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生遭刺颈缝百针...控司法轻纵 检:未持续行凶「不算杀人」】https://t.cn/A66TE3lY
台湾台南19岁高职生因女性友人求助遭前男友跟踪,他协助载人时遭对方迁怒持利刃攻击受伤。被害人指控自己遭割颈43.5公分,送医缝合百针才保住性命;警方将全案依杀人未遂罪嫌移送后,检察官却以伤害罪嫌声请简易判决,根本就是轻纵。对此,南检强调,检察官认为无杀人故意,确实与杀人未遂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paper)
台湾台南19岁高职生因女性友人求助遭前男友跟踪,他协助载人时遭对方迁怒持利刃攻击受伤。被害人指控自己遭割颈43.5公分,送医缝合百针才保住性命;警方将全案依杀人未遂罪嫌移送后,检察官却以伤害罪嫌声请简易判决,根本就是轻纵。对此,南检强调,检察官认为无杀人故意,确实与杀人未遂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paper)
#法硕[超话]##法考##杨老师刑法每日一点# 刑法基础理论题海训练16答案:AD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前者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后者被称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两种认识错误都存在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也称打击错误)。前者是指行为人由于对具体的侵犯对象发生了错误认识,导致客观结果与预想的结果不一致。后者是指行为人对具体的侵犯对象没有发生错误认识,但由于方法的差误,例如没能瞄准,而导致结果与预想的结果不一致。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包括两种理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前者重视法益的具体主体,后者重视法益的性质。前者认为只有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和客观结果具体符合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后者认为只要客观结果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既遂。
举例说明:(1)甲欲杀乙,但是由于没有瞄准,杀害了乙旁边的丙。这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方法错误(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按照想象竞合处理(择一重罪)。法定符合说则认为甲成立对人(不区分是乙还是丙)的故意杀人罪,且为既遂。
(2)甲欲杀乙,但是由于认错了人,将丙当成乙杀害了。这就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对象错误。需要强调的是:在处理对象错误时,原来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对欲杀之人(乙)成立犯罪未遂,对错杀之人(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是,现在的具体符合说也认为这种错误不重要,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所以,在对对象错误的处理上,两种学说现在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在处理打击错误上,两种学说仍然有差别。
选项A:丙是瞄准甲开枪的,但是却未能打中甲,而打中了远处的乙。这属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只对自己主观上想杀害的人具有犯罪故意,因此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选项A正确。
选项B:对象错误是将犯罪对象认错了的错误。丙在开枪射击时瞄准的是正确的对象,所以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不属于对象错误。选项B错误。
选项C:如果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明确的防卫意思,丙对乙没有正当防卫的意思,则丙对乙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认为成立正当防卫不必具有明确的防卫意思,只要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可,则丙对乙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说“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是不正确的。选项C错误。
选项D:丙以正当防卫的意图向正在杀人的甲开枪,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无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案中,甲、乙是共同杀人的,所以乙也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打死、打伤乙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明确的防卫意思是近年的重要考点,考生要掌握两种不同的观点。
【难度系数】***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前者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后者被称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两种认识错误都存在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也称打击错误)。前者是指行为人由于对具体的侵犯对象发生了错误认识,导致客观结果与预想的结果不一致。后者是指行为人对具体的侵犯对象没有发生错误认识,但由于方法的差误,例如没能瞄准,而导致结果与预想的结果不一致。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包括两种理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前者重视法益的具体主体,后者重视法益的性质。前者认为只有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和客观结果具体符合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后者认为只要客观结果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既遂。
举例说明:(1)甲欲杀乙,但是由于没有瞄准,杀害了乙旁边的丙。这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方法错误(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按照想象竞合处理(择一重罪)。法定符合说则认为甲成立对人(不区分是乙还是丙)的故意杀人罪,且为既遂。
(2)甲欲杀乙,但是由于认错了人,将丙当成乙杀害了。这就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对象错误。需要强调的是:在处理对象错误时,原来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对欲杀之人(乙)成立犯罪未遂,对错杀之人(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是,现在的具体符合说也认为这种错误不重要,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所以,在对对象错误的处理上,两种学说现在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在处理打击错误上,两种学说仍然有差别。
选项A:丙是瞄准甲开枪的,但是却未能打中甲,而打中了远处的乙。这属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只对自己主观上想杀害的人具有犯罪故意,因此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选项A正确。
选项B:对象错误是将犯罪对象认错了的错误。丙在开枪射击时瞄准的是正确的对象,所以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不属于对象错误。选项B错误。
选项C:如果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明确的防卫意思,丙对乙没有正当防卫的意思,则丙对乙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认为成立正当防卫不必具有明确的防卫意思,只要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可,则丙对乙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说“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是不正确的。选项C错误。
选项D:丙以正当防卫的意图向正在杀人的甲开枪,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无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案中,甲、乙是共同杀人的,所以乙也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打死、打伤乙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明确的防卫意思是近年的重要考点,考生要掌握两种不同的观点。
【难度系数】***
甲、乙打猎时,甲发现,丙在前方灌木丛中,甲欲杀丙,于是骗甲说:前方有猎物。乙开了一枪,甲同时也开了一枪,丙死后身上只有一个弹孔,查不清是谁打死了丙。两人如何处罚?
