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大行集体“瘦身” 员工人数减少近2万】面对来自蚂蚁金服和腾讯控股等网上支付巨头的竞争,中国四大银行正在削减成本,并努力对其庞大的网点进行调整,2016年这四大银行的人员数量六年来首次出现缩减。一份有关中国四大银行收益的分析报告说,2016年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员工数量共减少了17824人,这至少是自2011年以来首次出现这一现象。Via 凤凰网
. 烟台是水果之乡,因其地理优势和气侯温度所出产的水果,无论是苹果、梨还是樱桃都比别的地方要好吃。
现在是樱桃上市的季节了,烟台福山区是烟台大樱桃的主产地。被国家命名为“中国大樱桃之乡”;1995年在第二届中国农业博览会上福山区选送的大樱桃获得了3金4银1 铜;1996年中国农业特产命名委员会授予福山区“中国大樱桃之乡”称号;2007年12月21日,从市质监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7年第185号公告,批准对烟台大樱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看吧!咱烟台的樱桃是经过国家认可的,在国际上都有赫赫有名的,要吃樱桃那还得吃烟台福山大樱桃。
福山大樱桃,即将上市的品种有先锋、美早、红灯等等。 https://t.cn/RyhNK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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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身边事#【南阳一市民银行卡在身上 卡里70多万元不翼而飞】银行卡还在自己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借记卡纠纷案,认定银行未保管好储户银行卡里的钱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客户李某存款损失738910元。
2014年2月2日,李某在被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南阳某支行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主卡(芯片卡)一张,不挂折。此后,该卡开通有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短信提醒业务,卡中也一直存有一定数量的人民币。日常生活中,李某在手机、电脑、被告柜台、自动取款机和POS机上均使用过该卡。截至2015年3月21日,卡内存款总计777847.54元。2015年3月22日20时55分,李某的手机接到被告发送的短信提示:银行账户于3月22日20时55分完成一笔消费交易,金额-777800.00,余额47.54。李某立刻赶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原告到被告处查询交易明细,显示2015年3月22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汽车装饰用品商行消费支出777800元,余额47.54元。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该商行系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发展的特约商户。李某金穗借记卡上的钱就是从该商户的POS机上刷走后,随即分十余笔转入其他账户。但该商户无法联系。李某自述其母亲和妹妹曾使用过该卡,知道卡号密码。
该案的争议在于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储蓄卡内的钱是被他人凭密码转走的,是否就意味着银行可以免责呢?对此,承办该案的法官张治菊认为,应该从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考察。
首先,庭审中,被告银行认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对于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银行负有审查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免除了银行在接受伪卡交易时既无需审查又无需担责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其次,银行作为从事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其发行银行卡、开通银联、POS终端消费,其实际上是扩大营业规模,降低经营成本的一种形式。POS机是信息的硬件载体,银联是信息传送平台,只有银行有权利发送交易的指令和划拨资金。银行作为金穗卡的设立人,在获取经营利益的同时,理应承担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再次,就本案而言,虽然客户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尚未查明,但在银行卡法律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作为发卡行没有尽到保护原告银行卡内款项安全之法定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
从本案发生交易的时间、地点以及李某报案事实等一系列过程,可以证明李某并未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但是李某的银行卡密码曾经告诉过其家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原告对借记卡的管理使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银行南阳某支行承担9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存款损失738910元及利息。(大河网)
2014年2月2日,李某在被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南阳某支行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主卡(芯片卡)一张,不挂折。此后,该卡开通有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短信提醒业务,卡中也一直存有一定数量的人民币。日常生活中,李某在手机、电脑、被告柜台、自动取款机和POS机上均使用过该卡。截至2015年3月21日,卡内存款总计777847.54元。2015年3月22日20时55分,李某的手机接到被告发送的短信提示:银行账户于3月22日20时55分完成一笔消费交易,金额-777800.00,余额47.54。李某立刻赶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原告到被告处查询交易明细,显示2015年3月22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汽车装饰用品商行消费支出777800元,余额47.54元。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该商行系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发展的特约商户。李某金穗借记卡上的钱就是从该商户的POS机上刷走后,随即分十余笔转入其他账户。但该商户无法联系。李某自述其母亲和妹妹曾使用过该卡,知道卡号密码。
该案的争议在于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储蓄卡内的钱是被他人凭密码转走的,是否就意味着银行可以免责呢?对此,承办该案的法官张治菊认为,应该从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考察。
首先,庭审中,被告银行认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对于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银行负有审查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免除了银行在接受伪卡交易时既无需审查又无需担责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其次,银行作为从事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其发行银行卡、开通银联、POS终端消费,其实际上是扩大营业规模,降低经营成本的一种形式。POS机是信息的硬件载体,银联是信息传送平台,只有银行有权利发送交易的指令和划拨资金。银行作为金穗卡的设立人,在获取经营利益的同时,理应承担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再次,就本案而言,虽然客户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尚未查明,但在银行卡法律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作为发卡行没有尽到保护原告银行卡内款项安全之法定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
从本案发生交易的时间、地点以及李某报案事实等一系列过程,可以证明李某并未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但是李某的银行卡密码曾经告诉过其家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原告对借记卡的管理使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银行南阳某支行承担9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存款损失738910元及利息。(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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