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毒液带天佑女儿与榜一大哥约见面,称呼对方为老公。男方借钱被拒绝,剧情反转相互撕b
前几天报道过,天佑带着陈静莹和大儿子去滑雪,秀了一波家庭温馨画面。为天佑生下女儿的小毒液,则选在这个节点奔往上海,当时外界都认为这是在侧面回应天佑对女儿的不负责任。但实则不然,小毒液此行上海又被曝光出另外一件私事,小毒液的榜一大哥俊仪是台湾人,曝光与小毒液聊天记录,声称在上海与小毒液见面,酒店开房有了xx事实,手里还有更猛的料。自嘲当了凯子,必须在自己“没钱”之前把事情全说出来![舔屏]#给2022捎个话#
前几天报道过,天佑带着陈静莹和大儿子去滑雪,秀了一波家庭温馨画面。为天佑生下女儿的小毒液,则选在这个节点奔往上海,当时外界都认为这是在侧面回应天佑对女儿的不负责任。但实则不然,小毒液此行上海又被曝光出另外一件私事,小毒液的榜一大哥俊仪是台湾人,曝光与小毒液聊天记录,声称在上海与小毒液见面,酒店开房有了xx事实,手里还有更猛的料。自嘲当了凯子,必须在自己“没钱”之前把事情全说出来![舔屏]#给2022捎个话#
记得当时看柔柔在这个坏掉的眼镜上缠了一圈圈的线,线坏掉了又缠上胶布,我就挺心疼的,劝他说柔柔要不我给你换一个眼镜吧,我们在线下测好度数之后去网上买,很便宜的,他不要然后我就一直劝他,后来他生气了凶了我一顿,我好委屈。后来他来了重庆找工作,我怕他带着这样的眼镜人家瞧不起他我就又开始劝他我说柔柔我带你去测度数很便宜的你看美团才十块钱,他终于答应了然后我就带他去测了度数给他在网上买了一副帅气的眼镜。刚到我们的新家的时候他穿着破破烂烂的鞋子我也是怕他被人瞧不起就给他在网上一口气买了三四双新鞋子很便宜都是那种盗版的万世匡威什么的,几十块那种,虽然是盗版的,也总比破破烂烂的要好。我买了之后他穿得高高兴兴,我心里想还好他没有追求那些牌子,也不嫌弃我给他买这些便宜的鞋子,心里也很欣慰。在重庆那段时间我很迷茫,在所学专业和现实生活中的两种工作不断挣扎不断思考,十分痛苦觉得自己没有出路,然后每天的日子都是找工作面试找工作面试,还有在家里洗衣服做饭点外卖玩游戏。我以为只要他不嫌弃我给他买便宜鞋子我们就会过得很幸福,哪怕我是在借钱为了我们的生活我也有在计算怎么存钱怎么还钱,只是我没想到,跟他在一起的时候哪些是虚幻哪些是意外。钱最紧最紧的时候他提出每个月要给自己留一千,那个时候哦,他没工资的时候我每天晚上都会查看他的微信余额提前把钱转给他怕他第二天不够用,一个月大概也会花一千多。我心想他留一千就留一千吧,后面再省着点他第二个月会有两个月的工资一切都会好起来了。记不清他第几次打我的时候,我给我爸爸打电话了,我爸爸说家里永远是我的后盾,他也害怕了。后来我委委屈屈地告诉他说以后不要再打我了你真的喜欢我的话不要再打我了,我很疼的,我只能骗我爸爸妈妈这一次你不能再让我继续骗他们了。他一脸悔恨地发誓说再也不会打我了。就在那一天,2021年我们最后见面的那一天,我跟他讲,我说柔柔你钱不够的话我以后每天给你转50的那一天(我也没钱,都是先借的网贷心想他第二个月发工资了一切就好起来了)那一天他踩着我的脸跟我说你真贱,这不是他第一次打我了,我都怀疑自己为什么要每次都要像条狗一样去求他和好觉得离开他活不下去,我真的不懂。人,为什么好,又为什么坏。那个以前在我哭的时候说要保护我的人最终成为了伤害我最深的人。
#普法时间# 短视频路人想拍能拍?专家:未经允许偷拍他人违法
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来自浙江绍兴嵊州的史先生对这句话深有感触:某日过马路时,他被黄某偷拍发到网上,并配文称准备和网友见面。史先生的妻子看到这条视频后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史先生只好选择报警。
经查,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粹是出于娱乐的目的,以吸引人们的眼球。最终,黄某认识到错误删除了视频,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黄某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现实中,像史先生这样“被入镜”成为视频素材的情况并不少见。《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常常采用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之术,对路人进行“镜头侵犯”“键盘伤害”。
记者以“搭讪路人”“街头搭讪”“街头搞怪”等关键词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检索后发现,类似拍摄路人的视频不在少数。
“小姐姐你好,我是附近健身房的,健身了解一下吗?可以加个微信吗?”这是一位博主搭讪的开场词。该博主以发健身房广告为由与路人搭讪,并制作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在其部分视频的封面上,标注着“真实拍摄”。
记者注意到,也许是偷拍的缘故,该博主发布的视频画面大多比较模糊、晃动,镜头多由路面转至路人的脸上,街道的嘈杂声比较明显。在其发布的27个“搭讪”短视频中,这些路人的表现十分自然,有的正在走路,有的正在吃饭,有的正在等红绿灯。
除了搭讪视频外,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里,路人也常常入镜。
这些视频的拍摄套路通常是:拍摄者在路上放一袋垃圾或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然后躲在旁边拍摄路人的真实反应,再对路人的反应加以评价;或者假装自己需要帮助,看路人是否愿意向陌生人伸出援手。
一位来自上海的短视频博主在街头做了3期“街头正能量”挑战。前两期以手机、钱包丢了为由向路人借10元钱。拍摄手法是一人上前询问,一人躲在后方拍摄。镜头里出现的路人,有正在工作的园林工人、路过的大爷大妈、环卫工人等。
第三期则是把垃圾袋放在垃圾桶旁边的路上,然后镜头对准垃圾袋,拍摄是否有路人捡起垃圾袋扔进垃圾桶。
记者观察到,上述视频中,被拍摄路人的反应真实自然,看不出摆拍痕迹。对于答应借钱的路人,该博主会告诉对方自己正在做正能量的街头访问;而那些没有伸出援手的路人,则不会知道自己已经被偷拍。
更有甚者,有些短视频博主为了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路人面前演起恶作剧,并拍摄下来。
来自天津的陈颖(化名)就有过这样的经历。有一天,她正在逛街,对面突然有人向她冲过来,问她:“小姐姐,我可以用树叶和你交换包包吗?”话音未落,她的包便被对方抢走了。经过一番交涉,陈颖才得知对方是在拍摄恶搞短视频。
“当时我以为被抢劫了。”陈颖说,后来他们向我道歉,但并没有提及拍摄的视频是否会发布,在哪里发布。
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每一个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镜”,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路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成为他人视频素材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空镜,例如拍一个广场或背景,路人在不经意间进入镜头,这种情况下路人不是视频的主要被拍摄者,是合法的;第二种情况是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拍、偷拍;第三种是拍摄路人身体的某些局部画面。
