,尚无法得知小苏将豆芽卖了几人,但无论是几人,购买的消费者都有权索赔1000元。
最后,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任何时候,保障食品安全都是国之大事。
(案例来源:濮阳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小苏从事个体生意,在小区门口开了一家超市,除了日用百货外,小苏还会从菜市场批发蔬菜来卖,虽然赚不了几个钱,但好在能帮助小苏吸引顾客。
事发当天,小苏向往常一样,去菜市场以2.8元的价格批发了4斤豆芽,恰巧遇到市监局抽样检查,小苏也没有在意,市监局抽走样本后,4斤豆芽也很快被卖光,共计卖了3.56元。
原本小苏也没把市监局的处罚当回事,毕竟自己的菜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小区住户的反馈也一直很好,可没想到市监局的一张处罚决定书,彻底吓坏了小苏。
市监局认为,小苏卖的豆芽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对小苏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
小苏认为,自己卖的豆芽系到正规菜市场批发,如果真有问题,也应当追究源头方的责任,为何要对自己罚款?难不成自己每进一批货,都要去专门机构检测是否合格吗?
小苏虽然辩解得有声有色,但没有被市监局采纳,在辩解无望后,小苏拒绝签字,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
(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获利8毛钱,罚款10万元,这乍一看,还确实有点天价罚款的味道,不过在食品安全面前,10万元的罚款还真是情有可原。
根据《食品安全法》125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至10倍罚款。
本案中,小苏销售的豆芽货值金额2.8元,看似金额不大,但却属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所以市监局依据此条例,对小苏罚款10万元,表面看来也并无不当,那么是否意味着小苏就该被罚款10万元呢?
其实也不尽然!
《食品安全法》虽然确实有此条例规定,但也不是随意适用的,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于生产者而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所以只要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市监局完全可以根据上述条例进行处罚。
但本案引人争议的地方在于,小苏并非豆芽的生产者,而是经营者。
对于经营者而言,法律并非是一律罚款,而是有一定的规定,即要看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正常视角来看,而非上帝视角查看,以本案为例,小苏作为小商小贩,在判断豆芽是否合格时,只能通过肉眼观察,而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小苏买2块钱的豆芽,还去专业机构鉴定。
而由小区居民的反馈情况来看,小苏卖的豆芽确实是新鲜的、完整的,因此足以证明小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小苏主观恶意不大,罚款10万元确实有失妥当。
最终,法院经过认真审查,撤销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处罚。
当然,撤销了对小苏的处罚,并不意味着小苏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还是从小苏这里买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对于消费者提出赔偿的,实行的是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所以,消费者从小苏这里买到劣质豆芽后,可以直接向小苏索赔,至于赔偿的标准,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本案中,尚无法得知小苏将豆芽卖了几人,但无论是几人,购买的消费者都有权索赔1000元。
最后,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任何时候,保障食品安全都是国之大事。
今晚他的舍友好像知道我心仪他了,来向我朋友打听了诶~我没让朋友承认我暗恋的是他,因为我怕最后连朋友都做不成。
前几天发了个朋友圈,文案是朋友而已,不回消息很正常,是我越界了对吧,结果结果!!今晚他也发了一条诶!朋友而已,不回消息很正常,不会不会[doge]在暗示我叭~[打call][打call]好激动好激动[鼓掌][鼓掌]但是好多人问他怎么回事,然后他好像就就就私密了[苦涩][苦涩][苦涩]家人们好烦诶
聊天聊出来的情 终究会以不聊天结束吗
#暗恋[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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