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最新劳动合同法对辞职的相关规定】
关于辞职,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辞职的方方面面,
建议每一位需要辞职的人都要知悉,因为这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在法治社会的当今,要知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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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每一位需要辞职的人都要知悉,因为这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在法治社会的当今,要知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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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王永刚、陆海亮等人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线索的通告
近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永刚、陆海亮等人执行逮捕,为进一步深挖彻查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面向全社会征集王永刚、陆海亮等人及其所属企业的各类违法犯罪事实线索。
1、凡遭受王永刚、陆海亮等人犯罪团伙侵害的受害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凡是王永刚、陆海亮等人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知情者,请积极向西夏区公安分局扫黑办举报、检举。
3、凡是王永刚、陆海亮等人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的证人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4、凡参与王永刚、陆海亮等人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5、凡包庇、窝藏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或销毁隐匿证据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6、公安机关对证人、受害人、举报人、检举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据西夏区公安分局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奖励。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0951-3851012
网上举报:通过“平安西夏v”微信、“平安西夏”微博
来访举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扫黑办(银川市西夏区政通路)
举报邮箱:2202426934@qq.com
联系人:
高警官:0951 - 3851096
王警官:0951 - 3851103
关于公开征集王永刚、陆海亮等人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线索的通告
近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永刚、陆海亮等人执行逮捕,为进一步深挖彻查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面向全社会征集王永刚、陆海亮等人及其所属企业的各类违法犯罪事实线索。
1、凡遭受王永刚、陆海亮等人犯罪团伙侵害的受害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凡是王永刚、陆海亮等人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知情者,请积极向西夏区公安分局扫黑办举报、检举。
3、凡是王永刚、陆海亮等人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的证人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4、凡参与王永刚、陆海亮等人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5、凡包庇、窝藏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或销毁隐匿证据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6、公安机关对证人、受害人、举报人、检举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据西夏区公安分局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奖励。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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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邮箱:22024269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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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警官:0951 - 3851103
#弟子规[超话]#【人有私,切莫说】这个“私”就是隐私,也是不可以说。在人与人相处当中,我们也不免会有一些朋友,他过去曾经遭到一些痛苦之事。当我们知道他有这样一段不为人知,不愿意人家知道的这种隐痛,我们晓得了,也应该替他保密,不可以去讲,讲了以后他的伤害会更深。除了这个隐私之外,有一些事情不应该让当事人晓得的,我们也不应该去传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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