朱巍认为,偷拍他人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哪怕不发布也不行,因为偷拍行为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若是偷拍他人的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
拍摄此类短视频在何种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提出,拍摄者在拍摄时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路人的肖像;不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暴露路人的隐私。
“在拍摄过程中,未经他人允许,不能把路人的具体模样拍到视频里。如果必须要出镜,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要将被拍摄者可识别的标记去掉,如脸部及其他标志化信息。同时要注意不能跟拍、偷拍、尾随别人去拍摄,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朱巍补充说。
责任编辑:裴苒迪
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来自浙江绍兴嵊州的史先生对这句话深有感触:某日过马路时,他被黄某偷拍发到网上,并配文称准备和网友见面。史先生的妻子看到这条视频后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史先生只好选择报警。
经查,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粹是出于娱乐的目的,以吸引人们的眼球。最终,黄某认识到错误删除了视频,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黄某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现实中,像史先生这样“被入镜”成为视频素材的情况并不少见。《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常常采用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之术,对路人进行“镜头侵犯”“键盘伤害”。
记者以“搭讪路人”“街头搭讪”“街头搞怪”等关键词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检索后发现,类似拍摄路人的视频不在少数。
“小姐姐你好,我是附近健身房的,健身了解一下吗?可以加个微信吗?”这是一位博主搭讪的开场词。该博主以发健身房广告为由与路人搭讪,并制作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在其部分视频的封面上,标注着“真实拍摄”。
记者注意到,也许是偷拍的缘故,该博主发布的视频画面大多比较模糊、晃动,镜头多由路面转至路人的脸上,街道的嘈杂声比较明显。在其发布的27个“搭讪”短视频中,这些路人的表现十分自然,有的正在走路,有的正在吃饭,有的正在等红绿灯。
除了搭讪视频外,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里,路人也常常入镜。
这些视频的拍摄套路通常是:拍摄者在路上放一袋垃圾或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然后躲在旁边拍摄路人的真实反应,再对路人的反应加以评价;或者假装自己需要帮助,看路人是否愿意向陌生人伸出援手。
一位来自上海的短视频博主在街头做了3期“街头正能量”挑战。前两期以手机、钱包丢了为由向路人借10元钱。拍摄手法是一人上前询问,一人躲在后方拍摄。镜头里出现的路人,有正在工作的园林工人、路过的大爷大妈、环卫工人等。
第三期则是把垃圾袋放在垃圾桶旁边的路上,然后镜头对准垃圾袋,拍摄是否有路人捡起垃圾袋扔进垃圾桶。
记者观察到,上述视频中,被拍摄路人的反应真实自然,看不出摆拍痕迹。对于答应借钱的路人,该博主会告诉对方自己正在做正能量的街头访问;而那些没有伸出援手的路人,则不会知道自己已经被偷拍。
更有甚者,有些短视频博主为了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路人面前演起恶作剧,并拍摄下来。
来自天津的陈颖(化名)就有过这样的经历。有一天,她正在逛街,对面突然有人向她冲过来,问她:“小姐姐,我可以用树叶和你交换包包吗?”话音未落,她的包便被对方抢走了。经过一番交涉,陈颖才得知对方是在拍摄恶搞短视频。
“当时我以为被抢劫了。”陈颖说,后来他们向我道歉,但并没有提及拍摄的视频是否会发布,在哪里发布。
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每一个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镜”,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路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成为他人视频素材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空镜,例如拍一个广场或背景,路人在不经意间进入镜头,这种情况下路人不是视频的主要被拍摄者,是合法的;第二种情况是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拍、偷拍;第三种是拍摄路人身体的某些局部画面。
朱巍认为,偷拍他人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哪怕不发布也不行,因为偷拍行为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若是偷拍他人的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
拍摄此类短视频在何种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提出,拍摄者在拍摄时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路人的肖像;不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暴露路人的隐私。
“在拍摄过程中,未经他人允许,不能把路人的具体模样拍到视频里。如果必须要出镜,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要将被拍摄者可识别的标记去掉,如脸部及其他标志化信息。同时要注意不能跟拍、偷拍、尾随别人去拍摄,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朱巍补充说。
责任编辑:裴苒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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