此案例是典型的“一个弹孔案”,除例题情况外,还应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此处的"一个弹孔"是抽象概念,代表无法确定的因果关系):
1.甲、乙共谋杀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导致丙身受重伤,但无法查清是谁引起的。在此案例下,无需查清重伤究竟由谁引起的,因为“共谋杀害”,为共同犯罪,部分行为整体责任。
2.甲、乙共同上山打猎,在一个茅草屋旁的草丛中看到有动静,以为是猎物,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人打死,此人身上只有一个弹孔。在此案例下,茅草屋旁开枪,本就有伤及他人的可能性,是危险行为。两人应确定目标为猎物却没有确认,两人均有过失,但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犯罪。甲、乙主观上有过失,但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们其中哪一个人所为,主客观不统一;过失又没有未遂,所以两人都不构成犯罪。虽然两人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承担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责任。
3.甲、乙不约而同去杀丙,甲从东边开枪,乙从西边开枪,丙被击毙。在此案例下,甲、乙属于同时犯,需要分别定性甲、乙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客观上是否有证据证明是他所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是他所为,主客观不统一,甲、乙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4.甲、乙共谋伤害丙,但乙试图剥夺丙的生命。甲朝丙的非要害部位射击,乙朝丙的非要害部位射击,丙因心脏中弹而死。两人都声称子弹是自己射的(或两人都声称子弹并非自己射的),但丙身上只有一个弹孔。在此案例下,两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都需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5.甲为了抢劫路人丙,将其打晕,乙也加入,击打丙的腰部。两人抢劫成功,一人得1w,一人得5k,丙因脾脏破裂而死,但不清楚是谁打破的。在此案例下,如果脾脏是由甲打破的,则乙无需承担责任。此为“承继的共犯”,承继的共犯只对其参加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是乙打破,则甲也需要承担责任,属于“结果加重犯”,抢劫行为由甲开始。因此,甲不论如何都需要承担责任,乙有可能承担责任,也有可能不承担责任。有疑问时,作有利于它的推定,由第一人承担丙的死亡结果。
回到例题,甲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既遂;乙主观上没有故意,但他本应查看前方是否为猎物却没有查看,是主观上过失,但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一个弹孔是他所射击;甲不论如何都需要承担责任,而乙有可能承担,也有可能不承担,在有疑问时,作有利于他的推定。综上,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无罪。
此案例是典型的“一个弹孔案”,除例题情况外,还应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此处的"一个弹孔"是抽象概念,代表无法确定的因果关系):
1.甲、乙共谋杀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导致丙身受重伤,但无法查清是谁引起的。在此案例下,无需查清重伤究竟由谁引起的,因为“共谋杀害”,为共同犯罪,部分行为整体责任。
2.甲、乙共同上山打猎,在一个茅草屋旁的草丛中看到有动静,以为是猎物,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人打死,此人身上只有一个弹孔。在此案例下,茅草屋旁开枪,本就有伤及他人的可能性,是危险行为。两人应确定目标为猎物却没有确认,两人均有过失,但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犯罪。甲、乙主观上有过失,但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们其中哪一个人所为,主客观不统一;过失又没有未遂,所以两人都不构成犯罪。虽然两人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承担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责任。
3.甲、乙不约而同去杀丙,甲从东边开枪,乙从西边开枪,丙被击毙。在此案例下,甲、乙属于同时犯,需要分别定性甲、乙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客观上是否有证据证明是他所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是他所为,主客观不统一,甲、乙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4.甲、乙共谋伤害丙,但乙试图剥夺丙的生命。甲朝丙的非要害部位射击,乙朝丙的非要害部位射击,丙因心脏中弹而死。两人都声称子弹是自己射的(或两人都声称子弹并非自己射的),但丙身上只有一个弹孔。在此案例下,两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都需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5.甲为了抢劫路人丙,将其打晕,乙也加入,击打丙的腰部。两人抢劫成功,一人得1w,一人得5k,丙因脾脏破裂而死,但不清楚是谁打破的。在此案例下,如果脾脏是由甲打破的,则乙无需承担责任。此为“承继的共犯”,承继的共犯只对其参加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是乙打破,则甲也需要承担责任,属于“结果加重犯”,抢劫行为由甲开始。因此,甲不论如何都需要承担责任,乙有可能承担责任,也有可能不承担责任。有疑问时,作有利于它的推定,由第一人承担丙的死亡结果。
回到例题,甲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既遂;乙主观上没有故意,但他本应查看前方是否为猎物却没有查看,是主观上过失,但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一个弹孔是他所射击;甲不论如何都需要承担责任,而乙有可能承担,也有可能不承担,在有疑问时,作有利于他的推定。综上,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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