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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酒驾、醉驾曝光台【第三期】(下)
一、2021年1月20日01时14分许,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HZ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松路与文华路十字路口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直属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0mg/100ml, 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二、2021年1月24日01时11分许,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AR6***号小型轿车沿昌灵路与文华路由北西东行驶至三小十字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直属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9mg/100ml, 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三、2021年01月28日10时20分许,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权镇中队在辖区大靖镇新城路巡逻执勤,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H3K***号小型轿车在新城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四、2021年1月30日21时20分许,黄花滩派出所联合黄花滩镇、横梁镇交警中队在辖区路段巡逻时,安某某酒后驾驶甘HE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土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土黄路与马永路三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五、2021年1月28日16时24分许,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靖直属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在大靖镇第二小学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接警后,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肇事车辆甘HM2***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唐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六、2021年02月02日23时54分许,为严格落实“春蕾”行动,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靖直属中队在辖区内严查酒驾、醉驾、无证等各类违法交通行为时,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捷途”牌甘HC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靖镇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大靖镇东泰十字路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立即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七、2021年02月02日01时17分许,为严格落实“春蕾”行动,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靖直属中队在辖区内严查酒驾、醉驾、无证等各类违法交通行为时,杜某某酒后驾驶甘HS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靖镇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靖镇政府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古浪县中医医院提取经脉血样,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
八、2021年01月22日10时05分许,古浪县公安局大靖镇交警中队在大靖镇新红公路查处酒驾醉驾无证等违法行为时,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1E***号小型轿车沿大靖镇新红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21公里时被中队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九、2021年01月29日16时20分许,古浪县公安局大靖镇交警中队在大靖镇新红公路查处酒驾醉驾无证等违法行为时,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V1***号小型轿车沿大靖镇新红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21公里时被中队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一、2021年1月20日01时14分许,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HZ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松路与文华路十字路口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直属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0mg/100ml, 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二、2021年1月24日01时11分许,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AR6***号小型轿车沿昌灵路与文华路由北西东行驶至三小十字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直属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9mg/100ml, 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三、2021年01月28日10时20分许,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权镇中队在辖区大靖镇新城路巡逻执勤,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H3K***号小型轿车在新城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四、2021年1月30日21时20分许,黄花滩派出所联合黄花滩镇、横梁镇交警中队在辖区路段巡逻时,安某某酒后驾驶甘HE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土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土黄路与马永路三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五、2021年1月28日16时24分许,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靖直属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在大靖镇第二小学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接警后,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肇事车辆甘HM2***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唐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六、2021年02月02日23时54分许,为严格落实“春蕾”行动,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靖直属中队在辖区内严查酒驾、醉驾、无证等各类违法交通行为时,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捷途”牌甘HC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靖镇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大靖镇东泰十字路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立即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七、2021年02月02日01时17分许,为严格落实“春蕾”行动,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靖直属中队在辖区内严查酒驾、醉驾、无证等各类违法交通行为时,杜某某酒后驾驶甘HS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靖镇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靖镇政府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古浪县中医医院提取经脉血样,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
八、2021年01月22日10时05分许,古浪县公安局大靖镇交警中队在大靖镇新红公路查处酒驾醉驾无证等违法行为时,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1E***号小型轿车沿大靖镇新红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21公里时被中队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九、2021年01月29日16时20分许,古浪县公安局大靖镇交警中队在大靖镇新红公路查处酒驾醉驾无证等违法行为时,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V1***号小型轿车沿大靖镇新红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21公里时被中队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为扎实推进道路预防事故“减量控大”工作,坚决遏制秋冬季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近日大柴旦交警大队连续查处两起违法行。
2020年11月08日16时许,我大队民警在锡铁山收费站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青HZ3***轻型栏板货车检查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马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二百元的处罚。
2020年11月08日10时许,我大队民警在锡铁山收费站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C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晋C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检查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武某明有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武某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
2020年11月08日16时许,我大队民警在锡铁山收费站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青HZ3***轻型栏板货车检查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马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二百元的处罚。
2020年11月08日10时许,我大队民警在锡铁山收费站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C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晋C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检查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武某明有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武某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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